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适用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3.1 石油化学工业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
-
3.2
-
3.3 工艺废水 石油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与物料直
-
3.4 污染雨水 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区域
-
3.5 废水集输系统 用于废水收集、储存、输送设
-
3.6 排水量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
-
3.7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
-
3.8 直接排放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
-
3.9 间接排放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
-
3.10 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 表3列出的废水中的
-
3.11 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
-
3.12 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
-
3.13 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 表6列出的废气中
-
3.14 挥发性有机液体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
-
3.15 真实蒸气压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
-
3.16 泄漏检测值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
-
3.17 工艺加热炉 用燃料燃烧加热管内流动的液
-
3.18 空气氧化反应器 用空气,或空气和氧气(
-
3.19 序批操作 不连续的操作,原料被分批添加
-
3.20 非正常工况 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参数不是
-
3.21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
-
3.22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15 K,压
-
3.23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
-
3.24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
-
3.25 企业边界 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
-
-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4.1 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
-
4.2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
-
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
-
4.4 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
-
4.5 含有铅、镉、砷、镍、汞、铬的废水(参见附录B)应
-
4.6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生产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
-
-
5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5.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5.1.1 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
-
5.1.2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4规定
-
5.1.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
-
5.1.4 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
-
5.1.5 非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
-
-
5.2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
-
5.2.1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
-
5.2.2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的挥发性有机
-
5.2.3 储存真实蒸气压≥5.2 kPa但<27.6
-
5.2.4 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
-
5.2.5 对浮盘的检查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每次检查应
-
-
5.3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
5.3.1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
-
5.3.2 挥发性有机物流经以下设备与管线组件时,应进行
-
5.3.3 泄漏检测周期 根据设备与管线组件的类
-
5.3.4 泄漏的认定 出现以下情况,则认定发生
-
5.3.5 泄漏修复 a)当检测到泄漏时,在可行
-
5.3.6 记录要求 泄漏检测应记录检测时间、检
-
-
5.4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
5.4.1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
-
5.4.2 废水预处理 含苯系物废水,含表1、表
-
5.4.3 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设施 用于集输、
-
5.4.4 挥发性有机液体传输、接驳与分装过程
-
5.4.5 有机废气收集、传输与处理 下列有机废
-
5.4.6 火炬系统 a)采取措施回收排入火炬系
-
5.4.7 采样 对于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
-
5.4.8 检维修 用于输送、储存、处理含挥发性
-
5.4.9 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产生大气污染物
-
-
5.5 厂界及周边污染控制要求
-
5.5.1 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7
-
5.5.2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
-
-
-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
6.1 一般要求
-
6.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
-
6.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
6.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
6.1.4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
-
6.1.5 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若无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
-
-
6.2 水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
6.2.1 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 91、HJ49
-
6.2.2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
-
-
6.3 大气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
6.3.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
-
6.3.2 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应设置编号和
-
6.3.3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9所列的
-
-
-
7 实施与监督
-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
7.2 在任何情况下,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
-
-
附录A
-
附录B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油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