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则

    • 1.0.1 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

    •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

    • 1.0.3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遵循本标准,通过以下途径降

    • 1.0.4 北京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

  • 2 术语、符号

    • 2.0.1 体形系数(S) shape coefficie

    • 2.0.2 窗墙面积比(M) window to wall

    • 2.0.3 建筑遮阳 solar shading of b

    • 2.0.4 活动外遮阳装置 active external

    • 2.0.5 中间遮阳装置 middle solar sha

    • 2.0.6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 heat transf

    • 2.0.7 外墙和屋顶的平均传热系数 mean heat

    • 2.0.8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H) index of h

    • 2.0.9 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i) modificat

    • 2.0.10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ζi) modific

    • 2.0.11 计算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te) mean o

    • 2.0.12 耗电输热比(EHR) electricity

    • 2.0.13 耗电输冷(热)比[EC(H)R] elect

    • 2.0.14 热量计量装置 heat metering d

    • 2.0.15 热量表heat meter   用于测量及显

    • 2.0.16 热量测量装置 heat testing de

    • 2.0.17 热量结算点 heat settlement

    • 2.0.18 分户热计量 heat metering in

    • 2.0.19 热分摊 heat allocation   

    • 2.0.20 室外管网热输送效率(η1) efficien

    • 2.0.21 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automatic co

    • 2.0.22 一次水和二次水 primary water

    • 2.0.23 一级泵和二级泵 primary pump a

    • 2.0.24 静态水力平衡阀 static hydraul

    • 2.0.25 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self-operate

    • 2.0.26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self-operate

    • 2.0.27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thermostatic

    • 2.0.28 计算集热器总面积Ajz calculatio

  • 3 建筑热工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1.1 建筑群的规划布置、建筑物的平面和立面设计,应有

      • 3.1.2 建筑物的朝向和布置宜满足下列要求:   1 朝

      • 3.1.3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S不应大于表3.1.3规定的限

      • 3.1.4 普通住宅的层高不宜高于2.8m。

      • 3.1.5 居住建筑各朝向窗墙面积比M1不应大于表3.1.

      • 3.1.6 窗墙面积比M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计算:   1 面

      • 3.1.7 平屋顶的屋顶透明部分的总面积不应大于平屋顶总面

      • 3.1.8 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装置的住宅屋顶应符合本标准第

    • 3.2 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

      • 3.2.1 外墙需保温时,应采用外保温构造。当确有困难无法

      • 3.2.2 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不应大于表3.2

      • 3.2.3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 3.2.4 东、西向开间窗墙面积比M2大于0.3的房间,外

      • 3.2.5 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C应按下式计算: SC=S

      • 3.2.6 凸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北向房间不

      • 3.2.7 阳台和室外平台的热工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 3.2.8 楼梯间和其他套外公共空间的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要

      • 3.2.9 外窗、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

      • 3.2.10 建筑遮阳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3.2.11 居住建筑外窗的实际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

      • 3.2.12 外围护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进行详细构造设计:  

    • 3.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 3.3.1 当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均满足本标准第3.2.

      • 3.3.2 进行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时,所设计

      • 3.3.3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按下式计算: qH=(QHT

      • 3.3.4 单位时间通过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的温差传热量QHT

      • 3.3.5 单位时间通过建筑物外围护结构透明部分的太阳辐射

      • 3.3.6 单位时间建筑物空气换气耗热量QINF应按下式计

  • 4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1.1 供暖系统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

      • 4.1.2 住宅供暖和空气调节的室内和室外设计计算参数应按

      • 4.1.3 居住建筑的供暖、空调方式及其热源、冷源选择,应

      • 4.1.4 居住建筑集中供热热源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 4.1.5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源和空调系统的选择、设计,除执

      • 4.1.6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

      • 4.1.7 除无集中热源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外,在设计时不

      • 4.1.8 在冬季设计工况下,当空气源热泵机组运行性能系数

      • 4.1.9 集中供热系统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 4.1.10 采用集中供暖或集中空调系统,选配水系统的循环

      • 4.1.11 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

      • 4.1.12 居住建筑室内主要供暖和空调设施应设置室温自动

      • 4.1.13 管道绝热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

    • 4.2 热源和热力站

      • 4.2.1 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锅

      • 4.2.2 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应按下式确定: QB=Q0/

      • 4.2.3 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3中的限

      • 4.2.4 燃煤(燃散煤)锅炉房应设置区域锅炉房,并应采用

      • 4.2.5 燃气锅炉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直

      • 4.2.6 间接供热的燃煤、燃气锅炉,应采用高温和大温差的

      • 4.2.7 燃气锅炉的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 4.2.8 热力站的供热规模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为

      • 4.2.9 区域供热锅炉房应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

      • 4.2.10 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小型锅炉

      • 4.2.11 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

    • 4.3 供热水输送系统和室外管网

      • 4.3.1 燃气锅炉房直接供热系统,当锅炉对供回水温度和流

      • 4.3.2 以城市热网、地区供热厂和大型集中锅炉房供应的高

      • 4.3.3 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必须进行室外供热管网的水力平衡

      • 4.3.4 室外供热管网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4.3.5 集中供热系统中,建筑物热力入口应安装静态水力平

      • 4.3.6 水力平衡阀的选择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4.3.7 设计热水管网时,应采用经济合理的敷设方式。管道

    • 4.4 室内供暖系统

      • 4.4.1 室内供暖系统管道制式宜采用双管式;当采用单管式

      • 4.4.2 新建住宅的室内供暖系统,宜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

      • 4.4.3 住宅室内水平干管的环路应均匀布置,各共用立管的

      • 4.4.4 当采用热水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应分别为每个主要

      • 4.4.5 施工图设计时,应进行室内供暖系统的水力平衡计算

      • 4.4.6 室内供暖系统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4.4.7 集中供暖系统除采用通断时间面积法进行分户热计量

      • 4.4.8 散热器应明装。设有恒温控制阀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时

      • 4.4.9 设有恒温控制阀的散热器系统,选用铸铁散热器时,

      • 4.4.10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室温控制可采用分环路控制

      • 4.4.11 埋设在地面垫层内或镶嵌在踢脚板内的管道的选择

      • 4.4.12 单体建筑供暖工程施工图应标注下列内容:   

    • 4.5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 4.5.1 应结合建筑设计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应处理好室内气

      • 4.5.2 设有集中新风供应的居住建筑,当新风系统的送风量

      • 4.5.3 当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供暖时,应选择

      • 4.5.4 住宅采用户式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设备应符合下

      • 4.5.5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冷源设备的下列项目不应低

      • 4.5.6 安装分体式空气调节器(含风冷户用冷水(热泵机组

      • 4.5.7 当选择地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

      • 4.5.8 空调末端设备采用风机盘管机组时,应配置风速开关

  • 5 建筑给水排水的节能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

      • 5.1.2 有热水供应时,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水、热水供水压

      • 5.1.3 应采用节水器材和器具,合理设置计量装置。

    • 5.2 建筑给水排水

      • 5.2.1 设有供水可靠的市政或小区供水管网的建筑,应充分

      • 5.2.2 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多层、高层建

      • 5.2.3 应结合市政条件、建筑物高度、安全供水、用水系统

      • 5.2.4 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和配置供水加压泵,保证水

      • 5.2.5 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中心部位;条件

      • 5.2.6 地面以上的污废水应采用重力流直接排入室外管网。

    • 5.3 生活热水

      • 5.3.1 住宅应设计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其热源应按下列原则

      • 5.3.2 当无条件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时

      • 5.3.3 判定住宅是否必须设置供应全楼所有用户的太阳能热

      • 5.3.4 按本标准第5.3.2条判定必须设置太阳能热水系

      • 5.3.5 有其他热源条件可以利用时,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应直

      • 5.3.6 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与建筑设计和施工统一同步进行。

      • 5.3.7 太阳能热水系统及其规划和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

      • 5.3.8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采用机械循环,保证干管、立管

      • 5.3.9 集中生活热水加热器的设计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

      • 5.3.10 生活热水水加热设备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 5.3.11 生活热水供回水管道、水加热器、贮水箱(罐)等

  • 6 电气节能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1.1 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 6.1.2 住宅小区变电所应选用D,yn11结线的低损耗节

      • 6.1.3 变压器低压侧应设置集中无功补偿装置。100kV

      • 6.1.4 电气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

    • 6.2 电能计量与管理

      • 6.2.1 居住建筑电能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 6.2.2 居住建筑需要对用电情况分项计量时,配电箱内安装

      • 6.2.3 采用能源监测系统的居住区,应为能源监测系统设立

    • 6.3 用电设施

      • 6.3.1 居住建筑装修设计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满足《建筑

      • 6.3.2 装修设计选择家用电器时,宜采用达到中国能效标识

      • 6.3.3 高级住宅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 6.3.4 居住建筑采用的照明设备和家用电器的谐波含量,应

      • 6.3.5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走道等室内公共场所的照明,应

      • 6.3.6 当一个楼栋单元设有两部及其以上电梯时,应选用具

      • 6.3.7 居住小区道路照明系统设计应采取节能自动控制措施。

  • 附录A 面积、体积的计算和朝向的确定

    • A.1 面积、体积的计算

      • A.1.1 建筑面积(A0),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

      • A.1.2 建筑外表面积(∑F),为建筑物与空气接触的屋顶

      • A.1.3 建筑体积(V0),应按与计算建筑面积(A0)所

      • A.1.4 屋顶面积(Fw),应按支承屋顶的外墙外包线围成

      • A.1.5 外窗[包括阳台门(窗)]面积(Fmc),应按不

      • A.1.6 外墙面积(Fq),应按不同朝向或开间分别计算。

      • A.1.7 楼梯间或外走道的外门(单元外门)面积(Fm),

      • A.1.8 地面面积(Fd),应按外墙内侧围成的与土壤接触

      • A.1.9 楼板(包括地板、顶板)面积(Fb),应按外墙内

    • A.2 朝向的确定

      • A.2.1 建筑物朝向范围如图A.2.1所示:北向包括从北

      • A.2.2 当某朝向有外凸部分时,其朝向归属应符合下列规定

      • A.2.3 当某朝向有内凹部分时,其朝向归属应符合下列规定

      • A.2.4 内天井和窗井墙面的朝向归属应符合下列规定:  

  • 附录B 居住建筑节能判断文件

    • B.1 建筑专业节能判断文件

      • B.1.1 建筑专业节能设计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 建

      • B.1.2 建筑外围护结构做法表   注:由建筑专业提供,

      • B.1.3 建筑总体热工性能判断表   注:由建筑专业提供

    • B.2 设备专业节能判断文件

      • B.2.1 设备专业节能判断设计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

  • 附录C 外墙和屋顶平均传热系数计算

    • C.0.1 外墙和屋顶符合下列条件时,平均传热系数可按式(

    • C.0.2 当外墙和屋面保温不符合C.0.1的条件时,平均

    • C.0.3 进行节能判断时,围护结构主断面的传热系数Kzd

  • 附录D 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

    • D.0.1 单一形式的外遮阳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各种组合

    • D.0.2 当外遮阳的遮阳板采用有透光能力的材料制作时,应

  • 附录E 外窗热工性能

    • E.0.1 外窗、阳台门(窗)的透明部分及透明玻璃幕墙应优

    • E.0.2 当外窗安装采用附框时,如果附框不能被外墙外保温

    • E.0.3 外窗安装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避免墙体材料及外

    • E.0.4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时,外窗的热工性

  • 附录F 管道绝热层最小厚度和最小热阻

收藏 相似条文

1.0.1 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的目标,改善北京地区居住建筑热环境,进一步提高北京市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水平,制定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