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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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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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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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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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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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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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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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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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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火灾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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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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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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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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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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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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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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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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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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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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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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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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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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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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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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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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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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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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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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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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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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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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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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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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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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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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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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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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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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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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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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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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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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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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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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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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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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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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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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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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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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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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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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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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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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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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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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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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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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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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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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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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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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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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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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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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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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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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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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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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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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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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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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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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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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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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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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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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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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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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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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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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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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