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

    •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电

    • 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

    •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装备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

    • 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降

    • 1.0.6 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

    • 1.0.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

    •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

  • 2 术语、代号

    • 2.1 术 语

      • 2.1.1 备用电源 standby electrical

      • 2.1.2 应急电源 electric source fo

      • 2.1.3 导体 conductor 用于承载规定电流的导

      • 2.1.4 中性导体 neutral conductor(

      • 2.1.5 保护导体 protective conduct

      • 2.1.6 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protective and

      • 2.1.7 剩余电流 residual current 同

      • 2.1.8 特低电压 extra-low voltage(

      • 2.1.9 安全特低电压系统 safety extra-l

      • 2.1. 10 保护特低电压系统 protective e

      • 2.1.11 外露可导电部分 exposed-conduc

      • 2.1.12 外界可导电部分 extraneous-con

      • 2.1.13 保护接地 protective earthi

      • 2.1.14 功能接地 functional earthi

      • 2.1.15 接地故障 earth fault;groun

      • 2.1.16 接地配置 earthing arrangem

      • 2.1.17 接地极 earth electrode;gr

      • 2.1.18 接地导体 earth conductor;e

      • 2.1.19 接地网 earth-electrode ne

      • 2.1.20 等电位联结 equipotendal bon

      • 2.1.21 防雷装置 lightning protect

      • 2.1.22 雷电波侵入 lightning surge

      • 2.1.23 雷击电磁脉冲 lightning elect

      • 2.1.24 雷电防护区 lightning protec

      • 2.1.25 防护区 protection area 允许

      • 2. 1. 26 禁区 restricted area 不

      • 2. 1. 27 盲区 blind zone 在警戒范围内

      • 2.1.28 纵深防护 longitudinal-dept

      • 2.1.29 最大声压级 maximum sound pr

      • 2.1.30 传输频率特性 transmission fr

      • 2.1.31 传声增益 sound transmissio

      • 2.1. 32 声场不均匀度 sound field no

      • 2.1.3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building auto

      • 2.1.34 分布计算机系统 distributed co

      • 2.1.35 现场总线 fieldbus 安装在制造或过程

      • 2.1.36 综合布线系统 generic cabling

      • 2.1.37 电磁环境 electromagnetic e

      • 2.1.38 电磁兼容性 electromagnetic

      • 2.1.39 电磁干扰 electromagnetic i

      • 2.1.40 电磁辐射 electromagnetic r

      • 2.1.41 电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

      • 2.1.42 电子信息系统 electronic info

      • 2.1. 43 阻塞流 choked flow 阀入口压力

      • 2.1.44 流量系数 Kv flow coefficie

      • 2.1.45 管件形状修正系数 Fp piping cor

      • 2.1.46 雷诺数修正系数 Rev reynokls n

    • 2.2 代 号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0(6)kV及以下供配电

      • 3.1.2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

      • 3.1.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保障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

      • 3.1.4 供配电系统的构成应简单明确,减少电能损失,并便

      • 3.1.5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2.1 用电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

      • 3.2.2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

      • 3.2.3 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 3.2.4 当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直接影

      • 3.2.5 重要电信机房的交流电源,其负荷级别应与该建筑工

      • 3.2.6 区域性的生活给水泵房、采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

      • 3.2.7 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

      • 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

      • 3.2.9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

      • 3.2.10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

      • 3.2.11 三级负荷可按约定供电。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3.1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

      • 3.3.3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 供电网络

      • 3.3.4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

      • 3.3.5 住宅(小区)的供配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 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 3.4.1 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负荷容量、设备特征

      • 3.4.2 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

      • 3.4.3 对大型公共建筑,应根据空调冷水机组的容量以及地

      • 3.4.4 用电单位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

      • 3.4.5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

      • 3.4.6 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

      • 3.4.7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 3.4.8 对冲击性低压负荷宜采取下列措施:     1

      • 3.4.9 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

      • 3.4.10 宜采取抑制措施,将用电单位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限

    • 3.5 负荷计算

      • 3.5.1 负荷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和用途:     1 负

      • 3.5.2 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

      • 3.5.3 当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大于火灾时切除的非消防设备

      • 3.5.4 应急发电机的负荷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 3.5.5 单相负荷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3.6.1 应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线缆及敷设方式等措施,减

      • 3.6.2 10(6)kV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

      • 3.6.3 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

      • 3.6.4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

      • 3.6.5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 3.6.6 无功自动补偿宜采用功率因数调节原则,并应满足电

      • 3.6.7 电容器分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

      • 3.6.8 接在电动机控制设备负荷侧的电容器容量,不应超过

      • 3.6.9 10(6)kV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

  • 4 配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1.1 本章适用于交流电压为10(6)kV及以下的配变

      • 4.1.2 配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

      • 4.1.3 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配变电所的设计和

      • 4.1.4 配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

    • 4.2 所址选择

      • 4.2.1 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  

      • 4.2.2 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最

      • 4.2.3 民用建筑宜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当供电负荷较大,供

      • 4.2.4 住宅小区可设独立式配变电所,也可附设在建筑物内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3.1 配电变压器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负荷情况、环

      • 4. 3.2 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

      • 4.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专用变压器:    

      • 4.3.4 供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11接线组

      •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

      • 4.3.6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单台变压器容量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4.1 配变电所电压为10(6)kV及0.4kV的母线

      • 4.4.2 配变电所10(6)kV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

      • 4.4.3 配变电所电压为10(6)kV的母线分段处,宜装

      • 4.4.4 采用电压为10(6)kV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应在

      • 4.4.5 电压为10(6)kV的配出回路开关的出线侧,应

      • 4.4.6 两个配变电所之间的电气联络线路,当联络容量较大

      • 4.4.7 当同一用电单位由总配变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变电所

      • 4.4.8 向10(6)kV并联电容器组供电的出线开关,应

      • 4.4.9 10(6)kV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

      • 4.4.10 用电单位的10(6)kV电源进线处,可根据当

      • 4.4.11 当10(6)kV的开关设备选用真空断路器时,

      • 4.4.12 对于电压为0.4kV系统,开关设备的选择应符

      • 4.4.13 当自备电源接入配变电所相同电压等级的配电系统

    • 4.5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 4.5.1 配变电所的形式应根据建筑物(群)分布、周围环境

      • 4.5.2 建筑物室内配变电所,不宜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

      • 4.5.3 内设可燃性油浸变压器的独立配变电所与其他建筑物

      • 4.5.4 对于内设不带可燃性油变压器的独立配变电所,其电

      • 4.5.5 由同一配变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路电源的配

      • 4.5.6 电压为10(6)kV和0.4kV配电装置室内,

      • 4.5.7 户外预装式变电所的进、出线宜采用电缆。

      • 4.5.8 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值班室应能

      • 4.5.9 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净距

      • 4.5.10 多台干式变压器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时,变压器防护

    • 4.6 10(6)KV配电装置

      • 4.6.1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4.6.2 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4.6.2

      • 4.6.3 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宜小于0.8m,当有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7.1 选择低压配电装置时,除应满足所在电网的标称电压

      • 4.7.2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考虑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

      •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

      • 4.7.4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净宽不应小

      • 4.7.5 同一配电室内向一级负荷供电的两段母线,在母线分

    • 4.8 电力电容器装置

      • 4.8.1 本节适用于电压为10(6)kV及以下和单组容量

      • 4.8.2 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为提高单台

      • 4.8.3 当电容器回路的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时,应

      • 4.8.4 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正面与墙面距离不应小

      • 4.8.5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低压电容器应采用非可燃性油浸

    • 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9.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

      • 4.9.2 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4. 9.3 配变电所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 4.9.4 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

      • 4.9.5 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向结构专业提出荷

      • 4.9.6 当配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办公房间仅有一

      • 4.9.7 电压为10(6)kV的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装设

      • 4.9.8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

      • 4.9.9 配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含有酸

      • 4.9.10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

      • 4.9.11 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

      • 4.9.12 配变电所的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

      • 4.9.13 电气专业箱体不宜在建筑物的外墙内侧嵌入式安装

    • 4.10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4.10.1 地上配变电所内的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地下

      • 4.10.2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

      • 4.10.3 当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或配变电所位

      • 4.10.4 在采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应采暖,采暖计算

      • 4.10.5 位于炎热地区的配变电所,屋面应有隔热措施。控

      • 4.10.6 位于地下层的配变电所,其控制室(值班室)应保

      • 4.10.7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内不应

      • 4.10.8 装有六氟化硫(SF6)设备的配电装置的房间,

      • 4.10.9 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宜设卫生间及上、下水设施。

  • 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0(6)kV电力设备和线

      • 5.1.2 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

      • 5.1.3 重要的配变电所可根据需求采用智能化保护装置或变

      • 5.1.4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的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

    • 5.2 继电保护

      • 5.2.1 继电保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

      • 5.2.2 变压器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变

      • 5.2.3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供电线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5.2.4 并联电容器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5.2.5 10(6)kV分段母线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5.2.6 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

      • 5.2.7 继电保护可根据需要采用智能化保护装置或采用变电

      • 5.2.8 当所在的建筑物设有建筑设备监控(BA)系统时,

    • 5.3 电气测量

      • 5.3.1 测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

      • 5.3.2 电能计量仪表的设置应负荷下列规定:     1

    • 5.4 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

      • 5.4.1 继电保护的二次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5.4.2 中央信号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5.5 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5.5.1 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10

      • 5.5.2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 6 自备应急电源

    • 6.1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 6.1.1 本节适用于发电机额定电压为230/400V,机

      • 6.1.2 柴油发电机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6.1.3 机房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

      • 6.1.4 设于地下层的柴油发电机组,其控制屏及其他电气设

      • 6.1.5 机房配电线缆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6.1.6 附属设备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6.1.7 控制室的电气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6.1.8 发电机组的自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6.1.9 发电机组的中性点工作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6.1.10 柴油发电机组的自动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 6.1.11 储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6.1.12 柴油发电机房的照明、接地与通信应符合下列规定

      • 6.1.13 当设计柴油发电机房时,给水排水、暖通和土建应

    • 6.2 应急电源装置(EPS)

      • 6.2.1 本节适用于应急电源装置(EPS)用作应急照明系

      • 6.2.2 EPS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6.2.3 当EPS装置容量较大时,宜在电源侧采取高次谐波

      • 6.2.4 EPS配电系统的各级保护装置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

      • 6.2.5 EPS装置的交流输入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 6.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 6.3.1 本节适用于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的选择和配电

      • 6.3.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UPS装置:    

      • 6.3.3 UPS装置的选择,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允许

      • 6.3.4 当UPS装置容量较大时,宜在电源侧采取高次谐波

      • 6.3.5 UPS配电系统各级保护装置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

      • 6.3.6 UPS系统的交流输入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6.2.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

      • 7.1.2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

      • 7.1.3 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7.1.5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2.1 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7.2.2 高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3.1 特低电压(ELV)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交流50V

      • 7.3.2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设备,可作为特低电压电源:

      • 7.3.3 特低电压配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SE

      • 7.3.4 ELV系统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7.3.5 ELV宜应用在下列场所及范围:     1 潮

    • 7.4 导体选择

      • 7.4.1 低压配电导体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7.4.2 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 7.4.3 导体敷设的环境温度与载流量校正系数应符合下列规

      • 7.4.4 电线、电缆在不同敷设方式时,其载流量的校正系数

      • 7.4.5 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7.4.6 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5.1 低压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7.5.2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

      • 7.5.3 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四极开关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7.5.4 自动转换开关电器(ATSE)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6.1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7.6.2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

      • 7.6.3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7.6.4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

      • 7.6.5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7.6.6 配电线路的过电压及欠电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7.6.7 建筑物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的接地故障报警

      • 7.6.8 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7.7.1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可采取下列三种措施:  

      • 7.7.2 直接接触防护可采用下列方式:     1 可将

      • 7.7.3 间接接触防护可采用下列方式:     1 可采

      • 7.7.4 接地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7.7.5 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

      • 7.7.6 TN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应符合下

      • 7.7.7 T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应符合下

      • 7.7.8 I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应符合下

      • 7.7.9 电击防护装设的低压电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 7.7.10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10kV及以下室内、外电缆线

      • 8.1.2 布线系统的敷设方法应根据建筑物构造、环境特征、

      • 8.1.3 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外部热

      • 8.1.4 金属导管、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刚性塑料导管(

      • 8.1.5 布线用塑料导管、线槽及附件应采用非火焰蔓延类制

      • 8.1.6 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电线导管的最大外径

      • 8.1.7 布线系统中的所有金属导管、金属构架的接地要求,

      • 8.1.8 布线用各种电缆、电缆桥架、金属线槽及封闭式母线

    • 8.2 直敷布线

      • 8.2.1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室内场所和挑檐下的室外场

      • 8.2.2 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

      • 8.2.3 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电线,其截面不宜大于6m

      • 8.2.4 直敷布线的护套绝缘电线,应采用线卡沿墙体、顶棚

      • 8.2.5 直敷布线在室内敷设时,电线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

      • 8.2.6 护套绝缘电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

    • 8.3 金属导管布线

      • 8.3.1 金属导管布线宜用于室内、外场所,不宜用于对金属

      • 8.3.2 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的金属导管,应采用管壁

      • 8.3.3 穿导管的绝缘电线(两根除外),其总截面积(包括

      • 8.3.4 穿金属导管的交流线路,应将同一回路的所有相导体

      • 8.3.5 除下列情况外,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宜穿于同一根金属

      • 8.3.6 当电线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热

      • 8.3.7 当金属导管布线的管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加装拉

      • 8.3.8 暗敷于地下的管路不宜穿过设备基础,当穿过建筑物

      • 8.3.9 绝缘电线不宜穿金属导管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必要

    • 8.4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 8.4.1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宜用于室内、外场所,也

      • 8.4.2 明敷或暗敷于建筑物顶棚内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时,

      • 8.4.3 对于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其管内配线应符合

      • 8.4.4 对于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其管路与热水管、

      • 8.4.5 当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的线路较长或转弯较多

      • 8.4.6 对于暗敷于建筑物、构筑物内的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

      • 8.4.7 对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有可能承受重物压力或明显

      • 8.4.8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其套管的金属外壳应可

      • 8.4.9 暗敷于地下的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的管路不应穿过

      • 8.4.10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之间及其与盒、箱或钢导管

    • 8.5 金属线槽布线

      • 8.5.1 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明敷,有严

      • 8.5.2 同一配电回路的所有相导体和中性导体,应敷设在同

      • 8.5.3 同一路径无电磁兼容要求的配电线路,可敷设于同一

      • 8.5.4 电线或电缆在金属线槽内不应有接头。当在线槽内有

      • 8.5.5 金属线槽布线的线路连接、转角、分支及终端处应采

      • 8.5.6 金属线槽不宜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

      • 8.5.7 金属线槽布线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

      • 8.5.8 金属线槽垂直或大于45°倾斜敷设时,应采取措施

      • 8.5.9 金属线槽敷设时,宜在下列部位设置吊架或支架:

      • 8.5.10 金属线槽不得在穿过楼板或墙体等处进行连接。

      • 8.5.11 金属线槽及其支架应可靠接地,且全长不应少于2

      • 8.5.12 金属线槽布线的直线段长度超过30m时,宜设置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6.1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宜用于室内场所和有酸碱腐

      • 8.6.2 暗敷于墙内或混凝土内的刚性塑料导管,应选用中型

      • 8.6.3 当采用刚性塑料导管布线时,绝缘电线总截面积与导

      • 8.6.4 同一路径的无电磁兼容要求的配电线路,可敷设于同

      • 8.6.5 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宜穿于同一根刚性塑料导管内,当

      • 8.6.6 电线、电缆在塑料线槽内不得有接头,分支接头应在

      • 8.6.7 刚性塑料导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楼)面的

      • 8.6.8 当刚性塑料导管布线的管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加

      • 8.6.9 沿建筑的表面或在支架上敷设的刚性塑料导管(槽)

      • 8.6.10 刚性塑料导管(槽)在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装

      • 8.6.11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在线路连接、转角、分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7.1 电力电缆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

      • 8.7.2 电缆埋地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沿

      • 8.7.3 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8.7.4 电缆在排管内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8.7.5 电缆在室内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8.1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宜用于高层、多层及大型公共建筑

      • 8.8.2 预制分支电缆应根据使用场所的环境特征及功能要求

      • 8.8.3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宜在室内及电气竖井内沿建筑物

      • 8.8.4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根据预

      • 8.8.5 当预制分支电缆的主电缆采用单芯电缆用在交流电路

      • 8.8.6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应防止在电缆敷设和使用过程中

    • 8.9 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

      • 8.9.1 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宜用于民用建筑中高温或

      • 8.9.2 矿物绝缘电缆应根据使用要求和敷设条件,选择电缆

      • 8.9.3 下列情况应采用带塑料护套的矿物绝缘电缆:   

      • 8.9.4 矿物绝缘电缆应根据电缆敷设环境,确定电缆最高使

      • 8.9.5 应根据线路实际长度及电缆交货长度,合理确定矿物

      • 8.9.6 电缆敷设时,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表8

      • 8.9.7 电缆在下列场所敷设时,应将电缆敷设成“S”或“

      • 8.9.8 除支架敷设在支架处固定外,电缆敷设时,其固定点

      • 8.9.9 单芯矿物绝缘电缆在进出配柜(箱)处及支承电缆的

      • 8.9.10 多根单芯电缆敷设时,应选择减少涡流影响的排列

      • 8.9.11 电缆在穿过墙、楼板时,应防止电缆遭受机械损伤

      • 8.9.12 电缆敷设时,其终端、中间联结器(接头)、敷设

      • 8.9.13 矿物绝缘电缆的铜外套及金属配件应可靠接地。

    • 8.10 电缆桥架布线

      • 8.10.1 电缆桥架布线适用于电缆数量较多或较集中的场所。

      • 8.10.2 在有腐蚀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采用电缆桥架布线时,

      • 8.10.3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的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5m

      • 8.10.4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

      • 8.10.5 电缆桥架多层敷设时,其层间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8.10.6 当两组或两组以上电缆桥架在同一高度平行或上下

      • 8.10.7 在电缆托盘上可无间距敷设电缆。电缆总截面积与

      • 8.10.8 下列不同电压、不同用途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

      • 8. 10.9 电缆桥架不宜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

      • 8.10.10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

      • 8.10.11 电缆桥架转弯处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桥架内电

      • 8.10.12 电缆桥架不得在穿过楼板或墙壁处进行连接。

      • 8.10.13 钢制电缆桥架直线段长度超过30m、铝合金或

      • 8.10.14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电缆的金属

    • 8.11 封闭式母线布线

      • 8.11.1 封闭式母线布线适用于干燥和无腐蚀性气体的室内

      • 8.11.2 封闭式母线水平敷设时,底边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

      • 8.11.3 封闭式母线不宜敷设在腐蚀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

      • 8.11.4 封闭式母线布线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

      • 8.11.5 封闭式母线水平敷设的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2m。

      • 8.11.6 封闭式母线终端无引出线时,端头应封闭。

      • 8.11.7 当封闭式母线直线敷设长度超过80m时,每50

      • 8.11.8 封闭式母线的插接分支点,应设在安全及安装维护

      • 8.11.9 封闭式母线的连接不应在穿过楼板或墙壁处进行。

      • 8.11.10 多根封闭式母线并列水平或垂直敷设时,各相邻

      • 8.11.11 封闭式母线外壳及支架应可靠接地,全长不应少

      • 8.11.12 封闭式母线随线路长度的增加和负荷的减少而需

    • 8.12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1 电气竖井内布线适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内强电及弱

      • 8.12.2 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电负荷性

      • 8.12.3 电缆在竖井内敷设时,不应采用易延燃的外护层。

      • 8.12.4 竖井的井壁应是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

      • 8.12.5 竖井大小除应满足布线间隔及端子箱、配电箱布置

      • 8.12.6 竖井内垂直布线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 8.12.7 竖井内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

      • 8.12.8 电力和电信线路,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

      • 8.12.9 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 8.12.10 竖井内应敷有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

      • 8.12.11 竖井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等通过。

      • 8.12.12 竖井内各类布线应分别符合本章各节的有关规定。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1. 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000V及以下常用设备

      • 9.1.2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配电设计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

    • 9.2 电动机

      • 9.2.1 本节适用于额定功率0.55kW及以上、额定电压

      • 9.2.2 电动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

      • 9.2.3 低压电动机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9.2.4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9.2.5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9.2.6 电动机的其他保护电器或启动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

      • 9.2.7 低压交流电动机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

    • 9.3 传输系统

      • 9.3.1 传输系统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9.3.2 传输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9.3.3 传输系统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

      • 9.3.4 控制室和控制点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9.3.5 移动式传输设备宜采用软电缆供电。

      • 9.3.6 传输系统的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

    • 9.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4.1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负荷分级,应符合本

      • 9.4.2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应按其全

      • 9.4.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主电源开关和导线选

      • 9.4.4 机房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机房

      • 9.4.5 井道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道

      • 9.4.6 当高层建筑内的客梯兼作消防电梯时,应符合防灾设

      • 9.4.7 电梯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电梯的类别、使用场所条件及

      • 9.4.8 客梯的轿厢内宜设有与安防控制室及机房的直通电话

      • 9.4.9 电梯机房、井道和轿厢中电气装置的间接接触保护,

    • 9.5 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

      • 9.5.1 对于出入人流较多、探测对象为运动体的场所,其自

      • 9.5.2 传感器的工作环境宜符合产品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

      • 9.5.3 传感器宜远离干扰源,并应安装在不受振动的地方或

      • 9.5.4 自动门应由就近配电箱(屏)引单独回路供电,供电

      • 9.5.5 在自动门的就地,应对其电源供电回路装设隔离电器

      • 9.5.6 电动卷帘门的配电及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 9.5.7 用于室外的电动大门的配电线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

      • 9.5.8 自动门和卷帘门的所有金属构件及附属电气设备的外

    • 9.6 舞台用电设备

      • 9.6.1 舞台照明每一回路的可载容量,应与所选用的调光设

      • 9.6.2 舞台照明调光回路数量,应根据剧场等级、规模确定。

      • 9.6.3 舞台照明配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舞台

      • 9.6.4 乐池内谱架灯、化妆室台灯和观众厅座位牌号灯的电

      • 9.6.5 舞台调光控制器的选择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9.6.6 调光柜和舞台配电设备应设在靠近舞台的单独房间内。

      • 9.6.7 调光装置应采取抑制高次谐波对其他系统产生干扰的

      • 9.6.8 舞台照明负荷宜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需要系数宜符

      • 9. 6.9 舞台电动悬吊设备的控制,宜选用带预选装置的控

      • 9.6.10 舞台电力传动设备的启动装置可就地安装,控制电

      • 9.6.11 舞台设备供电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 9.6.12 舞台监督、调度指挥用的声、光信号装置或对讲电

      • 9.6.13 舞台用电设备应根据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确定采

    • 9.7 医用设备

      • 9.7.1 应根据医院电气设备工作场所分类要求进行配电系统

      • 9.7.2 根据医疗工作的不同特点,医用放射线设备的工作制

      • 9.7.3 大型医疗设备的供电应从变电所引出单独的回路,其

      • 9. 7.4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检验科等部门的

      • 9. 7.5 医用放射线设备的供电线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9. 7.6 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9. 7.7 X射线机供电线路导线截面,应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 9. 7.8 在X射线机室、同位素治疗室、电子加速器治疗室

      • 9.7.9 根据设备的使用要求,在同位素治疗室、电子加速器

      • 9.7.10 NMR-CT机的扫描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 9.8 体育场馆设备

      • 9.8.1 体育场馆电气设备应根据场馆规模、级别及体育工艺

      • 9.8.2 体育场馆电力负荷分级及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 9.8.3 对于仅在比赛期间才使用的大型用电设备,宜设专用

      • 9.8.4 下列竞赛用设备和房间(如终点电子摄影计时器、计

      • 9.8.5 体育场馆的竞赛场地用电点,宜设置电源井或配电箱

      • 9.8.6 对电源井的供电方式宜采用环形系统供电。电源井内

      • 9.8.7 体育场内竞赛场地的电气线路敷设,宜采用塑料护套

      • 9.8.8 终点电子摄像计时器的专用信号盘,应按体育工艺的

      • 9. 8.9 固定式电子计时计分显示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9.8.10 体育馆比赛场四周墙壁应按需要设置配电箱和安全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1.1 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

      • 10.1.2 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

      • 10.1.3 在进行电气照明设计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

    • 10.2 照明质量

      • 10.2.1 普通工作场所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

      • 10.2.2 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

      • 10.2.3 照明光源的颜色质量取决于光源本身的表观颜色及

      • 10.2.4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 10.2.5 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

      • 10.2.6 在设计一般照明时,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

      • 10. 2. 7 室内一般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应根据光源亮

      • 10.2.8 对于要求统一眩光值UGR小于或等于22的照明

      • 10.2.9 直接型灯具应控制视线内光源平均亮度与遮光角之

      • 10.2.10 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亮度与照度分布宜按下列

      • 10.2.11 垂直照度(Ev)与水平照度(Eh)之比可按

      • 10.2.12 为满足视觉适应性的要求,视觉工作区周围0.

    • 10.3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1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

      • 10.3.2 应按下列使用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

      • 10.3.3 备用照明宜装设在墙面或顶棚部位。安全照明宜根

      • 10.3.4 自机场跑道中点起、沿跑道延长线双向各15km

      • 10.3.5 航空障碍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0.4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4.1 室内照明光源的确定,应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合

      • 10.4.2 室内照明应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在有特殊

      • 10.4.3 有显色性要求的室内场所不宜选用汞灯、钠灯等作

      • 10.4.4 当照度低于100lx时,宜采用色温较低的光源

      • 10.4.5 室内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光源。当有装饰性

      • 10.4.6 对于需要进行彩色新闻摄影和电视转播的场所,室

      • 10.4.7 在选择灯具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

      • 10.4.8 室内装修遮光格栅的反射表面应选用难燃材料,其

      • 10.4.9 对于仅满足视觉功能的照明,宜采用直接照明和选

      • 10.4.10 在高度较高的空间安装的灯具宜采用长寿命光源

      • 10.4.11 筒灯宜采用插拔式单端荧光灯。

      • 10.4.12 灯具表面以及灯用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

      • 10.4.13 在布置灯具时,其间距不应大于该灯具的允许距

      • 10.4.14 照明灯具应具备完整的光电参数,其各项性能应

    • 10.5 照度水平

      • 10.5.1 在选择照度时,应符合下列分级(lx):0.5

      • 10.5.2 各类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范围宜按表10.5.2

      • 10. 5.3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性质、建筑规模

      • 10.5.4 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

      • 10.5.5 备用照明工作面上的照度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

      • 10.5.6 对于设有较多装饰照明的场所,其照度标准值可有

      • 10.5.7 在计算照度时,应计入表10.5.7所规定的维

      • 10.5.8 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的允许偏差不宜超过±1

    • 10.6 照明节能

      • 10.6.1 根据视觉工作要求,应采用高光效光源、高效灯具

      • 10.6.2 一般工作场所宜采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和紧凑型荧

      • 10.6.3 室内外照明不宜采用普通白炽灯。当有特殊需要时

      • 10.6.4 除有装饰需要外,应选用直射光通比例高、控光性

      • 10.6.5 灯具的结构和材质应便于维护清洁和更换光源。

      • 10.6.6 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用附件。直管形

      • 10.6.7 照明与室内装修设计应有机结合。在确保照明质量

      • 10. 6.8 应根据照明场所的功能要求确定照明功率密度值

      • 10.6.9 在有集中空调而且照明容量大的场所,宜采用照明

      • 10.6.10 正确选择照明方案,并应优先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 10.6.11 室内表面宜采用高反射率的饰面材料。

      • 10. 6.12 对于采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

      • 10. 6.13 应根据环境条件、使用特点合理选择照明控制

      • 10. 6.14 应采用定时开关、调光开关、光电自动控制器

      • 10. 6.15 低压照明配电系统设计应便于按经济核算单位

      • 10.6.16 景观照明宜采取下列节能措施:     1

    • 10.7 照明供电

      • 10. 7.1 应根据照明负荷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

      • 10.7.2 当电压偏差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或光源寿命时

      • 10.7.3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

      • 10.7. 4 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盘采用自动

      • 10.7.5 备用照明应由两路电源或两回路线路供电。

      • 10.7.6 备用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其配

      • 10.7.7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得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

      • 10.7.8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

      • 10.7.9 当插座为单独回路时,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

      • 10.7.10 当照明回路采用遥控方式时,应同时具有解除遥

      • 10.7.11 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 10.7.12 对于使用气体放电灯的照明线路,其中性导体应

      • 10.7.13 当采用带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时,宜将同

      • 10.7.14 不应将线路敷设在贴近高温灯具的上部。接入高

      • 10.7.15 顶棚内设有人行检修通道的观众厅、比赛场地等

    • 10.8 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 10.8.1 住宅(公寓)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8.2 学校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0.8. 3 办公楼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8. 4 商业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8.5 饭店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0.8.6 医院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0.8.7 体育场馆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8.8 博展馆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8.9 影剧院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9 建筑景观照明

      • 10.9.1 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

      • 10.9.2 照明方式与亮度水平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0.9.3 供电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

      • 11.1.2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

      • 11.1.3 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 11. 1.4 新建建筑物防雷应根据建筑及结构形式与相关专

      • 11.1.5 年平均雷暴日数应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资料确

      • 11.1.6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

      • 11.1.7 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

      • 11.1.8 民用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2.1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

      • 11.2.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 11. 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

      • 11. 2.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 3. 1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防侧击和

      • 11.3.2 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1. 3.3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45m时,应采取下列防侧击

      • 11.3.4 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3.5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网时产生的高电位对

      • 11.3.6 当整个建筑物全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为砖混结构

      • 11.3.7 当防雷接地网符合本规范第11.8.8条的要求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4.1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防侧击和防雷

      • 11. 4.2 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1.4.3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60m时,应采取下列防侧击措

      • 11. 4.4 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4.5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网时产生的高电位对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5.1 微波站、电视差转台、卫星通信地球站、广播电视

      • 11. 5.2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及

      • 11. 5.3 对于不装防雷装置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在

      • 11. 5.4 严禁在独立避雷针、避雷网、引下线和避雷线支

      • 11.5.5 屋面露天汽车停车场应采用避雷针、架空避雷线(

      • 11. 5.6 粮、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宜采取防

    • 11.6 接闪器

      • 11.6.1 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

      • 11.6.2 建筑物防雷装置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带(网)、屋

      • 11.6.3 避雷针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应符合

      • 11.6.4 避雷网和避雷带宜采用圆钢或扁钢,其尺寸应符合

      • 11.6.5 对于利用钢板、铜板、铝板等做屋面的建筑物,当

      • 11.6.6 层顶上的永久性金属物宜作为接闪器,但其所有部

      • 11.6.7 接闪器应热镀锌,焊接处应涂防腐漆。在腐蚀性较

      • 11.6.8 接闪器的布置及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7 引下线

      • 11.7.1 建筑物防雷装置宜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

      • 11.7.2 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扁钢。当采用圆钢时,直径不

      • 11. 7.3 除利用混凝土中钢筋作引下线外,引下线应热镀

      • 11.7.4 专设引下线宜沿建筑物外墙明敷设,并应以较短路

      • 11.7.5 建筑物的金属构件、金属烟囱、烟囱的金属爬梯等

      • 11.7.6 采用多根专设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1.

      • 11.7.7 利用建筑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防雷引下线时,

      • 11.7.8 当建筑物、构筑物钢筋混凝土内的钢筋具有贯通性

      • 11.7.9 在易受机械损坏的地方,地面上1.7m至地面下

    • 11.8 接地网

      • 11.8.1 民用建筑宜优先利用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防雷

      • 11.8.2 垂直埋设的接地极,宜采用圆钢、钢管、角钢等。

      • 11.8.3 接地极及其连接导体应热镀锌,焊接处应涂防腐漆

      • 11.8.4 垂直接地体的长宜为2.5m。垂直接地极间的距

      • 11.8.5 接地极埋设深度不宜小于0.6m,接地极应远离

      • 11.8. 6 当防雷装置引下线大于或等于两根时,每根引下

      • 11.8.7 为降低跨步电压,防直击雷的人工接地网距建筑物

      • 11. 8.8 当基础采用以硅酸盐为基料的水泥和周围土壤的

      • 11. 8.9 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

      • 11.8.10 沿建筑物外面四周敷设成闭合环状的水平接地体

      • 11.8. 11 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应考虑在雷雨季节,土

      • 11.8.12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宜采用下列方法降低防雷

    • 11.9 防雷击电磁脉冲

      • 11.9.1 建筑物防雷击电磁脉冲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 11.9.2 为减少雷击电磁脉冲的干扰,宜在建筑物和被保护

      • 11.9.3 穿过各防雷区界面的金属物和系统,以及在一个防

      • 11.9.4 低压配电系统及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在穿过

      • 11.9.5 当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

  • 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1.1 本章适用于交流标称电压10kV及以下用电设备

      • 12. 1. 2 用电设备的接地可分为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

      • 12. 1.3 用电设备保护接地设计,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状

      • 12.1.4 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保护接地和功能接地,宜

      • 12. 1. 5 每个建筑物均应根据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的等电

    •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2.1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可分为TN、TT、IT

      • 12.2. 2 TN系统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 12.2.3 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

      • 12.2.4 TT系统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在

      • 12.2.5 IT系统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在

      • 12.2.6 IT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

      • 12.2.7 应根据系统安全保护所具备的条件,并结合工程实

    • 12.3 保护接地范围

      • 12.3.1 除另有规定外,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

      • 12.3.2 对于在使用过程中产生静电并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

      • 12.3.3 除另有规定外,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

      • 12.3.4 下列部分严禁保护接地:     1 采用设置

      • 12.3.5 当采用金属接线盒、金属导管保护或金属灯具时,

    • 12.4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 12.4.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4.2 低压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宜超

      • 12.4.3 配电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4.4 保护配电变压器的避雷器,应与变压器保护接地共

      • 12.4.5 保护配电柱上的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电容器组等的

      • 12.4.6 TT系统中,当系统接地点和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

      • 12.4.7 IT系统的各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

      • 12.4.8 建筑物的各电气系统的接地宜用同一接地网。接地

      • 12.4.9 架空线和电缆线路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5 接地网

      • 12.5.1 接地极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5.2 在地下禁止采用裸铝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导体。

      • 12.5.3 固定式电气装置的接地导体与保护导体应符合下列

      • 12.5.4 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线槽在内的外界可导电

      • 12.5.5 接地网的连接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5.6 水平或竖直井道内的接地与保护干线应符合下列要

      • 12.5.7 接地极与接地导体、接地导体与接地导体的连接宜

    • 12.6 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 12.6.1 配变电所接地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2.6.2 手持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保护接地芯导体,且该

      • 12.6.3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插座上应备有专用的接地插孔。

      • 12.6.4 移动式电力设备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6.5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可按本规范第11.8.1

      • 12.6.6 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等

    • 12.7 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

      • 12.7.1 电子设备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2.7.2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8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8.1 本节适用于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整容、监测和

      • 12.8.2 医疗场所应按使用接触部件所接触的部位及场所分

      • 12.8.3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8.4 医疗场所采用TN系统供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8.5 TT系统要求在所有情况下均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

      • 12.8.6 医疗场所采用IT系统供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8.7 医疗及诊断电气设备,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采用保

      • 12.8.8 医疗电气设备的功能接地电阻值应按设备技术要求

      • 12.8.9 向医疗电气设备供电的电源插座结构应符合本规范

      • 12.8.10 辅助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2.8.11 医疗电气设备的保护导体及接地导体应采用铜芯

      • 12.8.12 手术室及抢救室应根据需要采用防静电措施。  

    • 12.9 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9.1 本节适用于浴室、游泳池和喷水池及其周围,由于

      • 12.9.2 浴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2.9.3 游泳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2.9.4 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3.1 一般规定

      • 13.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 1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特点

      • 13.1.3 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3.1.4 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

      • 13.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

    • 13.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 13.2.1 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应根据

      • 13.2.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

      • 13.2.3 下列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可

    • 13.3 系统设计

      • 13.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 13.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及适用对象,应符合下列

      • 13.3.3 各种形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要求,应符合现

      • 13.3.4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

    • 13.4 消防联动控制

      • 13.4.1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3. 4.2 当采用总线控制模块控制时,对于消防水泵、防

      • 13.4.3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

      • 13.4.4 灭火设施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3.4.5 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

      • 13.4.6 防烟、排烟设施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3.4.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联动,应

      • 13.4.8 疏散照明宜在消防室或值班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

      • 13.4.9 非消防电源及电梯的应急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3.5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

      • 13.5.1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

      • 13.5.2 大型库房、大厅、室内广场等高大空间建筑,宜选

    • 13.6 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

      • 13.6.1 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

      • 13.6.2 火灾应急广播分路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 13.6.3 火灾应急广播馈线电压不宜大于110V。

      • 13.6. 4 火灾警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3.7 消防专用电话

      • 13.7.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对于

      • 13.7.2 消防通信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 13.8 火灾应急照明

      • 13.8.1 火灾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设置

      • 13.8.2 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 13.8.3 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 13.8.4 备用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

      • 13.8.5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除符合本规范第13.8.

      • 13.8.6 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

    • 13.9 系统供电

      • 13.9.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 13.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专用电源,

      • 13.9.3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直流电源电压应采用24V。

      • 13.9.4 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3

      • 13.9.5 建筑物(群)的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应符合下列要

      • 13.9.6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的两个供

      • 13.9.7 当消防应急电源由自备发电机组提供备用电源时,

      • 13. 9.8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

      • 13.9.9 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

      • 13.9.10 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

      • 13.9.11 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

      • 13.9.12 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3.9.13 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

    • 13.10 导线选择及敷设

      • 13.10.1 消防线路的导线选择及其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

      • 13.1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

      • 13.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

      • 13.10.4 消防设备供电及控制线路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3.10.5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

    • 13.11 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 13.11.1 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

      • 13.11.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建筑物

      • 13.11.3 消防系统规模大,需要集中管理的建筑群及建筑

      • 13.11.4 当建筑物内设置有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消防控

      • 13.11.5 消防控制中心宜与主体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结合;

      • 13.11.6 消防控制室(中心)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

      • 13. 11. 7 消防控制室应具有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

      • 13.11. 8 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应适当设置与消防控制

      • 13.11. 9 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控制室

      • 13.11.10 消防控制设备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23.

      • 13.11. 11 消防控制室的环境条件和对土建、暖通等相

    • 13.12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 13.12.1 为防范电气火灾,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

      • 13.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

      • 13.12.3 采用独立型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且点数较少时,

      • 13.12.4 当采用剩余电流互感器型探测器或总线形剩余电

      • 13. 12.5 剩余电流检测点宜设置在楼层配电箱(配电系

      • 13.12.6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宜为500mA。当回

      • 13.12.7 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

      • 13.12.8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的导线选择、线路敷

    • 13.13 接 地

      • 13.13.1 消防控制室的接地及各种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1.1 本章适用于办公楼、宾馆、商业建筑、文化建筑(

      • 1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 1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由安全管理系统和若干个相关

      • 1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下列设防区域及部位:

      • 1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2.1 建筑物入侵报警系统的设防,应符合下列规定:

      • 14.2.2 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4.2.3 入侵探测器的设置与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4.2.4 系统的信号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4.2.5 控制、显示记录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 14. 2. 6 无线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4.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 14.3.1 建筑物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防应符合下列规定:

      • 14.3.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4.3.3 摄像机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4.3.4 摄像机镜头的选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4.3.5 系统的信号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4.3.6 系统的主控设备应具有下列控制功能:     

      • 14. 3.7 显示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4.3.8 记录设备的配备与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4.3.9 前端摄像机、解码器等,宜由控制中心专线集中供

      • 14.3.10 根据需要选用全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时,应满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4.1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根据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

      • 14.4.2 出入口控制系统宜由前端识读装置与执行机构、传

      • 14.4.3 系统的受控制方式、识别技术及设备装置,应根据

      • 14.4.4 系统前端识读装置与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

      • 14.4.5 不同的出入口,应设定不同的出入权限。系统应对

      • 14.4.6 现场控制器宜安装在读卡机附近房间内、弱电间等

      • 14.4.7 系统管理主机宜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

      • 14. 4.8 当系统管理主机发生故障、检修或通信线路故障

      • 14.4.9 系统宜独立组网运行,并宜具有与入侵报警系统、

      • 14.4.10 系统应具有对强行开门、长时间门不关、通信中

      • 14.4.11 系统宜具有纳入“一卡通”管理的功能。

      • 14.4.12 根据需要可在重要出入口处设置X射线安检设备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5.1 电子巡查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功能特点

      • 14.5.2 巡查站点应设置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前室、电梯

      • 14.5.3 巡查站点识读器的安装位置宜隐蔽,安装高度距地

      • 14.5.4 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具有在巡查过程发生意外

      • 14.5.5 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宜独立设置,可作为出入口控

      • 14.5.6 独立设置的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与安全管理系

      • 14.5.7 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采用信息识读器或其他方式

      • 14.5.8 巡查管理主机应利用软件,实现对巡查路线的设置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6.1 有车辆进出控制及收费管理要求的停车库(场)宜

      • 14.6.2 系统应根据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及用户的实际

      • 14.6.3 出、验票机或读卡器的选配应根据停车场(库)的

      • 14. 6.4 停车库(场)的入口区应设置出票读卡机,出口

      • 14.6.5 读卡器宜与出票(卡)机和验票(卡)机合放在一

      • 14.6.6 停车场(库)内所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或入侵报警

      • 14.6.7 有快速进出停车库(场)要求时,宜采用远距离感

      • 14.6.8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具备先进、灵活、高效等

      • 14.6.9 车辆检测地感线圈宜为防水密封感应线圈,其他线

      • 14.6.10 自动收费管理系统可根据停车数量及出入口设置

      • 14.6.11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宜独立运行,亦可与安全

    • 14.7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 14.7.1 住宅(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周界安防

      • 14.7.2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宜符合

      • 14.7.3 周界安防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4.7.4 公共区域的安防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4.7.5 家庭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4.7.6 监控中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

      • 14.7.7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尚应符合本

    • 14.8 管线敷设

      • 14.8.1 室内线路布线设计应做到短捷、隐蔽、安全、可靠

      • 14.8.2 交流220V供电线路应单独穿导管敷设。

      • 14.8.3 穿导管线缆的总截面积,直段时不应超过导管内截

      • 14.8.4 室外线路敷设宜根据现有地形、地貌、地上及地下

      • 14.8.5 传输线路的防护设计,应根据现场实际环境条件和

      • 14.8.6 管线敷设,尚应符合本规范第20章的有关规定。

    • 14.9 监控中心

      • 14.9.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宜设置在建筑物一层,

      • 14.9.2 监控中心的使用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

      • 14. 9.3 重要建筑的监控中心,宜设置对讲装置或出入口

      • 14. 9.4 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

      • 14.9. 5 监控中心的设备布置、环境条件及对土建专业的

      • 14.9.6 电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中

      • 14.9.7 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

    • 14.10 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

      • 14.10.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集成设计宜包括子系统集成

      • 14.10.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集成方式和集成范围,应根据

      • 14.10.3 入侵报警系统宜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或集成

      • 14.10.4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

      • 14.10.5 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及入侵报警系统,宜与出入

      • 14.10. 6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 14.10.7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各子系统可子系统集成自成

      • 14.1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集成,宜在通用标准的软硬

      • 14.10.9 集成式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采用先进、成熟、具

      • 14.10.10 当综合安全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各子系统应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1.1 有线电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质量优良、技术先进、

      • 15.1.2 系统设计的接收信号场强,宜取自实测数据。当获

      • 15.1.3 在新建和扩建小区的组网设计中,宜以自设前端或

      • 15.1.4 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2.1 有线电视系统规模宜按用户终端数量分为下列四类

      • 15.2.2 建筑物与建筑群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HFC),

      • 15.2. 3 系统设计时应明确下列主要条件和技术要求:

      • 15.2.4 系统应满足下列性能指标:     1 载噪比

      • 15. 2.5 有线电视系统频段的划分应采用低分割方式,各

      • 15. 2.6 有线电视系统的信号传输方式应根据有线电视网

      • 15.2.7 当小型城镇不具备有线电视网,采用自设接收天线

      • 15.2.8 当采用自设接收天线及前端设备系统时,有线电视

      • 15.2.9 系统输出口的模拟电视信号输出电平,宜取(69

      • 15.2.10 系统数字信号电平应低于模拟电视信号电平,6

    • 15.3 接收天线

      • 15.3.1 接收天线应具有良好电气性能,其机械性能应适应

      • 15.3.2 接收天线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5.3.3 当采用宽频带组合天线时,天线输出端或天线放大

      • 15.3.4 接收天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5.3.5 独立塔式接收天线的最佳高度,可按下式计算:

    • 15.4 自设前端

      • 15.4.1 白设前端设备应根据节目源种类、传输方式及功能

      • 15.4.2 自设前端设施应设在用户区域的中心部位,宜靠近

      • 15.4.3 在有线电视网覆盖范围以外或不接收有线电视网的

      • 15.4.4 自设前端系统的载噪比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有线

      • 15.4.5 自设前端输入电平应满足前端系统的载噪比要求,

      • 15.4. 6 自设前端系统不宜采用带放大器的混合器。当采

      • 15.4.7 自设前端的上、下行信号均应采用四屏蔽电缆和冷

      • 15. 4.8 当民用建筑只接收当地有线电视网节目信号时,

      • 15.4.9 自设前端输出的系统传输信号电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 15.4.10 前端放大器应满足工作频带、增益、噪声系数、

      • 15. 4.11 当单频道接收天线及前端专用频道需要设置放

    • 15.5 传输与分配网络

      • 15.5.1 当有线电视系统规模小(C、D类)、传输距离不

      • 15.5.2 当系统规模较大、传输距离较远时,宜采用光纤同

      • 15.5.3 综合有线电视信息网及HFC网络设计,应符合下

      • 15.5. 4 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的技术指标分配系数,可按

      • 15.5.5 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由下行光发射机、光分路器

      • 15. 5.6 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的拓扑结构宜采用“环-星

      • 15.5.7 有线电视系统一(二)级AM光纤链路,应满足下

      • 15.5.8 光纤及光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 15.5.9 HFC网络光纤传输部分,其上、下行信号宜采用

      • 15.5.10 HFC网络上、下行传输通道主要技术参数,应

      • 15.5.11 干线放大器在常温时的输入电平和输出电平的设

      • 15. 5.12 为保证干线传输部分的性能指标,宜采用下列

      • 15.5.13 为处理光节点以下电缆分配网络的噪声和非线性

      • 15.5.14 当系统有分支信号放大要求时,可选用桥接放大

      • 15.5.15 电缆干线系统的放大器,宜采用输出交流60V

      • 15.5.16 电缆传输网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设计:     

      • 15.5.17 用户分配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 15.6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6.1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宜由抛物面天线、馈源、高频头

      • 15.6.2 用于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的接收站天线,其主要电性

      • 15.6.3 C频段、Ku频段高频头的主要技术参数,宜符合

      • 15.6.4 卫星电视接收机应选用高灵敏、低噪声的产品设备。

      • 15.6.5 卫星电视接收站站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5.6.6 卫星电视接收天线应根据所接收卫星采用的转发器

      • 15.6.7 当天线直径小于4.5m时,宜采用前馈式抛物面

      • 15.6.8 天线直径大于或等于5m时,宜采用电动跟踪天线。

      • 15.6.9 在建筑物上架设天线,应将天线基础做法、各类荷

      • 15.6.10 天线的机械强度应满足其不同的工作环境要求。

      • 15.6.11 卫星电视接收站宜与前端合建在一起。室内单元

    • 15.7 线路敷设

      • 15.7.1 有线电视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应采用特性阻抗为

      • 15.7.2 室内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5.8 供电、防雷与接地

      • 15.8.1 有线电视系统应采用单相220V、50Hz交流

      • 15.8.2 自设前端供电宜采用UPS电源,其标称功率不应

      • 15.8.3 当干线系统中有源器件采用集中供电时,宜由供电

      • 15.8.4 电缆进入建筑物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5. 8.5 天线竖杆(架)上应装设避雷针。如果另装独立

      • 15.8.6 沿天线竖杆(架)引下的同轴电缆,应采用四屏蔽

      • 15.8.7 若天线放大器设置在竖杆上,电缆线必须穿金属导

      • 15.8.8 进入前端的天线馈线,应采取防雷电波侵入及过电

  •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1. 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 16.1. 2 公共建筑应设置广播系统,系统的类别应根据建

      • 16.1. 3 扩声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6.1. 4 会议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6.2 广播系统

      • 16.2. 1 广播系统根据使用要求可分为业务性广播系统、

      • 16.2. 2 广播系统功率馈送制式宜采用单环路式,当广播

      • 16.2.3 设有广播系统的公共建筑应设广播控制室。当建筑

      • 16.2.4 广播系统的分路,应根据用户类别、播音控制、广

      • 16.2.5 广播系统宜采用定压输出,输出电压宜采用70V

      • 16.2.6 设有有线电视系统的场所,有线广播可采用调频广

      • 16.2.7 功率馈送回路宜采用二线制。当业务性广播系统、

      • 16.2.8 广播系统中,从功放设备输出端至线路上最远扬声

      • 16.2.9 航空港、客运码头及铁路旅客站的旅客大厅等环境

      • 16.2.10 业务性广播、服务性广播与火灾应急广播合用系

    • 16.3 扩声系统

      • 16.3.1 根据使用要求,视听场所的扩声系统可分为语言扩

      • 16.3.2 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应根据建筑物用途、类别、服

      • 16.3.3 扩声系统设计的声学特性指标,宜符合表16.3

      • 16.3.4 会议厅、报告厅等专用会议场所,应按语言扩声一

      • 16.3.5 室内、外扩声系统的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 16.3.6 扩声系统的扬声器系统应采取分频控制,其分频控

      • 16.3.7 扩声系统的功率馈送应符合下列规定:     

      • 16.3.8 扩声系统的功放单元应根据需要合理配置,并应符

      • 16.3.9 扩声系统兼作火灾应急广播时,应满足火灾应急广

      • 16.3.10 扩声系统的厅堂声压级、混响时间、扬声器声压

    • 16.4 会议系统

      • 16.4.1 会议系统根据使用要求,可分为会议讨论系统、会

      • 16.4.2 根据会议厅的规模,会议讨论系统宜采用手动、自

      • 16.4.3 会议表决系统的终端,应设有同意、反对、弃权三

      • 16.4.4 同声传译系统的信号输出方式分为有线、无线和两

      • 16.4.5 同声传译系统具有直接翻译和二次翻译两种形式,

      • 16.4.6 音频会议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章的规定,视频会议

    • 16.5 设备选择

      • 16.5.1 广播系统设备应根据用户性质、系统功能的要求选

      • 16.5.2 传声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

      • 16.5.3 扩声系统的前级增音机、调音控制台、扩声控制台

      • 16.5.4 广播系统功放设备的容量,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 16.5.5 扩声系统功放设备的配置与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6.5.6 广播、扩声系统功放设备应设置备用单元,其备用

      • 16.5.7 扬声器的选择除满足灵敏度、频响、指向性等特性

    • 16.6 设备布置

      • 16.6.1 传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

      • 16.6.2 扩声系统应采取抑制声反馈措施,除符合本规范第

      • 16.6.3 功放设备机柜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23.2节的

      • 16.6.4 扬声器的布置宜分为分散布置、集中布置及混合布

      • 16.6.5 背景音乐扬声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6.6.6 体育场扩声扬声器组合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 16.6.7 在厅堂类建筑物集中布置扬声器时,应符合下列规

      • 16.6.8 广场类室外扩声扬声器或扬声器组的设置应符合下

    • 16.7 线路敷设

      • 16.7.1 室内广播、扩声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16.7.2 在安装有晶闸管设备的场所,扩声线路的敷设应采

      • 16.7.3 室外广播、扩声线路的敷设路由及方式应根据总体

    • 16.8 控制室

      • 16.8.1 广播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6.8.2 广播控制室的技术用房,应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确

      • 16.8.3 录播室与机房间应设观察窗和联络信号。房间面积

      • 16.8.4 需要接收无线电台信号的广播控制室,当接收点信

      • 16.8.5 扩声控制室的位置,应通过观察窗直接观察到舞台

      • 16.8.6 扩声控制室内的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6.8.7 同声传译系统宜设专用的译员室,并应符合下列规

      • 16.8.8 广播、扩声及会议系统用房的土建及设施要求,应

    • 16.9 电源与接地

      • 16.9.1 广播、扩声系统的交流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 16.9.2 广播、扩声系统,当功放设备的容量在250W及

      • 16.9. 3 广播、扩声系统的交流电源容量宜为终期广播、

      • 16.9.4 广播、扩声设备的供电电源,宜由不带晶闸管调光

      • 16.9.5 广播、扩声系统应设置保护接地和功能接地,并应

  • 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 17.1 一般规定

      • 17.1.1 本章适用于医院及公共建筑内,呼应信号及信息显

      • 17.1.2 呼应信号,仅指以找人为目的的声光提示及应答装

      • 17.1.3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系统的设计,应在满足使用功

    • 17.2 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 17.2.1 呼应信号系统宜由呼叫分机、主机、信号传输、辅

      • 17.2.2 医院病房护理呼应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7.2.3 医院候诊呼应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7.2.4 大型医院、中心医院宜设置医护人员寻叫呼应信号

      • 17.2.5 大型医院、宾馆、博展馆、会展中心、体育场馆、

      • 17.2.6 无线呼应系统的发射功率、通信频率及呼叫覆盖区

      • 17.2.7 老年人公寓和公共建筑内专供残疾人使用的设施处

      • 17.2.8 营业量较大的电信、邮政及银行营业厅、仓库货场

    • 17.3 信息显示系统设计

      • 17.3.1 信息显示系统宜由显示、驱动、信号传输、计算机

      • 17.3.2 信息显示装置的屏面显示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

      • 17.3.3 信息显示装置的屏面规格,应根据显示装置的文字

      • 17.3.4 当显示屏以小显示幅面完成大篇幅文字显示时,应

      • 17.3.5 设计宜对已确定的显示方案提出下列部分或全部技

      • 17.3.6 体育场馆信息显示装置的类型,应根据比赛级别及

      • 17.3.7 体育用信息显示装置的成绩公布格式及内容,应依

      • 17.3.8 体育用显示装置必须具有计时显示功能。计时显示

      • 17. 3.9 实时计时数字钟显示的精确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 17. 3.10 计时钟在显示屏面上的位置,应按裁判规则设

      • 17. 3.11 体育场馆显示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裁判规

      • 17. 3.12 体育场田赛场地和体育馆体操比赛场地,可按

      • 17. 3.13 大型体育场馆设置的信息显示装置,应接入体

      • 17.3.14 大型体育场、游泳馆的信息显示装置,应设置实

      • 17.3.15 对大型媒体使用的信息显示装置,应设置图文、

      • 17.3.16 民用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应设置营运班次

      • 17.3.17 金融、证券、期货营业厅,应设置动态交易信息

      • 17.3.18 对具有信息发布、公共传媒、广告宣传等需求的

      • 17.3.19 重要场所使用的信息显示装置,其计算机应按容

      • 17.3.20 信息显示装置的屏面及防尘、防腐蚀外罩均须做

    • 17.4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 17.4.1 各类信息显示装置宜实行计算机控制。

      • 17.4.2 信息显示装置应具有可靠的清屏功能。

      • 17.4.3 室外设置的主动光信息显示装置,应具有昼场、夜

      • 17.4.4 民用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及证券交易厅等场所

      • 17.4.5 体育场馆信息显示装置成绩发布控制程序,应符合

      • 17.4.6 显示装置的比赛时钟,应在0~59min内任意

      • 17.4.7 大型重要媒体显示装置的屏幕构造腔或屏后附属用

    • 17.5 时钟系统

      • 17.5.1 下列民用建筑中宜设置时钟系统:     1

      • 17.5.2 当建设单位要求设置塔钟时,塔钟应结合城市规划

      • 17.5.3 母钟站应选择两台母钟(一台主机、一台备用机)

      • 17.5.4 母钟站站址宜与电话机房、广播电视机房及计算机

      • 17.5.5 母钟站内设备应安装在机房的侧光或背光面,并远

      • 17.5.6 时钟系统的线路可与通信线路合并,不宜独立组网

      • 17.5.7 子钟网络宜按负荷能力划分为若干分路,每分路宜

      • 17.5.8 子钟的指针式或数字式显示形式及安装地点,应根

    • 17.6 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

      • 17.6.1 呼应信号设备应根据其灵敏度、可靠性、显示和对

      • 17.6.2 医院及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场所的呼应信号装置,

      • 17.6.3 在保证设计指标的前提下,信息显示装置应选择低

      • 17.6.4 大型重要比赛中与信息显示装置配接的专用计时设

      • 17. 6.5 信息显示装置的屏体构造,应便于显示器件的维

      • 17.6.7 呼应信号系统的布线,应采用穿金属导管(槽)保

      • 17.6.8 信息显示系统的控制、数据电缆,应采取穿金属导

      • 17.6.9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与设备机房设置,应符合下

    • 17.7 供电、防雷及接地

      • 17.7.1 信息显示装置,当用电负荷不大于8kW时,可采

      • 17.7.2 信息显示装置供电电源的电能质量,应符合本规范

      • 17.7.3 重要场所或重大比赛期间使用的信息显示装置,应

      • 17.7.4 母钟站需设不间断电源供电。母钟站电源及接地系

      • 17.7.5 时钟系统每分路的最大负荷电流不应大于0.5A。

      • 17.7.6 母钟站直流24V供电回路中,自蓄电池经直流配

      • 17.7.7 信息显示装置的供电电源,宜采用TN-S或TN

      • 17.7.8 信息显示系统当采用单独接地时,其接地电阻不应

      • 17.7.9 体育馆内同步显示屏必须共用同一个接地网,不得

      • 17.7.10 室外信息显示装置的防雷,应符合本规范第11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1.1 本章适用于建筑物(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8.1. 3 设计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时,应根据监控功能需求

      • 18.1. 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

      •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报警

      • 18.1. 6 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且主管部门允许时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2.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采用分布式系统和多层次的

      • 18.2. 2 用于网络互联的通信接口设备,应根据各层不同

    • 18.3 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

      • 18.3.1 管理网络层应具有下列功能:     1 监控

      • 18.3.2 管理网络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8.3.3 当不同地理位置上分布有多组相同种类的建筑设备

      • 18.3.4 管理网络层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8.4 控制网络层(分站)

      • 18.4.1 控制网络层应完成对主控项目的开环控制和闭环控

      • 18.4.2 控制网络层应由通信总线和控制器组成。通信总线

      • 18.4.3 控制网络层的控制器(分站)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

      • 18.4.4 在民用建筑中,除有特殊要求外,应选用DDC控

      • 18.4.5 控制器(分站)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 18. 4.6 每台控制器(分站)的监控点数(硬件点),应

      • 18.4.7 控制网络层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5.1 中型及以上系统的现场网络层,宜由通信总线连接

      • 18.5.2 现场网络层宜采用TCP/IP、BACnet、

      • 18.5.3 微控制器应具有对末端设备进行控制的功能,并能

      • 18.5.4 微控制器按专业功能可分为下列几类:     

      • 18.5.5 微控制器宜直接安装在被控设备的控制柜(箱)里

      • 18.5.6 作为控制器的组成部分的分布式智能输入输出模块

      • 18.5.7 智能现场仪表应通过通信总线与控制器、微控制器

      • 18.5.8 控制器、微控制器和分布式智能输入输出模块,应

      • 18.5.9 现场网络层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6.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三个网络层,应具有下列不同

      • 18.6.2 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应配置服务器软件

      • 18.6. 3 控制网络层(控制器)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8.6.4 现场网络层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7.1 传感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

      • 18.7. 2 调节阀和风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8.7.3 执行器宜选用电动执行器,其输出的力或扭矩应使

      • 18.7.4 水泵、风机变频器输出频率范围应为1~55Hz

      • 18. 7.5 现场一次测量仪表、电动执行器及调节阀的选择

    • 18.8 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 18.8.1 压缩式制冷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 18.8.2 溴化锂吸收式制冷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 18.8.3 冰蓄冷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8.8.4 水源热泵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 18.9 热交换系统

      • 18.9.1 热交换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8. 9.2 热交换系统的参数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 18.10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 18.10.1 新风机组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8.10.2 新风机组的参数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 18.10.3 空调机组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8.10.4 空调机组的参数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 18.10.5 风机盘管是与新风机组配套使用的空调末端设备

      • 18.10. 6 变风量空调系统末端装置(箱)的选择,应符

    • 18.11 生活给水、中水与排水系统

      • 18.11.1 生活给水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 18.11.2 中水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8.11.3 排水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8.12 供配电系统

      • 18.12.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供配电系统下列电气参数

      • 18.12.2 柴油发电机组宜设置下列监测功能:     

    • 18.13 公共照明系统

      • 18.13.1 公共照明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 18.13.2 照明系统节能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8.13.

    • 18.14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 18.14.1 电梯和自动扶梯运行参数的监测宜符合下列规定

      • 18.14.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火灾信号应设有连锁控制。

    •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18.15.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应在保证分布式系

      • 18.15.2 当冷冻水、冷却水、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等系统

      • 18.15.3 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的监控宜采用下列节能措施

      • 18.15.4 空调系统的监控宜采用下列节能措施:    

      • 18.15.5 建筑物内照明系统的监控宜采用下列节能措施:

      • 18.15.6 室外照明系统的监控宜采用下列节能措施:  

      • 18.15. 7 给水排水系统宜按预置程序在用电低谷时将水

      • 18.15. 8 在保证供配电系统安全运行情况下,宜根据用

    • 18.16 监控表

      • 18.16.1 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编制的监控表,应符合下列

      • 18.16.2 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控制器(DDC)编制的监

      • 18.16.3 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编制的监控表应

    • 18.17 机房工程及防雷与接地

      • 18.17.1 机房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23章的规定。

      • 18.17.2 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1、12、2

  • 19 计算机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及建筑群中通过硬件和软件

      • 19.1. 2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设计和配置应标准化,并应具

      • 19.1. 3 计算机网络系统设计前,应进行用户调查和需求

      • 19.1. 4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配置应遵循实用性和适用的原

    • 19.2 网络设计原则

      • 19.2.1 计算机网络系统应在进行用户调查和需求分析的基

      • 19.2.2 用户调查宜包括用户的业务性质与网络的应用类型

      • 19.2.3 网络需求分析应包括功能需求和性能需求两方面。

      • 19.2.4 网络逻辑设计应包括确定网络类型、网络管理与安

      • 19.2.5 网络物理设计应包含网络体系结构和网络拓扑结构

      • 19.2.6 局域网宜采用基于服务器/客户端的网络,当网络

      • 19.2. 7 网络体系结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9.2.8 网络中使用的服务器应至少能够处理文件、程序及

      • 19.2. 9 服务器(如CPU、内存和硬盘等)的配置应能

      • 19.2. 10 服务器宜集中设置。当网络应用有业务分类管

    • 19.3 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

      • 19.3.1 网络的结构应根据用户需求、用户投资控制、网络

      • 19.3.2 局域网宜采用星形拓扑结构。在有高可靠性要求的

      • 19.3.3 网络介质的选择应根据网络的体系结构、数据流量

      • 19.3.4 在下列场所宜采用无线网络:     1 用户

      • 19.3.5 无线局域网设备应符合IEEE802的相关标准。

      • 19.3.6 无线局域网宜采用基于无线接入点(AP)的网络

      • 19.3.7 在布线困难的环境宜通过无线网桥连接同一网络的

    • 19.4 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

      • 19.4.1 网络连接部件应包括网络适配器(网卡)、交换机

      • 19.4.2 网卡的选择必须与计算机接口类型相匹配,并与网

      • 19.4.3 网络交换机的类型必须与网络的体系结构相适应,

      • 19.4. 4 当具有下列情况时,应采用路由器或第3层交换

      • 19.4.5 当局域网与广域网相连时,可采用支持多协议的路

      • 19.4.6 在中大型规模的局域网中宜采用可管理式网络交换

      • 19.4.7 各层交换机链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9.5 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

      • 19.5.1 网络中所有客户端,宜采用能支持相同网络通信协

      • 19.5.2 服务器操作系统应支持网络中所有的客户端的网络

      • 19.5.3 网络管理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网

      • 19.5.4 网络安全应具有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

      • 19.5.5 网络安全性设计应具有非授权访问、信息泄露或丢

      • 19.5.6 网络的安全性可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1

      • 19.5.7 网络的安全性策略应根据网络的安全性需求,并按

    • 19.6 广域网连接

      • 19.6.1 广域网连接是指通过公共通信网络,将多个局域网

      • 19.6.2 局域网在下列情况时,应设置广域网连接:   

      • 19. 6.3 局域网的广域网连接应根据带宽、可靠性和使用

    • 19.7 网络应用

      • 19.7.1 网络应用应包括单位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单位内

      • 19.7.2 当网络有多种应用需求时,宜构建适应各种应用需

      • 19.7.3 当内部网络数据有高度安全性要求时,应采取物理

      • 19.7.4 在子网多而分散,主干和广域网数据流量大的计算

      • 19.7.5 服务器应根据其执行的任务而合理配置。在执行办

      • 19. 7.6 当公共建筑物中或建筑物的公共区域符合本规范

      • 19. 7.7 计算机网络系统设计,其网络结构、网络连接部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1. 1 本章包括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调度交

      • 20.1. 2 通信网络系统应为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拥有者(管

      • 20.1.3 通信网络系统应对来自建筑物或建筑群内、外的信

      • 20.1. 4 建筑物或建筑群中有线或无线接入网系统的设计

    • 20.2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

      • 20.2.1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设备应根据使用需求,设置

      • 20.2.2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设备,应提供普通电话业务

      • 20.2.3 用户终端应通过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设备与各公

      • 20.2.4 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 20.2.5 ISDN用户交换机(ISPBX)系统应符合下

      • 20.2.6 支持VOIP业务的ISDN用户交换机系统应符

      • 20.2.7 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20.2.8 程控用户交换机机房的选址、设计与布置,应符合

      • 20.2.9 程控用户交换机房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 20.2.10 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

    • 20.3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

      • 20.3.1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容量小于或等于60门时,宜

      • 20.3.2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容量大于60门时,宜设置专

      • 20.3.3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 20.3.4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的用户侧和中继侧应根据工程

      • 20.3.5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进入公用网或专网的方式应符

      • 20.3.6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的设备用房、供电及接地要求

    • 20.4 会议电视系统

      • 20.4.1 会议电视系统应根据使用者的实际需求确定,可采

      • 20.4.2 会议电视系统应支持H.320、H.323、H

      • 20.4.3 会议电视系统的支持传输速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 20.4.4 当采用多点控制单元(MCU)设备组网时,会议

      • 20.4.5 当采用桌面型会议电视时,会议电视系统的功能应

      • 20.4.6 会议电视系统的组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 20.4.7 采用宽带互联网时,宜采用标准的TCP/IP以

      • 20.4.8 会议电视系统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20.4.9 会议电视系统用房的设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20.4.10 会议电视系统供电、照明、防雷、接地及环境应

    • 20.5 无线通信系统

      • 20.5.1 无线通信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20.5.2 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20.5.3 VSAT卫星通信系统采用的信号与接口方式,应

    • 20.6 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

      • 20.6.1 模拟化语言教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20.6.2 数字化语言教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20.6.3 多媒体交互式数字化语言教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20.6.4 多媒体双向CATV教学网络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20.6.5 多媒体集中控制与教室分控教学网络系统应符合下

      • 20.6.6 IP远程教学网络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20.6.7 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供电、防雷、接地及电磁兼

    • 20.7 通信配线与管道

      • 20.7.1 通信配线与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20. 7.2 建筑物内通信配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20.7.3 建筑物内通信配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20.7.4 建筑群内地下通信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20.7.5 建筑群内通信电缆配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20.7.6 建筑群内通信光缆配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 1. 1 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各建筑物的性质、功能、

      • 21.1.2 综合布线系统应采用开放式星形拓扑结构,设计应

      • 21.1. 3 综合布线系统链路中选用的缆线、连接器件、跳

      • 21.1.4 综合布线系统与公用通信网的连接,应满足电信业

      • 21.1. 5 综合布线系统设计除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

    • 21.2 系统设计

      • 21.2.1 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宜包括下列部分:     1

      • 21.2.2 综合布线系统的组成,应符合图21.2.2的要

      • 21.2.3 一个独立的需要设置终端设备的区域,宜划分为一

      • 21. 2.4 配线子系统宜由安装在工作区的信息插座、信息

      • 21.2.5 干线子系统宜由设备间至电信间的干线电缆和光缆

      • 21.2.6 建筑群子系统宜由连接多个建筑物之间的主干电缆

      • 21.2.7 设备间是在每幢建筑物的适当地点设置通信设备、

      • 21.2.8 进线间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便于缆线

      • 21. 2.9 管理应对进线间、设备间、电信间和工作区的配

    • 21.3 系统配置

      • 21. 3. 1 综合布线铜缆系统的分级与类别划分,应符合

      • 21.3.2 光纤信道的分级和其支持的应用长度,应符合表2

      • 21.3.3 综合布线系统各段缆线的长度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21.3.4 配线子系统信道、永久链路、CP链路应按图21

      • 21.3.5 工作区的信息插座应支持不同的终端设备接入,每

      • 21.3.6 连至电信间FD的每一根水平电缆或光缆应终接于

      • 21. 3.7 电信间FD主干侧各类配线模块,应按电话、计

      • 21.3.8 光纤布线系统设计中,主干与水平混合光纤信道的

      • 21.3.9 当工作区用户终端设备,需直接与公用数据网进行

      • 21.3.10 建筑物的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不同对象采用不

      • 21.3.11 住宅综合布线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 21.4 系统指标

      • 21. 4.1 综合布线系统选用的缆线,应考虑缆线结构、直

      • 21.4.2 针对不同等级的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CP链

      • 21.4.3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中,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

      • 21.4.4 对于信道电缆导体的指标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 21. 4. 5 各等级的光纤信道的最大衰减值应符合表21

      • 21. 4.6 不同类型的光缆在标称的波长每公里的最大衰减

      • 21. 4.7 多模光纤的最小模式带宽应符合表21.4.7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5.1 设备间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及以上或地下一层(当

      • 21.5.2 设备间内应有足够的设备安装空间,其使用面积不

      • 21.5.3 电信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电信间的数目

      • 21.5.4 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架或

      • 21.5.5 设备间、电信间和进线间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 21.5.6 设备间及电信间的设计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6.1 工作区信息插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 21.6.2 每一个工作区至少应配置1个220V、10A带

    • 21.7 缆线选择和敷设

      • 21.7.1 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环境条件选用相应的缆线和配

      • 21.7.2 当综合布线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必须有良好的接

      • 21. 7.3 综合布线工程选用的电缆、光缆应根据建筑物的

      • 21.7.4 配线子系统,宜采用预埋暗导管或线槽敷设方式。

      • 21. 7.5 干线子系统垂直通道宜采用电缆竖井方式,水平

      • 21.7.6 建筑群子系统宜采用地下管道敷设方式,并应预留

      • 21. 7.7 缆线敷设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表21. 7.

      • 21.7.8 地下管道、导管及线槽等布线方式的敷设要求和管

    • 21.8 电气防护和接地

      • 21.8.1 综合布线电缆与附近可能产生高电平电磁干扰的电

      • 21. 8.2 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综合布线系

      • 21.8.3 当缆线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电缆或光缆的

      • 21.8.4 综合布线的电缆采用金属线槽或钢导管敷设时,线

      • 21. 8.5 综合布线系统的配线柜(架、箱)应采用适当截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1.1 进行建筑群或居住区规划设计时,应考虑已有架空

      • 22.1. 2 用户专用无线通信设备所需频段,应经无线电管

      • 22. 1.3 易受辐射骚扰的电子设备,不应与潜在的电磁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2.1 民用建筑物及居住小区与高压、超高压架空输电线

      • 22.2.2 民用建筑物、建筑群内不得设置大型电磁辐射发射

      • 22.2.3 医技楼、专业实验室等特殊建筑内必须设置大型电

      • 22.2.4 在医技楼、专业实验室等特殊建筑物内,为科研与

      • 22.2.5 民用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3.1 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22.3.2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4.1 电子信息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内部的电磁环境

      • 22.4.2 民用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危及人员健康的

      • 22.4.3 电子信息系统所处的建筑物防雷,应符合本规范第

    • 22.5 电源干扰的防护

      • 22.5.1 由配变电所引出的配电线路应采用TN-S或TN

      • 22.5.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电源的进线处,应设置限压型浪

      • 22.5.3 谐波较严重的大容量设备宜采用专线供电,且按低

    • 22.6 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

      • 22.6.1 户外信号传输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和户外光缆的金属

      • 22.6.2 户外信号传输电缆的信号线,应在进户配线架处设

      • 22.6.3 用于信号线的浪涌电压保护器,应根据线路的工作

      • 22.6.4 电缆电视系统、微波通信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移

    • 22.7 管线设计

      • 22.7.1 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应分开敷设,当

      • 22.7.2 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交叉时,应垂直

      • 22.7.3 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宜采用屏蔽效果良好的金

      • 22.7.4 用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保护的金属导管和金属

      • 22.7.5 移动通信室内中继系统天线的泄漏型电缆,不得敷

      • 22.7.6 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且未采用屏蔽型保护

      • 22.7.7 涉及国家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等电子信息系统,应采

      • 22.7.8 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且一旦计算机网络系

    • 22.8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2.8.1 电子信息系统宜采用共用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应

      • 22.8.2 当同一电子信息系统涉及几幢建筑物时,这些建筑

      • 22.8.3 当几幢建筑物的接地网之间难以互相连通时,应将

      • 22.8.4 保护接地导体、功能接地导体,宜分别接向总接地

      • 22.8.5 建筑物每一层内的等电位联结网络宜呈封闭环形,

      • 22.8.6 根据建筑物及电子信息系统的特点,可采用星形网

      • 22.8.7 功能性等电位联结导体,可采用金属带、扁平编织

      • 22.8.8 当电子信息系统接地母线用于功能性目的时,建筑

      • 22.8.9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输出端的中性导体应重复接

      • 22.8.10 通信设备的专用接地导体与邻近的防雷引下线之

  • 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1. 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群)所设置的各类控制

      • 23.1.2 民用建筑中的电子信息系统,宜分类合设设备机房

      • 23.1.3 高层建筑或电子信息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除设备

      • 23.1.4 消防控制室应满足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 23.1. 5 各系统机房面积、电信间面积、布线通道应留有

      • 23.1. 6 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机房设备的安

    • 23.2 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 23.2.1 机房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23.2.2 电信间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23.2.3 机房、电信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23.2.4 机房及电信间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23.3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3.1 机房的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23.3.2 各类机房对土建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 23.3.3 各类机房对电气、暖通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

    • 23.4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4.1 机房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设

      • 23.4.2 机房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房接

      • 23.4.3 机房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23.5 消防与安全

      • 23.5.1 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消

      • 23.5.2 电信间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

      • 23.5.3 机房的消防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 23.5.4 机房出口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的门

      • 23.5.5 设在首层的机房的外门、外窗应采取安全措施。

      • 23.5.6 根据机房的重要性,可设警卫室或保安设施。

  • 24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1 一般规定

      • 24.1.1 本章适用于下列范围内,民用蒸汽锅炉房和住宅小

      • 24.1.2 锅炉房仪表检测项目应与报警、计算机监视或各种

      • 24.1.3 在满足安全、经济运行要求的前提下,检测仪表宜

      • 24.1.4 指示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24.1. 5 记录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24.1.6 仪表精度等级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24.2 自动化仪表的选择

      • 24.2.1 温度仪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24.2.2 压力仪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24.2.3 流量仪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24.2.4 液位仪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24.2.5 分析仪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24.2.6 热工检测与自动调节系统采用电动单元组合仪表时

      • 24.2.7 电动执行器及调节阀口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24.3 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3.1 蒸汽锅炉机组必须装设下列安全及经济运行参数的

      • 24.3.2 蒸汽锅炉机组应根据工艺要求装设燃煤量、蒸汽流

      • 24.3.3 热水锅炉机组应装设检测下列安全及经济运行参数

      • 24.3.4 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14MW的热水锅炉,应装设

      • 24.3.5 热力除氧器应装设检测下列参数的仪表:    

      • 24.3.6 真空除氧器应装设检测下列参数的仪表:    

      • 24.3.7 锅炉房应装设供经济核算所需的计量仪表:   

      • 24.3.8 蒸汽锅炉应设置给水自动调节装置。额定蒸发量小

      • 24.3.9 蒸汽锅炉应设置极限低水位保护装置,当额定蒸发

      • 24.3.10 当热水锅炉的压力降低到热水可能发生汽化、水

      • 24.3.11 额定蒸发量为20t/h的燃煤链条炉,当热负

      • 24.3.12 热力除氧器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蒸汽压力

      • 24.3.13真空除氧器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进水温度自

      • 24.3.14 当两台及以上热力除氧器并列运行时,其中一台

      • 24.3.15 当两台及以上真空除氧器并列运行时,其中一台

      • 24.3.16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

    • 24.4 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

      • 24.4.1 锅炉系统应装设下列声、光报警装置:     

      • 24.4.2 各辅机系统应装设下列声、光报警装置:    

      • 24.4.3 燃煤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炉排之间,应装设电

      • 24.4.4 燃煤锅炉应设置下列电气连锁装置:     1

      • 24.4.5 连续机械化运煤、除渣系统中,各运煤设备之间、

    • 24.5 供 电

      • 24.5.1 仪表电源的负荷等级应不低于工艺负荷的等级,电

      • 24.5.2 在控制室内应设置为仪表盘(台)供电的专用配电

      • 24.5.3 功能独立的仪表和系统,宜分别由不同回路的电源

      • 24.5.4 变送器宜由相应的调节系统或检测仪表的电源回路

      • 24.5.5 每一调节系统中,在自动方式下工作的各个仪表,

      • 24.5.6 各仪表盘盘内宜设置检修用交流220V电源插座

    • 24.6 仪表盘、台

      • 24.6.1 锅炉房仪表盘结构形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24.6.2 盘、台内设备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装

    • 24.7 仪表控制室

      • 24.7.1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热水锅

      • 24.7.2 确定控制室位置及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24.7.3 锅炉控制盘(台)正面离墙距离宜不小于2.5m。

      • 24.7.4 大型控制室当有操作台时,进深不宜小于7m。无

      • 24.7.5 框架式仪表盘盘后离墙的距离宜为1000mm,

      • 24.7.6 当仪表盘排列超过7m时,通往盘后的通道应设置

      • 24.7.7 仪表室对土建应提出下列要求:     1 仪

    • 24.8 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

      • 24.8.1 取源部件应设置在便于维护检修的地方,变送器等

      • 24.8.2 测温元件不应装设在管道或设备的死角处。压力取

      • 24.8.3 在水平烟道或管道上测量含固体颗粒介质的压力时

      • 24.8.4 炉膛压力取源部件,宜设置在燃烧室中心的上部(

      • 24.8.5 锅炉送风压力取源部件,应设置在直管段上。

      • 24.8.6 锅炉总风量的取源部件,宜设置在风机进口再循环

      • 24.8.7 测量蒸汽或液体流量时,差压计或变送器宜设置在

      • 24.8.8 在直径小于76mm的管道上装设测温元件时,宜

      • 24.8.9 节流装置上、下游最小直管段长度应满足前10D

      • 24.8.10 变送器宜布置在靠近取源部件和便于维修的地方

      • 24.8.11 导压管材质和规格的选择,应符合表24.8.

      • 24.8.12 仪表盘内测量微压气体的配管,可采用乳胶管。

      • 24.8.13 管路不应埋设在地坪、墙壁及其他构筑物内。当

      • 24.8.14 导压管的最大长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 24.8.15 差压导压管的最小允许长度不宜小于3m,最长

      • 24.8.16 测量和取样管路有可能结冻时,应采用保温或伴

    • 24.9 缆线选择与敷设

      • 24.9.1 测量、控制、电力回路用的电缆、电线的线芯材质

      • 24.9.2 有抗干扰要求的线路应采用屏蔽电缆或屏蔽电线。

      • 24.9.3 测量及控制回路的线芯截面,不应小于1.0mm

      • 24.9.4 热电偶补偿导线的线芯截面,应按仪表允许的线路

      • 24.9.5 微弱信号及低电平信号,特别是要求抗干扰的信号

      • 24.9.6 选用线芯截面为1.0~1.5mm2的普通控制

      • 24.9.7 电缆桥架与热管道平行敷设时,距热管道保温层外

      • 24.9.8 保护导管与温度检测元件之间应用金属软管连接。

      • 24.9.9 锅炉房电缆、电线敷设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

    • 24.10 接 地

      • 24.10.1 热工检测与控制系统设备、计算机柜的接地应与

      • 24.10.2 计算机或组合仪表控制系统的接地,应集中一点

      • 24.10.3 屏蔽电缆、屏蔽导线、屏蔽补偿导线的屏蔽层均

    • 24.11 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

      • 24.11.1 10t/h及以上蒸汽锅炉机组和7MW热水锅

      • 24.11.2 计算机监控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 24.11.3 计算机监控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 24.11.4 计算机的输入参量应满足应用功能要求,下列模

      • 24.11. 5 计算机的模拟量输出,应满足各自动调节系统

      • 24.11.6 下列情况的模拟量,可不输入计算机系统:  

      • 24.11.7 下列开关量宜输入计算机系统:     1

      • 24.11.8 进入计算机的开关量输入接点,应考虑防止误动

      • 24.11.9 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硬件配置,宜由下列几

      • 24.11.10 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软件配置,应符合下列

      • 24.11.11 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电源应由不间断电源供给,

      • 24.11.12 缆线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24.11.13 计算机监控机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部分场所照明标准值

  • 附录C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C.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C. 1.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按下式计算: Nl=KN

      • C. 1.2 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按下式计算: Ng=0.

      • C. 1.3 建筑物等效面积Ae为其实际平面积向外扩大后的

    • C.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C. 2. 1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计算     

      • C.2.2 建筑物及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按下式计算: N

      • C. 2.3 因直击雷和雷电电磁脉冲引起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损

  • 附录D 浴室区域的划分

    • D.0.1 浴室的区域划分可根据尺寸划分为三个区域(见图D

  • 附录E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E.0.1 游泳池和戏水池的区域划分可根据尺寸划分为三个区

  • 附录F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F.0.1 喷水池的区域划分可根据尺寸划分为两个区域(见图

  • 附录G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G.0.1 厅堂声压级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Lp——室内距

    • G.0.2 扬声器声压及功率计算     1 扬声器声场的

    • G.0.3 扬声器所需功率

  • 附录H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H.0.1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设计值可参考表H. 0.1。

    • H.0.2 从功放设备输出端至线路最远的用户扬声器的线路缆

  • 附录J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DDC监控表

  • 附录K BAS监控点一览表

  • 附录L 综合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各项指标

    • L.0.1 回波损耗(RL)只在布线系统中的C、D、E、F

    • L. 0.2 布线系统的最大插入损耗(1L)值应符合表L.

    • L.0.3 线对与线对之间的近端串音(NEXT)在布线的两

    • L.0.4 近端串音功率和(PSNEXT)只应用于D、E、

    • L.0.5 线对与线对之间的衰减串音比(ACR)只应用于布

    • L.0.6 布线系统的ACR功率和(PSACR)为表L.0

    • L.0.7 布线系统的线对与线对之间最小等电平远端串音(E

    • L.0.8 布线系统的最小等电平远端串音功率和(PSELF

    • L.0.9 布线系统的最大直流环路电阻应符合表L. 0.9

    • L.0.10 布线系统的最大传播时延值应符合表L. 0.1

    • L.0.11 布线系统的最大传播时延偏差应符合表L.0.1

    • L.0.12 的两端均应符合不平衡衰减的要求。一个信道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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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