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满足战时医疗救护工作需要,确保战时防护安全,

    •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

    • 1.0.3 人防医疗工程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

    • 1.0.4 人防医疗工程按其规模和任务划分为三等,并应分别

    • 1.0.5 人防医疗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有关

  • 2 术 语

    • 2.0.1 人防医疗工程 medical aid work

    • 2.0.2 甲类人防医疗工程 class A medica

    • 2.0.3 乙类人防医疗工程 class B medica

    • 2.0.4 防护区 blast space     人防医

    • 2.0.5 染毒区 airtightless space

    • 2.0.6 第一密闭区 the first airtigh

    • 2.0.7 第二密闭区 the second airtig

    • 2.0.8 分类急救部 sorting and emerg

    • 2.0.9 医技部 medical technical s

    • 2.0.10 手术部 operating dept    

    • 2.0.11 护理单元 nursing unit     

    • 2.0.12 保障用房 logistic dept    

    • 2.0.13 室外机防护室 protective room

    • 2.0.14 有效面积 effective floor a

  • 3 建 筑

    • 3.1 一般规定

      • 3.1.1 人防医疗工程的等级和位置,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

      • 3.1.2 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应避开城市重点目标,并宜结合

      • 3.1.3 人防医疗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洁

      • 3.1.4 人防医疗工程的床位数和人员数应按表3.1.4确

      • 3.1.5 在人防医疗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

      • 3.1.6 人防医疗工程中的第一密闭区和第二密闭区,其顶板

      • 3.1.7 当电梯通至清洁区或第一密闭区时,其间应设置密闭

      • 3.1.8 人防医疗工程的室内净高不宜小于2.60m;通行

      • 3.1.9 人防医疗工程的内部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 3.2 出入口和染毒区

      • 3.2.1 中心医院不应少于3个出入口,且其中至少有2个直

      • 3.2.2 中心医院的第一主要出入口和急救医院、救护站的主

      • 3.2.3 人防医疗工程的各次要出入口、备用出入口以及清洁

      • 3.2.4 中心医院第二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两道防毒通道和洗消

      • 3.2.5 人防医疗工程的进、排风口均应设置消波设施。设有

      • 3.2.6 人防医疗工程中以下的房间、通道应属于染毒区:

      • 3.2.7 中心医院的第一主要出入口和急救医院、救护站的主

      • 3.2.8 甲类人防医疗工程主要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亦称

      • 3.2.9 当直通式坡道的出地面段上方未设防倒塌棚架时,应

    • 3.3 第一密闭区

      • 3.3.1 第一密闭区应由分类急救部和通往清洁区的第二防毒

      • 3.3.2 分类急救部应由分类厅以及急救观察室、诊疗室、污

      • 3.3.3 分类厅与清洁区之间应设有第二防毒通道和洗消间,

      • 3.3.4 急救观察室的床位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m2/床

    • 3.4 医技部

      • 3.4.1 医技部应设置在清洁区内,一般由放射科、检验科、

      • 3.4.2 放射科应由X线机室和操作诊断室组成,并应符合下

      • 3.4.3 中心医院的检验科应设临床检验室、生化室、细菌检

      • 3.4.4 功能检查室宜按心电图与B超合并布置。

      • 3.4.5 中心医院的血库应设战时献血室、战时采血室、储血

      • 3.4.6 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的药房应设战时制剂室和药库兼

      • 3.4.7 中心供应室应由接收室、洗涤室、整理室、消毒灭菌

      • 3.4.8 生化室、战时采血室、洗涤室等房间的操作台台面宜

    • 3.5 手术部

      • 3.5.1 手术部应设置在清洁区内,且自成一区,并宜邻近外

      • 3.5.2 手术部一般由手术室、洗手室、麻醉药械室、无菌器

      • 3.5.3 手术部的入口应设有卫生通过区,并宜采用弹簧门或

      • 3.5.4 手术室的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80m。单台手术室

      • 3.5.5 手术室的门洞净宽不宜小于1.20m。多台手术室

      • 3.5.6 手术室的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但

      • 3.5.7 手术室应设有应急照明电源和紫外线消毒灯,且在主

    • 3.6 护理单元

      • 3.6.1 病房区应设置在清洁区内。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病

      • 3.6.2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床位总数应与手术台数量相协

      • 3.6.3 护理单元普通病房的床位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5m

      • 3.6.4 每间外科病房不宜超过8张床位。

      • 3.6.5 烧伤护理单元宜按一个单元设置;也可设于外科护理

      • 3.6.6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内科病房不宜超过8张床位。

      • 3.6.7 护理单元的病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3.6.8 护理单元的辅助房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 3.6.9 厌氧菌隔离室宜设于外科护理单元或烧伤护理单元的

    • 3.7 保障用房

      • 3.7.1 人防医疗工程的保障用房应由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

      • 3.7.2 管理用房宜由院(站)长室、医务办公室、后勤办公

      • 3.7.3 生活服务用房应由食品库、配餐间、库房等组成,并

      • 3.7.4 设备用房一般由通风机房、防化通信值班室、深井泵

      • 3.7.5 口部房间应包括染毒区的扩散室、滤毒室、除尘室、

      • 3.7.6 人防医疗工程内不宜设洗衣房、浴室和太平间等。

    • 3.8 平战结合

      • 3.8.1 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宜结合平时的医院设置,救护站

      • 3.8.2 设计中采用的转换措施,必须确保满足人防医疗工程

      • 3.8.3 平战结合的人防医疗工程中的下列各项,应在工程施

      • 3.8.4 固定电站工程及设备宜一次施工、安装到位。移动电

      • 3.8.5 深井泵房应一次施工、安装到位。

      • 3.8.6 平时作为医院使用的人防医疗工程设计,应符合平时

  • 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4.1 一般规定

      • 4.1.1 人防医疗工程的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必须确保战时

      • 4.1.2 平战结合的人防医疗工程平时使用系统设计,应根据

      • 4.1.3 平战结合的人防医疗工程,当为方便平时使用和维护

    • 4.2 防护通风

      • 4.2.1 人防医疗工程战时应设清洁、滤毒、隔绝三种通风方

      • 4.2.2 战时清洁通风时,室内人员新风量标准为15~20

      • 4.2.3 隔绝通风时,隔绝时间不应小于6h,室内CO2体

      • 4.2.4 滤毒通风时宜采用全工程超压排风,工程内清洁区的

      • 4.2.5 战时和平时通风时,应根据工程内各类用房的使用要

    • 4.3 空气调节

      • 4.3.1 人防医疗工程各医疗用房应采用空气调节或其他空气

      • 4.3.2 空调热湿负荷应由计算确定。

      • 4.3.3 人防医疗工程战时使用的空调系统,应设置有防护的

      • 4.3.4 空调系统的加热或采暖热媒宜用热水。当某些房间温

      • 4.3.5 人防医疗工程的空调系统宜根据房间功能、卫生学要

      • 4.3.6 手术室的送风换气次数宜取10~15h-1。当工

      • 4.3.7 第一密闭区的分类厅、急救观察室、诊疗室等房间在

      • 4.3.8 平时和战时清洁通风时,排风房间应采用负压排风,

  • 5 给水排水

    • 5.1 一般规定

      • 5.1.1 人防医疗工程给水排水设计应按工程规模与功能、伤

      • 5.1.2 人防医疗工程的给水排水设计应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

    • 5.2 生活给水

      • 5.2.1 人防医疗工程平时用水应由城市市政给水管网供给。

      • 5.2.2 人防医疗工程战时可采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有

      • 5.2.3 在人防医疗工程的清洁区应设置战时贮水箱(池),

      • 5.2.4 贮水箱(池)的贮水时间应根据工程水源情况,按表

      • 5.2.5 贮水箱(池)应无渗漏水,并应有防污染、排污与溢

      • 5.2.6 战时人员用水量标准应按表5.2.6确定。 表5

      • 5.2.7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置开水供应设施,有条件时

      • 5.2.8 技术设备用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

      • 5.2.9 战时伤员、医护人员生活饮用水、医疗器械消毒用水

      • 5.2.10 技术设备用水的水质按设备工艺要求确定。

      • 5.2.11 手术室应设置洗手水嘴,并应按每手术台设1~2

      • 5.2.12 第一密闭区和第二密闭区(清洁区)的给水管道应

      • 5.2.13 医疗房间或辅助诊疗房间,应按要求设置防污染、

    • 5.3 排 水

      • 5.3.1 人防医疗工程平时使用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

      • 5.3.2 人防医疗工程战时宜设置污水处理设施,且宜设置在

      • 5.3.3 收集地面排水的地漏,当所接排水管道受冲击波作用

    • 5.4 洗 消

      • 5.4.1 人员淋浴洗消人数应按伤员和工作人员总数的5%~

      • 5.4.2 人员洗消用水的水温为37℃~40℃,选用的加热

      • 5.4.3 人防医疗工程口部染毒区墙面、地面的冲洗用水量宜

  • 6 电 气

    • 6.1 一般规定

      • 6.1.1 本章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kV及以下人防医疗工程

      • 6.1.2 人防医疗工程的电气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适用、

    • 6.2 电 源

      • 6.2.1 电力负荷应分别按平时和战时用电负荷的重要性、供

      • 6.2.2 平时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 6.2.3 人防医疗工程战时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表6.2.3

      • 6.2.4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工程战时应有两路电力系统电源

      • 6.2.5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置固定柴油电站,并应符合

      • 6.2.6 救护站宜设置移动柴油电站。机组容量必须满足战时

      • 6.2.7 战时不允许停电的特殊医疗设备应配置UPS应急电

    • 6.3 配 电

      • 6.3.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电力系统电源应引入柴油电站

      • 6.3.2 救护站应在清洁区(第二密闭区)设置配电间,配电

      • 6.3.3 战时各级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6.3.4 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力

      • 6.3.5 对第一密闭区范围内的动力、照明负荷除在第一密闭

      • 6.3.6 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

      • 6.3.7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固定柴油电站平时应全部安装

      • 6.3.8 救护站移动柴油电站中的柴油发电机组、贮水箱、贮

    • 6.4 信号装置

      • 6.4.1 应在人防医疗工程内设置三种通风方式信号装置系统

      • 6.4.2 应在下列位置设置有防护能力的音响信号按钮:  

      • 6.4.3 病房区宜设置护理呼应信号系统,护理呼应信号系统

      • 6.4.4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工程病房的护理呼应信号系统功

      • 6.4.5 救护站病房的护理呼应信号系统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 6.5 线路敷设

      • 6.5.1 进、出人防医疗工程的动力、照明线路,应采用电缆

      • 6.5.2 人防医疗工程的电源线路应采用铜材质线缆。

      • 6.5.3 穿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和密闭隔墙各类线

      • 6.5.4 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的各类线缆,

      • 6.5.5 各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

      • 6.5.6 室外埋地直接进出人防医疗工程内的强电和弱电线路

    • 6.6 照 明

      • 6.6.1 人防医疗工程宜按医疗功能分区设置照明配电箱。其

      • 6.6.2 人防医疗工程平时和战时的照明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 6.6.3 人防医疗工程战时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可按表6.6

      • 6.6.4 人防医疗工程防化通信值班室内应设置一个专供防化

      • 6.6.5 医疗救护、办公、病房、设备房间内,宜设置一定数

      • 6.6.6 防化器材储藏室应设置AC 220V10A单相二

      • 6.6.7 在人员集中的场所(如分类厅、观察室)以及重要的

      • 6.6.8 从防护区内引到非防护区的照明电源,当共用一个电

      • 6.6.9 战时各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直至地面的通道(含

    • 6.7 接 地

      • 6.7.1 人防医疗工程应采用TN-S系统接地型式。

      • 6.7.2 除对接地有特殊要求的医疗设备外,人防医疗工程宜

      • 6.7.3 人防医疗工程内的下列导电部分应做等电位连接:

      • 6.7.4 接地装置应利用工程结构钢筋和桩基内钢筋作自然接

      • 6.7.5 安装高度低于2.4m或Ⅰ类照明灯具应增设PE专

      • 6.7.6 人防医疗工程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 6.8 通 信

      • 6.8.1 人防医疗工程应设置与所在地人防指挥机关相互联络

      • 6.8.2 人防医疗工程内应设置电话交换总机,并应在办公、

      • 6.8.3 人防医疗工程的通信电源宜设置在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 6.8.4 人防医疗工程中通信设备电源最小容量应符合表6.

      • 6.8.5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工程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6.8.6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内宜设置公共广播系统,日常广

  • 附录A 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及主要设施

    • A.0.1 中心医院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及主要设施宜按表A.

    • A.0.2 急救医院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及主要设施宜按表A.

    • A.0.3 救护站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及主要设施宜按表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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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满足战时医疗救护工作需要,确保战时防护安全,使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等要求,制定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