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

    •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

    •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和非行

    •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第五条 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和警犬基地外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

    •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 第七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建

    • 第八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除应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

  • 附录一 名词解释

  •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 第九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

    • 第十条 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同级别公安机关业

    • 第十一条 县(区)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公安机关业务

    • 第十二条 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除按第十

    • 第十三条 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筑设备应包括建

    •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场地应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道路

  • 附录二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 第三章 选址和规划布局

    •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与公安机关办

    •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警犬基地除外)宜临

    • 第十七条 各类功能用房、附属用房的规划布局,应考虑用房性质

    • 第十八条 业务技术工作所产生有污染的垃圾及污物,宜由专门路

    • 第十九条 收缴爆炸物品保管室、收缴危险物品保管室应与人员日

    • 第二十条 建筑基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及绿地率应

    • 第二十一条 建筑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地,并

  • 附录三 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 第四章 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

    •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按公安机关的行政

    •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规模应依据各地公安机

    •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规

    • 第二十五条 各地一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筑规模计算方法

    • 第二十六条 各地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规模计算方法

    •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中的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

    • 第二十八条 在条件满足、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考虑建设省

    • 第二十九条 省级警犬基地总建筑面积应按同时繁育、培训100

    • 第三十条 警犬用房属地(市)级、县(区)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技

    •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共同建设

    •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如有特殊需求,建设内容未包

  • 附录四 省级警犬基地用房面积比例表

  • 第五章 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建筑应按实用、经

    •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满足业务技术的各项

    •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装修标准应根据不同房间的

    •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供电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

    •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

    •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采暖

    •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弱电系统应满足管理、通讯

    •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充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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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