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

  • 前言

  • 1 总则

    • 1.0.1

    •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范围内所有实行成品住宅交房

    • 1.0.3 本标准所称保障性住房,泛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

    • 1.0.4 保障性住房中,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室内装修工程必须

    • 1.0.5 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充分协调、相互衔

    • 1.0.6 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应遵循“整体设计、整体装修、

    • 1.0.7 本标准条文中,未专门指出的“装修”均指“室内装

    • 1.0.8 我市保障性住房的装修设计除应符合标准外,还应符

  • 2 术语

    • 2.0.1

    • 2.0.2 公共租赁住房 public bousing 简

    • 2.0.3 成品住宅 finished resident

    • 2.0.4 套型 dwelling unit 按不同使用面

    • 2.0.5 居室 habitable space 住宅套内

    • 2.0.6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起居室(

    • 2.0.7 室内环境污染 indoor environme

  • 3 基本规定

    • 3.0.1

    • 3.0.2 保障性住房的装修应推广工业化,集约化的方式,宜

    • 3.0.3 保障性住房的所有装修材料和配套设备设施应选用绿

    • 3.0.4 保障性住房的装修工程应进行装修设计,装修设计应

    • 3.0.5 保障性住房的装修设计应根据不同政策,标准进行整

    • 3.0.6 保障性住房的装修设计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

    • 3.0.7 保障性住房的装修设计文件应编制齐全、完整。

    • 3.0.8 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应按照不同套型提供相应的设计

    • 3.0.9 装修施工企业在装修工程完工时,应向保障性住房的

    • 3.0.10 保障性住房应具有包括室内装修、设备使用说明在

    • 3.0.11 保障性住房的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建筑设计中各空间

    • 3.0.12 保障性住房装修完成后的墙体和楼板的隔声性能应

    • 3.0.13 保障性住房的建筑及装修设计应避免套型之间的视

    • 3.0.14 保障性住房的装修设计应执行《住宅建筑模数协调

    • 3.0.15 保障性住房的公共空间和无障碍住宅的套内装修设

    • 3.0.16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室内装饰装修所涉及的相关工艺

  • 4 各功能空间装修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1.1

      • 4.1.2 除本标准4.2.3条规定的部位以外,保障性住房

      • 4.1.3 居室的墙面色彩应清爽、柔和、温馨,宜采用白色或

      • 4.1.4 居室的全部墙面均不宜做有凹凸变化、材质变化的造

      • 4.1.5 居室的地面应选用使用寿命长、耐磨、防滑、抗污染

      • 4.1.6 居室的电源插座数量及位置应充分考虑必要的家用电

      • 4.1.7 厨房、卫生间的地面应选用防滑。耐用、抗污染、易

      • 4.1.8 厨房、卫生间所有墙地面的防水层材料和厚度应符合

    • 4.2 起居室(厅)或兼起居的卧室

      • 4.2.1

      • 4.2.2 没有单独餐厅的廉租房和公租房宜在起居室(厅)或

      • 4.2.3 起居室(厅)或兼起居的卧室的顶面如遇以下情况时

      • 4.2.4 起居室(厅)或兼起居的卧室的墙面不宜采用大面积

      • 4.2.5 公租房宜采用玻化砖或强化木地板作为起居室(厅)

      • 4.2.6 廉租房可采用瓜米石地面或普通地砖作为起居室(厅

      • 4.2.7 公租房的起居室(厅)或兼起居的卧室的墙面与地面

      • 4.2.8 起居室(厅)或兼起居的卧室的电源插座数量及位置

    • 4.3 卧室

      • 4.3.1

      • 4.3.2 卧室设计应保证床、床头柜、衣柜等家具的合理摆放

      • 4.3.3 公租房宜采用玻化砖或强化木地板作为卧室的地面铺

      • 4.3.4 廉租房可采用瓜米石地面或普通地砖作为卧室的地面

      • 4.3.5 卧室的墙面色彩不得选择刺激性强的颜色。

      • 4.3.6 公租房的卧室墙面与地面连接处应设贯通踢脚线,宜

      • 4.3.7 卧室应充分考虑电视机,空调机、台式电脑等家用电

    • 4.4 厨房

      • 4.4.1

      • 4.4.2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操作台,合理布置灶具、抽油烟

      • 4.4.3 厨房内安装或预留燃气热水器位置时,必须满足自然

      • 4.4.4 厨房操作台宜采用一字型或L型布置。安装灶具、洗

      • 4.4.5 公租房的厨房应安装成品吊柜。吊柜的安装位置不应

      • 4.4.6 厨房墙面应铺贴墙砖,公租房墙面墙砖应满贴至吊顶

      • 4.4.7 公租房厨房顶面应做吊顶,宜采用轻钢龙骨、铝合金

      • 4.4.8 厨房的门扇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

      • 4.4.9 厨房装修设计和施工中严禁移燃气立管及燃气表具。

      • 4.4.10 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厨房设施配置均应达到表4.4

    • 4.5 卫生间

      • 4.5.1

      • 4.5.2 卫生间装修设计与设备安装时,洁具间隔尺寸应以洁

      • 4.5.3 卫生间平面布局应为在使用中协助老人、残疾人和儿

      • 4.5.4 卫生间应设置基本的“三大件”洁具;洗面盆、便器

      • 4.5.5 卫生间选用的洁具品种、规格应互相配套,简洁大方

      • 4.5.6 廉租房和公租房的洗面盆宜安装成品立柱盆,便器应

      • 4.5.7 卫生间中,洗面盆和坐便器不应设在淋浴空间中,蹲

      • 4.5.8 保障性住房的卫生间若没有自然通风,应设置集中排

      • 4.5.9 卫生间内宜预留与其他设备有分隔的洗衣机位置,设

      • 4.5.10 卫生间洗面盆上方宜安装面积不小于0.3m2的

      • 4.5.11 卫生间的窗玻璃选用磨砂玻璃时可不安装窗帘轨;

      • 4.5.12 卫生间墙面应铺贴墙砖,公租房墙面墙砖应满贴至

      • 4.5.13 公租房卫生间顶面应做吊顶,宜采用轻钢龙骨、铝

      • 4.5.14 卫生间的门扇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

      • 4.5.15 公租房的卫生间安装坐便器时应设置地漏。地漏位

      • 4.5.16 卫生间与卧室相邻的墙面和淋浴空间周围墙面的防

      • 4.5.17 洗面盆的冷热水接头应安装在洗面盆下方,冷水在

      • 4.5.18 淋浴龙头应安装在水口的同一边,冷水在右、热水

      • 4.5.19 卫生间中应安装普通毛巾杆,安装高度距地面14

      • 4.5.20 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卫生间设施配置均应达到表4.

    • 4.6 走道、储藏空间

      • 4.6.1

      • 4.6.2 走道空间的墙面、地面与顶面所用材科及色彩应与起

      • 4.6.3 每户宜结合建筑设计,充分利用走道上部或尽端、入

      • 4.6.4 利用走道、入户口上部空间做储藏空间时,公租房宜

    • 4.7 阳台

      • 4.7.1

      • 4.7.2 阳台地面应铺砌选用耐磨、易清洗的防滑地砖。

      • 4.7.3 阳台墙面面层材料与主要外端不同时,应选用易清洗

      • 4.7.4 阳台应设置地漏,地漏位置应为地面最低处并与阳台

      • 4.7.5 保障性住房的阳台顶面不应吊顶。

      • 4.7.6 保障性住房的阳台装修设计宜设置衣物晾晒设施。

      • 4.7.7 保障性住房的卫生间中无法放置洗衣机时,应在阳台

    • 4.8 住宅建筑内的户外公共空间

      • 4.8.1

      • 4.8.2 建筑入口大厅、电梯间及公共走道的地面宜采用普通

      • 4.8.3 当建筑入口为架空孔间时,其地面宜采用普通地砖或

    • 4.9 灯具与光源

      • 4.9.1

      • 4.9.2 灯具的选择视具体房间的功能而定,宜采用直接照明

      • 4.9.3 廉租房和公租房的起居室(厅)或兼起居的卧室的照

      • 4.9.4 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卧室照明应在卧室顶面居中安装普

      • 4.9.5 厨房和卫生间的照明均应采用防水防尘型灯具。

      • 4.9.6 住宅室内走道内设有踏步时,应安装普通吸顶灯或筒

      • 4.9.7 阳台顶面应居中安装吸顶灯。

      • 4.9.8 住宅建筑内的所有户外公共空间照明均应安装普通吸

      • 4.9.9 应根据不同的使用场所合理选择照明光源,在满足照

  • 5 套内装修配置及选用材料

    • 5.0.1

    • 5.0.2 新建公租房的室内装饰装修配置及选用材料至少应达

    • 5.0.3 有条件时,公租房可按表5.0.1中“Ⅲ级标准”

    • 5.0.4 除廉租房、公租房外的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套内装饰

  • 6 电气设施配置

    • 6.0.1

    • 6.0.2 保障性住房应集中设置布线箱,对有线电视、通信、

    • 6.0.3 用电指标按每套4.0KW统一设置。

    • 6.0.4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

    • 6.0.5 套内各房间内电源插座应与照明分路设置,空调插座

    • 6.0.6 套内各房间开关的设计、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电源

    • 6.0.7 电源插座应暗装,一般电源插座底边距地面高度30

    • 6.0.8 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他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

    • 6.0.9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

    • 6.0.10 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等电位联结。

    • 6.0.11 有线电视、电话通信、网络的线路及插座应安装到

    • 6.0.12 高层住宅建筑宜设置门禁对讲系统。

    • 6.0.13 套内电气设施配置要求见表6.0.13。

  • 7 装修防火设计

    • 7.0.1

    • 7.0.2 保障性住房的装修设计不得减少或改变建筑设计中消

    • 7.0.3 保障性住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

    • 7.0.4 木质装饰装修材料的非装饰面至少涂刷两遍防火涂料

    • 7.0.5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

    • 7.0.6 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

    • 7.0.7 保障性住房装修中的所有导线均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

  • 8 室内环境质量控制

    • 8.0.1

    • 8.0.2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中应严格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

    • 8.0.3 保障性住房装饰装修竣工后,其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

    • 8.0.4 保障性住房装饰装修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符合本标

    • 8.0.5 保障性住房装饰装修设计宜采用浅色及高反射系数的

    • 8.0.6 保障性住房的装修中应避免形成通风死角,不应破坏

  • 9 装修设计图纸深度要求

    • 9.0

      • 9.0.1

      • 9.0.2 在设计中应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的

      • 9.0.3 本标准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对于

      • 9.0.4 保障性住房的装修设计方案图应能反应装修设计思路

    • 9.1 装修方案设计图

      • 9.1.1

      • 9.1.2 天花平面图:注明天花内灯具位置布置尺寸,天花变

      • 9.1.3 主要剖面图:要按建筑层高绘制剖面图,注明所剖部

      • 9.1.4 主要立面图 : 图中注明所设计内容、形式及主要

      • 9.1.5 主要部位效果图:保障性住房的装修设计单位可根据

      • 9.1.6 设计说明:应详细说明方案设计的基本思路、设计内

      • 9.1.7 提供材料样品和设计成果: 1 应依据方案及效果

    • 9.2 装修工设计图

      • 9.2.1

      • 9.2.2 平面图具体要求如下: 1 应注明地面饰面材料,

      • 9.2.3 天花图具体要求如下: 1 应表明天花布置形式、

      • 9.2.4 剖面图具体要求如下: 1 应标明室内建筑标高,

      • 9.2.5 立面图:应标明立面图上设计物件与地面或天花的尺

      • 9.2.6 厨房、卫生间具体要求如下: 1 卫生洁具的布置

      • 9.2.7 水、暖、电等各专业施工设计图的图纸内容于深度应

      • 9.2.8 应提的材料样品和设计文件: 1 应依据施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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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重庆市《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
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0]21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备案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756-2010。其中,同意将第1.0.4、3.0.3、3.0.11、4.4.3、4.4.9、4.5.8、5.0.1、5.0.2、7.0.2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11]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
    现批准《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50-111-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1.0.4、3.0.3、3.0.11、4.4.3、4.4.9、4.5.8、5.0.1、5.0.2、7.0.2条为强制性条文,并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与备案(备案号为:J11756-2010),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大学负责解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