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 0.1 为贯彻执行我国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

    • 1. 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矿井监测监控系

    • 1. 0.3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应从我国国情及矿井具体条

    • 1. 0.4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井监测监控设备和系统必须

    • 1. 0.5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的配备,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 2 术 语

    • 2.0.1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mine monitorin

    • 2.0.2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 mine visual mo

    • 2.0.3 干线扩展器 trunk line amplif

    • 2.0.4 全方位球机 omnibearing globe

  • 3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备

    • 3.1 一般规定

      • 3.1.1 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 3.1.2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

      • 3.1.3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或干线

      • 3. 1.4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3.1.5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传输接口至分站之间最大传输距离

      • 3.1.6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用于井下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

      • 3.1. 7 国有重点煤矿应实现矿务局(公司)所属高瓦斯和

    • 3.2 地面中心站装备

      • 3.2.1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配备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

      • 3.2.2 地面中心站显示系统的配备宜符合下列要求:   

      • 3.2.3 地面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应双回路供电,并应配备不

      • 3. 2.4 当地面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与上级联网时,应配备

      • 3.2.5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配备数据存储设备;甲烷、温

      • 3.2.6 地面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应配备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 3. 2.7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或显示终端应配置在矿井

    • 3.3 传输装备

      • 3.3.1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传输系统应配备矿用阻燃电缆或矿

      • 3.3.2 采用分站传输形式的安全监控系统允许接入的分站最

      • 3. 3.3 采用总线传输形式的安全监控系统接入的干线扩展

      • 3.3.4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井下分站或干线扩展器等设备,应

      • 3.3. 5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入井电缆或铠装光缆入井口处

    • 3.4 监控点装备

      • 3. 4.1 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传感器和控制器配备应符合下列

      • 3. 4.2 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传感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

      • 3.4. 3 当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

      • 3.4.4 专用排瓦斯巷传感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3.4. 5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被串掘进

      • 3. 4.6 矿井的掘进工作面传感器和控制器配备应符合下列

      • 3.4. 7 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传感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

      • 3.4.8 采煤机和掘进机必须配备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

      • 3. 4. 9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传感器和控制器配备应符合下

      • 3.4.10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

      • 3.4.11 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处

      • 3.4.12 矿井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时,必须配

      • 3. 4.13 地面瓦斯抽采泵站传感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3.4.14 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必须配备甲

      • 3.4.15 装有带式输送机且兼作回风井的井筒,必须配备甲

      • 3.4.16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应配备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

      • 3.4.17 一翼回风巷和总回风巷测风站,应配备甲烷传感器

      • 3.4.18 采区回风巷、一冀回风巷和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

      • 3. 4.19 矿井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配备甲

      • 3.4.20 矿井地面封闭的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配备甲烷传

      • 3.4.21 矿井地面输煤系统封闭的带式输送机走廊上方,宜

      • 3.4.22 矿井运输系统带式输道机滚筒下风侧,应配备烟雾

      • 3.4.23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配备

      • 3.4.24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应配备

      • 3.4.25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矿井的采区回风巷、一翼

      • 3.4.26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矿井的自燃发火观测站(

      • 3.4.27 兼做进风井的箕斗提升井和兼做进、回风井的装有

      • 3.4.28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宜配备风速传感器。

      • 3.4.29 升降人员和物料或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宜配备风速

      • 3.4.30 风桥宜配备风速传感器。

      • 3.4. 31 主要进风巷、采区进风巷和运输机巷宜配备风速

      • 3.4.32 架线电机车巷道和其他通风人行巷道宜配备风速传

      • 3.4.33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配备风压传感器。

      • 3.4.34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配备开停传感器。

      • 3.4.35 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应配备风

      • 3. 4.36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配备风筒传

      • 3. 4.37 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应

      • 3. 4. 38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氢气积聚处宜配备

      • 3.4.39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点传感器或控制器配备的数

  • 4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装备

    • 4.1 一般规定

      • 4.1.1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采用分站或总线传输形式时,应由

      • 4.1.2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采用工业以太网络传输形式时,应

      • 4.1.3 当生产监控与安全监控合并构成矿井安全生产监控系

    • 4.2 地面中心站装备

      • 4.2.1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配备的主机应双机备份,24h应

      • 4.2.2 地面中心站显示系统设备宜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合用。

      • 4.2. 3 地面中心站生产监控系统应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

      • 4.2.4 采用工业以太网络传输形式的矿井生产监控系统的地

      • 4.2.5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应配备数据存储设备;存储设备容

      • 4.2.6 地面中心站生产监控系统应配备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 4. 2.7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的主机或显示终端宜配置在矿井

    • 4.3 传输装备

      • 4. 3.1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采用分站或总线传输形式的传输

      • 4. 3. 2 采用工业以太网络传输形式的矿井生产监控系统

      • 4. 3.3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井下设备应配备不小于2h本安

      • 4. 3.4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的入井电缆或铠装光缆入井口处

    • 4.4 监控点装备

      • 4. 4.1 采用分站或总线传输形式的矿井生产监控系统或矿

      • 4.4.2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监控点传感器配备的数量宜符合本

      • 4. 4.3 采用工业以太网络传输形式的矿井生产监控系统宜

  • 5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装备

    • 5.1 一般规定

      • 5.1.1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装备的配备应符合矿井的安全生产

      • 5.1.2 监视点较少的矿井可采用模拟视频监控系统,监视点

      • 5.1.3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装备宜由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

      • 5.1.4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装备用于井下的设备应能在下列条

    • 5.2 地面中心站装备

      • 5.2.1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应根据构成方式的不同确定装备的

      • 5.2.2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宜配备网络接口。

      • 5. 2.3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的存储设备每路记录速度不

      • 5. 2. 4 中心站矿井视频监控系统应配备不小于2h在线

      • 5. 2. 5 地面中心站视频监控系统应配备接地装置和防雷

      • 5. 2. 6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的主机或显示终端宜配置在矿

    • 5.3 传输装备

      • 5.3.1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传输距离较短时宜配备视频同轴电

      • 5.3. 2 当矿井视频监控系统配备光缆时,选用单模光缆的

      • 5.3. 3 采用数字视频监控系统装备的矿井,网络接入设备

      • 5.3. 4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的入井铠装光缆入井口处应配备

    • 5.4 视频监控点装备

      • 5.4.1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 5.4. 2 采用数字视频监控系统装备的矿井,前端设备是模

      • 5.4. 3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镜头的配备,宜符合下列

      • 5.4. 4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井下摄像机宜就近供电;井下重

      • 5.4. 5 装设在建筑物顶端或高于附近建筑物的室外摄像机

      • 5.4. 6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应在井下下列地点配备矿用本安

      • 5. 4.7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地面配备的摄像机应符合下列要

      • 5.4.8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点摄像机配备的数量宜符合本

  • 6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装备

    • 6.1 一般规定

      • 6.1.1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装备的配备应符合矿井的

      • 6.1.2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宜由主机、识别卡、位置

      • 6.1.3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应符合下列规

      • 6.1.4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用于井下的设备应在下

    • 6.2 地面中心站装备

      • 6.2.1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配备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

      • 6.2. 2 地面中心站显示系统的配备宜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 6.2.3 地面中心站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双回路供电,并

      • 6.2.4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配备网络接口。

      • 6.2.5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配备存储设备,存储设

      • 6.2.6 地面中心站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配备接地装置和

      • 6.2. 7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主机或显示终端宜配

    • 6.3 传输装备

      • 6.3.1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传输系统应配备矿用阻燃

      • 6.3. 2 采用工业以太网络传输形式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

      • 6.3. 3 入井电缆或铠装光缆的入井口处应配备防雷保护装

    • 6.4 位置监测点装备

      • 6.4. 1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宜将井下需要识别人员

      • 6.4.2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允许接入的位置监测分站

      • 6. 4.3 一般识别区域宜在下列场所配备位置监测分站:

      • 6. 4.4 重点识别区域应在下列场所配备位置监测分站:

      • 6. 4.5 限制进入区域应在下列场所配备位置监测分站:

      • 6. 4.6 井下重点识别区域可配备连续式定位设备。

      • 6. 4.7 在限制区域的入口处,可配备与井下作业人员管理

      • 6. 4.8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配备不可更换电池识别

      • 6. 4.9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配备充电式识别卡时,

      • 6.4.10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配备的识别卡数量,不

      • 6.4.11 砂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井下位置监测分站应配

  • 附录A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点传感器或控制器配备数量

  • 附录B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监控点传感器配备数量

  • 附录C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点摄像机配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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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1 为贯彻执行我国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范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的工程设计,保证矿井监测监控的合理配备,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煤矿管理现代化,制定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