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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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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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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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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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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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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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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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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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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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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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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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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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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县城的主城区和规划区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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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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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灾害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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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国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技术标准以及工业、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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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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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抗震规划与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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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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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乡详细规划编制和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符合抗震防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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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抗震防灾规划要求,依据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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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0.20g以上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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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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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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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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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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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勘察深度要求,划分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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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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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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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进行抗震设计专项论证或者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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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减震、隔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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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减震、隔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对减震、隔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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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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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抗震结构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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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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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广实行限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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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限额以下乡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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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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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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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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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下列既有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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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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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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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因改变使用功能需要提高抗震设防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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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其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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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既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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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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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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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动建设工程减震、隔震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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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抗震加固设计图纸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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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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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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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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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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