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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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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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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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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中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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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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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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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A类火灾:指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如木、棉、麻、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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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B类火灾:指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火灾。如汽油、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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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火灾。如液化气、天然气及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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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带电设备火灾:借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如变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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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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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在无空气参与反应的条件下,仍能发生氧化反应的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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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活泼金属及氢化物的火灾。如钾、钠、镁、铁、铀、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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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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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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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与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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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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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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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装有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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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 将灭火装置和火灾自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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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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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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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物理参数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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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系统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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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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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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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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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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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周围的温度应符合超细干粉无管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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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灭火系统的启动温度应按防护区的环境情况而定。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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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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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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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一般防护区,灭火剂全淹没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最小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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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灭火剂用量M应按式(1)计算: 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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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4灭火剂剩余量 按式(2)计算。 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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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灭火剂设计灭火用量m按式(3)计算。 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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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灭火剂量确定后,参照附录C的规定,选取适宜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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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防护区内灭火系统中的灭火装置应均衡布置,且在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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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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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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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中灭火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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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系统的操作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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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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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当采用火灾探测器时,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收到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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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手动控制应设在防护区外或保护对象附近便于操作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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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系统的安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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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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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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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灭火系统的安装施工,应按技术文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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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安装施工中,参照附录E规定的内容做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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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系统组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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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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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安装施工前必须检查灭火系统中灭火剂贮罐或贮气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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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安装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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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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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灭火系统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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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系统的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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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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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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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调试前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及调试必需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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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调试负责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参加调试的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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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检查系统组件的型号、规格、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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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调试后参照附录F规定的内容提出调试报告。调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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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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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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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灭火装置的检查 对灭火系统中灭火装置逐具按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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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灭火系统功能调试 7.2.3.1 调试前先检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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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各项功能调试合格后,灭火系统应按下列规定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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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系统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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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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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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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a、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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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a、防护区; b、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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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竣工验收完成后,参照附录G的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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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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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防护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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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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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防护区出入口处应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释放标志门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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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防护区应有能在灭火系统延时启动时间范围内,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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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灭火系统应能在防护区入口处或保护对象附近进行手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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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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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灭火装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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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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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灭火装置的外观质量应符合本标准6.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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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灭火装置的灭火剂贮罐或贮气瓶内的充装压力应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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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控制系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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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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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灭大系统的功能验收应按本标准7.2.3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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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系统的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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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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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灭火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a、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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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每月至少应对灭火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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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每年至少应对灭火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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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灭火系统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a、贮罐、贮气瓶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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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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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型号规格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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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悬挂式全淹没自动灭火装置的型号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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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悬挂式局部应用自动灭火装置的型号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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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柜式灭火装置的型号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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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超细干粉全淹没自动灭火装置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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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超细干粉局部应用自动灭火装置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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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安装施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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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 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安装调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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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G 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安装竣工验收报告
前言
本标准的第1章、第4章、第6章的6.3条、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共分九章和七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符号、系统的设计、系统的操作与控制、系统的安装施工、系统的调试、系统的验收、系统的维护管理。
本标准在编写内容和表达方式上按建标[1996]626号《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及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进行。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湖北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标准化协会消防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公安厅消防局、武汉绿色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金文、谢涛、王海燕、陈祖根、秦玉旺。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