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

    •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

    •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

    •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

    •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

    •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

  • 2 术 语

    • 2.0.1 工程量清单 bills of quantiti

    •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BQ for tenderin

    •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priced BQ   构成

    • 2.0.4 分部分项工程 work sections an

    • 2.0.5 措施项目 preliminaries   为完

    • 2.0.6 项目编码 item code   分部分项工程

    • 2.0.7 项目特征 item description  

    • 2.0.8 综合单价 all-in unit rate  

    • 2.0.9 风险费用 risk allowance   隐

    • 2.0.10 工程成本 construction cost

    • 2.0.11 单价合同 unit rate contrac

    • 2.0.12 总价合同 lump sum contract

    • 2.0.13 成本加酬金合同 cost plus cont

    • 2.0.14 工程造价信息 guidance cost i

    • 2.0.15 工程造价指数 construction co

    • 2.0.16 工程变更 variation order  

    • 2.0.17 工程量偏差 discrepancy in B

    • 2.0.18 暂列金额 provisional sum  

    • 2.0.19 暂估价 prime cost sum   招

    • 2.0.20 计日工 dayworks   在施工过程中,

    • 2.0.21 总承包服务费 main contractor

    • 2.0.22 安全文明施工费 health,safety

    • 2.0.23 索赔 claim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

    • 2.0.24 现场签证 site instruction

    • 2.0.25 提前竣工(赶工)费 early comple

    • 2.0.26 误期赔偿费 delay damages   

    • 2.0.27 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发

    • 2.0.28 工程设备 engineering facil

    • 2.0.29 缺陷责任期 defect liability

    • 2.0.30 质量保证金 retention money

    • 2.0.31 费用 fee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

    • 2.0.32 利润 profit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

    • 2.0.33 企业定额 corporate rate   

    • 2.0.34 规费 statutory fee   根据国

    • 2.0.35 税金 tax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

    • 2.0.36 发包人 employer   具有工程发包主

    • 2.0.37 承包人 contractor   被发包人接

    • 2.0.38 工程造价咨询人 cost engineeri

    • 2.0.39 造价工程师 cost engineer(qu

    • 2.0.40 造价员 cost engineering t

    • 2.0.41 单价项目 unit rate project

    • 2.0.42 总价项目 lump sum project

    • 2.0.43 工程计量 measurement of qu

    • 2.0.44 工程结算 final account   发

    • 2.0.45 招标控制价 tender sum limit

    • 2.0.46 投标价 tender sum   投标人投标

    • 2.0.47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contract s

    • 2.0.48 预付款 advance payment   

    • 2.0.49 进度款 lnterim payment   

    • 2.0.50 合同价款调整 adjustment in c

    • 2.0.51 竣工结算价 final account at

    • 2.0.52 工程造价鉴定 construction co

  • 3 一般规定

    • 3.1 计价方式

      •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

      • 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

      • 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 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

      • 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

    • 3.2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 3.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

      • 3.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

      • 3.2.3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

      • 3.2.4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

      • 3.2.5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

    • 3.3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 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

      • 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

      • 3.3.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

    • 3.4 计价风险

      •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

      • 3.4.2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

      • 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

      • 3.4.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

      • 3.4.5 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

  •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 4.1 一般规定

      •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

      •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

      • 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

      • 4.1.4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

      • 4.1.5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相

    • 4.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 4.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

    • 4.3 措施项目

      •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

      • 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 4.4 其他项目

      •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

      • 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 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

      • 4.4.4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 4.4.5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 4.4.6 出现本规范第4.4.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

    • 4.5 规 费

      • 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社会

      • 4.5.2 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

    • 4.6 税 金

      • 4.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 4.6.2 出现本规范第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

  • 5 招标控制价

    • 5.1 一般规定

      •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

      • 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

      • 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

      • 5.1.4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

      • 5.1.5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

      • 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

    • 5.2 编制与复核

      • 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 5.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

      • 5.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

      • 5.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

      • 5.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

      • 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 5.3 投诉与处理

      •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

      •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

      • 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

      • 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

      • 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

      • 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

      • 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

      •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

      •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

  • 6 投标报价

    • 6.1 一般规定

      •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

      • 6.1.2 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

      •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

      • 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 6.2 编制与复核

      •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

      • 6.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

      • 6.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

      • 6.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

      • 6.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

      • 6.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确定。

      • 6.2.7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

      • 6.2.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

  • 7 合同价款约定

    • 7.1 一般规定

      • 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 7.1.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

      •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

    • 7.2 约定内容

      • 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 7.2.2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

  • 8 工程计量

    • 8.1 一般规定

      •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

      • 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

      • 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

      • 8.1.4 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

    • 8.2 单价合同的计量

      • 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

      • 8.2.2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

      • 8.2.3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

      • 8.2.4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

      • 8.2.5 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

      • 8.2.6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

    • 8.3 总价合同的计量

      • 8.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

      • 8.3.2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

      • 8.3.3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

      • 8.3.4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

      • 8.3.5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

  • 9 合同价款调整

    • 9.1 一般规定

      • 9.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

      •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

      •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

      •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

      • 9.1.5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

      •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

    • 9.2 法律法规变化

      •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

      • 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

    • 9.3 工程变更

      • 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

      • 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

      • 9.3.3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

    • 9.4 项目特征不符

      • 9.4.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

      • 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

    •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 9.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

      • 9.5.2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

      • 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

    • 9.6 工程量偏差

      • 9.6.1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

      •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

      • 9.6.3 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

    • 9.7 计日工

      • 9.7.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

      • 9.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

      • 9.7.3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

      • 9.7.4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

      • 9.7.5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

    • 9.8 物价变化

      • 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

      • 9.8.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

      • 9.8.3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

      • 9.8.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

    • 9.9 暂估价

      • 9.9.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

      • 9.9.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

      • 9.9.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

      • 9.9.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 9.10 不可抗力

      • 9.10.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

      • 9.10.2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

      • 9.10.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0.

    • 9.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 9.11.1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

      • 9.11.2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

      • 9.11.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

    • 9.12 误期赔偿

      • 9.12.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

      • 9.12.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

      • 9.12.3 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

    • 9.13 索 赔

      • 9.13.1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

      • 9.13.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

      • 9.13.3 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发包人

      • 9.13.4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

      • 9.13.5 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

      • 9.13.6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

      • 9.13.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

      • 9.13.8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

      • 9.13.9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

    • 9.14 现场签证

      • 9.14.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

      • 9.14.2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

      • 9.14.3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

      • 9.14.4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

      • 9.14.5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

      • 9.14.6 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

    • 9.15 暂列金额

      • 9.15.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 9.15.2 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节至第9.14节的规

  • 10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 10.1 预付款

      • 10.1.1 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 10.1.2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

      • 10.1.3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

      • 10.1.4 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

      • 10.1.5 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

      • 10.1.6 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

      • 10.1.7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

    • 10.2 安全文明施工费

      • 10.2.1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

      • 10.2.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

      • 10.2.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

      • 10.2.4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

    • 10.3 进度款

      • 10.3.1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

      • 10.3.2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 10.3.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

      • 10.3.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按照本规范第8

      • 10.3.5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

      • 10.3.6 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

      • 10.3.7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

      • 10.3.8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

      • 10.3.9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

      • 10.3.10 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

      • 10.3.11 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

      • 10.3.12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

      • 10.3.13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

  • 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 11.1 一般规定

      • 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

      • 11.1.2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 11.1.3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

      • 11.1.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

      • 11.1.5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

    • 11.2 编制与复核

      • 11.2.1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 11.2.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

      • 11.2.3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

      • 11.2.4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计日工应

      • 11.2.5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 11.2.6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

    • 11.3 竣工结算

      • 11.3.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

      • 11.3.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

      • 11.3.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

      • 11.3.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

      • 11.3.5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

      • 11.3.6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

      • 11.3.7 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

      • 11.3.8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

      • 11.3.9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 11.4 结算款支付

      • 11.4.1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

      • 11.4.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

      • 11.4.3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

      • 11.4.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

      • 11.4.5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1.4.3条、第11.

    • 11.5 质量保证金

      • 11.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

      • 11.5.2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

      • 11.5.3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本

    • 11.6 最终结清

      • 11.6.1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

      • 11.6.2 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

      • 11.6.3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

      • 11.6.4 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

      • 11.6.5 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

      • 11.6.6 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

      • 11.6.7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应按

  • 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 12.0.1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

    • 12.0.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

    • 12.0.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

    • 12.0.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

  • 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 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 13.1.1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

      • 13.1.2 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

      • 13.1.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

    • 13.2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 13.2.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

      • 13.2.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

      • 13.2.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

    • 13.3 协商和解

      • 13.3.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

      • 13.3.2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

    • 13.4 调 解

      • 13.4.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

      • 13.4.2 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

      • 13.4.3 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

      • 13.4.4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给调解人提

      • 13.4.5 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

      • 13.4.6 当发承包双方中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时

      • 13.4.7 当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

    • 13.5 仲裁、诉讼

      • 13.5.1 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 13.5.2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

      • 13.5.3 在本规范第13.1节至第13.4节规定的期限

      • 13.5.4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

  • 14 工程造价鉴定

    • 14.1 一般规定

      • 14.1.1 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司

      • 14.1.2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时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 14.1.3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应指派

      • 14.1.4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

      • 14.1.5 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

      • 14.1.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

    • 14.2 取 证

      • 14.2.1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时,应自行

      • 14.2.2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

      • 14.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

      • 14.2.4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

      • 14.2.5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

      • 14.2.6 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

    • 14.3 鉴 定

      • 14.3.1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

      • 14.3.2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

      • 14.3.3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

      • 14.3.4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

      • 14.3.5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下列

      • 14.3.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

      • 14.3.7 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

  • 15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 15.1 计价资料

      • 15.1.1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

      • 15.1.2 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

      • 15.1.3 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过邮寄应

      • 15.1.4 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

      • 15.1.5 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

      • 15.1.6 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

    • 15.2 计价档案

      • 15.2.1 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

      • 15.2.2 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

      • 15.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

      • 15.2.4 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

      • 15.2.5 归档文件应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

      • 15.2.6 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竣工结算完成

      • 15.2.7 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应

  • 16 工程计价表格

    • 16.0.1 工程计价表宜采用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

    • 16.0.2 工程计价表格的设置应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方便

    • 16.0.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

    • 16.0.4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

    • 16.0.5 工程造价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造

    • 16.0.6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

  • 附录A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A.1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 A.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

      • A.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

      • A.1.3 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

      • A.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

      • A.1.5 若可调因子包括了人工在内,则不适用本规范第3.

    • A.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 A.2.1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

      • A.2.2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第2

      • A.2.3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本规范附

      • A.2.4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

  • 附录B 工程计价文件封面

    • B.1 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

    • B.2 招标控制价封面

    • B.3 投标总价封面

    • B.4 竣工结算书封面

    • B.5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封面

  • 附录C 工程计价文件扉页

    • C.1 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

    • C.2 招标控制价扉页

    • C.3 投标总价扉页

    • C.4 竣工结算总价扉页

    • C.5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扉页

  • 附录D 工程计价总说明

  • 附录E 工程计价汇总表

    • E.1 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 E.2 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 E.3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 E.4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

    • E.5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 E.6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 附录F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计价表

    • F.1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F.2 综合单价分析表

    • F.3 综合单价调整表

    • F.4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附录G 其他项目计价表

    • G.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 G.2 暂列金额明细表

    • G.3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G.4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 G.5 计日工表

    • G.6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 G.7 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

    • G.8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

    • G.9 现场签证表

  • 附录H 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

  • 附录J 工程计量申请(核准)表

  • 附录K 合同价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 K.1 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 K.2 总价项目进度款支付分解表

    • K.3 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 K.4 竣工结算支付申请(核准)表

    • K.5 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核准)表

  • 附录L 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 L.1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L.2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L.3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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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