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 前言

  • 1 总则

    • 1.0.1 为提高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科学性,优化其功能

    • 1.0.2 本标准适用于乡、村规划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

    • 1.0.3 位于城镇密集区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与其所在

    • 1.0.4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考虑城乡统筹,以人为本,

    • 1.0.5 编制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

  • 2 术语

    • 2.0.1 公共服务设施 rural area pubic

    • 2.0.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land for rural

  • 3 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 3.1 一般规定

      • 3.1.1 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通盘考虑乡域范围的服务职能

      • 3.1.2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乡驻地总体布局和公共服

      • 3.1.3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乡驻地规划期末的常住人

      • 3.1.4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应遵循下列原则进行规划配置:

      • 3.1.5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靠近中心、方便服务,结

      • 3.1.6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宜符合表3

      • 3.1.7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应结合省、直辖市、自

    • 3.2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

      • 3.2.1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经济

      • 3.2.2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宜选址在乡驻地交通便利的地段

      • 3.2.3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2.

    • 3.3 乡驻地教育机构设施

      • 3.3.1 乡驻地教育机构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经济

      • 3.3.2 乡驻地教育机构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 3.3.3 乡驻地教育机构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3.

    • 3.4 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

      • 3.4.1 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经济

      • 3.4.2 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应结合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集中

      • 3.4.3 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4.

    • 3.5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

      • 3.5.1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风俗

      • 3.5.2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 3.5.3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5.

    • 3.6 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

      • 3.6.1 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经济

      • 3.6.2 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 3.6.3 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6.

    • 3.7 乡驻地商业金融设施

      • 3.7.1 乡驻地商业金融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经济

      • 3.7.2 乡驻地商业金融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 3.7.3 乡驻地商业金融业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7

    • 3.8 乡驻地集贸市场设施

      • 3.8.1 乡驻地集贸市场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经济

      • 3.8.2 乡驻地集贸市场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 3.8.3 乡驻地集贸市场设施用地面积应按平常集会人流规模

      • 3.8.4 乡驻地集贸市场设施建筑规模应根据平常集会服务人

  • 4 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 4.1 一般规定

      • 4.1.1 村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村总体规划,通盘考虑村域范

      • 4.1.2 村公共服务设施可按其使用性质分为管理设施、教育

      • 4.1.3 村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村规划期末的常住人口规模,

      • 4.1.4 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4.1.5 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靠近中心、方便服务,结合自

      • 4.1.6 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应宜符合表4.

    • 4.2 村管理设施

      • 4.2.1 村管理设施应结合村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 4.2.2  村管理设施宜选址在村交通便利地段,可与其他公

      • 4.2.3 村管理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4.2.3的规定

    • 4.3 村教育设施

      • 4.3.1 村教育设施应结合村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 4.3.2 村教育设施选址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 4.3.3 村教育设施用地指标宜符合表4.3.3的规定。

    • 4.4 村文体科技设施

      • 4.4.1 村文体科技设施应结合村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

      • 4.4.2 村文体科技设施应结合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设置,

      • 4.4.3 村文体科技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4.4.3的

    • 4.5 村医疗保健设施

      • 4.5.1 村医疗保健设施应结合村性质、规模、风俗民情及周

      • 4.5.2  村医疗保健设施的选址应方便使用,避开人流和车

      • 4.5.3 村医疗保健设施用地指标宜符合表4.5.3的规定

    • 4.6 村社会福利设施

      • 4.6.1 村社会福利设施应结合村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

      • 4.6.2  村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宜选择环境安静、交通便利、

      • 4.6.3 村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4.6.3的

    • 4.7 村商业设施

      • 4.7.1 村商业设施宜根据村民自身商业服务需求和市场需求

      • 4.7.2 村商业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

      • 4.7.3 村商业设施用地规模宜符合表4.7.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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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第150号 关于发布《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0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0]91号)的要求。由天律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经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 354:2013,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