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1.0.1条 为保证疗养院建筑设计的质量,使疗养院建筑符

    •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综合性慢性疾病疗养院及专科疾病

    • 第1.0.3条 疗养院建筑设计除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还

  •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 第一节 基地选择

      • 第2.1.1条 疗养院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疗养区综

      • 第2.1.2条 疗养院宜设在气候适宜,风景优美,具有利用某

      • 第2.1.3条 基地位置应是交通方便,环境幽静,日光充足,

      • 第2.1.4条 基地应为总平面布置中的功能分区、主要出入口

    •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 第2.2.1条 疗养院由疗养、理疗、医技用房,以及文体活动

      • 第2.2.2条 总平面设计应充分注意基地原有地貌,地物、园

      • 第2.2.3条 疗养院的疗养用房与理疗用房、营养食堂若分开

      • 第2.2.4条 疗养用房主要朝向的间距,除应符合当地日照要

      • 第2.2.5条 疗养院绿化设计应结合当地条件和使用功能的要

      • 第2.2.6条 疗养院可根据需要和地形条件,设置室外体育活

      • 第2.2.7条 职工生活用房不应建在疗养院内,若建在同一基

      • 第2.2.8条 当疗养院设在疗养区内,应充分利用该疗养区已

  • 第三章 建筑设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3.1.1条 疗养院的建筑布局应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

      • 第3.1.2条 疗养院建筑不宜超过四层,若超过四层应设置电

      • 第3.1.3条 疗养室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0m。

      • 第3.1.4条 主要用房应直接天然采光,其采光窗洞口面积与

      • 第3.1.5条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足

      • 第3.1.6条 疗养、理疗、医技用房及营养食堂的外门、外窗

      • 第3.1.7条 疗养院主要用房的楼地面除有专门要求外,其面

    • 第二节 疗养用房

      • 第3.2.1条 疗养用房按病种及规模分成若干个互不干扰的护

      • 第3.2.2条 每护理单元的床位数,可根据疗养院的性质、医

      • 第3.2.3条 疗养室宜面临风景点或绿化庭园,并保证大部分

      • 第3.2.4条 疗养室每间床位数一般为2~3床,最多不应超

      • 第3.2.5条 疗养室如护理需要,床位两侧应留有间距;当为

      • 第3.2.6条 疗养室附设卫生间时,卫生间的门宜向外开启,

      • 第3.2.7条 疗养室应设每人可分隔使用的壁橱,橱净深不宜

      • 第3.2.8条 疗养室宜设阳台,其净深不宜小于1.50m。

      • 第3.2.9条 疗养室的门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设观察

      • 第3.2.10条 医护用房 一、护士站位置应设在护理单元的

      • 第3.2.11条 公共设施 一、每一护理单元应设疗养员活动

    • 第三节 理疗用房

      • 第3.3.1条 理疗部分一般由电疗、光疗、水疗、体疗、蜡疗

      • 第3.3.2条 电疗室 一、高频、超高频、静电、电睡眠及四

      • 第3.3.3条 光疗室 一、紫外线治疗宜单独设室,并应有通

      • 第3.3.4条 水疗室 一、水疗室由等候空间、医护办公室、

      • 第3.3.5条 体疗室 一、体疗室视需要可附设诊察室,气功

      • 第3.3.6条 蜡疗室 一、蜡疗室由治疗、贮蜡、熔蜡、制蜡

      • 第3.3.7条 泥疗室 一、泥疗室由治疗、贮泥、泥搅拌、泥

      • 第3.3.8条 针灸室与按摩室两平行治疗床的间距不应小于0

    • 第四节 医技用房

      • 第3.4.1条 放射科用房 一、放射科用房由透视、摄片、暗

      • 第3.4.2条 检验科用房 一、检验用房包括临床、生化、洗

      • 第3.4.3条 功能检查用房 一、功能检查包括心功能检查、

      • 第3.4.4条 药剂用房 一、中药房由配方、贮药、整理加工

      • 第3.4.5条 供应室 一、供应室由接收、洗涤、敷料制作、

    • 第五节 营养食堂和洗衣房

      • 第3.5.1条 营养食堂 一、营养食堂可根据疗养院规模及疗

      • 第3.5.2条 洗衣房 一、洗衣房由接收、分类、洗涤、烘干

    • 第六节 防火和疏散

      • 第3.6.1条 疗养院建筑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现行的建筑设

      • 第3.6.2条 疗养院建筑物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若耐

      • 第3.6.3条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不应少于

      • 第3.6.4条 建筑物内人流使用集中的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

      • 第3.6.5条 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

  • 第四章 建筑设备

    • 第一节 给水排水

      • 第4.1.1条 疗养院应有给水排水系统,并应有热水供应系统。

      • 第4.1.2条 蜡疗室盆蜡制作,若采用热水熔蜡时,水温不应

      • 第4.1.3条 泥疗室淋浴间应有热水供应。冲洗泥浆应先排至

      • 第4.1.4条 水疗室矿泉水温应为35~42℃。当水温过高

      • 第4.1.5条 基地内应有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净化方法则应

    • 第二节 采暖通风

      • 第4.2.1条 采暖区的疗养院应有热水采暖系统。

      • 第4.2.2条 疗养院各种用房的室内采暖设计温度应符合表4

      • 第4.2.3条 一般用房、走廊和楼梯间等应采取自然通风。

      • 第4.2.4条 疗养院下列用房应设有机械排风装置,其换气次

    • 第三节 电气

      • 第4.3.1条 疗养室应使用光线均匀、减少眩光的照明灯具,

      • 第4.3.2条 疗养院的人工照明光源一般采用白炽灯或荧光灯

      • 第4.3.3条 疗养室和护理单元走道除一般照明外,宜设置照

      • 第4.3.4条 根据需要护理单元可设置呼叫信号。

      • 第4.3.5条 放射科用房,功能检查室,理疗科用房等应在入

      • 第4.3.6条 透视摄片室的门口应装置红色指示灯,其开关应

      • 第4.3.7条 X线机的电源电阻值(包括供电线路电阻)和其

      • 第4.3.8条 X线机部件之铁皮、操作台、高压电缆金属保护

      • 第4.3.9条 在离静电治疗机3.0m以内不应设置任何金属

      • 第4.3.10条 心电图和脑电图设备应设单独接地装置,其接

      • 第4.3.11条 非医用电气设备的零线不应与医用电气设备的

      • 第4.3.12条 凡是带有金属外壳的移动式医用电气设备应设

      • 第4.3.13条 疗养楼根据楼房结构和周围环境宜设电视共用

      • 第4.3.14条 水疗室电气设备选型及线路敷设应有防水、防

  • 附录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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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条 为保证疗养院建筑设计的质量,使疗养院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和环境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