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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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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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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防洪保护区、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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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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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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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防护对象 flood protection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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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防洪保护区 flood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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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防护等级 grade of flood 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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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当量经济规模 equivalent ec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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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可能最大洪水 probable maxim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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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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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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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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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同一防洪保护区受不同河流、湖泊或海洋洪水威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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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防洪保护区内的防护对象,当要求的防洪标准高于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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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当防洪保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且不能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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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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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防洪工程规划确定的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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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下列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经论证可提高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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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按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建设,经论证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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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洪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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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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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在确定防洪标准时,应分析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洪水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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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划分防洪保护区防护等级的人口、耕地、经济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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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城市防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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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城市防护区应根据政治、经济地位的重要性、常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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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位于平原、湖洼地区的城市防护区,当需要防御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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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位于滨海地区的防护等级为Ⅲ等及以上的城市防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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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乡村防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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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乡村防护区应根据人口或耕地面积分为四个防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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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或农作物高产的乡村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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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蓄、滞洪区的分洪运用标准和区内安全设施的建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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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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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冶金、煤炭、石油、化工、电子、建材、机械、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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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滨海区中型及以上的工矿企业,当按本标准表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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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工矿企业还应根据遭受洪灾后的损失和影响程度,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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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可能爆炸或导致毒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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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交通运输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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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铁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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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国家标准轨距铁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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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经过行、蓄、滞洪区铁路的防洪标准,应结合所在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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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工矿企业专用标准轨距铁路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本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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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公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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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公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公路的功能和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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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经过行、蓄、滞洪区公路的防洪标准,应结合所在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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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航 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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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河港主要港区的陆域,应根据重要性和受淹损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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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内河航道上的通航建筑物,应根据可通航内河船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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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海港主要港区的陆域,应根据港口的重要性和受淹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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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当按本标准表6.3.3的防洪标准确定的海港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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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当河(海)港区陆域的防洪工程是城镇防洪工程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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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民用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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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民用机场应根据重要程度和飞行区指标分为三个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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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对于防护等级为Ⅰ等、年旅客吞吐量大于或等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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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民用机场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的防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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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管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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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穿越和跨越有洪水威胁水域的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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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对于特别重要的大型管道工程,经分析论证可采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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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从洪水期冲刷较剧烈的水域底部穿过的输油、输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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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经过行、蓄、滞洪区的管道工程的防洪标准,应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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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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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火 电 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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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火电厂厂区应根据规划容量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其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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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工矿企业自备火电厂厂区的防洪标准应与该工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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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供热型火电厂厂区的防洪标准应与供热对象的防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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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火电厂地表水岸边泵房应根据火电厂规模分为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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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核 电 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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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核电厂与核安全相关物项的防洪标准应为设计基准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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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可能影响核电厂厂址安全的严重洪水事件,应包括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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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对于滨海、滨河和河口核电厂,应根据厂址的自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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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最终确定的核电厂设计基准洪水位不应低于有水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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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输变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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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35kV及以上的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架空输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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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35kV及以上的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变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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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工矿企业专用高压输变电设施的防洪标准,应与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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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环境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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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尾矿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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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工矿企业尾矿库工程主要建筑物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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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尾矿库失事将对下游重要的居民区、工矿企业或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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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储存铀矿等有放射性和有害尾矿,失事后可能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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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贮灰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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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火电厂山谷贮灰场工程,应根据工程规模分为三个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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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当山谷贮灰场下游有重要的居民区、工矿企业或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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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火电厂滩涂贮灰场围堤工程,应根据总容积分为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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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其他类型贮灰场的防洪标准可结合自身特点,按火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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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垃圾处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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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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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与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厂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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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厂区应达到100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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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通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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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 公用长途通信线路,应根据重要程度和设施内容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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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 公用通信局、所,应根据重要程度和设施内容分为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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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 公用通信台、站,应根据重要程度和设施内容分为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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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 交通运输、水利水电工程及电力设施等专用的通信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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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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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文物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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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不耐淹的文物古迹,应根据文物保护的级别分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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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对于特别重要的文物古迹,其防洪标准经充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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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旅游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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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受洪水威胁的旅游设施,应根据景源的级别、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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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供游览的文物古迹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防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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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水利水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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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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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工程规模、效益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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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按承担的任务和功能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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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以城市供水为主的工程,应按供水对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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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水库、拦河水闸、灌排泵站与引水枢纽工程的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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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当按工程任务、功能类别或工程类型确定的等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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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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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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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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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水库大坝的2级、3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坝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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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基础的工程地质条件特别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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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平原区水闸工程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属工程的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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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供水工程利用现有河道输水时,河道堤防级别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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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 灌溉渠道或排水沟,以及与灌排有关的水闸、渡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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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水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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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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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当山区、丘陵区的水库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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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土石坝一旦失事将对下游造成特别重大的灾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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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 土石坝一旦失事将对下游造成特别重大的灾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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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 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洪水漫顶可能造成极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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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低水头或失事后损失不大的水库工程的1级~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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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 规划拟建的梯级水库,其上下游水库的防洪标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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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水电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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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 水电站工程挡水、泄水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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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水电站厂房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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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抽水蓄能电站的上、下水库水工建筑物防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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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拦河水闸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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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 拦河水闸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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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 挡潮闸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潮标准,应根据其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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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 对于挡潮闸1级~2级建筑物,确定的设计潮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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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 位于防洪(潮)堤上的水闸,其防洪(潮)标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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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灌溉与排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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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 灌溉与排水工程中调蓄水库的防洪标准,应按本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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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 灌溉与排水工程中引水枢纽、泵站等主要建筑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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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 灌溉渠道或排水沟以及与灌排有关的水闸、渡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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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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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 供水工程中调蓄水库的防洪标准,应按本标准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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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 供水工程中引水枢纽、输水工程、泵站等水工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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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 供水工程利用现有河道输水时,其防洪标准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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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 供水工程输水渠穿越河流的交叉建筑物防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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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堤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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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 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保护对象或防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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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 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流域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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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 堤防工程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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