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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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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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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防震减灾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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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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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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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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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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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健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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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技工作,加大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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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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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防震减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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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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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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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全面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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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防震减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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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震监测与预测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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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年度防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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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地震监测台网、设区的市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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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核电站、油田、蓄能电站、大型水库、大型煤矿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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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域地震监测台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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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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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地震监测设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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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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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地震监测工作应当坚持专业台网监测与群测群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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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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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活动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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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省人民政府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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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禁止制造、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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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震灾害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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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地震灾害工程性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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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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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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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送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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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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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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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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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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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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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地震应急与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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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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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地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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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矿山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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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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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地震应急指挥场所和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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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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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物资储备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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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的同时,可以宣布地震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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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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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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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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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震应急宣传预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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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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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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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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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恢复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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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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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与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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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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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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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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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社会资源,加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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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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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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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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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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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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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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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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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防震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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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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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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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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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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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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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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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未经注册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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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制造、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或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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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迟报、谎报、瞒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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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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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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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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