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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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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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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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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实现物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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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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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除应遵守本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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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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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物业服务 Property Serv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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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物业共用部分 Shared Sec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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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专项服务 Special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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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特约服务 Specially Re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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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突发公共事件 Publlic Eme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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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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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本标准中涉及的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为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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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物业服务标准分为五级,一级标准为最低标准,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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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依据住宅物业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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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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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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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客户服务场所 1 设置客户服务场所,配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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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人 员 1 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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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制 度 1 建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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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档 案 1 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2 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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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标 志 设置安全警示、作业施工警示、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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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客户服务 1 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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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专项服务委托管理 1 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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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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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综合管理 1 建立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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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共用部位 1 房屋结构 每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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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空调系统 1 运行前对冷水机组、循环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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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二次供水设施 1 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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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排水系统 1 排水设施 每年上汛前对雨、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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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照明和电气设备 1 楼内照明 每周巡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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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安全防范系统 1 报警控制管理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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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电 梯 1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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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水 景 1 启用前进行防渗漏和防漏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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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消防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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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综合管理 1 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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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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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绿化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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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基本要求 1 乔木植株保存率高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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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绿化养护内容 1 灌 溉 根据天气、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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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工作检查和记录 生长季节每月检查1次植物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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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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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 1 按有关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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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物业共用部分清洁 1 楼 内 1)大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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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工作检查和记录 每日抽查1次清洁质量,做好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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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公共秩序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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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主要出入口有人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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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制定巡查路线,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6:00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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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巡视检查停车场,维护道路、场地使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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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机动车辆凭证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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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安防控制室设专人24小时值守;监控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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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对违法行为立即报警,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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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记录与档案 1 各项工作记录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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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装饰装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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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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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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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登记,与业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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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装饰装修期间每日巡查1次现场,发现业主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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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装饰装修结束后进行检查,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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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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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住宅物业服务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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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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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客户服务场所 1 设置客户服务场所,配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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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人 员 1 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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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制 度 1 建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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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档 案 1 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2 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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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标 志 设置安全警示、作业施工警示、温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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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客户服务 1 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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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专项服务委托管理 1 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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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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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综合管理 1 建立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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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共用部位 1 房屋结构 每季度检查1次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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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空调系统 1 运行前对冷水机组、循环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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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二次供水设施 1 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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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排水系统 1 排水设施 每年上汛前对雨、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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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照明和电气设备 1 楼内照明 每周巡视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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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安全防范系统 1 报警控制管理主机 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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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电 梯 1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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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水 景 1 启用前进行防渗漏和防漏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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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消防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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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综合管理 1 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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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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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绿化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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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基本要求 1 乔 木 生长基本正常,植株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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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绿化养护内容 1 灌 溉 出现干旱情况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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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工作检查和记录 1 生长季节每2周检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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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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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 1 按有关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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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物业共用部分清洁 1 楼 内 1)大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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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工作检查和记录 每日检查1次清洁质量,做好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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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公共秩序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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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主要出入口有专人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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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制定巡查路线,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6:00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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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巡视检查停车场,维护道路、场地使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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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机动车辆凭证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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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安防控制室设专人24小时值守;监控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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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对违法行为立即报警,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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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记录与档案 1 各项工作记录完整有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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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装饰装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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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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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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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登记,与业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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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装饰装修期间每日巡查1次现场,发现业主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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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装饰装修结束后进行检查,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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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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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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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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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客户服务场所 1 设置客户服务中心,配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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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人 员 1 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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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制 度 1 建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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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档 案 1 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2 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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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标志 设置安全警示、作业施工警示、温馨提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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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客户服务 1 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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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专项服务委托管理 1 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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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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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综合管理 1 建立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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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共用部位 1 房屋结构 每季度检查1次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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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空调系统 1 运行前对冷水机组、循环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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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二次供水设施 1 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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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排水系统 1 排水设施 每年上汛前对雨、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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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照明和电气设备 1 楼内照明 每周巡视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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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安全防范系统 1 报警控制管理主机 每日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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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电 梯 1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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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水 景 1 启用前进行防渗漏和防漏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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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消防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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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综合管理 1 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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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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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绿化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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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基本要求 1 乔 木 植株生长正常,主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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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绿化养护内容 1 灌 溉 有计划地进行浇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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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工作检查和记录 1 生长季节每月检查3次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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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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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 1 实行生活垃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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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物业共用部分清洁 1 楼内 1)大堂、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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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工作检查和记录 1 每日检查1次清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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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公共秩序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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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主要出入口有专人24小时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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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制定巡查路线,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6:00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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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巡视检查停车场,维护道路、场地使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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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 机动车辆凭证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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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 安防控制室设专人24小时值守;监控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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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 对违法行为立即报警,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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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 每年进行2次专项应急预案演习,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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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 备勤人员24小时待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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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 记录与档案 1 各项工作记录完整有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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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装饰装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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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 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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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 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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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登记,与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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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 装饰装修期间每日巡查1次现场,发现业主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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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装饰装修结束后进行检查,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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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 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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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住宅物业服务四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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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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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客户服务场所 1 设置客户服务中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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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人 员 1 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
-
7.1.3 制 度 1 建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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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档 案 1 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2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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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标 志 设置安全警示、作业施工警示、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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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客户服务 1 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
-
7.1.7 专项服务委托管理 1 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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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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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综合管理 1 建立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基础
-
7.2.2 共用部位 1 房屋结构 每季度检查1次梁
-
7.2.3 空调系统 1 运行前对冷水机组、循环水泵、
-
7.2.4 二次供水设施 1 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使
-
7.2.5 排水系统 1 排水设施 每年上汛前对雨、污
-
7.2.6 照明和电气设备 1 楼内照明 每日巡视1次
-
7.2.7 安全防范系统 1 报警控制管理主机 每日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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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电 梯 1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
7.2.9 水 景 1 启用前进行防渗漏和防漏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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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消防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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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综合管理 1 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设
-
7.3.2 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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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绿化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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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基本要求 1 乔 木 植株生长良好,树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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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绿化养护内容 1 灌 溉 有计划地进行浇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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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工作检查和记录 1 生长季节每月检查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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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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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 1 实行生活垃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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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物业共用部分清洁 1 楼 内 1)大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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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工作检查和记录 1 每日检查1次清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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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公共秩序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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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 出入口有专人24小时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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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制定巡查路线,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6:00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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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 巡视检查停车场,维护道路、场地使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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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机动车辆登记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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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 安防控制室设专人24小时值守;监控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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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 对违法行为立即报警,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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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 每年进行3次专项应急预案演习,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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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 备勤人员24小时待岗,人数不少于秩序维护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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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 记录与档案 1 各项工作记录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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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装饰装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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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 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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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 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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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 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登记,与业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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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 装饰装修期间每日巡查1次现场,发现业主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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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 装饰装修结束后进行检查,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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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 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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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住宅物业服务五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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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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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客户服务场所 1 设置客户服务中心,配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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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人 员 1 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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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制 度 1 建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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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档 案 1 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2 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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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标 志 设置安全警示、作业施工警示、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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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客户服务 1 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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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专项服务委托管理 1 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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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
-
8.2.1 综合管理 1 建立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基础
-
8.2.2 共用部位 1 房屋结构 每季度检查1次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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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空调系统 1 运行前对冷水机组、循环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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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二次供水设施 1 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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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排水系统 1 排水设施 每年上汛前对雨、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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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照明和电气设备 1 楼内照明 每班巡视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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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安全防范系统 1 报警控制管理主机 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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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电 梯 1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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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 水 景 1 启用前进行防渗漏和防漏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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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消防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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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综合管理 1 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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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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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绿化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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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基本要求 1 乔 木 植株生长健壮,树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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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绿化养护内容 1 灌 溉 有灌溉计划,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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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工作检查和记录 1 生长季节每周至少检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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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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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 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 1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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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物业共用部分清洁 1 楼内 1)大堂、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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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工作检查和记录 1 每日检查1次清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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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公共秩序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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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出入口有专人24小时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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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 制定巡查路线,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6:00至
-
8.6.3 巡视检查停车场,维护道路、场地使用秩序。
-
8.6.4 机动车辆登记出入。
-
8.6.5 安防控制室设专人24小时值守;监控影像资料、
-
8.6.6 对违法行为立即报警,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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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 每年进行4次专项应急预案演习,其中有业主或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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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 备勤人员24小时待岗,人数不少于秩序维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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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 记录与档案 1 各项工作记录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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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装饰装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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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 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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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 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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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 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登记,与业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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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 装饰装修期间每日巡查1次现场,发现业主或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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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 装饰装修结束后进行检查,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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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 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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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10〕613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8〕73号)的要求,由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等单位主编的《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已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批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为DB 11/T751-2010,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的通知》(京建物〔2007〕1209号)、《关于发布〈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二、三级)(试行)〉的通知》(京建物〔2008〕29号)同时废止。《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确定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根据该规程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全体业主确定住宅物业项目物业管理方式时,可以根据该规程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
该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0〕18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申请备案的函》(京建科标备函〔2010〕0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 11724-2010。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