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定义

    • 3.1

    • 3.2

  •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 4.1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4.4条中的废

    • 4.2  废钢铁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

    • 4.3  废钢铁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 表1

    • 4.4  废钢铁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

    • 4.5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废钢铁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

    • 4.6  曾经盛装液态和半固态危险化学物质的容器、管道及其

  • 5 检验

    • 5.1  本标准4.1(3)条的检验按照GBl3015规定

    • 5.2  本标准4.1(4)条、4.1(5)条按照GB50

    • 5.3  本标准4.1(1)条、4.2条、4.3条的检验按

    • 5.4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0581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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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钢铁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废钢铁的进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