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整机

    • 3.1   塔机的工作条件应符合GB/T9462-1999

    • 3.2   塔机的抗倾翻稳定性应符合GB/T 9462-1

    • 3.3   自升式塔机在加节作业时,任一顶升循环中即使顶升

    • 3.4   塔机应保证在工作和非工作状态时,平衡重及压重在

    • 3.5  在塔身底部易于观察的位置应固定产品标牌。标牌的内

    • 3.6  塔机制造商提供的产品随机技术文件应符合GB/T

    • 3.7  使用单位应建立塔机设备档案,档案至少应包括:  

  • 4 结构

    • 4.1 材料

    • 4.2 连接

      • 4.2.1  焊接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及焊缝的制造要求和检验

      • 4.2.2   螺栓、销轴 4.2.2.1  塔机使用的连

    • 4.3 梯子、扶手和护圈

      • 4.3.1   不宜在与水平面呈65°-75°之间设置梯子。

      • 4.3.2  与水平面呈不大于65°的阶梯两边应设置不低于

      • 4.3.3  与水平面呈75°-90°之间的直梯应满足下列

      • 4.3.4  高于地面2m以上的直梯应设置护圈,护圈应满足

      • 4.3.5  当梯子设于塔身内部,塔身结构满足以下条件,且

    • 4.4 平台、走道、踢脚板和栏杆

      • 4.4.1  在操作、维修处应设置平台、走道、踢脚板和栏杆。

      • 4.4.2  离地面2m以上的平台和走道应用金属材料制作,

      • 4.4.3   平台和走道宽度不应小于500mm,局部有妨

      • 4.4.4  平台或走道的边缘应设置不小于100mm高的踢

      • 4.4.5  离地面2m以上的平台及走道应设置防止操作人员

      • 4.4.6   除快装式塔机外,当梯子高度超过10m时应设

    • 4.5 起重臂走道

      • 4.5.1  起重臂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置走道:  

      • 4.5.2  对于正置式三角形的起重臂,走道的设置如下所示

      • 4.5.3   对于倒置式三角形的起重臂,走道的设置如下所

    • 4.6 司机室

      • 4.6.1  小车变幅的塔机起升高度超过30m的、动臂变幅

      • 4.6.2  司机室门窗玻璃应使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司机

      • 4.6.3  可移动的司机室应设有安全锁止装置。

      • 4.6.4  司机室内应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灭火器。

      • 4.6.5  对于安置在塔机下部的操作台,在其上方应设有顶

      • 4.6.6  司机室应通风、保暖和防雨;内壁应采用防火材料

      • 4.6.7  司机室的落地窗应设有防护栏杆。

    • 4.7 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

      • 4.7.1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结构的

      • 4.7.2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

      • 4.7.3  塔机的结构件及焊缝出现裂纹时,应根据受力和裂

      • 4.7.4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工作年限按使用说明

    • 4.8  自升式塔机结构件标志塔机的塔身标准节、起重臂节、

    • 4.9 自升式塔机后续补充结构件要求

      • 4.9.1   自升式塔机出厂后,后续补充的结构件(塔身标

      • 4.9.2   对于顶升作业,不应降低原塔机滚轮 (滑道)

      • 4.9.3   对于安装拆卸作业,不应降低原塔机连接销轴孔

  • 5 机构及零部件

    • 5.1 一般要求

      • 5.1.1   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机构及零部件的运动对人

      • 5.1.2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塔机上的零件掉落造成危

    • 5.2 钢丝绳

      • 5.2.1  钢丝绳直径的计算与选择应符合GB/T1375

      • 5.2.2  钢丝绳的安装、维护、保养、检验及报废应符合G

      • 5.2.3   钢丝绳端部的固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用钢

      • 5.2.4   塔机起升钢丝绳宜使用不旋转钢丝绳。末采用不

    • 5.3 吊钩

      • 5.3.1  吊钩应符合GB/T 9462-1999中4.

      • 5.3.2  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a

    • 5.4 卷简和滑轮

      • 5.4.1   卷筒和滑轮的最小卷绕直径的计算,应符合GB

      • 5.4.2   卷筒两侧边缘超过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不应小于

      • 5.4.3  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安全可靠,且符合5.2

      • 5.4.4   当最大起重量不超过1t时,小车牵引机构允许

      • 5.4.5  卷筒和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a)

    • 5.5 制动器

      • 5.5.1  塔机的起升、回转、变幅、行走机构都应配备制动

      • 5.5.2 各机构制动器的选择应符合GB/T13752-1

      • 5.5.3  制动器零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a)

    • 5.6 车轮

      • 5.6.1  车轮的计算、选择应符合GB/T13752-1

      • 5.6.2  车轮的技术要求应符合JG/T 53中的有关规

      • 5.6.3  车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a)可见裂

  • 6 安全装置

    • 6.1 起重量限制器

      • 6.1.1   塔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如设有起重量显示装

      • 6.1.2  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

    • 6.2 起重力矩限制器

      • 6.2.1  塔机应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如设有起重力矩显示

      • 6.2.2  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

      • 6.2.3  力矩限制器控制定码变幅的触点或控制定幅变码的

      • 6.2.4   对小车变幅的塔机,其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m

    • 6.3 行程限位装置

      • 6.3.1  行走限位装置轨道式塔机行走机构应在每个运行方

      • 6.3.2  幅度限位装置 6.3.2.1  小车变幅的塔

      • 6.3.3  起升高度限位器 6.3.3.1  塔机应安装

      • 6.3.4  回转限位器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塔机,应安装回

    • 6.4 小车断绳保护装置

    • 6.5 小车断轴保护装置

    • 6.6 钢丝绳防脱装置

    • 6.7 风速仪器

    • 6.8 夹轨器

    • 6.9 缓冲器、止挡装置

    • 6.10 清轨板

    • 6.11 顶升横梁防脱功能

  • 7 操纵系统

    • 7.1   操纵系统的设计和布置应能避免发生误操作的可能性

    • 7.2   应按人机工程学有关的功能要求设置所有控制手柄、

    • 7.3   对于手柄控制或轮式控制器,一般选择右手控制起升

    • 7.4   手柄或操纵杆的操作应轻便灵活,操作力不应大于1

    • 7.5  在所有的手柄、手轮、按钮及踏板的附近处,应有表示

  • 8 电气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1.1  电气设备应使塔机的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

      • 8.1.2  电气元件的选择应考虑塔机工作时振动大、接电频

      • 8.1.3  塔机金属结构、轨道、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

      • 8.1.4  电气设备安装应牢固。需要防震的电器应有防震措

      • 8.1.5  电气连接应接触良好,防止松脱。导线、线束应用

      • 8.1.6  电气柜 (配电箱)应有门锁。门内应有原理图或

      • 8.1.7   主电路和控制电路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

      • 8.1.8   零线和接地线必须分开,接地线严禁作载流回路。

    • 8.2 电气控制与操纵

      • 8.2.1  电气控制设备和元件应设置于柜内,能防雨、防灰

      • 8.2.2  采用有线遥控装置时,地面控制与司机室内控制应

      • 8.2.3  采用无线遥控方式操纵的,在失控时塔机应能自行

      • 8.2.4  采用联动控制台操纵时,联动控制台应具有零位自

      • 8.2.5   操纵系统中应设有能对工作场地起警报作用的声

    • 8.3 电气保护

      • 8.3.1   塔机应根据GB/T13752-1992中7

      • 8.3.2  塔机应设置非自动复位的、能切断塔机总控制电源

      • 8.3.3  塔机电源进线处宜设主隔离开关,或采取其它隔离

      • 8.3.4  各限位开关应能可靠地停止机构的运动,但机构可

    • 8.4 照明、信号

      • 8.4.1  塔机应有良好的照明。照明的供电不受停机影响。

      • 8.4.2  固定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应超过220V,严

      • 8.4.3  司机室内照明照度不应低于30 lX。

      • 8.4.4  电气室及机务专用电梯的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 l

      • 8.4.5  塔顶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的塔机,应

      • 8.4.6  快装式塔机在拖行时应装有直流24V的示宽灯、

      • 8.4.7  在司机室内明显位置应装有总电源开合状况的指示

      • 8.4.8  安全装置的指示信号或声响报警信号应设置在司机

    • 8.5 导线及其敷设

      • 8.5.1   塔机所用的电缆、电线应符合GB/T 137

      • 8.5.2  电线若敷设于金属管中,则金属管应经防腐处理。

      • 8.5.3  导线的连接及分支处的室外接线盒应防水,导线孔

      • 8.5.4  导线两端应有与原理图一致的永久性标志和供连接

      • 8.5.5   固定敷设的电缆弯曲半径不应小于5倍电缆外径

    • 8.6 电缆卷筒

      • 8.6.1   轨道式塔机的电缆卷筒应具有张紧装置,电缆收

      • 8.6.2  电缆在卷筒上的连接应牢固,以保护电气接点不被

    • 8.7 集电器

      • 8.7.1  集电滑环应满足相应电压等级和电流容量的要求。

      • 8.7.2  滑环与滑环间的绝缘电阻不小于1MΩ。滑环间最

  • 9 液压系统

    • 9.1  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安全溢

    • 9.2   顶升液压缸应具有可靠的平衡阀或液压锁,平衡阀或

  • 10 安装、拆卸与试验

    • 10.1  塔机安装、拆卸及塔身加节或降节作业时,应按使用

    • 10.2  安装、拆卸、加节或降节作业时,塔机的最大安装高

    • 10.3  塔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

    • 10.4   有架空输电线的场合,塔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

    • 10.5  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塔机的

    • 10.6  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a)混凝土基础应能

    • 10.7  碎石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塔机轨道敷设在

    • 10.8  塔机轨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轨道应通过垫

    • 10.9  塔机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新设计的各传动机

  • 11 操作与使用

    • 11.1  塔机的操作使用应符合JG/Tl00的有关规定,

    • 11.2   每台作业的塔机司机室内应备有一份有关操作维修

    • 11.3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应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但对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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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的3.7、4.1、4.2.1、4.2.2.1、4.2.2.3、4.3、4.4、4.5、4.6.7、4.7.4、4.8、5.2.1、5.2.4、5.3.1、5.4.1、5.5.2、5.6.1、5.6.2、6.3.3.2、7.1、7.2、7.3、7.3.1、7.3.2、7.4、8.3.3、8.5.1、10.6 b)、10.8e)、10.9、11.1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 5144-199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本标准参考了ISO7752-3:1993《起重机控制布置和特性第3部分:塔式起重机》、ISO11660-1:1999《起重机  通道、护板和限制装置第1部分:总则》、ISO11660-3:1999《起重机通道、护板和限制装置第3部分:塔式起重机》的有关内容。

   本标准与GB 5144-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对自升式塔机顶升加节、频繁拆装的起重臂的连接、结构件正常工作年限及主要结构件可追溯的永久性标志等要求;

   --采用有关国际标准的部分内容;

   --调整部分条款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建筑机械化研究院、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四川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工程机械厂、上海宝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大江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厂、湖南湘潭江麓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正兴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机械检测中心、北京中建正和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虞洪、许武全、何振础、易明、魏吉祥、董明军、王福国、付剑雄、胡浪、杨道华、史洪泉、杨定平、钱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5144-1985、GB5144-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