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生活垃圾填

    •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

    •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和简易填埋场的封

    • 第四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 第五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经济发展水

    • 第六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应在各级城乡规划和各类相关专业规

    • 第七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经济合理

    • 第八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

    • 第九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

  •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第十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应根据该填埋场填埋库区面积、填埋

    • 第十一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

    • 第十二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

    • 第十三条 卫生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设施。简易

  • 第三章 主体工程

    • 第一节 垃圾堆体整治

      • 第十四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实施前应评估垃圾堆体边坡的稳定

      • 第十五条 垃圾堆体整治处理后,垃圾堆体顶面坡度与坡向应能有

    • 第二节 封场覆盖与防渗系统

      • 第十六条 填埋场封场覆盖系统结构由垃圾堆体表面至顶表面顺序

      • 第十七条 对于无场底防渗层的填埋场,宜设置地下水阻隔防护设

    • 第三节 填埋气体导排与处理系统

      • 第十八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对填埋场已有的填埋气体

      • 第十九条 填埋气体回收利用方案应根据填埋场所在地具体情况确

    • 第四节 渗沥液导排与处理系统

      • 第二十条 对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不完善的填埋场,封场时应设置

      • 第二十一条 对于封场前未建渗沥液处理设施而渗沥液又未得到妥

    • 第五节 雨洪水导排系统

      • 第二十二条 填埋场封场雨水导排及防洪系统应在原填埋场雨水导

      • 第二十三条 填埋场封场后应保持雨、洪水及地下水导排系统仍能

    • 第六节 绿化与植被恢复

      • 第二十四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设计应考虑全场的绿化和植被恢

      • 第二十五条 填埋场封场绿化和植被恢复应选择抗逆性强,适宜在

  • 第四章 配套工程

    • 第二十六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

    • 第二十七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场内道路工程应符合《厂矿道

  •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安全

    • 第二十八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污染控制应符合《生活垃圾填

    • 第二十九条 填埋场封场后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第三十条 填埋场封场后应对填埋气体进行定期监测,填埋库区内

    • 第三十一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工业

    • 第三十二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必须设立醒目的安全标牌或标记。

    • 第三十三条 填埋场内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减震措施或

  • 第六章 建筑标准

    • 第三十四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的总体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

    • 第三十五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工程设施应在原填埋场场界范

    • 第三十六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构筑物与建筑物应按工艺要求,

    • 第三十七条 填埋场运行时期有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的,封场

    • 第三十八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在满足

  •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第三十九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

    • 第四十条 填埋库区封场覆盖系统投资估算指标可按照70~16

    • 第四十一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应按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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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规范封场,提高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