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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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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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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训练基地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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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消防训练基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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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训练基地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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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训练基地的建设,应遵循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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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训练基地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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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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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训练基地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级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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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训练基地可分为总队级和支队级两级,其设置应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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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训练基地建设规模分为六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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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训练基地的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训练设施及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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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训练基地的场地包括训练场、道路、绿地、停车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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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训练基地的房屋建筑包括教学用房、训练及辅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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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训练基地的训练设施包括体技能训练设施、灾害事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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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训练基地的训练设施配套设备包括供排水设备、污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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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训练基地的训练装备主要包括用于训练的各种消防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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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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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总队级训练基地宜设置在省会(首府)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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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训练基地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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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训练基地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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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训练基地的建设用地应满足本地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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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训练基地教学区和生活区的绿地率宜为30%,建筑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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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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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训练基地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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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训练基地各类用房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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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和建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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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训练基地各种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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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训练基地室内装修、暖通空调和给排水设计,应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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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训练基地应设电视、网络、广播、备用电源及应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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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训练基地的道路、围栏、照明、安保监控、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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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训练设施设备和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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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总队级训练基地训练设施的建设应遵循规模适度、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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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训练设施应配套相应的训练场地,训练设施和配套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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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训练设施配套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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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训练基地应配备专用的训练装备。训练基地配备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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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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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训练基地的投资估算,应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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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在制定训练基地建设规划与评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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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训练设施及配套设备的投资宜占训练基地总投资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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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训练基地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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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训练基地各种用房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