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

  • 前言

  • 1 总则

    • 1.0.1为适应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需要,推进北京市城市道路人

    • 1.0.2本规程适用于本市新建城市道路工程中人行天桥与人行

    • 1.0.3人行天桥与人行地下通道应面向全部服务对象提供无障

    • 1.0.4人行天桥与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

  • 2 术语

    • 2.0.1桥下三角区triangle zone under

    • 2.0.2升降平台lift platform 包括垂直升降

    • 2.0.3盲文标志braille sign 采用盲文标识,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要求

      • 3.1.1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施,应按照城市规

      • 3.1.2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应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兼顾工程可

      • 3.1.3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施设计一般包括以下

      • 3.1.4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应充分调

      • 3.1.5人行天桥与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施布设应针对服务

      • 3.1.6入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施宜与周边商场、

      • 3.1.7无障碍设施的外观设计,应与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 3.1.8人行天桥与人行地下通道酌桥(地)面以及坡道、梯道

    • 3.2 设置原则

      • 3.2.1携带重物出行或乘坐轮椅出行的行人流量较大地区,过

      • 3.2.2与地面高差大于6.00m的人行天桥与地下通道宜设

      • 3.2.3人流过街交通量密集,单位宽度人流量大于2500人

      • 3.2.4设置电梯、自动扶梯的人行过街设施,应充分考虑供电

      • 3.2.5人行天桥与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施设计,不宜采用楼道

      • 3.2.6设置梯道、坡道、自动扶梯、电梯等设施后,地面人行

  • 4 无障碍设施设计

    • 4.1 坡道

      • 4.1.1轮椅专用坡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50m,有特殊困难

      • 4.1.2有轮椅使用的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 4.1.3坡道宜沿直线布置,不宜设置曲线坡道。

      • 4.1.4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0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

      • 4.1.5坡道及平台两侧必须设置符合无障碍要求的栏杆及扶手

      • 4.1.6坡道侧面凌空时,宜在栏杆下端设高度不小于0.10

      • 4.1.7坡道表面必须采取有效防滑措施,但不得采用锯齿状坡

      • 4.1.8坡道向下到达有车辆经过的地方时,必须在离开坡道底

      • 4.1.9坡道与人行步道连接处,应防止路面积水。

      • 4.1.10人行天桥坡道的桥下三角区,应在2.00m以下高

      • 4.1.11人行地下通道的坡道出入口处三面防护墙的高度不得

    • 4.2 梯道

      • 4.2.1梯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80m。

      • 4.2.2一般过街设施宜设置坡度为1:2~1:2,5的梯道

      • 4.2.3梯道不宜有斜踏面或扇形踏面。梯道踏面的宽度不应小

      • 4.2.4梯道相邻两平台之间不得超过16级阶梯,有特殊困难

      • 4.2.5梯道及平台两侧必须设置符合无障碍要求的栏杆及扶手

      • 4.2.6人行天桥梯道踏步两侧,宣在栏杆下端设高度不小于0

      • 4.2.7梯道踏步应设置色差明显的防滑条或采用有效的防滑措

      • 4.2.8梯道与人行步道连接赴,应防止路面积水。

      • 4.2.9人行天桥梯道的桥下三角区,应在2.00m以下高度

      • 4.2.10人行地下通道的梯道出入口处三面防护墙的高度不得

    • 4.3 电梯

      • 4.3.1电梯宜采用液压电梯或无机房电梯。

      • 4.3.2电梯设置位置应有明显的无障碍确认标识,此标识应为

      • 4.3.3电梯应设置雨棚等防雨设施。

      • 4.3.4候梯范围内应无明显障碍物,其深度不小于1.80m

      • 4.3.5电梯呼叫按钮中心高度应为0.90m~1.00m。

      • 4.3.6电梯并道应设置通风措施,透明井道还应设置顶部隔热

      • 4.3.7电梯基本尺寸及要求: 1)轿厢门开启后净宽度宜为

    • 4.4 自动扶梯

      • 4.4.1自动扶梯应采用公共交通型扶梯。

      • 4.4.2人行天桥自动扶梯上部、地下通道露天出入口处自动扶

      • 4.4.3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自动扶梯与地面人行道连接处

      • 4.4.4自动扶梯踏步面至顶部结构底面垂直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 4.4.5自动扶梯梯级宽度宜为1.00m。

      • 4.4.6自动扶梯设计通过能力,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 4.4.7自动扶梯理论输送能力,宜符合表4.4.2的规定。

      • 4.4.8当自动扶梯运行速度为0.50m/s时,上、下水平

      • 4.4.9作为故障疏散用的自动扶梯,应采用一级负荷供电。

      • 4.4.10公共交通型扶梯应设置附加制动器。

      • 4.4.11自动扶梯应具有变频调速等节能措施。

      • 4.4.12自动扶梯安装位置应避开建筑物变形缝。

      • 4.4.13自动扶梯下基点桁架外宜设集水坑和配备排水设施。

    • 4.5 升降平台

      • 4.5.1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应优先采用电梯。

      • 4.5.2升降平台上、下停靠站均应设置呼叫装置。

      • 4.5.3升降平台应有良好的抗腐蚀能力,并具有防尘、防雨、

      • 4.5.4升降平台应设置上、下限位开关。

      • 4.5.5楼道升降机净宽应不小于0.80m,净深应不小于1

      • 4.5.6升降平台额定载重应不小于250kg。

      • 4.5.7升降平台额定速度应不大于0.15m/s。

      • 4.5.8垂直升降平台操作装置应设置于层站和平台地面上方0

      • 4.5.9升降平台应设档板和扶手。

      • 4.5.10升降平台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任何非正常操作时,

      • 4.5.11升降平台应设有安全触板,运行中当安全触板遇障碍

    • 4.6 盲道

      • 4.6.1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设置的盲道的位置和走向,应

      • 4.6.2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出入口处的盲道应与周边人行

      • 4.6.3盲道上不得有障碍物。

      • 4.6.4行进盲道应保持连续。当行进盲道不能保持连续或行进

      • 4.6.5人行天桥的主桥、引桥的桥面,地下通道的主通道、分

      • 4.6.6盲道颜色应采用国家标准的棕黄色,并与所在地面有明

      • 4.6.7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每段坡道、梯道的顶部与底部应设

      • 4.6.8距梯道、坡道、电梯出入口0.25m~0.50m处

      • 4.6.9人行天桥坡道、梯道的桥下三角区位于人行道时,防护

    • 4.7 标识和引导系统

      • 4.7.1满足无障碍要求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针对无

      • 4.7.2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

      • 4.7.3在坡道、电梯、升降平台等需提示无障碍设施位置处,

      • 4.7.4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的出入口处可设置为盲人指示方向

      • 4.7.5在坡道和梯道开始、结束、转弯的地方,扶手上应设有

      • 4.7.6标志牌的规格、符号、颜色、字体宜统一标准。

    • 4.8 扶手与栏杆

      • 4.8.1栏杆顶部与梯道台阶顶面、坡道的坡面或平台之间的距

      • 4.8.2扶手下方为落空栏杆时,应设高度不小于0.10m的

      • 4.8.3栏杆上应设高度为0.85m~0.90m的扶手。为

      • 4.8.4扶手应连续,不间断。每段梯道和坡道的扶手,都应在

      • 4.8.5坡道、梯道的扶手离墙净距不得小于40mm,且不宜

      • 4.8.6管状扶手外径应为35m~50mm。若采用其他形状

      • 4.8.7扶手应安装稳固,不可移动或转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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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实施
北京市地方标准《人行天桥与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施设计规程》的通知
市规发[2011]1258号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地方标准《人行天桥与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施设计规程》。编号为DB11/T805-2011,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该规程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