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在钢铁企业冶金设备基础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

    • 1.0.2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炼铁、炼钢和轧钢设备基础设

    • 1.0.3 钢铁企业冶金设备基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 语

      • 2.1.1 冶金设备 metallurgy equipme

      • 2.1.2 设备基础 equipment basement

      • 2.1.3 设备基组 equipment foundati

      • 2.1.4 地基变形允许值 allowable value

      • 2.1.5 大块式设备基础 massive equipme

      • 2.1.6 墙式设备基础 wall-type equipm

      • 2.1.7 框架式设备基础 frame-type equi

      • 2.1.8 筏板式设备基础 raft-type equip

      • 2.1.9 坑式设备基础 pit-type equipme

      • 2.1.10 箱体设备基础 box-type equipm

      • 2.1.11 连续箱体设备基础 great box-typ

      • 2.1.12 地脚螺栓 anchor bolt     埋

      • 2.1.13 死螺栓 dead bolt     在使用期

      • 2.1.14 活螺栓 renewable bolt    

      • 2.1.15 大体积混凝土 mass concrete  

      • 2.1.16 后浇带 late poured band  

      • 2.1.17 跳仓法 sequence construct

      • 2.1.18 当量荷载 equivalent load  

    • 2.2 符 号

      •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G——永久荷载;   

      • 2.2.2 计算指标     Es——土的压缩模量;   

      • 2.2.3 几何参数     b——基础底面宽度(最小边长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1.1 冶金设备基础设计时,应依据下列设计资料:   

      • 3.1.2 冶金设备基础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

      • 3.1.3 冶金设备基础的安全等级宜与所属车间的厂房建筑结

      • 3.1.4 新建冶金设备基础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

      • 3.1.5 冶金设备基础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 3.2 地基方案

      • 3.2.1 冶金设备基础的地基方案应依据下列因素确定:  

      • 3.2.2 当工程地质条件较简单,地层分布较均匀且地基的承

      • 3.2.3 同一机组的设备基础宜坐落在同类土层或性状相近的

      • 3.2.4 同一连续生产线设备基础宜采用相同的地基方案。采

      • 3.2.5 对基底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坑式或箱体式设备基础及

      • 3.2.6 冶金设备基础建造在边坡坡顶时,坡体的稳定性应符

    • 3.3 基础形式和构造

      • 3.3.1 冶金设备基础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3.3.2 冶金设备基础的形式可根据不同车间、不同设备类型

      • 3.3.3 同一设备机组以及直接影响该设备正常运转的相关设

      • 3.3.4 同一连续生产线设备基础包括各设备机组基础及与设

      • 3.3.5 技术改造工程中为缩短冶金设备基础的施工工期,当

      • 3.3.6 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根据设备类型、地脚螺栓埋置深度

      • 3.3.7 设备基础中各专业管线沟道的走向及布置应合理集中

      • 3.3.8 基础各部位构造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3.3.9 设备基础与毗邻基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3.3.10 冶金设备基础、地下室和电缆隧道、管廊的布置及

      • 3.3.11 底面位于设计地下水位以下,具有防水要求的坑式

      • 3.3.12 伸缩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伸

      • 3.3.13 管线穿出基础或地下室时,应采取柔性接口、设置

      • 3.3.14 地坑、无盖板的吊装孔及平台等周边应设置防护栏

      • 3.3.15 直接承受溅渣,热烘烤、设备和物料冲击或受酸、

      • 3.3.16 基底位于完整或较完整岩质地基上的大型设备基础

      • 3.3.17 工艺、设备对基础沉降和倾斜有控制要求,且坐在

      • 3.3.18 冶金设备基础的配筋应符合各章中的相关规定,对

    • 3.4 材 料

      • 3.4.1 冶金设备基础采用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 3.4.2 冶金设备基础的钢筋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 3.4.3 受力预埋件的钢材宜采用Q235B钢;当受力需要

    • 3.5 地脚螺栓

      • 3.5.1 地脚螺栓的布置、形式、直径、性能等级、各部件材

      • 3.5.2 冶金设备地脚螺栓根据其在使用期内能否更换可分为

      • 3.5.3 死螺栓可根据不同需要按下列方法进行埋设:   

      • 3.5.4 冶金设备基础地脚螺栓的埋设应符合下列构造尺寸要

      • 3.5.5 直径小于或等于56mm采用一次埋入法施工的地脚

      • 3.5.6 无特殊要求的活螺栓,应在螺栓套筒上端200mm

      • 3.5.7 直径不大于56mm、性能等级与Q235钢或Q3

      • 3.5.8 当因基础沉降需进行设备标高二次调整时,可将地脚

      • 3.5.9 后埋地脚螺栓的预留孔或一次埋入螺栓的调整孔,当

    • 3.6 地基基础计算

      • 3.6.1 适用于本规范的冶金设备基础设计时,除设备有专门

      • 3.6.2 作用于设备基础上的荷载按随时间的变异性可分为下

      • 3.6.3 冶金设备基础设计应区分施工安装工况、正常操作(

      • 3.6.4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冶金设备基础底面积或按单桩承载

      • 3.6.5 计算冶金设备基础的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

      • 3.6.6 验算冶金设备基础的抗滑、抗倾覆和抗浮时,荷载效

      • 3.6.7 在确定冶金设备基础截面尺寸、计算基础结构内力、

      • 3.6.8 冶金设备基础及地下室、电缆隧道、管廊等地下构筑

      • 3.6.9 冶金设备基础设计在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基本组合

      • 3.6.10 大块式设备基础、设备机组整体基础、较小的坑式

      • 3.6.11 大块式或墙式设备基础由于开洞或空间的需要而形

      • 3.6.12 大型筏板式或坑式基础宜采用弹性地基上的筏板模

  • 4 高炉基础

    • 4.1 一般规定

      • 4.1.1 本章适用于有效容积为1000m3及以上的高炉基

      • 4.1.2 高炉基础的地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4.1.3 高炉基础采用天然地基时,宜坐在同一岩土持力层上

      • 4.1.4 高炉基础的地基变形计算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4.2 基础布置

      • 4.2.1 高炉基础的布置应遵照规则、对称的原则,其平面和

      • 4.2.2 高炉基础包括高炉本体圆台基座、高炉框架柱基及泥

      • 4.2.3 当高炉框架柱基与高炉本体基础脱开布置时,应考虑

      • 4.2.4 对不设高炉框架的自立式高炉,其基础宜采用筏板式

    • 4.3 地基基础计算

      • 4.3.1 高炉基础设计时应根据基础所支承的设备和建(构)

      • 4.3.2 高炉基础设计时应按下列不同工况分别进行规定类别

      • 4.3.3 高炉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

      • 4.3.4 高炉基础宜按弹性地基采用弹性理论分析或有限元分

      • 4.3.5 当高炉基础筏板刚度较大,且具有工程经验时,高炉

      • 4.3.6 高炉框架基础短柱、泥炮基础短柱应单独按其荷载效

      • 4.3.7 当考虑高炉炉底对基础的温度作用效应时,应按正常

    • 4.4 构造要求

      • 4.4.1 高炉基础圆台基座顶面与炉底冷却设备结构层的连接

      • 4.4.2 高炉框架柱与柱基短柱宜采用锚栓连接。锚栓的形式

      • 4.4.3 泥炮基础的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设备基础的相关

      • 4.4.4 高炉基础筏板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4.4.5 基础圆台基座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4.4.6 高炉框架柱基短柱的顶面、泥炮基础的顶面应按构造

      • 4.4.7 高炉基础的下列部位应配置局部加强钢筋:    

      • 4.4.8 高炉基础应在基础筏板的四角顶面或四角框架柱基短

      • 4.4.9 高炉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 4.4.10 高炉基础不得设置垂直施工缝;基础筏板不允许在

      • 4.4.11 高炉框架柱基短柱上的锚栓、泥炮基础的设备地脚

      • 4.4.12 高炉基础的基坑宜采用砂夹石或稳定的级配高炉矿

  • 5 热风炉基础

    • 5.1 一般规定

      • 5.1.1 本章适用于与有效容积1000m3及以上高炉配套

      • 5.1.2 热风炉基础的地基设计要求同高炉基础,应符合本规

      • 5.1.3 热风炉本体基础、热风炉框架基础以及与热风炉相连

      • 5.1.4 热风炉基础的地基变形计算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5.2 基础布置

      • 5.2.1 热风炉基础的布置和形式应满足工艺、设备及上部结

      • 5.2.2 热风炉本体基础除岩质地基外,应采用整体筏板式联

      • 5.2.3 热风炉本体基础外围单独设置的框架柱基础及与热风

      • 5.2.4 岩质地基上的热风炉本体基础,必要时,每两座热风

    • 5.3 地基基础计算

      • 5.3.1 热风炉基础设计时应考虑表5.3.1所列的荷载和

      • 5.3.2 热风炉基础设计时,应按下列不同工况进行规定类别

      • 5.3.3 热风炉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

      • 5.3.4 热风炉本体基础的结构分析和计算方法同高炉基础,

      • 5.3.5 热风炉炉底对基础温度作用效应的验算同高炉基础,

    • 5.4 构造要求

      • 5.4.1 内燃式热风炉或外燃式热风炉蓄热室的炉底结构层及

      • 5.4.2 热风炉本体基础筏板的配筋构造要求同高炉基础筏板

      • 5.4.3 当热风炉本体基础顶面钢筋通长配置致炉底部位钢筋

      • 5.4.4 炉壳支座、框架和管道支架柱脚下的支墩应与基础整

      • 5.4.5 热风炉本体基础应在四角及沿基础纵向边缘每两座热

      • 5.4.6 热风炉本体基础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体积混

      • 5.4.7 内燃式热风炉及外燃式热风炉蓄热室的地脚螺栓在基

      • 5.4.8 热风炉基础基坑回填要求同高炉基础,应符合本规范

  • 6 转炉基础

    • 6.1 一般规定

      • 6.1.1 本章适用于公称容量120t及以上、倾动机构为全

      • 6.1.2 转炉基础地基方案的确定应符合本规范第3.2.1

      • 6.1.3 炉下钢水包车、渣罐车轨道基础宜采用与转炉基础相

      • 6.1.4 转炉基础的地基变形计算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6.2 基础布置

      • 6.2.1 转炉基础宜采用钢筋混凝土高墩式结构,支承转炉耳

      • 6.2.2 炉下钢水包车和渣罐车轨道基础在转炉基础底板范围

      • 6.2.3 当厂房柱基和平台柱基与转炉基础相距很近,难以脱

      • 6.2.4 当有多座转炉连续并列布置且场地受限难以各自形成

    • 6.3 地基基础计算

      • 6.3.1 转炉基础设计时应考虑下列各类荷载和作用:   

      • 6.3.2 转炉基础设计时,应按表6.3.2所列各种工况分

      • 6.3.3 转炉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

      • 6.3.4 转炉基础宜按弹性地基采用弹性理论分析或有限元分

      • 6.3.5 当转炉基础底板刚度较大且具有实际工程经验时,可

      • 6.3.6 当多座连续并列布置的转炉采用联合筏板式基础时,

      • 6.3.7 在抗震设防区的转炉基础应进行地震作用下的地基抗

    • 6.4 构造要求

      • 6.4.1 转炉基础的外形尺寸应满足工艺操作和设备布置要求

      • 6.4.2 应在每个转炉耳轴墩墙便于观测的位置设置永久沉降

      • 6.4.3 转炉基础及附属设施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隔热保护措施

      • 6.4.4 在转炉炉体下方的钢水包车及渣罐车两轨道基础间应

      • 6.4.5 转炉基础和地坪的隔热保护措施可采用下列材料和构

  • 7 电炉基础

    • 7.1 一般规定

      • 7.1.1 本章适用于公称容量70t及以上的高架式电炉的基

      • 7.1.2 地基方案的确定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第3

      • 7.1.3 炉下钢水包车、渣罐车轨道基础宜采用与电炉基础相

      • 7.1.4 电炉基础的地基变形计算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7.2 基础布置

      • 7.2.1 电炉基础宜采用钢筋混凝土高墩式结构。电炉倾动轨

      • 7.2.2 钢水包车、渣罐车轨道基础可置于电炉基础的底板上

      • 7.2.3 当有多座电炉连续并排布置且场地受限时,可将多座

    • 7.3 地基基础计算

      • 7.3.1 电炉基础设计时应考虑下列各类荷载和作用:   

      • 7.3.2 电炉基础设计时,应按炉体正常冶炼、出渣、出钢三

      • 7.3.3 电炉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

      • 7.3.4 电炉基础宜按弹性地基采用弹性理论分析或有限元分

      • 7.3.5 当电炉基础底板刚度较大且具有实际工程经验时,可

      • 7.3.6 当多座连续并列布置的电炉采用筏板式联合基础时,

      • 7.3.7 在抗震设防区的电炉基础应进行地震作用下的地基抗

    • 7.4 构造要求

      • 7.4.1 电炉基础的外形尺寸应满足工艺操作和设备布置要求

      • 7.4.2 应在每个电炉倾动轨道基础墩墙便于观测的位置设置

      • 7.4.3 电炉基础及附属设施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隔热保护措施

      • 7.4.4 电炉基础及附属设施的隔热保护措施可采用下列材料

  • 8 连铸机基础

    • 8.1 一般规定

      • 8.1.1 本章适用于板坯连铸、方坯连铸、圆坯连铸等连铸线

      • 8.1.2 连铸机基础地基方案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本规范第3.

      • 8.1.3 连铸机基础应视不同的地质条件和荷载情况,按下列

      • 8.1.4 当连铸线较长,后区基础荷载较小,采用天然地基能

      • 8.1.5 连铸机设备基础的地基变形除工艺、设备有特殊要求

    • 8.2 基础布置

      • 8.2.1 连铸机基础的布置和选型应遵照本规范第3.3.1

      • 8.2.2 连铸主机区的基础布置和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8.2.3 连铸机后区线上基础包括辊道及冲渣沟基础,切割机

    • 8.3 地基基础计算

      • 8.3.1 连铸机基础设计时,应考虑表8.3.1所列的各类

      • 8.3.2 连铸机基础设计时,应区分下列各种工况,分别按设

      • 8.3.3 特殊工况的荷载组合,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各种可能情

      • 8.3.4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连铸机基础的底面积或按单桩承载

      • 8.3.5 在确定连铸机基础或桩承台高度、基础各部位结构内

      • 8.3.6 连铸机基础的地基变形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8.3.7 对承受较大水平荷载的推钢机、缓冲器等基础应进行

      • 8.3.8 在抗震设防区,对大包回转台和扇形段密闭室墙体等

      • 8.3.9 连铸主机区基础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模型的选择应符合

    • 8.4 构造要求

      • 8.4.1 基础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3.12条的

      • 8.4.2 基础局部构造尺寸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3.8条的

      • 8.4.3 连铸机基础结构构件的配筋应根据计算确定,除应符

      • 8.4.4 连铸机基础沉降观测点的设置和观测要求应符合本规

  • 9 加热炉及热处理炉基础

    • 9.1 一般规定

      • 9.1.1 本章适用于钢铁企业下列加热炉及热处理炉基础的设

      • 9.1.2 加热炉、热处理炉基础应按本规范第3.2.2条的

      • 9.1.3 同一加热炉、热处理炉基础或多座炉连排式布置的联

      • 9.1.4 除工艺、设备有特殊要求外,加热炉及热处理炉基础

    • 9.2 基础布置

      • 9.2.1 加热炉、热处理炉基础结构的平面和竖向布置及其净

      • 9.2.2 加热炉及热处理炉宜采用筏板式基础或由筏板式底板

      • 9.2.3 连续生产线上多座连排式加热炉基础宜采用联合整体

    • 9.3 地基基础计算

      • 9.3.1 加热炉和热处理炉基础计算时,应按炉类别分别考虑

      • 9.3.2 加热炉和热处理炉基础应按本规范第3.6.3条规

      • 9.3.3 加热炉和热处理炉基础应根据不同设计要求,分别按

      • 9.3.4 加热炉基础和热处理炉基础应按本规范第3.6.5

      • 9.3.5 当加热炉或热处理炉基础承受地下水浮力时,应按本

      • 9.3.6 加热炉或热处理炉基础中的构件,如炉墙基础、炉体

      • 9.3.7 坑式环形加热炉基础的底板宜按搁置在弹性地基上的

      • 9.3.8 筏板式基础宜按搁置在弹性地基上的筏板计算。

      • 9.3.9 坑式加热炉基础计算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9.3.10 当多座加热炉或加热炉与地下液压站、电气室地下

      • 9.3.11 对于承受较大水平往复荷载作用的步进梁平移缸及

      • 9.3.12 当加热炉和热处理炉基础考虑温度作用时,应按荷

    • 9.4 构造要求

      • 9.4.1 同一座加热炉、热处理炉基础或同一联合整体加热炉

      • 9.4.2 当加热炉、热处理炉基础长度超过本规范表3.3.

      • 9.4.3 与加热炉、热处理炉基础相接的电缆隧道、管廊、电

      • 9.4.4 当加热炉、热处理炉基底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按

      • 9.4.5 加热炉、热处理炉基础应尽可能避免在外侧墙穿出管

      • 9.4.6 加热炉、热处理炉基础的构造尺寸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 9.4.7 加热炉、热处理炉基础的配筋应符合本规范第3.3

      • 9.4.8 加热炉、热处理炉炉坑出入口侧壁顶端、操作平台、

      • 9.4.9 炉坑基础外墙顶部宜设置通长的构造暗梁,暗梁的宽

      • 9.4.10 加热炉、热处理炉基础应在炉坑四角设置沉降观测

  • 10 轧钢设备基础

    • 10.1 一般规定

      • 10.1.1 本章适用于钢铁企业的热轧、冷轧、轧管、型材等

      • 10.1.2 轧钢设备基础地基方案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3.

      • 10.1.3 同一连续生产线上的轧钢设备基础与加热炉、热处

      • 10.1.4 轧钢设备基础的地基变形计算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2 基础布置

      • 10.2.1 轧钢设备基础的布置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点、设备类

      • 10.2.2 热轧设备基础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0.2.3 冷轧设备基础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0.2.4 轧管设备基础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0.2.5 型材设备基础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0.2.6 冷床、台架基础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墩式结构。柱

      • 10.2.7 推钢机基础应采用大块式基础,宜与辊道或其他基

      • 10.2.8 剪断机、矫直机等基础宜采用大块式或墙式基础。

      • 10.2.9 辊道基础宜采用墙式基础或条形基础,对多排并列

    • 10.3 荷载及其组合

      • 10.3.1 轧钢设备基础设计应考虑下列荷载和作用:   

      • 10.3.2 设备正常操作荷载、事故荷载标准值应采用设备专

      • 10.3.3 设备基础的荷载效应应采用各种工况下的最不利组

      • 10.3.4 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时,

      • 10.3.5 轧机基础的正常操作和事故两种工况的荷载效应,

      • 10.3.6 对高架式布置的轧管、型材设备基础的平台柱和柱

    • 10.4 地基基础计算

      • 10.4.1 轧钢设备基础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基础强度(包括

      • 10.4.2 轧钢设备基础地基承载力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6

      • 10.4.3 轧钢设备基础应进行地基变形计算,当为下列情况

      • 10.4.4 轧钢设备基础地基变形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4.5 坑式基础或箱体基础的底板、外侧壁,冲渣沟、铁

      • 10.4.6 大块式基础基底反力可按直线分布进行计算。

      • 10.4.7 坑式设备基础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 10.4.8 主电室地下室、电气室地下室、地下润滑站、地下

      • 10.4.9 热轧的大型连续箱体基础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 10.4.10 冷轧设备基础中的框架式基础和轧管、型材设备

      • 10.4.11 对结构复杂、受力复杂的设备基础或设备基础的

      • 10.4.12 截条法、截块法、分区段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4.13 弹性地基的基床系数应按工程地质资料或现场试

      • 10.4.14 箱体基础、坑式基础的设计,应考虑地下水位变

      • 10.4.15 在抗震设防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

    • 10.5 构造要求

      • 10.5.1 轧钢设备基础结构、构件的布置和构造尺寸除应符

      • 10.5.2 当设备基础局部采用悬臂形式时,其外挑部分应有

      • 10.5.3 轧钢设备基础和地下构筑物永久变形缝(伸缩缝及

      • 10.5.4 当基础超长不设伸缩缝或伸缩缝的间距超过本规范

      • 10.5.5 有防水要求的轧钢设备基础及地下构筑物应按本规

      • 10.5.6 对轧管、型材等高架平台式基础,应考虑高架平台

      • 10.5.7 对承受反复水平撞击荷载作用的轧管挡板基础及类

      • 10.5.8 轧制线设备基础中,冲渣沟较深时,应沿纵向每隔

      • 10.5.9 设备基础范围内的厂房柱基除本规范第3.3.9

      • 10.5.10 基础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

      • 10.5.11 轧钢设备基础的配筋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3.

      • 10.5.12 轧钢设备基础沉降观测点的设置和观测要求应符

  • 附录A 高炉基础的荷载

    • A.0.1 高炉内的炉料荷载的标准值应由工艺专业分别按正常

    • A.0.2 正常炉况时高炉内的液态渣铁荷载应按正常操作时一

    • A.0.3 炉底死铁层残铁荷载在高炉基础计算时可作为永久荷

    • A.0.4 高炉基础计算时,高炉炉壳和高炉框架上的设备、管

    • A.0.5 由高炉框架、炉壳传给基础的检修、操作平台的操作

    • A.0.6 检修、操作平台及屋面的积灰荷载标准值应采用1.

    • A.0.7 风荷载、雪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

    • A.0.8 当高炉的出铁口多于1个时,应分别单独施加泥炮动

    • A.0.9 炉底基础顶面的受热温度应取炉底冷却装置结构层与

    • A.0.10 施工、安装及大修时的荷载应根据实施方案按实际

    • A.0.11 炉内气体爆炸压力应按偶然荷载考虑。当工艺采取

    • A.0.12 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 附录B 轧制设备对基础的荷载

    • B.0.1 轧制设备对基础的荷载(力或力矩)可分为表B.0

    • B.0.2 轧制设备对基础的荷载应由设备专业提供,表B.0

    • B.0.3 在基础荷载平面图样中,应表示出荷载的种类、大小

  • 附录C 冶金设备基础及地下构筑物防水方案

    • C.0.1 有防水要求的冶金设备基础及地下构筑物根据其重要

    • C.0.2 冶金设备基础及地下构筑物的防水方案可根据其不同

    • C.0.3 为防止地下构筑物伸缩缝两侧的结构产生较大的差异

  • 附录D 冶金设备基础地脚螺栓锚固设计

    • D.0.1 本附录适用于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冶金设备基础的地

    • D.0.2 地脚螺栓的设计使用年限、安全等级应与设备基础一

    • D.0.3 地脚螺栓的锚固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

    • D.0.4 地脚螺栓本身受拉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 D.0.5 混凝土锥体破坏时地脚螺栓的抗拉承载力设计值应按

    • D.0.6 当地脚螺栓为直杆螺栓时,应验算螺杆与混凝土之间

  • 附录E 冶金设备基础沉降观测要点

    • E.0.1 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能全面反映设备基础及与其相连

    • E.0.2 冶金设备基础的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 E.0.3 沉降观测标志的形式和埋设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 E.0.4 观测时间和次数应根据设备基础和地下构筑物的重要

    • E.0.5 在施工期间,沉降观测由施工单位实施,施工结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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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在钢铁企业冶金设备基础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