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

    •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

    •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

    •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 第二章 建筑许可

    •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

      •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

      •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

      •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

    • 第二节 从业资格

      •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

      •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

      •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

  •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

      •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

    • 第二节 发包

      •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

      •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

      •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

      •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

      •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

      •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

    • 第三节 承包

      •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

      •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

      •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

  •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

    •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

    •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

    •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

    •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

  •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

    •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

    •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

    •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

    •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

    •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

    •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

    •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

    •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

    •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

  •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

    •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

    •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

    •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

    •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

    •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

    •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

    •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

    •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

    •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

    •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

    •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

    •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

    •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

    •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

    •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

    •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

    •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

    •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

    •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

    •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

    •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

    •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

    •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

    •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

  • 第八章 附则

    •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

    • 第八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

    •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

    • 第八十四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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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