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防止核电厂常规岛发生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

    • 1.0.2 本规范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单机发电容量百万千瓦级

    • 1.0.3 常规岛的防火设计应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做到统

    • 1.0.4 核电厂常规岛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 2 术 语

    • 2.0.1 常规岛 conventional island

    • 2.0.2 汽轮发电机厂房 turbine buildin

    • 2.0.3 主开关站 main switchgear st

    • 2.0.4 辅助开关站 auxiliary switchg

    • 2.0.5 网络继电器室 switchgear contr

    • 2.0.6 辅助锅炉房 auxiliary boiler

  • 3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

    • 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 3.0.2 汽轮发电机厂房的屋面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 3.0.3 当汽轮发电机厂房的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

    • 3.0.4 当汽轮发电机厂房的屋面板采用不燃烧体时,其屋面

    • 3.0.5 电缆夹层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

    • 3.0.6 其他厂(库)房内的电缆竖井及管道竖井的围护墙及

    • 3.0.7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应符合

  • 4 总平面布置

    • 4.0.1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工艺系统要求划分防火区域。防火

    • 4.0.2 室外油浸变压器与厂房之间的距离应满足表4.0.

    • 4.0.3 油罐区应单独布置,其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栅

    • 4.0.4 供氢站应独立设置,周围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

    • 4.0.5 常规岛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

    • 4.0.6 汽轮发电机厂房(含核岛)、开关站、油罐区周围应

    • 4.0.7 厂区消防道路设计除应满足总体规划的要求及现行国

  • 5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5.1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

      • 5.1.1 汽轮发电机厂房内的下列场所应进行防火分隔:  

      • 5.1.2 汽轮发电机厂房可不划分防火分区,非放射性检修厂

      • 5.1.3 电缆沟道、电缆隧道以及含有油管道或电缆的综合廊

      • 5.1.4 丙类库房宜单独布置。当丁、戊类厂(库)房内设置

      • 5.1.5 甲、乙类库房应单独布置。当需与其他库房合并布置

    • 5.2 厂房(库房)的安全疏散

      • 5.2.1 厂房内地上部分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疏散楼梯

      • 5.2.2 汽轮发电机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

      • 5.2.3 厂(库)房、电缆隧道等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

      • 5.2.4 主、辅开关站各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室内最

      • 5.2.5 厂房内配电间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

    • 5.3 建筑构造

      • 5.3.1 丁、戊厂(库)房的封闭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5. 3. 2 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管道、蒸汽管

      • 5.3.3 防火分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分隔楼

      • 5.3.4 当油管道采用沟道敷设时,在油罐至油泵房以及油泵

      • 5.3.5 地下电缆沟、电缆隧道以及综合管廊在进出厂房时,

      • 5.3.6 当汽轮机发电机厂房墙外5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

      • 5.3.7 当管道或电缆穿过防火墙或防火分隔墙时所形成的孔

      • 5.3.8 油系统的储油设施四周应设置可贮存全部油量的防火

      • 5.3.9 甲、乙、丙类厂房的墙面、地面、顶棚和隔断应采用

  • 6 工艺系统

    • 6.1 汽轮发电机组

      • 6.1.1 氢气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6.1.2 汽机润滑油箱、油净化装置及冷油器应布置在同一个

      • 6.1.3 在汽轮发电机厂房外应设置事故油箱(坑),其布置

      • 6.1.4 汽轮机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6.1.5 液压调节系统应采用抗燃油。

      • 6.1.6 汽动给水泵油箱宜布置在房间内,并应设置可容纳最

      • 6.1.7 给水泵汽轮机油系统应设置至汽轮机事故油箱(坑)

    • 6.2 油罐区和油泵房

      • 6.2.1 油罐区和油泵房的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

      • 6.2.2 当油罐车的卸油系统从油罐车的下部接入时,应采用

      • 6.2.3 固定顶油罐应设置通气管。

      • 6.2.4 油罐的出油管道,应在靠近防火堤外面设置隔离阀。

      • 6.2.5 油罐的进口管道应在靠近油罐处设置隔离阀,并宜从

      • 6.2.6 油罐区的排水管应在防火堤外设置隔离阀。

      • 6.2.7 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堤。当必须穿过时,管道与防火堤

      • 6.2. 8 容积式油泵安全阀的排出管应接至油罐与油泵之间

      • 6.2.9 油管道宜架空敷设。当油管道与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

      • 6.2.10 油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阀门应采用钢制阀门,压

      • 6.2.11 燃烧器油枪接口与固定油管道之间,宜采用带金属

      • 6.2.12 在辅助锅炉的供油总管上,应设置快速自动关断阀

      • 6.2.13 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

      • 6.2.14 油系统的卸油、贮油及输油的防雷、防静电设施,

      • 6.2.15 在装设波纹管补偿器的燃油管道上应采取防超压的

    • 6.3 变 压 器

      • 6.3.1 屋外油浸变压器与各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

      • 6.3.2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

      • 6.3.3 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

      • 6.3.4 屋外单台油量大于1000kg的油浸变压器应设置

      • 6.3.5 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厚度大于或等于250mm的卵石

      • 6.3.6 低压厂用变压器(隔离变压器)、发电机励磁变压器

    • 6.4 电缆及电缆敷设

      • 6.4.1 下列场所或回路的明敷电缆应为耐火电缆或采取防火

      • 6.4.2 建(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盘、柜或控制屏、台的

      • 6.4.3 在电缆竖井中,每间隔6m应进行防火封堵;每间隔

      • 6.4.4 汽轮发电机厂房到网络继电器室的每条电缆隧道或电

      • 6.4.5 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墙:

      • 6.4.6 可燃气、油管路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管道严禁穿

      • 6.4.7 电缆架空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6.4.8 临近汽轮机头部、汽轮机油系统等易受外部火灾影响

      • 6.4.9 架空敷设的电缆应与热力管路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

  • 7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7.1 一般规定

      • 7.1.1 常规岛的消防用水应与核电厂的全厂消防用水统一规

      • 7.1.2 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常规岛最大一次灭火用水量、流

      • 7.1.3 常规岛的最大一次灭火用水流量应为建筑物或设备需

      • 7.1.4 常规岛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 7.1.5 常规岛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的设置要

      • 7. 1.6 消火栓给水系统可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水喷雾灭

      • 7.1.7 在常规岛范围内设置消防给水的稳压装置时,应符合

    • 7.2 室外消防给水

      • 7.2. 1 建(构)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计算应符合表

      • 7.2.2 消防用水系统不宜与生产用水或生活用水系统的管道

      • 7.2.3 室外消防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7.2.4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7.3 室内消火栓设置场所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 7.3.1 下列建(构)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 7.3.2 下列建(构)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 7.3.3 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

    •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与消火栓

      • 7.4.1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7.4.2 室内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7.5 水喷雾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7.5.1 水喷雾灭火设施与高压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

      • 7.5.2 保护汽轮发电机厂房内的油箱、油设施的水雾喷头宜

      • 7.5.3 符合下列条件的敞开式电缆桥架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

      • 7.5.4 用于变压器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应在雨淋阀前设管道

      • 7.5.5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建(构)

      • 7.5.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

    • 7.6 消防排水

      • 7.6.1 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建(构)筑物应设置消防排水设

      • 7.6.2 变压器的消防排水流量,不应小于消防水设计流量与

      • 7.6.3 易燃或可燃液体区域的排水管道应设置水封等限制火

    • 7.7 泡沫灭火系统

      • 7.7.1 油罐区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7.7.2 单罐容量大于200m3的油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

      • 7.7.3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

    • 7.8 气体灭火系统

      • 7.8.1 气体灭火剂的类型与气体灭火系统形式应根据被保护

      • 7.8.2 气体灭火剂的设计用量宜设置100%备用。

      • 7.8.3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

    • 7.9 灭 火 器

      • 7.9.1 建(构)筑物及设备应配置灭火器并宜按表7.9.

      • 7.9.2 严重危险级的场所,宜设推车式灭火器。

      • 7.9.3 露天设置的灭火器应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置于遮阳棚

      • 7.9.4 控制设备间、电子设备间、继电器室及主、辅开关站

      • 7.9.5 灭火器应布置在便于人员接近的通道处,宜靠近消火

      • 7.9.6 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

    • 7.10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设备控制

      • 7.10.1 常规岛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常规岛的火灾自

      • 7.10.2 常规岛宜按建筑物性质划分成若干火灾报警区域。

      • 7.10.3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设计,除宜执行本规范第7.

      • 7.10.4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

      • 7.10.5 设有固定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采用同类型或不

      • 7.10.6 手动报警按钮处宜设置电话插孔。

      • 7.10.7 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应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7.10.8 消防设施的就地启动、停止控制设备应具有明显标

      • 7.10.9 汽轮发电机厂房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符合下列规

      • 7.10.10 在电缆桥架上设置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时,

      • 7.10.11 油罐的火灾探测器及相关连接件应选用防爆型,

      • 7.10.12 汽轮发电机组及变压器区域宜设置摄像监视装置

      • 7.1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8 采暖、通风和空调

    • 8.1 采 暖

      • 8.1.1 供氢站、危险品库、橡胶制品库、油脂库、蓄电池室

      • 8.1.2 当危险品库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时,其房间内采暖热

      • 8.1.3 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当热媒温度

      • 8.1.4 变压器室、配电间等电气房间内不应布置采暖等压力

      • 8.1.5 蓄电池室的采暖散热器应采用钢制散热器,管道应采

      • 8.1.6 室内采暖系统的管道、管件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

      • 8.1.7 室内禁止采用任何沥青类材料作为采暖系统管道保温

      • 8.1.8 危险品库、供氢站内设备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 8.2 通 风

      • 8.2.1 氢冷式发电机组的汽轮发电机厂房屋面应设置连续排

      • 8.2.2 蓄电池室应设置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 8.2.3 免维护式蓄电池室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其平时通风

      • 8.2.4 当润滑油间、润滑油传送间等室内有油气产生并存在

      • 8.2.5 氨水及联氨储存间、化学加药间应设置排风装置。当

      • 8.2.6 配电间等电气房间应设置事故后排风机,其电源开关

      • 8.2.7 供氢站的电解间、储气间应设置排风装置。室内空气

      • 8.2.8 油脂库中储油房间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及电机应为防爆

      • 8.2.9 辅助锅炉房中的油泵房、通行和半通行的油管沟通风

      • 8. 2. 10 油系统所在房间的通风系统的风管及其部件均

      • 8.2.11 通风系统所采用的材料,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本规

      • 8.2.12 危险品库应根据储存危险品的性质确定通风方式及

      • 8.2.13 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

      • 8.2.14 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

      • 8.2.15 燃油辅助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

      • 8.2.16 当制氯过程中有氢气产生时,制氯站通风系统设计

      • 8.2.17 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实验室应设置通风柜及机械排

      • 8.2.18 非放射性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含油废水处理站、污

      • 8.2.19 每个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宜设独立的通风系统,当

      • 8.2.20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或设置气体灭火的房间,当

      • 8.2.21 火灾后排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8.2.22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

      • 8.2.23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混合物的通风设备和

    • 8.3 防、排烟

      • 8.3.1 采用自然排烟的封闭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

      • 8.3.2 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

      • 8.3. 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

      • 8.3.4 封闭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维持的正压值应

      • 8.3. 5 机械加压送风风管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 8.3.6 防烟系统设备、阀门、风管、风口等必须采用不燃材

      • 8.3.7 经常有人操作的控制室应考虑排烟,当自然排烟的条

    • 8.4 空 调

      • 8.4.1 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厂房,空调系统的设备应

      • 8.4.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应远离废气口和其他火灾危险区的

      • 8.4.3 当系统中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通风

      • 8.4.4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

      • 8.4.5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8.4.6 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及其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接

      • 8.4.7 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

      • 8.4.8 冷水管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B1级难燃材料。

  • 9 消防供电及照明

    • 9.1 消防供电

      • 9.1.1 消防供电电源应能满足设计火灾持续时间内消防用电

      • 9.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 9.1.3 常规岛内的消防稳压泵、排烟风机及加压风机应按Ⅰ

    • 9.2 照 明

      • 9.2.1 工作场所应按表9.2.1的规定设置备用照明或疏

      • 9.2.2 汽轮发电机厂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系统和疏散照明系

      • 9.2.3 辅助建筑物技术类厂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系统和疏散

      • 9.2.4 表9.2.1中所列工作场所的通道出入口处应装设

      • 9.2.5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 9.2.6 当备用照明或疏散照明采用直流供电时,应采用能瞬

      • 9.2.7 应急灯的选择应根据不同环境的要求分别选用开启式

      • 9.2.8 备用照明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

      • 9.2.9 当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

      • 9.2.10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

      • 9.2.11 建筑物内设置的应急照明灯具、安全出口标志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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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防止核电厂常规岛发生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及核电厂安全,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