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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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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建筑空调系统的科学运行管理,合理设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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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温度控制是指控制利用空调系统进行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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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共建筑夏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温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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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以舒适性为目的,使用空调系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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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建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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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工作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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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室内温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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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建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设计时,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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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设计单位及使用单位应选用具有温度设定及调节功能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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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新建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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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施工图纸审查过程中,应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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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空调系统无温度监测与控制设施的建筑,其所有权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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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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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或实施改造的单位,应采购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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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空调系统运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室温监控及空调系统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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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在室外温度适宜的过渡季节,应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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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筑运行管理单位应在主要功能房间明显位置装设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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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选用的室内温度测量仪表测量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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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筑运行管理单位在空调系统运行期间应根据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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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共建筑运行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对集中空调系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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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建筑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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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建立定期节能技术培训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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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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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机构,在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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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空调系统运行操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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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并对现场检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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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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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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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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