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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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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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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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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规定了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消防设计应遵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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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为天然气联合循环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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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本规范适用于联合循环机组容量为50-780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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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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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与常规燃煤电厂相同部分的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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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的防火设计,除了应执行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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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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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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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天然气 natural gas 产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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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燃气轮机(燃机)发电机组 gas tur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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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余热锅炉 heat-recovery st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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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联合循环 combined cy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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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联合循环机组容量 capacity of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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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水露点 water dew 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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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烃露点 hydrocarbon dew p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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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天然气凝析液 natural gas li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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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天然气加热炉、水套(浴)炉 gas he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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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天然气调压站 natural gas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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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天然气泄压、放空设施 relief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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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联合循环电厂主厂房 main power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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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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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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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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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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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天然气火灾危险性为甲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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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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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厂区总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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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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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天然气调压站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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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天然气调压站布置在厂区内时应设置1.5m高的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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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燃气轮机或联合循环发电机组(房)、余热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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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若调压站内部布置有水套(浴)炉,其与调压站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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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天然气放空竖管排放口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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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天然气管线至厂区内建(构)筑物最小水平间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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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天然气调压站属于厂区重点防火区域,厂区内其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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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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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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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厂房的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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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建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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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用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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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净宽不应小于0.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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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其非承重外墙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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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燃气轮机及汽轮机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构件应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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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下列承重钢框架、支座、管架,应覆盖耐火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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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承重钢框架、支座、管架应覆盖耐火层的部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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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涂有耐火层的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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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集中控制室、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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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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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 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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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 主厂房及其他建(构)物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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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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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 当天然气前置模块设备边缘与建筑物间距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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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天然气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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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天然气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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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进入电厂的天然气气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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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当燃气轮机制造厂对气质(主要指有害化学物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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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天然气系统及设备、管道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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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天然气管道应根据管道沿线左右各200m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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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强度计算中钢管的温度折减系数t,按表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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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厂内天然气管道宜高支架敷设、低支架沿地面敷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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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埋地天然气管道应设置转角桩、交叉和警示牌等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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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除必须用法兰连接外,天然气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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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天然气的采样分析宜在现场完成,采样管道不得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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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天然气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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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天然气进厂总管交接点处应采用绝缘接头或绝缘法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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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天然气管道不得和空气管道固定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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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 厂内应设置天然气管道停用时的惰性气体置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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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 在可能积液的天然气管道的低点应设排液管及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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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 进出装置的天然气管道,应在装置进出口处设截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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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 与高温燃烧设备连接的天然气管道,应在进炉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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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4 天然气系统管道的防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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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5 当天然气地面管道需要保温时,保温及保护材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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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6 厂区露天布置及厂房内布置的天然气设备及管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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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7 应定期对厂内天然气管道的防腐层进行检测,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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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天然气加热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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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天然气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天然气装置区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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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加热炉以天然气为燃料时,天然气应通过电加热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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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天然气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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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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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天然气调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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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天然气调压站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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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天然气调压站半露天布置时,其顶棚结构不应产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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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天然气泄压和放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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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天然气调压器前、后,如果因为压缩机或气源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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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天然气系统中,两个同时关闭的关断阀之间的管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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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在天然气系统中存在超压可能的受压设备和容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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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安全阀的定压应小于或等于受压设备和容器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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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 安全阀泄放管的直径应按下列要求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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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 高压、低压放空管宜分别设置,并应直接与放空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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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 不同排放压力的可燃气体放空管接入同一排放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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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 经放空竖管、安全阀放散管、或手工放散管排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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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 放空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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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0 厂内天然气系统应设置用于气体置换的吹扫和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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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1 放空竖管应设置在不致发生火灾危险的地方。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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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2 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放空竖管口或放散管口,应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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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危险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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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燃用天然气的联合循环电厂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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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危险区域划分的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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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燃气轮机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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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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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 燃气轮机发电机组包括燃气轮机本体、负荷齿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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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 当燃气轮机整体采用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时,应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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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 燃气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灭火及火灾自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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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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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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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 联合循环机组容量为100MW级及以下的电厂,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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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 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宜为稳高压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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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压力应保证在主厂房内最不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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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 联合循环电厂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为一次。厂区内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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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 厂区内应设置消火栓灭火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可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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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 厂区内消防给水的设计,除本章已有规定者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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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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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 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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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0 除燃气轮发电机组外,联合循环电厂的火灾自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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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1 消防车的配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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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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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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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 燃气轮机厂房内的电气设备间及其它房间的通风、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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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电气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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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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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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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电缆及电缆敷设设计,除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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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联合循环电厂的防雷接地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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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天然气调压站的防直击雷保护,应采用独立避雷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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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天然气管道及油管路的阀门、法兰以及不能保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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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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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仪表控制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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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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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石油天然气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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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的非防爆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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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天然气设施应配有紧急停机系统。通过该系统可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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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2005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第二批))(建科发[2005]233号),由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浙江省电力设计院主编的《天然气联合循环厂设计防火规范》,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G3/1033-2006,门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浙江省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
浙江省建设厅
=00六年八月九日
前言
为了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污染,浙江省决定利用西气东输、东海油气和进液化天然气(LNG)等清洁能源,建设一批燃用天然气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下简称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当前针对联合循环电J厂消防设计的国家标准尚未颁布,而浙江省内多个天然气联合循环电正在设计和建设之中,并正在陆续投产。为此,由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浙江省建设厅在((2005年度浙江省T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第二批))中予以立项,编制适合于联合循环电厂的防火规范,以作为浙江省大然气发电程的设计准则以及消防审批、验收的依据.
2005年5月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浙江省能源集团组织有关专家,到已投运的大然气联合循环电厂行了调研.同年7月又召集有关专家。根据国内外天然气发电工程消防设计的经验,对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消防设计的有关原则进行了讨论。在此基础上,木规范起草组结合省内天然气发电设计和建设的实践,进行了该规范的起草工作。
木规范共分12章,包括: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符号、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场区总平面布置、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结构、天然气系统、燃气轮机消防、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消防、电气消防及仪表控制消防.
木规范由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由浙江省建设厅批准及归日管理.
木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浙江省电力设计院.
木规范参编单位:浙江省能淤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宁波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萧山发电、浙江国华余姚然气发电、镇海发电有限公司、浙能宁波犬然气发电有限公司、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木规范主要起草人:吴玉根、赵庆平、何语平、李剑峰、潘峥、车进、傅卫民、任君、李琪、陈乃帆、顾澎、李硕平、沈聪儿、余世水、沈洪流、洪来根。
木规范由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浙江省电力设计院负责解释.
木规范委托浙江省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日常技术管理.
由于燃用天然气发电在省内还刚刚起步,缺少经验.恳请各有关方面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及时将意见送达浙江省电力设计院(地址:杭州市假山路69号;邮编:310014; E-mail: heyuping@adi.zpcpc.com.cn:联系人:何语平),以供再修订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