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 1 总则

    • 1.1

    • 1.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中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

    • 1.3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 1.4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 1.4.1 A类火灾:指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如木、棉、麻、纸

      • 1.4.2 B类火灾:指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火灾。如汽油、柴油

      • 1.4.3 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火灾。如液化气、天然气及乙

      • 1.4.4 带电设备火灾:借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如变电站、

    • 1.5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 1.5.1在无空气参与反应的条件下,仍能发生氧化反应的化学

      • 1.5.2活泼金属及氢化物的火灾。如钾、钠、镁、铁、铀、钚

    • 1.6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标准的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与符号

    • 3.1 术语

      • 3.1.1

      • 3.1.2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装有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容器

      • 3.1.3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 将灭火装置和火灾自动报警

    • 3.2 符号

      • 3.2.1

      • 3.2.2物理参数符号

  • 4 系统的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1.1

      • 4.1.2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4

      • 4.1.3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到规定:

      • 4.1.4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周围的温度应符合超细干粉无管网灭

      • 4.1.5灭火系统的启动温度应按防护区的环境情况而定。喷头

    • 4.2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 4.2.1

      • 4.2.2 一般防护区,灭火剂全淹没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最小灭

      • 4.2.3灭火剂用量M应按式(1)计算: 式中:

      • 4. 2.4灭火剂剩余量 按式(2)计算。 式中:

      • 4.2.5灭火剂设计灭火用量m按式(3)计算。 式中:

      • 4.2.6灭火剂量确定后,参照附录C的规定,选取适宜规格的

      • 4.2.7防护区内灭火系统中的灭火装置应均衡布置,且在接到

    • 4.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

      • 4.3.1

      • 4.3.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中灭火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5 系统的操作与控制

    • 5.1

    • 5.2 当采用火灾探测器时,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收到两个

    • 5.3手动控制应设在防护区外或保护对象附近便于操作的地方,

  • 6 系统的安装施工

    • 6.1 一般规定

      • 6.1.1

      • 6.1.2灭火系统的安装施工,应按技术文件进行。

      • 6.1.3安装施工中,参照附录E规定的内容做施工记录。

    • 6.2 系统组件检查

      • 6.2.1

      • 6.2.2安装施工前必须检查灭火系统中灭火剂贮罐或贮气瓶内

    • 6.3 安装施工要求

      • 6.3.1

      • 6.3.2灭火系统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

  • 7 系统的调试

    • 7.1 一般规定

      • 7.1.1

      • 7.1.2调试前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及调试必需的其它资料,

      • 7.1.3调试负责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参加调试的人员应

      • 7.1.4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检查系统组件的型号、规格、数量

      • 7.1.5调试后参照附录F规定的内容提出调试报告。调试报告

    • 7.2 调试

      • 7.2.1

      • 7.2.2灭火装置的检查 对灭火系统中灭火装置逐具按本标准

      • 7.2.3灭火系统功能调试 7.2.3.1 调试前先检查如

      • 7.2.4各项功能调试合格后,灭火系统应按下列规定复位:

  • 8 系统的验收

    • 8.1 一般规定

      • 8.1.1

      • 8.1.2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a、经

      • 8.1.3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a、防护区; b、灭火

      • 8.1.4竣工验收完成后,参照附录G的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 8.1.5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8.2 防护区验收

      • 8.2.1

      • 8.2.2防护区出入口处应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释放标志门灯。

      • 8.2.3防护区应有能在灭火系统延时启动时间范围内,使人员

      • 8.2.4灭火系统应能在防护区入口处或保护对象附近进行手动

      • 8.2.5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

    • 8.3 灭火装置验收

      • 8.3.1

      • 8.3.2灭火装置的外观质量应符合本标准6.2.1的规定,

      • 8.3.3灭火装置的灭火剂贮罐或贮气瓶内的充装压力应符合本

    • 8.4 控制系统验收

      • 8.4.1

      • 8.4.2灭大系统的功能验收应按本标准7.2.3的规定进行。

  • 9 系统的维护管理

    • 9.1

    • 9.2灭火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a、本标准

    • 9.3每月至少应对灭火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

    • 9.4每年至少应对灭火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和要求

    • 9.5灭火系统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a、贮罐、贮气瓶内的

  • 附录A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 附录B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型号规格简要说明

    • B.1 悬挂式全淹没自动灭火装置的型号规格

    • B.2悬挂式局部应用自动灭火装置的型号规格

    • B.3 柜式灭火装置的型号规格

  • 附录C 超细干粉全淹没自动灭火装置性能

  • 附录D 超细干粉局部应用自动灭火装置性能

  • 附录E 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安装施工记录表

  • 附录F 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安装调试报告

  • 附录G 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安装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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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的第1章、第4章、第6章的6.3条、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共分九章和七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符号、系统的设计、系统的操作与控制、系统的安装施工、系统的调试、系统的验收、系统的维护管理。
    本标准在编写内容和表达方式上按建标[1996]626号《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及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进行。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湖北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标准化协会消防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公安厅消防局、武汉绿色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金文、谢涛、王海燕、陈祖根、秦玉旺。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