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
-
前言
-
1 总则
-
1.0.1
-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城镇
-
1.0.3 用再生骨料混合料修建路面基层施工与质量验收除
-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1.1
-
2.1.2 再生骨料 recycled aggreg
-
2.1.3 再生级配骨料 recycled grad
-
2.1.4 再生骨料混合料 recycled agg
-
2.1.5 杂 物 impurities 再生骨料中除
-
2.1.6 混凝土石含量 content of c
-
-
2.2 符号
-
-
3 基本规定
-
3.0.1
-
3.0.2 高填土路基与软土路基,应在沉降值符合设计规定
-
3.0.3 在雨期施工再生骨料混合料,不应使混合料受雨淋
-
3.0.4 再生骨料混合料应采用集中厂拌生产。
-
3.0.5 再生骨料混合料结构层施工时,应在混合料处于含
-
-
4 再生级配骨料
-
4.1 分类与用途
-
4.1.1
-
4.1.2 Ⅰ类再生级配骨料可用于城镇道路路面的底基层以
-
-
4.2 技术要求
-
4.2.1
-
4.2.2 再生级配骨料其他性能应符合表4.2.2规定。
-
-
4.3 检验
-
4.3.1
-
4.3.2 再生级配骨料取样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卵石、
-
4.3.3 再生级配骨料的颗粒级配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
-
4.3.4 再生级配骨料的混凝土石含量、杂物含量按附录A
-
4.3.5 再生级配骨料的压碎指标、针片状颗粒含量按现行
-
-
-
5 水泥稳定再生骨料混合料
-
5.1 原材料
-
5.1.1
-
5.1.2 再生级配骨料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
5.1.3 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
-
-
5.2 混合料组成设计
-
5.2.1
-
5.2.2 混合料的组成设计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
-
-
5.3 拌合及施工
-
5.3.1
-
5.3.2 混合料的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通
-
5.3.3 混合料的碾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混合料
-
5.3.4 混合料基层的接茬、养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
-
-
-
6 石灰粉煤灰稳定再生骨料混合料
-
6.1 原材料
-
6.1.1
-
6.1.2 有效钙镁含量在40%以上的等外灰,经试验混合
-
6.1.3 再生级配骨料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
-
6.2 混合料组成设计
-
6.2.1
-
6.2.2 石灰粉煤灰稳定再生骨料混合料,石灰与粉煤灰的
-
6.2.3 混合料的组成设计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
-
-
6.3 拌合及施工
-
6.3.1
-
6.3.2 混合料的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通
-
6.3.3 混合料的碾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摊铺好的混
-
6.3.4 混合料基层的接茬、养护应符合现行行业《城镇道
-
-
-
7 质量验收
-
7.1 一般规定
-
7.1.1
-
7.1.2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
-
7.2 水泥稳定再生骨料混合料路面基层质量检验
-
主控项目
-
7.2.1
-
7.2.2 基层、底基层的压实度应符合表7.2.2要求:
-
7.2.3 基层、底基层7d无侧限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
-
一般项目
-
7.2.4 表面应平整、接缝平顺,无明显粗、细骨料集中现
-
7.2.5 基层及底基层的偏差应符合表7.2.5的规定。
-
-
-
7.3 石灰粉煤灰稳定再生骨料混合料路面基层质量检验
-
主控项目
-
7.3.1
-
7.3.2 基层、底基层的压实度应符合表7.3.2的要求
-
7.3.3 基层、底基层7d无侧限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
-
一般项目
-
7.3.4 表面应平整、无粗细骨料集中现象,无明显轮迹、推
-
7.3.5 基层及底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2.5的
-
-
-
-
附录A 再生级配骨料混凝土石含量及杂物含量试验方法 (规范性附录)
-
A.0.1 试样的最小取样数量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
A.0.2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
A.0.3 按照本规范4.3.2条规定的方法取样,将试样
-
A.0.4 试验结果取两次平行试验的平均值,精确至0.1
-
北京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城镇道路建筑垃圾再生路面基层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京建发〔2013〕35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2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2]20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主编的《城镇道路建筑垃圾再生路面基层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已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发布,编号为DB11/T999-2013,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负责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7月19日
关于同意北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等六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3〕14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六项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镇道路建筑垃圾再生路面基层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规程>、<公共建筑空调采暖室内温度节能监测标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公共建筑能源审计技术通则>、<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及验收规程>申请备案的函》(京建科标备便[2013]0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六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J12427-2013
《公共建筑能源审计技术通则》J12428-2013
《公共建筑空调采暖室内温度节能监测标准》J12429-2013
《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及验收规程》J12430-2013
《城镇道路建筑垃圾再生路面基层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12431-2013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规程》J12432-2013
该六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