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 名词解释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建设统一高效的法院

    •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

    •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的新建、改建与扩建

    • 第四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

    • 第五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应做到选址科学、功能齐全、布局

    • 第六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应根据各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与队

    • 第七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除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

  •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项目构成

    • 第八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规模应根据同期实施的各类法定培

    • 第九条 项目建设等级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按照辖区内各

    • 第十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

    •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     房屋建筑项目由教学用房、办公用

    • 第十二条 场地     场地包括室外器械训练场、室外球类运

    • 第十三条 建筑设备     建筑设备包括安防设备、给排水、

  • 第三章 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

    • 第十四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一般宜建在省会(首府)城市。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选址     一、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地

    • 第十六条 校园规划应当按照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训练区四

    • 第十七条 校园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同功能区

    • 第十八条 校园绿地应与校舍建筑统一规划和建设。

  • 第四章 建设用地指标

    • 第十九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用地包括房屋建筑用地、运动场

    • 第二十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必须科学合理

  • 第五章 建筑面积指标

    • 第二十一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房屋规划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3规

    • 第二十二条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4规定的控制

    • 第二十三条 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5规定的控制

    • 第二十四条 信息网络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6规定的

    • 第二十五条 生活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7规定的控制

    • 第二十六条 训练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8规定的控制

    • 第二十七条 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9规定的控制

    • 第二十八条 以上建筑项目与建筑面积,根据法院培训工作的实际

    •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在保证培训工

  • 第六章 主要建筑标准

    • 第三十条 建筑设计要考虑地域和环境条件,做到节能与环保,体

    • 第三十一条 建筑设备应采用节能低耗环保的系统和产品。

    • 第三十二条 建筑结构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

    • 第三十三条 建筑层高、建筑防火、楼梯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 第三十四条 配套设施     应完善给排水、供冷、供热、强

    • 第三十五条 室内环境     一、室内采光技术指标。室内采

    • 第三十六条 室内装修要求     室内装修应遵循简洁庄重、

    • 第三十七条 校舍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

    • 第三十八条 各类教学用房、办公用房、信息网络用房、生活用房

  • 第七章 管理和运行

    • 第三十九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的管理与运行需设置教学管理机构

    • 第四十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工作人员编制总数主要根据学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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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名词解释

1.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国家法官学院的分支机构,承担本地区法院的全员培训工作及国家法官学院委托的培训任务。

2.国家法官学院专门分院承担高级司法警察等专门业务培训职责的国家法官学院分院。

3.法院全员培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法官培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政工行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及后勤服务人员每年需要参加相关职业培训的制度体系。

4.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 用于小班普通教学的教室。每间普通教室均应配备多媒体设备。

5.阶梯教室 用于合班教学的教室,一般可容纳150~200名学员。

6.双语教室 用于民族语言或外语授课的专门教室,宜采用语音教室布局,配备翻译系统,一般可容纳150~200名学员。

7.研讨室 用于学术研究讨论的专门教室,是实现案例教学培训方式的必备条件。

8.远程教育教室 用于学员参加远程培训的教室,宜配备计算机网络和视频会议网络。

9.大礼堂 用于进行大型会议、开学典礼、结业仪式的场所,应能够同时容纳全体参训学员及相应教职员工。

10.模拟法庭 用于模拟开庭和观摩实际审判的场所,是现场教学方式的主要场所。

11.音像资料编辑室 用于制作音视频课件的场所。

12.图书馆 供全体教职员工及受训学员查询阅览、研究处理图书资料和情报信息的场所。

13.司法警察训练馆 为解决司法警察学员在雨雪天进行体能训练、技能训练以及其他学员雨雪天锻炼需要而设置的专门场馆。

14.校园网信息中心机房 置放校园网信息系统主机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的用房。

15.远程教育机房 用于提供远程教育平台的设备机房。

16.管理室 用于有关学员培训、校园通信、网站、楼宇监控等信息综合管理的用房。

17.通信机房 置放程控机、配线、传输、信号覆盖等设备的用房。

18.音视频设备控制室 本端及远程音视频信息管理工作用房。

19.灾备室 安放灾难备份系统设备和管理工作用房。

20.UPS电源室 安放UPS电源设备的用房。

21.线路接入及管理室 运营商及专网接入设备用房和管理用房。

22.数字电视信息设备及管理室 置放有线电视、数字电视设备和管理工作用房。

23.设备维护室 设备维护、维修工作用房。

24.备品配件室 信息系统备品备件的用房。

25.单身教工宿舍 从事培训教学、行政管理、学员管理工作的单身教职员工的基本生活用房。

26.工勤人员宿舍 从事后勤服务、校园保洁、设备管理等工勤人员的基本生活用房。

27.建筑用地 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28.运动场地 用于司法警察室外技能训练及受训学员课外活动的主要场所。

29.停车场用地 学员和教职员工交通工具的停放场所。

30.绿化用地 为美化校园、净化环境而设置的集中绿化场所。

31.管理人员 从事行政管理、学员管理的正式在编人员。

32.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

33.工勤人员 临时聘用的从事勤杂工作的劳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