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工作,提

    •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工程规

    • 第三条 管廊工程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 第四条 编制管廊工程规划应以统筹地下管线建设、提高工程建设

  • 第二章 一般要求

    • 第五条 管廊工程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用于指

    • 第六条 管廊工程规划应合理确定管廊建设区域和时序,划定管廊

    • 第七条 管廊建设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应在管廊内规划布局。

    • 第八条 管廊工程规划应统筹兼顾城市新区和老旧城区。新区管廊

    • 第九条 管廊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并考虑长远发

    • 第十条 管廊工程规划原则上五年进行一次修订,或根据城市规划

  • 第三章 编制内容

    • 第十一条 规划可行性分析。根据城市经济、人口、用地、地下空

    • 第十二条 规划目标和规模。明确规划总目标和规模、分期建设目

    • 第十三条 建设区域。敷设两类及以上管线的区域可划为管廊建设

    • 第十四条 系统布局。根据城市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使用、

    • 第十五条 管线入廊分析。根据管廊建设区域内有关道路、给水、

    • 第十六条 管廊断面选型。根据入廊管线种类及规模、建设方式、

    • 第十七条 三维控制线划定。管廊三维控制线应明确管廊的规划平

    • 第十八条 重要节点控制。明确管廊与道路、轨道交通、地下通道

    • 第十九条 配套设施。合理确定控制中心、变电所、投料口、通风

    • 第二十条 附属设施。明确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和报警

    • 第二十一条 安全防灾。明确综合管廊抗震、防火、防洪等安全防

    • 第二十二条 建设时序。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管廊建设的

    • 第二十三条 投资估算。测算规划期内的管廊建设资金规模。

    • 第二十四条 保障措施。提出组织、政策、资金、技术、管理等措

  • 第四章 编制成果

    • 第二十五条 文本     (一)总则     (二)依据

    • 第二十六条 图纸     (一)管廊建设区域范围图    

    • 第二十七条 附件     规划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

  •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开展管廊工程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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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避免盲目、无序建设,制定本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