• 第一章 总则

    • 第1.0.1条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托

    •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

    • 第1.0.3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

    • 第1.0.4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

  •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 第一节 基地选择

      • 第2.1.1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

      • 第2.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 第二节 总平面设计

      • 第2.2.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

      • 第2.2.2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

      •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

      • 第2.2.5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

  • 第三章 建筑设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3.1.1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

      • 第3.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

      • 第3.1.3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

      • 第3.1.4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    第3.1.5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

      • 第3.1.6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

      • 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

      • 第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

      • 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

    • 第二节 幼儿园生活用房

      • 第3.2.1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

      • 第3.2.2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

      • 第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

      •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

      • 第3.2.5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

      • 第3.2.6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

      • 第3.2.7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

    • 第三节 托儿所生活用房

      • 第3.3.1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

      • 第3.3.2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

      • 第3.3.3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 第3.3.4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

    • 第四节 服务用房

      • 第3.4.1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4.1

      • 第3.4.2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与幼儿生

      • 第3.4.3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 第3.4.4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 第五节 供应用房

      • 第3.5.1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5.1

      • 第3.5.2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 第六节 防火与疏散

      • 第3.6.1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

      • 第3.6.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在一、二级耐火

      • 第3.6.3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

      • 第3.6.4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

      • 第3.6.5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 第3.6.6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

    • 第七节 建筑构造

      • 第3.7.1条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

      • 第3.7.2条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

      • 第3.7.3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

      • 第3.7.4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

      • 第3.7.5条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

      • 第3.7.6条   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

  • 第四章 建筑设备

    • 第一节 给水与排水

      • 第4.1.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

      • 第4.1.2条   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

    • 第二节 采暖与通风

      • 第4.2.1条   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

      • 第4.2.2条   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

      • 第4.2.3条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

      •    第4.2.4条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

    • 第三节 电气

      • 第4.3.1条   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

      • 第4.3.2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

      •    第4.3.3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

      • 第4.3.4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

      • 第4.3.5条   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

      • 第4.3.6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电话、电铃。

  • 附录一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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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条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