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消防

    •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训练基地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的国

    •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消防训练基地项目。

    • 第四条 训练基地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第五条 训练基地的建设,应遵循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安全可靠

    • 第六条 训练基地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

  •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第七条 训练基地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级别和

    • 第八条 训练基地可分为总队级和支队级两级,其设置应符合下列

    • 第九条 训练基地建设规模分为六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 第十条 训练基地的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训练设施及配套

    • 第十一条 训练基地的场地包括训练场、道路、绿地、停车场等。

    • 第十二条 训练基地的房屋建筑包括教学用房、训练及辅助用房、

    • 第十三条 训练基地的训练设施包括体技能训练设施、灾害事故处

    • 第十四条 训练基地的训练设施配套设备包括供排水设备、污水处

    • 第十五条 训练基地的训练装备主要包括用于训练的各种消防车辆

  •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 第十六条 总队级训练基地宜设置在省会(首府)城市。

    • 第十七条 训练基地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选

    • 第十八条 训练基地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 第十九条 训练基地的建设用地应满足本地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基

    • 第二十条 训练基地教学区和生活区的绿地率宜为30%,建筑密

  • 第四章 面积指标

    • 第二十一条 训练基地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 第二十二条 训练基地各类用房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 第五章 建筑和建筑设备

    • 第二十三条 训练基地各种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训

    • 第二十四条 训练基地室内装修、暖通空调和给排水设计,应选择

    • 第二十五条 训练基地应设电视、网络、广播、备用电源及应急照

    • 第二十六条 训练基地的道路、围栏、照明、安保监控、消防设施

  • 第六章 训练设施设备和装备

    • 第二十七条 总队级训练基地训练设施的建设应遵循规模适度、功

    • 第二十八条 训练设施应配套相应的训练场地,训练设施和配套训

    • 第二十九条 训练设施配套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 第三十条 训练基地应配备专用的训练装备。训练基地配备的训练

  •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第三十一条 训练基地的投资估算,应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在制定训练基地建设规划与评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 第三十三条 训练设施及配套设备的投资宜占训练基地总投资的4

    • 第三十四条 训练基地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

  • 附录 训练基地各种用房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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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消防训练基地(以下简称“训练基地”)的建设,提高训练基地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满足灭火与应急救援专业技能训练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