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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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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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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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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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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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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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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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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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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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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工程量清单 bills of quanti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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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BQ for tende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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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priced BQ 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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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分部分项工程 work sections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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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措施项目 preliminaries 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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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项目编码 item code 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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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项目特征 item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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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综合单价 all-in unit rate
-
2.0.9 风险费用 risk allowance 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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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工程成本 construction cost
-
2.0.11 单价合同 unit rate contrac
-
2.0.12 总价合同 lump sum contract
-
2.0.13 成本加酬金合同 cost plus cont
-
2.0.14 工程造价信息 guidance cost i
-
2.0.15 工程造价指数 construction co
-
2.0.16 工程变更 variation order
-
2.0.17 工程量偏差 discrepancy in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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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暂列金额 provisional sum
-
2.0.19 暂估价 prime cost sum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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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计日工 dayworks 在施工过程中,
-
2.0.21 总承包服务费 main contractor
-
2.0.22 安全文明施工费 health,safety
-
2.0.23 索赔 claim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
-
2.0.24 现场签证 site instruction
-
2.0.25 提前竣工(赶工)费 early comple
-
2.0.26 误期赔偿费 delay damages
-
2.0.27 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发
-
2.0.28 工程设备 engineering facil
-
2.0.29 缺陷责任期 defect liability
-
2.0.30 质量保证金 retention money
-
2.0.31 费用 fee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
-
2.0.32 利润 profit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
-
2.0.33 企业定额 corporate rate
-
2.0.34 规费 statutory fee 根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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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 税金 tax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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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6 发包人 employer 具有工程发包主
-
2.0.37 承包人 contractor 被发包人接
-
2.0.38 工程造价咨询人 cost engineeri
-
2.0.39 造价工程师 cost engineer(qu
-
2.0.40 造价员 cost engineering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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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1 单价项目 unit rate project
-
2.0.42 总价项目 lump sum project
-
2.0.43 工程计量 measurement of qu
-
2.0.44 工程结算 final account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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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5 招标控制价 tender sum limit
-
2.0.46 投标价 tender sum 投标人投标
-
2.0.47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contract s
-
2.0.48 预付款 advance payment
-
2.0.49 进度款 lnterim 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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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 合同价款调整 adjustment in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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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1 竣工结算价 final account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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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2 工程造价鉴定 construction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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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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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计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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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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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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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
-
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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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
-
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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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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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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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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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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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
-
3.2.5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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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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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
-
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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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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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计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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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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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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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
-
3.4.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
-
3.4.5 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
-
-
-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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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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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
-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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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
-
4.1.4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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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相
-
-
4.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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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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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措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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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
-
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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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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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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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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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
-
4.4.4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
4.4.5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
4.4.6 出现本规范第4.4.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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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规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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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社会
-
4.5.2 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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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税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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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
4.6.2 出现本规范第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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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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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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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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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
-
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
-
5.1.4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
-
5.1.5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
-
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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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编制与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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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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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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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
-
5.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
-
5.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
-
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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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投诉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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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
-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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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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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
-
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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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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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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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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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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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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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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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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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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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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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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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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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编制与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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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
-
6.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
-
6.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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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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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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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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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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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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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合同价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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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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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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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
-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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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约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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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
7.2.2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
-
-
-
8 工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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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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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
-
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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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
-
8.1.4 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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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单价合同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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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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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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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
-
8.2.4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
-
8.2.5 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
-
8.2.6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
-
-
8.3 总价合同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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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
-
8.3.2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
-
8.3.3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
-
8.3.4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
-
8.3.5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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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同价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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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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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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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
-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
-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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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
-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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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法律法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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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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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
-
-
9.3 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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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
-
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
-
9.3.3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
-
-
9.4 项目特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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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
-
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
-
-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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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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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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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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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工程量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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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
-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
-
9.6.3 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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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计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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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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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
-
9.7.3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
-
9.7.4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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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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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物价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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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
-
9.8.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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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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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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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暂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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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
-
9.9.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
-
9.9.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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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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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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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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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2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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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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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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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
-
9.11.2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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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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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误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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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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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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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3 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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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索 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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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
-
9.13.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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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3 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发包人
-
9.13.4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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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5 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
-
9.13.6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
-
9.13.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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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8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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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9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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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现场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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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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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2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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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3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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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4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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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5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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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6 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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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暂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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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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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2 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节至第9.14节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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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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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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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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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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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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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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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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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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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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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安全文明施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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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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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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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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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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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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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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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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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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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按照本规范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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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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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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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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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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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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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 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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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 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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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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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3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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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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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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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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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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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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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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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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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编制与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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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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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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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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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计日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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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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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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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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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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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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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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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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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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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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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 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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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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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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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结算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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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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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
-
11.4.3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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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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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1.4.3条、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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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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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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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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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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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最终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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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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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 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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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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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 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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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 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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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 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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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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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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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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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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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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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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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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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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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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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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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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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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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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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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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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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协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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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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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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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调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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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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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 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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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 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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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给调解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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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 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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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 当发承包双方中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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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 当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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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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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 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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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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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 在本规范第13.1节至第13.4节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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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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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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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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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 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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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时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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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应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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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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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 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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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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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取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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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时,应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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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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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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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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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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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 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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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鉴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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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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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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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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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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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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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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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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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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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计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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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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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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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 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过邮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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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 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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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 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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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 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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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计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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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 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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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 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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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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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 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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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 归档文件应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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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 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竣工结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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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 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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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工程计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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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 工程计价表宜采用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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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 工程计价表格的设置应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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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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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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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5 工程造价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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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6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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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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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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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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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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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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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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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若可调因子包括了人工在内,则不适用本规范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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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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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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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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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本规范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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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4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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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工程计价文件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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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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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招标控制价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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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投标总价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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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竣工结算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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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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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工程计价文件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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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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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招标控制价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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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投标总价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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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竣工结算总价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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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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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工程计价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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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工程计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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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 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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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 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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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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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4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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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5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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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6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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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计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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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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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综合单价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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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 综合单价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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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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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G 其他项目计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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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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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 暂列金额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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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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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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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 计日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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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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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7 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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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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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9 现场签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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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H 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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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J 工程计量申请(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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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K 合同价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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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 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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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 总价项目进度款支付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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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3 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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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4 竣工结算支付申请(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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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5 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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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L 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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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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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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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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