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

  •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

  •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

  •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

  •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

  •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

  •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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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