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3.1    地震灾害直接损失

    • 3.2    地震直接经济损失

    • 3.3    地震救灾投入费用

    • 3.4    重置费用

    • 3.5    地震灾区

    • 3.6    地震极灾区

    • 3.7    地震失去住所人数

    • 3.8    房屋破坏比

    • 3.9    损失比

    • 3.10    续发地震损失评估

    • 3.11    城市评估区

    • 3.12    农村评估区

    • 3.13    中高档装修地震直接经济损失

  • 4 地震灾害直接损失调查

    • 4.1 地震灾区调查

      • 4.1.1 确定地震极灾区位置及地震灾区范围,可通过地震台

      • 4.1.2 在地震灾区调查,应收集下列基础资料:     

    • 4.2 房屋破坏损失调查分区

      • 4.2.1 地震灾区的房屋破坏损失情况,应按农村评估区和城

      • 4.2.2 农村评估区应将破坏连续分布的地震灾区按下列原则

      • 4.2.3 在破坏连续分布的区域之外的破坏区应单独作为评估

      • 4.2.4 在城市评估区,可按城市行政区划或街区划分评估子

      • 4.2.5 地震次生灾害波及范围较大的区域,宜单独作为评估

    • 4.3 房屋建筑面积调查

      • 4.3.1 按照地震灾区房屋结构类型,参照GB/T 182

      • 4.3.2 在每个评估子区,应分别调查各类房屋的总建筑面积

      • 4.3.3 在无法得到各类房屋总建筑面积时,可通过抽样调查

      • 4.3.5 在城市评估区,应调查各类房屋中高档装修房屋所占

    • 4.4 房屋破坏比调查

      • 4.4.1 钢筋混凝土房屋、砌体房屋等一般房屋应按照GB/

      • 4.4.2 土、木、石结构等简易房屋可划分为三个破坏等级:

      • 4.4.3 房屋破坏比应按不同结构类型、不同破坏等级分别调

      • 4.4.4 房屋不同破坏等级的破坏面积,应采用抽样调查得到

      • 4.4.5 抽样调查遵循以下原则:     a) 抽样点的

      • 4.4.6 农村评估区抽样调查点的数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 4.4.7 每个评估子区应分别计算不同类别房屋在各破坏等级

      • 4.4.8 当确定等震线(烈度分布)图后,应按照烈度分区再

    • 4.5 室内外财产损失调查

      • 4.5.1 每个评估子区内应区分住宅和公用房屋,分别针对不

      • 4.5.2 每个评估子区的单位面积室内财产损失值,应为评估

      • 4.5.3 对于农村及城镇评估区,当房屋重置单价不包括室内

      • 4.5.4 对于城市评估区,房屋破坏损失的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 4.5.5 选取典型房屋样本时应考虑不同经济条件住户的比例。

      • 4.5.6 价值50万元以上的设备、机械和精密仪器等室内财

      • 4.5.7 对每个评估子区,应由灾区当地政府按附录D中表D

    • 4.6 工程结构和设施损失调查

      • 4.6.1 各种生命线系统的工程结构、工业和特殊用途结构应

      • 4.6.2 对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市政道路、农田水利

  • 5 地震人员伤亡统计与失去住所人数估计

    • 5.1 宜通过灾区地方政府获得地震人员伤亡情况(死亡、失踪

    • 5.2 地震死亡人员,应说明其性别、年龄、住房结构类型、死

    • 5.3 出现因地震而失踪人员时应加以说明。

    • 5.4 应给出按村落或按街区人员伤亡的空间分布调查结果。

    • 5.5 失去住所人数T,宜按式(1)计算: …………………

  • 6 地震灾害直接损失报表

    • 6.1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向灾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

    • 6.2 房屋震前基础资料应由灾区行政主管部门按不同用途(居

    • 6.3 地震人员伤亡情况应由灾区行政主管部门按5.1~5.

    • 6.4 城市和农村民房、行业系统(教育、卫生、行政管理事业

    • 6.5 城市和农村民房、行业系统(教育、卫生、行政管理事业

    • 6.6 生命线系统工程结构和设施地震灾害直接损失,应区分电

    • 6.7 企业除建(构)筑物以外的地震灾害直接损失,应由灾区

    • 6.8 文物古迹地震灾害直接损失,应区分古建筑、配套设施和

  • 7 地震直接经济损失

    • 7.1 房屋直接经济损失

      • 7.1.1 房屋破坏损失比应根据结构类型、破坏等级,并应按

      • 7.1.2 房屋破坏直接经济损失,应按下列步骤计算:   

      • 7.1.3 按照附录C中表C.1和表C.2分别填写房屋破坏

    • 7.2 房屋装修直接经济损失

      • 7.2.1 城市评估区应在计算7.1规定的房屋经济损失基础

      • 7.2.2 中高档装修房屋总建筑面积可通过抽样调查获得在该

      • 7.2.3 房屋装修破坏损失比Dd宜取中值,中档装修取中值

      • 7.2.4 房屋装修费用主要由7.1.3中各类房屋的重置单

      • 7.2.5 装修费用应随地区经济发达水平而有所提高,可采用

      • 7.2.6 若按照用途分类评估房屋破坏的直接经济损失,房屋

    • 7.3 房屋室内外财产的直接经济损失

      • 7.3.1 住宅和公用房屋室内财产损失,应分别按下列步骤计

      • 7.3.2 企事业单位室内财产损失,应按4.5.6规定的调

      • 7.3.3 室外财产损失,应按4.5.7的规定所作调查结果

    • 7.4 工程结构设施和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 7.4.1 生命线系统工程结构破坏等级划分     生命线

      • 7.4.2 生命线系统直接经济损失 7.4.2.1 生命线

      • 7.4.3 其他各种工程结构和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     

      • 7.4.4 企业直接经济损失 7.4.4.1 企业工程结构

    • 7.5 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 7.5.1 地震直接经济损失应包括房屋、装修、室内外财产以

      • 7.5.2 因特殊环境无法进行现场调查时,可采用修正系数予

      • 7.5.3 可对全部地震直接经济损失修正,也可对部分项目修

      • 7.5.4 经济损失值应按地震发生时的当地价格(人民币)计

  • 8 地震救灾投入费用

    • 8.1 地震救灾投入费用,宜根据现场调查和地方政府上报综合

    • 8.2 在无法得到确切投入费用时,可按下列方法估计:   

  • 9 地震直接损失初步评估

    • 9.1 地震直接损失初步评估的原则

      • 9.1.1 震后3天内,宜同时采用简化方法进行初步评估。

      • 9.1.2 初步评估内容为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宜给出损

    • 9.2 人员伤亡和失踪人数估计

      • 9.2.1 人员伤亡宜根据地方政府上报数字估计。

      • 9.2.2 失踪人数应根据现场调查和地方政府上报综合估计。

    • 9.3 地震直接经济损失初步评估方法

      • 9.3.1 房屋和室内外财产损失 9.3.1.1 房屋破坏

      • 9.3.2 行业直接经济损失 9.3.2.1 由生命线各系

  • 10 续发地震损失评估

    • 10.1 续发地震损失评估,应在前一次地震损失评估结束到震

    • 10.2 续发地震损失的地震灾区中与前发地震灾区不重合的区

    • 10.3 续发地震损失的地震灾区中与前发地震灾区重合的区域

    • 10.4 多次续发地震损失的总和,不应超过实物财产的总价值。

    • 10.5 当重合的评估子区面积较小时,可适当减少抽样点数目

  • 11 汇总和报告内容

  • 附录A 计算参数

  • 附录B 地震灾害直接损失调查表

  • 附录C 地震灾害直接损失调查汇总表

  • 附录D 房屋基础资料与地震灾害直接损失报表

  • 附录E 地震灾害直接损失评估报告内容

    • E.1 地震基本参数

    • E.2 地震灾区概况、自然环境和发震构造环境

    • E.3 损失评估分区与抽样点数目与抽样点分布图

    • E.4 人员伤亡及失去住所人数

    • E.5 房屋破坏直接经济损失

    • E.6 室内、外财产损失

    • E.7 工程结构直接经济损失(可简称工程结构损失)

    • E.8 企事业的设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 E.9 地震灾害的直接经济损失总值
       

    • E.10 地震救灾投入费用

    • E.11 附有关震害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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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GB/T 18208的本部分规定了地震灾害直接损失评估的工作内容、程序、方法和报告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在地震现场开展的地震灾害直接损失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