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了在水煤浆工程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 1.0.2 本规范适用范围如下:     1 制浆规模0.

    • 1.0.3 水煤浆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

  • 2 基本规定

    • 2.0.1 水煤浆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节约能源

    • 2.0.2 水煤浆工程设计应符合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发展要求,

    • 2.0.3 水煤浆厂建设类型可分为坑口型水煤浆厂、区域型水

    • 2.0.4 水煤浆厂工程设计应合理选择制浆的煤源与煤质;水

    • 2.0.5 水煤浆试验方法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水煤浆试验方

    • 2.0.6 水煤浆工程工作制度应根据建厂类型、工艺特点、用

    • 2.0.7 与水煤浆应用工程配套的大型水煤浆厂的产品运输宜

    • 2.0.8 水煤浆工程设计应采用经实践证明成熟、可靠和先进

    • 2.0.9 水煤浆工程各环节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应与建

    • 2.0.10 大型水煤浆工程宜设置机电设备维修间、材料库等

    • 2.0.11 水煤浆工程必须实现生产用水的闭路循环。

    • 2.0.12 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工业卫生、消防、节能设施

    • 2.0.13 水煤浆燃烧应用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

  • 3 厂址选择

    • 3.0.1 水煤浆工程厂址选择,应结合地区及企业的建设规划

    • 3.0.2 水煤浆工程厂址位置应处在地质构造相对稳定的地段

    • 3.0.3 建设单位另行委托设计的铁路专用线、厂外公路、港

    • 3.0.4 水煤浆应用工程厂址位置,应结合灰渣量和综合利用

    • 3.0.5 确定水煤浆工程厂址时,应取得有关管理部门同意或

  • 4 原料煤系统

    • 4.1 一般规定

      • 4.1.1 原料煤系统工作制度,应与原料煤卸载、储存、筛分

      • 4.1.2 原料煤系统单路、双路设置,应符合工程建设所在行

      • 4.1.3 原料煤系统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输送方式。碎煤机前的

      • 4.1.4 破碎、制浆工艺流程的确定应符合多碎少磨的原则,

    • 4.2 卸煤、储煤设施

      • 4.2.1 原料煤卸载宜采用机械卸煤方式。卸煤机械应根据来

      • 4.2.2 经铁路来煤时,允许卸车时间及一次进厂的车辆数量

      • 4.2.3 经水路来煤时,卸煤机械的总额定能力,应按泊位的

      • 4.2.4 采用汽车来煤时,宜采用自卸方式。运煤车辆和运输

      • 4.2.5 储煤设施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

      • 4.2.6 原料煤的存储方式,应根据原料煤的类别及建厂区域

      • 4.2.7 当制浆用煤的煤种、煤质波动较大或采用配煤制浆时

      • 4.2.8 储煤场堆取设备能力和台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4.2.9 采用筒仓储煤时,应采取防堵、防黏附措施。当储存

      • 4.2.10 储煤场受煤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4.3 原料煤筛分、破碎及输送

      • 4.3.1 原料煤筛分、破碎工艺流程和设施,应根据来料性质

      • 4.3.2 筛分、破碎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 4.3.3 原料煤系统在破碎机前应设置除杂设施。

      • 4.3.4 筛分、破碎车间及转载站、煤仓上部应设检修起吊设

      • 4.3.5 原料煤输送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

      • 4.3.6 原料煤系统应有满足环保及工业卫生要求的煤尘及煤

      • 4.3.7 原料煤系统可根据设备配置和运行要求设置推煤机库

  • 5 制浆系统

    • 5.1 一般规定

      • 5.1.1 制浆原料煤选择,应在煤源调查和煤质资料收集分析

      • 5.1.2 需要配煤才能满足用户对水煤浆产品质量要求时,应

      • 5.1.3 与选煤厂配套建设的水煤浆厂,宜采用末精煤或浮选

      • 5.1.4 制浆工艺选择,应遵循“可靠、先进、适用、经济”

      • 5.1.5 制浆用添加剂类别及品种的选择,应根据煤质、产品

      • 5.1.6 制浆原料煤的成浆性报告应由具备承接水煤浆试验研

    • 5.2 制浆工艺及设备

      • 5.2.1 制浆工艺选择,应以制浆原料煤的成浆性试验结果为

      • 5.2.2 制浆工艺设备选型应符合可靠、适用、节能、易于维

      • 5.2.3 制浆设备处理能力,应结合设备生产厂家资料、制浆

      • 5.2.4 添加剂添加量、添加方式和添加位置,应根据成浆性

      • 5.2.5 水煤浆产品稳定期,应结合用户使用要求以及运输方

      • 5.2.6 制浆工艺流程应设置废水、废浆的处理和回收复用措

    • 5.3 制浆系统及布置

      • 5.3.1 制浆系统布置应做到工艺流程顺畅,设备布局紧凑,

      • 5.3.2 磨机前的缓冲仓设置在制浆车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5.3.3 磨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台磨

      • 5.3.4 磨机排料端缓冲池(桶)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5.3.5 滤浆设备选型和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和水煤浆品质

      • 5.3.6 稳定性处理设施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5.3.7 均质熟化设备宜结合原料煤与添加剂的溶解特性,均

      • 5.3.8 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

      • 5.3.9 与磨机配套的润滑油站应靠近磨机布置,确保油路畅

      • 5.3.10 制浆车间内应设置检修起吊设施与检修场地,设备

    • 5.4 添加剂配供系统

      • 5.4.1 添加剂配置方式和添加方法应根据来料种类和性状,

      • 5.4.2 添加剂原药储存量应大于水煤浆厂额定生产量时7d

      • 5.4.3 添加剂稀释搅拌装置的容积和药剂泵的输送能力,应

      • 5.4.4 成品添加剂溶液储存桶(池)的容积,不应少于水煤

      • 5.4.5 添加剂溶液定量添加装置应根据生产规模、自动化程

      • 5.4.6 添加剂卸载、储存、调配、输送和定量添加应选用与

    • 5.5 辅助设施

      • 5.5.1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设备、管道、阀门等,应采用耐腐

      • 5.5.2 预防水煤浆沉淀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5.5.3 水煤浆生产和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浆和废水不得直接

      • 5.5.4 制浆车间、输浆泵房和供浆泵房应设废水桶(罐)或

      • 5.5.5 设备、管道及其附件以及支吊架、平台扶梯外表面,

  • 6 水煤浆储存与运输

    • 6.1 水煤浆储存

      • 6.1.1 储浆罐结构型式及容量,应根据地理位置、地质条件

      • 6.1.2 储浆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坑口型

      • 6.1.3 水煤浆工程储浆罐数量不应少于2座。

      • 6.1.4 储浆设施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

      • 6.1.5 水煤浆的装车、装船可采用单点装,也可采用多点装

      • 6.1.6 水煤浆的装车、装船系统应设置计量装置和清洗、清

    • 6.2 水煤浆运输

      • 6.2.1 水煤浆产品运输方式,应根据水煤浆工程的设计生产

      • 6.2.2 条件具备时,水煤浆运输宜采用长距离管道输送方式

      • 6.2.3 水煤浆储存、运输使用的罐体、箱体、管道和设备装

  • 7 计量与质量检测

    • 7.0.1 水煤浆工程应配置完备的计量与质量检测设施。改扩

    • 7.0.2 水煤浆工程应设化验室和煤样室。当水煤浆厂与水煤

    • 7.0.3 水煤浆工程应配置水煤浆取样器具,并应根据现行国

    • 7.0.4 化验室应配置检测下列项目的仪器:     1

    • 7.0.5 煤样室可配备煤样的计量、破碎、筛分检测、制浆试

    • 7.0.6 化验室和煤样室应避开振动和强噪声场所。

    • 7.0.7 化验室和煤样室应根据地区气候条件,设置供暖、通

  • 8 水煤浆供应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1.1 新建的水煤浆供应系统,应按发电、供热或气化工程

      • 8.1.2 因改建新增的水煤浆供应系统,应与原有供应系统相

      • 8.1.3 当发电、供热或气化工程包括水煤浆生产系统,并在

    • 8.2 卸浆、输浆

      • 8.2.1 卸浆设施设计应符合铁路、公路、水路运输、管道输

      • 8.2.2 卸浆方式及设备选择,应根据水煤浆特性、来浆的运

      • 8.2.3 输浆泵房宜靠近储浆罐区,有条件时可与卸浆泵房、

      • 8.2.4 输浆泵数量应根据全厂最大用浆量合理确定,并应设

      • 8.2.5 车间及厂区输浆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8.2.6 对邻近浆源的用户,宜考虑管道输送水煤浆,并宜采

    • 8.3 炉前供浆

      • 8.3.1 炉前供浆系统应靠近锅炉房或气化装置布置。条件允

      • 8.3.2 供浆系统工艺设计及设备选型,应根据水煤浆品质、

      • 8.3.3 供浆泵房至炉前应设环形且可回流的管道,并宜架空

      • 8.3.4 各台锅炉的炉前供浆管道应采用母管制。炉前供浆管

      • 8.3.5 炉前的水煤浆管道、雾化蒸汽(雾化空气)管道、冲

      • 8.3.6 供浆系统管道应设吹扫、冲洗装置。

      • 8.3.7 炉前水煤浆加热设施可根据环境条件设置。

  • 9 水煤浆燃烧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1.1 水煤浆锅炉在不投油时的最低稳燃负荷等指标,应满

      • 9.1.2 锅炉点火启动与低负荷助燃用燃料应有可靠的来源。

      • 9.1.3 水煤浆锅炉的水汽质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

      • 9.1.4 烟气排放净化处理应采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环保

    • 9.2 锅炉设备

      • 9.2.1 锅炉选择应适应水煤浆特性参数及负荷允许变化范围

      • 9.2.2 电站锅炉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

      • 9.2.3 工业锅炉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

      • 9.2.4 原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改为燃水煤浆锅炉时应符合

    • 9.3 燃烧系统设备

      • 9.3.1 220t/h以下锅炉的送风机、引风机设备选择应

      • 9.3.2 220t/h及以上锅炉的送风机、引风机设备选择

      • 9.3.3 水煤浆锅炉宜采用低氮燃烧装置。

      • 9.3.4 原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改造为水煤浆锅炉时,锅炉

      • 9.3.5 锅炉烟尘排放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的现行环

      • 9.3.6 除灰系统应根据灰量、灰的特性、输送距离、除尘器

      • 9.3.7 锅炉燃用水煤浆宜采用机械除渣系统,其最大出力不

      • 9.3.8 烟囱型式、高度和烟气出口直径,应根据接入同一座

    • 9.4 点火启动、助燃及水煤浆雾化

      • 9.4.1 锅炉点火启动用燃料,应根据锅炉容量、台数、燃料

      • 9.4.2 点火启动及助燃用燃料的系统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 9.4.3 锅炉点火启动及助燃用油可采用公路、铁路或水路运

      • 9.4.4 点火启动及助燃油系统卸油泵,应根据油质特性、输

      • 9.4.5 点火启动和助燃油油罐的个数和容量,应根据单台锅

      • 9.4.6 点火启动油系统供油泵型式、出力和台数应符合下列

      • 9.4.7 输油泵房宜靠近油库区,供油泵房内应设置通风、起

      • 9.4.8 锅炉房的供油、回油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9.4.9 对黏度大、易凝结的燃油,其卸油、储油及供油系统

      • 9.4.10 燃油系统中应设污油、污水收集及有关的含油污水

      • 9.4.11 油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

      • 9.4.12 水煤浆雾化系统应单独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9.5 锅炉房布置

      • 9.5.1 锅炉房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要求和水煤浆锅炉设备特

      • 9.5.2 锅炉房柱距和跨度宜根据锅炉容量、型式和布置方式

      • 9.5.3 锅炉房内管道阀门、挡板及其执行机构的布置,应方

      • 9.5.4 在锅炉房运转层靠近锅炉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水煤浆

      • 9.5.5 炉内加药、给水加药和汽水取样装置,应设在锅炉房

      • 9.5.6 锅炉房内的地下沟道、地坑、电缆隧道应有防排水设

      • 9.5.7 机炉电控制室宜集中布置。控制室应设置2个出入口

      • 9.5.8 锅炉房布置及检修起吊设施的设置还应符合现行国家

  • 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

    • 10.1 一般规定

      • 10.1.1 厂区布置应根据工程规模、生产工艺、交通运输、

      • 10.1.2 总平面布置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并

      • 10.1.3 工业场地的总平面布置,应减少水煤浆生产和使用

    • 10.2 总平面布置

      • 10.2.1 厂区大型建(构)筑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置应布

      • 10.2.2 建筑物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

      • 10.2.3 制浆车间、锅炉房等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应符合下列

      • 10.2.4 原料煤准备系统建(构)筑物布置应满足生产工艺

      • 10.2.5 储浆、输浆设施的布置宜靠近制浆车间;水煤浆外

      • 10.2.6 储存添加剂的库房或储罐的位置应临近制浆车间;

      • 10.2.7 炉前供浆泵房应靠近锅炉房或与锅炉房合并布置;

      • 10.2.8 废水处理站宜布置在地势较低和各条管路汇集、布

      • 10.2.9 点火油泵房和油罐应与其他生产辅助及附属建筑物

      • 10.2.10 除灰、渣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2.11 厂区对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做到人流和

      • 10.2.12 厂区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0.2.13 厂区竖向布置应根据生产要求、工程地质、水文

      • 10.2.14 厂区场地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地下

      • 10.2.15 厂区内的主要管线、管架和管沟应按规划容量统

      • 10.2.16 管线敷设方式应根据所输送的介质,厂区地形与

    • 10.3 地面运输

      • 10.3.1 制浆原料煤、水煤浆产品及灰渣运输方式,应通过

      • 10.3.2 在外部条件具备时,制浆原料煤的运输宜采用铁路

      • 10.3.3 场外交通运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1 电 气

    • 11.1 供电系统

      • 11.1.1 水煤浆工程的电力负荷等级应符合表11.1.1

      • 11.1.2 水煤浆工程的供电系统,应以所在地区电力系统现

      • 11.1.3 用户型水煤浆厂的供电系统,应与主体工程相协调

      • 11.1.4 对水煤浆工程的专用变电站,宜采用厂、变合一的

      • 11.1.5 水煤浆工程的高压配电电压宜采用6kV或10k

    • 11.2 配电系统和负荷计算

      • 11.2.1 电气主接线设计应根据供电系统的设计要求,结合

      • 11.2.2 高压电气主接线电源当采用双回路供电时,宜采用

      • 11.2.3 35kV及以下用户变电站宜设置站(所)变压器

      • 11.2.4 低压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1.2.5 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电设

    • 11.3 主要电气设备

      • 11.3.1 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

      • 11.3.2 主变压器的容量应根据总计算负荷以及机组启动、

      • 11.3.3 破碎机、磨机等设备的高压电动机宜采用真空断路

      • 11.3.4 导体和电器选择及校验,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 11.4 无功功率补偿

      • 11.4.1 无功功率补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

      • 11.4.2 谐波水平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

    • 11.5 机组启动

    • 11.6 主要设备布置及电缆敷设

      • 11.6.1 电气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布

      • 11.6.2 水煤浆工程电缆选择及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11.7 照 明

      • 11.7.1 水煤浆工程应设置正常照明、应急照明装置。

      • 11.7.2 正常照明电源应由380/220V中性点直接接

      • 11.7.3 在正常照明消失仍需工作的场所和运行人员来往的

      • 11.7.4 照明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

    • 11.8 过电压保护、防雷及接地

      • 11.8.1 水煤浆工程的过电压保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

      • 11.8.2 生产、办公等辅助、附属建(构)筑物和储浆罐的

      • 11.8.3 水煤浆工程交流接地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 11.9 通 信

      • 11.9.1 水煤浆工程应设置生产调度通信和行政通信的专用

      • 11.9.2 生产调度通信和行政通信可根据具体情况合并或分

      • 11.9.3 通信设备的容量应根据规模及自动化水平等因素确

      • 11.9.4 通信装置必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直流电源应采用

  • 12 控制及自动化

    • 12.1 控制及自动化水平

      • 12.1.1 水煤浆工程的控制及自动化水平,应根据工程规模

      • 12.1.2 水煤浆工程控制及自动化水平应通过控制方式、控

      • 12.1.3 控制系统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可靠性高、性能

      • 12.1.4 控制系统宜采用分散控制系统或可编程序控制器,

      • 12.1.5 集中控制系统应能在就地人员的巡回检查和配合下

      • 12.1.6 随主辅设备本体成套供应及装设的检测仪表和执行

    • 12.2 控制方式及控制室

      • 12.2.1 新建的水煤浆工程,宜按车间进行集中控制,也可

      • 12.2.2 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

      • 12.2.3 制浆系统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

      • 12.2.4 点火油泵房、输浆等生产系统宜单独设置车间控制

      • 12.2.5 炉前供浆系统以及其他燃料系统宜纳入锅炉系统进

      • 12.2.6 当水煤浆工程分期建设时,对控制方式、控制室面

    • 12.3 检 测

      • 12.3.1 水煤浆工程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 12.3.2 锅炉宜设置监视炉膛火焰的工业电视。

      • 12.3.3 风机、磨机等重要设备,宜装设轴温测量装置。

      • 12.3.4 测量水、汽、油、可燃气体的一次仪表宜安装在现

      • 12.3.5 水煤浆流量测量宜选用电磁式流量计。水煤浆压力

    • 12.4 信号报警

      • 12.4.1 信号报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艺系

      • 12.4.2 信号报警应具有自动闪光、重复音响、人工确认和

      • 12.4.3 水煤浆应用工程信号报警还应符合工程所属行业的

    • 12.5 保护及联锁

      • 12.5.1 工艺系统联锁条件应根据主辅设备和工艺系统设计

      • 12.5.2 原料煤系统宜设有可供操作人员选择流程的按钮。

      • 12.5.3 物料运输线应设连锁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5.4 工作泵与备用泵、工作搅拌桶(罐)与备用搅拌桶

      • 12.5.5 在控制台上应设有总燃料跳闸停炉按钮。锅炉运行

      • 12.5.6 汽包锅炉应设汽包水位保护。

      • 12.5.7 锅炉蒸汽系统应设蒸汽超压保护。

      • 12.5.8 锅炉燃料安全保护功能应包括锅炉吹扫、灭火保护

      • 12.5.9 吹灰系统宜采用顺序控制。

      • 12.5.10 锅炉辅机联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 12.6 模拟量控制

      • 12.6.1 制浆系统宜设置下列主要控制回路:     1

      • 12.6.2 水煤浆锅炉宜设置下列主要控制回路:     

      • 12.6.3 重要热工模拟量控制的变送器宜采用双重或三重化

    • 12.7 电 源

      • 12.7.1 每组热工交流动力电源配电箱应有2路输入电源,

      • 12.7.2 每组直流用电的控制盘宜有2路直流220V电源

      • 12.7.3 分散控制系统、保护回路、火检装置及火检冷却风

    • 12.8 电缆敷设

      • 12.8.1 控制电缆敷设宜与电气电缆统一规划路径,并应符

      • 12.8.2 电缆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敷设时,应按电压等级

      • 12.8.3 模拟量的电缆宜在热控电缆层中敷设。

      • 12.8.4 电缆孔洞应在电缆敷设完毕后采用防火材料封堵严

  • 13 给水与排水

    • 13.1 水 源

      • 13.1.1 水煤浆工程的水源可选择地下水、地表水,或取自

      • 13.1.2 供水设计应根据水源和各用水项目对水质、水量的

      • 13.1.3 制浆用水水质应根据所选煤种的成浆性试验结果确

      • 13.1.4 当采用再生水作为主要水源或者补给水源时,应设

    • 13.2 室外给水排水

      • 13.2.1 水煤浆工程用水量指标、小时变化系数(K)和用

      • 13.2.2 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活给水管道合并。当不具备条

      • 13.2.3 生活、生产和消防给水系统应分质、分压供水。生

      • 13.2.4 生产、生活和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13.2.5 厂区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和雨水的排水系统宜采用

      • 13.2.6 生活污水处理深度及工艺应根据污水的水量和水质

    • 13.3 室内给水排水

      • 13.3.1 原料煤系统建筑物宜设置水力清扫用的给排水设施

      • 13.3.2 储煤和输煤建筑物、制浆车间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 13.3.3 受煤坑、半地下煤仓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地下部

      • 13.3.4 生产、生活水泵均应设置备用泵。

      • 13.3.5 原料煤系统应设置收集冲洗废水的污水坑或地漏,

  • 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4.1 供 暖

      • 14.1.1 设置集中供暖的地区,采暖室外计算参数应按现行

      • 14.1.2 设置集中供暖的建筑物应按下列规定分类:   

      • 14.1.3 设置供暖的建筑物,根据类型和使用功能,其外围

      • 14.1.4 供暖热负荷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

      • 14.1.5 供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14.1.5的规定。

      • 14.1.6 供暖热媒宜采用热水,热水温度不宜大于110℃

      • 14.1.7 严寒地区的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其开启频繁的

      • 14.1.8 少量远离热源的建筑物供暖,经技术经济比较后,

    • 14.2 通风除尘与空调

      • 14.2.1 控制室、计算机房、自动交换机房等对房间温湿度

      • 14.2.2 受煤坑、筛分破碎车间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

      • 14.2.3 当制浆原料煤的外在水分小于7%时,宜采用机械

      • 14.2.4 除尘装置应与工艺设备联锁,应比工艺设备提前启

    • 14.3 室外供热管网

      • 14.3.1 厂区供热管网敷设方式应根据当地气象、水文、地

      • 14.3.2 供热管网宜采用枝状布置,并宜预留扩建分枝环路

      • 14.3.3 直埋、地沟、架空敷设的供热管道必须保温,并应

      • 14.3.4 室外架空供热管道宜与工艺管道同架敷设。

    • 14.4 保 温

      • 14.4.1 严寒地区的室外储浆罐、管道、阀门及湿式除尘设

      • 14.4.2 伴热防冻可采用电伴热、热水伴热等方式。当采用

      • 14.4.3 储浆罐及输浆管道保温设施计算时,环境温度宜取

  • 15 建筑与结构

    • 15.1 一般规定

      • 15.1.1 建筑及结构设计应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

      • 15.1.2 建筑标准应按其在生产上的重要性、使用功能、运

      • 15.1.3 结构设计应满足承载力、稳定、疲劳、变形、抗裂

      • 15.1.4 结构类型应根据生产的重要性,耐久性和使用要求

      • 15.1.5 厂房建筑及结构设计应满足工艺要求,并预留扩建

      • 15.1.6 建筑节能设计应满足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建筑物

      • 15.1.7 地基与基础设计,应根据地质勘察资料和结构荷载

      • 15.1.8 主要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

      • 15.1.9 厂区生活与卫生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15.1.10 水煤浆工程主要建(构)筑物楼面均布活荷载标

      • 15.1.11 主要厂房、栈桥室内通道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表

    • 15.2 建筑物与构筑物

      • 15.2.1 储煤场(仓)及受煤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5.2.2 运煤栈桥和地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5.2.3 原料煤系统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

      • 15.2.4 制浆车间结构型式、设备基础型式等,应根据工艺

      • 15.2.5 储浆罐宜采用钢结构。当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时,

      • 15.2.6 大型设备基础与大型储浆罐宜设置沉降观测点。

  • 16 环境保护

    • 16.1 一般规定

      • 16.1.1 水煤浆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

      • 16.1.2 水煤浆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应以批准的环境影响报

      • 16.1.3 水煤浆工程设计应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治理

      • 16.1.4 改扩建水煤浆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应统一规划、

      • 16.1.5 水煤浆工程运行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及固体废

      • 16.1.6 水煤浆工程应加强环境检测和环境保护管理,有条

      • 16.1.7 本规范中未涉及的环境保护设计其他内容,应按照

    • 16.2 大气污染防治

      • 16.2.1 水煤浆工程中的生产性粉尘排放应执行现行国家标

      • 16.2.2 原料煤的受卸、贮运、筛分和破碎系统宜采取密闭

      • 16.2.3 水煤浆应用工程中的锅炉或窑炉应装设高效除尘装

      • 16.2.4 水煤浆应用工程应采取低氮燃烧措施。依据环境影

    • 16.3 废水治理

      • 16.3.1 水煤浆工程应采取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节水措

      • 16.3.2 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按清、污分流原则分类收集

      • 16.3.3 废水的回收、复用和排放方案应根据各生产系统排

    • 16.4 固体废弃物处理

      • 16.4.1 水煤浆工程生产运行中产生的煤泥、灰渣及脱硫废

      • 16.4.2 水煤浆工程产生的灰渣和脱硫废弃物严禁排入江、

      • 16.4.3 水煤浆应用工程的固体废弃物存储宜采用于灰储仓

    • 16.5 噪声防治

      • 16.5.1 水煤浆工程厂界噪声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

      • 16.5.2 水煤浆工程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控制,并应选用

  • 17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 17.1 一般规定

      • 17.1.1 水煤浆工程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应贯彻“安

      • 17.1.2 水煤浆工程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应以安全预

      • 17.1.3 水煤浆工程生产车间、作业场所、辅助建筑、附属

    • 17.2 劳动安全

      • 17.2.1 对人员有危险、危害的地点和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

      • 17.2.2 电气设备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 17.2.3 有转动机械的车间应采取防机械伤害措施。机械设

      • 17.2.4 对有人员坠落危险的地点和作业场所应采取防坠落

      • 17.2.5 安全疏散设施应有充足可靠的照明灯具和明显的疏

    • 17.3 工业卫生

      • 17.3.1 水煤浆工程中应有防止粉尘飞扬的设施。原料煤系

      • 17.3.2 原料煤系统煤尘综合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 17.3.3 产生有害气体或腐蚀性介质的场所,使用含有对人

      • 17.3.4 对筛分破碎车间、制浆车间和锅炉房等重要生产场

      • 17.3.5 振动危害应首先从设备的振动源上进行控制,并采

      • 17.3.6 防暑、防寒及防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

  • 18 消 防

    • 18.1 一般规定

      • 18.1.1 水煤浆工程消防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 18.1.2 水煤浆工程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必须完善、可靠,各

      • 18.1.3 水煤浆工程区域内建筑物与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

    • 18.2 消防给水

      • 18.2.1 厂区内同一时间内可能发生火灾的次数应按一次设

      • 18.2.2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

      • 18.2.3 消防给水可采用与生产用水或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

      • 18.2.4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

      • 18.2.5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缺水地区可

      • 18.2.6 在制浆车间、储煤场周围,应设置环状消防给水管

    • 18.3 专用灭火装置

      • 18.3.1 原料煤系统的输煤栈桥与转运站、筛分破碎车间、

      • 18.3.2 建筑物和设备的灭火设施宜采用灭火器及消火栓。

    • 18.4 消防水泵房

      • 18.4.1 消防水泵宜自灌引水。一组消防水泵的引水管不应

      • 18.4.2 消防水泵房应有防止结冰的措施。

    • 18.5 电气设备防火

      • 18.5.1 当配电室的长度大于7m时,应设2个出口。大于

      • 18.5.2 配电室的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丙级防火门。

      • 18.5.3 电缆室、电缆隧道和架空敷设的动力电缆、控制电

      • 18.5.4 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在穿越集中控制楼(室)、配

      • 18.5.5 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隧道每150m,充油电力电

      • 18.5.6 电气设备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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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了在水煤浆工程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统一和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满足环保节能要求,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