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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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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生活垃圾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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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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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和简易填埋场的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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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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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经济发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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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应在各级城乡规划和各类相关专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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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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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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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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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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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应根据该填埋场填埋库区面积、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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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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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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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卫生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设施。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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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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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垃圾堆体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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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实施前应评估垃圾堆体边坡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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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垃圾堆体整治处理后,垃圾堆体顶面坡度与坡向应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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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封场覆盖与防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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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填埋场封场覆盖系统结构由垃圾堆体表面至顶表面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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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于无场底防渗层的填埋场,宜设置地下水阻隔防护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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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填埋气体导排与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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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对填埋场已有的填埋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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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填埋气体回收利用方案应根据填埋场所在地具体情况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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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渗沥液导排与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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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不完善的填埋场,封场时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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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于封场前未建渗沥液处理设施而渗沥液又未得到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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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雨洪水导排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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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填埋场封场雨水导排及防洪系统应在原填埋场雨水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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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填埋场封场后应保持雨、洪水及地下水导排系统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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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绿化与植被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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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设计应考虑全场的绿化和植被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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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填埋场封场绿化和植被恢复应选择抗逆性强,适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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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配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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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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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场内道路工程应符合《厂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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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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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污染控制应符合《生活垃圾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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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填埋场封场后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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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填埋场封场后应对填埋气体进行定期监测,填埋库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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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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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必须设立醒目的安全标牌或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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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填埋场内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减震措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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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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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的总体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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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工程设施应在原填埋场场界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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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构筑物与建筑物应按工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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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填埋场运行时期有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的,封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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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在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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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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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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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填埋库区封场覆盖系统投资估算指标可按照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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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应按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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