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

    •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

    •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

    •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

    •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

    •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

    •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

    •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

  • 附录一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

  •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

    • 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

    • 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

    • 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

    •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

    •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

    • 第十七条 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

    • 第十八条 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

    • 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

  • 附录二 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

  •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 第二十条 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

    • 第二十一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

    • 第二十二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

    • 第二十三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第二十四条 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第二十五条 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

    • 第二十六条 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

    • 第二十七条 矿井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和水质的监测工

    • 第二十八条 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

    • 第二十九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 第三十条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量布置,应当满足相应的工作程

    • 第三十一条 矿井进行水文地质钻探时,每个钻孔都应当按照勘探

    • 第三十二条 生产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抽水试验质量,应当达

    • 第三十三条 对于因矿井防渗漏研究岩石渗透性,或者因含水层水

    • 第三十四条 物探工作布置、参数确定、检查点数量和重复测量误

    • 第三十五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第三十六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井下进行水文地质勘

    • 第三十七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第三十八条 放水试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编制

    • 第三十九条 对于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采用常规水文地质勘探方法

    • 第四十条 矿井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采用直流电法(电阻率法

  • 附录三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

  •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 第四十一条 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

    • 第四十二条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

    • 第四十三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

    • 第四十四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

    • 第四十五条 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对

    • 第四十六条 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

    • 第四十七条 矿井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

    • 第四十八条 矿井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

    • 第四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

    • 第五十条 矿井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

    • 第五十一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

    • 第五十二条 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

    • 第五十三条 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

    • 第五十四条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

    • 第五十五条 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

    • 第五十六条 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分采区

    • 第五十七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

    • 第五十八条 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符合矿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

    • 第五十九条 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用

    • 第六十条 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

    • 第六十一条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

    • 第六十二条 对于采用平硐泄水的矿井,其平硐的总过水能力应当

    • 第六十三条 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区建设新井的,应当

    • 第六十四条 对于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应

    • 第六十五条 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

    • 第六十六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

    • 第六十七条 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

    • 第六十八条 建筑防水闸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 第六十九条 防水闸门应当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

    • 第七十条 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

    • 第七十一条 报废巷道封闭时,在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

    • 第七十二条 煤层(组)顶板导水裂缝带范围内分布有富水性强的

    • 第七十三条 被松散富水性强的含水层覆盖且浅埋的缓倾斜煤层,

    • 第七十四条 疏干开采半固结或者较松散的古近系、新近系含水层

    • 第七十五条 如果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后,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

    • 第七十六条 在矿井疏干开采过程中,应当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 第七十七条 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

    • 第七十八条 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

    • 第七十九条 有条件的矿井可以采用“脆弱性指数法”或者“五图

    • 第八十条 井筒预注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井

    • 第八十一条 注浆封堵突水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 第八十二条 采用帷幕注浆方案前,应当对帷幕截流进行可行性研

    • 第八十三条 当井下巷道穿过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

    • 第八十四条 当回采工作面内有导水的断层、裂隙或陷落柱时,应

    • 第八十五条 涌水量大、有突水威胁的矿区,应当建立注浆专业队

    • 第八十六条 工作面煤采完后,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需关闭的

    • 第八十七条 废弃矿井闭坑淹没前,应当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

  • 附录四 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

  • 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

    • 第八十八条 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

    • 第八十九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

    • 第九十条 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

    • 第九十一条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

    • 第九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

    • 第九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

    • 第九十四条 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

    • 第九十五条 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

    • 第九十六条 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第九十七条 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

    • 第九十八条 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规

    • 第九十九条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

    • 第一百条 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

    • 第一百零一条 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

  • 附录五 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公式

  • 第六章 水体下采煤

    • 第一百零二条 在河流、湖泊、水库和海域等地面水体下采煤,应

    • 第一百零三条 在水体下采煤,其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应当

    • 第一百零四条 在采掘过程中,当发现地质条件变化,需要缩小防

    • 第一百零五条 为了合理地确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尺寸,应当

    • 第一百零六条 水体下防隔水煤(岩)柱,应当按照裂缝角与水体

    • 第一百零七条 临近水体下的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一百零八条 进行水体下采掘活动时,应当加强水情和水体底界

  • 附录六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

  • 第七章 露天煤矿防治水

    • 第一百零九条 露天煤矿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防排水计划和措施。

    • 第一百一十条 露天煤矿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当避开有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采用采掘场坑底储水的排水方式时,其排水期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当进行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受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经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者采场滑

  • 第八章 水害应急救援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应当熟悉水害应急预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矿井应当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水灾路线,设置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井下泵房应当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集控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现场发现水情的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

    • 第一百二十条 矿井调度室接到水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本矿井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发生突水时,矿井应当立即做好关闭防水闸门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矿井应当根据水患的影响程度,及时调整井下通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矿井应当将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情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矿井应当加强与各级抢险救灾机构的联系,掌握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水害事故发生后,矿井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告政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编制突水淹井调查报告。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矿井恢复时,应当设有专人跟班定时测定涌水量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矿井恢复后,应当全面整理淹没和恢复两个过程

  • 第九章 罚则

    • 第一百三十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的,责令停产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处2万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透水事故的,按照有关

    • 第一百四十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

  • 第十章 附 则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老空,是指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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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