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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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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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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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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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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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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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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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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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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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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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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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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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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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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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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