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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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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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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为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电动汽车的政策,推动浙江省电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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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中,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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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民用建筑中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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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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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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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电动汽车electric vehicle(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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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充电设施charging swap infr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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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充电设备charging equipment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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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充电机charger 对电池充电时用到的有特定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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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车载充电机on-board charger 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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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非车载充电机off-board char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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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交流充电桩AC charging spot 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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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充电系统EV charging system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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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监控系统EV supervisor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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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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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充电设施的配建与设计应兼顾电动汽车的使用与技术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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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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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充电设施的设计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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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新建建筑的充电设施应与其它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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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充电设施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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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设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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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服务对象特征可分为: 1自用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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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充电设备类型可按以下原则划分: 1按充电功率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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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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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民用建筑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停车位布置应便于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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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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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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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充电设备应根据停车场(库)实际条件合理布置;低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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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充电设备不应妨碍电动汽车行驶和停放,其与电动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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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机械式停车位可设置与其适配的一体化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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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民用建筑停车场(库)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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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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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数量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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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采用分级指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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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新建民用建筑按本规范配建指标计算出的电动汽车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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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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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充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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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所有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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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电模式应符合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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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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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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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设备安全与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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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设置充电设施场所的消防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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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变压器室、配电室、充电设备室、监控室内,不应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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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落地安装的充电设备应设安装底座,室内不低于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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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不充电时,充电接口不应放置在人轻易触及的位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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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设置充电设施的公共场所应设视频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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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充电设施产生的噪音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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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充电设施产生的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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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电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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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用电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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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充电设施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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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充电设备负荷容量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1单台充电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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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供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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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配电系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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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电气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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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向末端充电设备供电的配电回路应具有短路、过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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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住宅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变压器、计量表箱、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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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应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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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配电线路的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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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电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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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充电设施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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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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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充电设施向公共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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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当充电设施的自然功率因数达不到电力部门要求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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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防雷与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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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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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充电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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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充电设备配电箱应设置电涌保护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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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充电设施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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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充电设施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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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电能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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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充电系统的电能计量应包括两部分:充电设施和电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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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充电设施与电力部门之间的电能计量由供电单位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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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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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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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监控包括充电监控、供电监控及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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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共用、公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宜设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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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监控系统宜设监控室,并宜与充电场所靠近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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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充电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备对充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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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供电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备对供电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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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宜设置环境监测设备,对充电系统安装场所的温度、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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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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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7.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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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除有特殊要求外,应选用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灯具及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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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配电室、监控室、充电设备机房宜设置备用照明;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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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会共停车场(库)充电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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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与通风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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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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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充电停车位设置应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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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充电停车位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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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充电设备不宜设置在停车场(库)的汽车坡道出入口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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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充电设备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应遮挡行车者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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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充电设备朝向车辆的方向应考虑防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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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充电区域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宜具备一定的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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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通风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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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室内设计参数宜满足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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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充电设施机械通风应优先选用高效低噪声通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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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通风设计要求: 1变压器室、配电室、充电设备室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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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加快发展电动汽车的方针政策,推进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编制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制订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外电动汽车的使用、发展现状及相关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地方特点,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六章,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充电设施配置;5电气设计;6建筑与通风空调。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的实施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属首次编制,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相关资料寄送至: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48号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邮政编码:310028)。
主编单位: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
参编单位: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国网杭州市电力公司
杭州浙大精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艾临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ELECON)
浙江万马新能源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韦强 朱小康 陈枫 李平
杨毅 徐虹 洪伟 姜建
孙文瑶 杨文领 王登忠 郑国兴
吴旭辉 杨文征 刘强 张鹏飞
邵春廷 王龙 吴连日
主要审查人:朱时光 赵宇宏 范鸣 丰国彤
贺国伟 景政治 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