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

  • 前言

  • 1 总则

    • 1.0.1

    •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临时性房屋或由

    • 1.0.3  建设工程临建房屋设计和施工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技

    • 1.0.4  建设工程临建房屋的设计、制作、安装、拆除及安

  • 2 术语

    • 2.0.1

    • 2.0.2  整体箱式房屋 Container House

    • 2.0.3  装配式箱式房屋 Assembled Cont

    • 2.0.4  轻型钢结构(简称轻钢结构) Light st

    • 2.0.5  临建房屋结构构件 Structural el

    • 2.0.6  彩钢夹芯板 Colored steel sa

    • 2.0.7  毛截面面积 Gross cross-sect

    • 2.0.8  有效净截面面积 Effective net

    • 2.0.9  有效截面面积 Effective secti

    • 2.0.10  蒙皮效应 Skin effect 蒙皮效应

  • 3 设计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1.1

      • 3.1.2  临建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10年。

      • 3.1.3  临建房屋应根据其使用功能、荷载、场地条件等要

      • 3.1.4  临建房屋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

      • 3.1.5  承重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

      • 3.1.6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

      • 3.1.7  风荷载标准值取0.35KN/m2。临建房屋风

      • 3.1.8  设计应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屋面构件内力变化

      • 3.1.9  设计应考虑地震作用对结构的影响,地震作用及抗

      • 3.1.10  临建房屋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 3.1.11  临建房屋的配电设计应充分考虑使用功能要求,

      • 3.1.12  临建房屋应有设计图纸、主要材料的质量检验证

    • 3.2 建筑设计

      • 3.2.1

      • 3.2.2  临建房屋的选址应符合绿色施工管理要求。不宜与

      • 3.2.3  临建房屋设施的单组长度不宜超过30m,当超过

      • 3.2.4  用于办公、宿舍的临建房屋室内净高、楼梯踏步宽

      • 3.2.5  用作会议室、餐厅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宜设置在临建

      • 3.2.6  临建房屋的周边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

      • 3.2.7  临建房屋的防火间距要求: 1 临建房屋与建筑

      • 3.2.8 临建房屋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建房屋单

      • 3.2.9  临建房屋的建筑设计应满足以下节能、环保要求:

      • 3.2.10  临建房屋外窗宜采用双玻中空塑钢窗。

    • 3.3 结构设计

      • 3.3.1

      • 3.3.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几何不变体

      • 3.3.3  在多跨刚架局部抽掉中间柱或边柱处,应布置托梁

      • 3.3.4  荷载效应组合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屋面均布活

      • 3.3.5  对刚架、屋架、檩条和墙梁等构件进行结构计算时

      • 3.3.6  钢结构构件的连接计算和强度计算可参照GB50

      • 3.3.7  计算临建房屋的桁架、屋架各杆件内力时,对假定

      • 3.3.8  临建房屋设计应合理划分构件尺寸,使之便于制作

      • 3.3.9  临建房屋的基础应采取抗拔、抗倾覆等措施。二层

      • 3.3.10  临建房屋应进行地基和基础设计,具体要求如下

      • 3.3.11  采用砌体结构做临建房屋的应按GB50003

    • 3.4 机电设计

      • 3.4.1

      • 3.4.2  临建房屋接地应采用TN-S系统。在相邻建筑物

      • 3.4.3  临建房屋的照明标准值:办公室应符合照度300

      • 3.4.4  用作办公的临建房屋除专用插座外每5m 2 宜

      • 3.4.5  临建房屋配电线路布线应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

      • 3.4.6  临建房屋内空调及取暖设施用电应采用专用的供电

      • 3.4.7  宿舍照明用电应使用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

      • 3.4.8  临建房屋电源进线处应作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值不

      • 3.4.9  临建房屋引入的给水管可根据需要设置水表。卫生

      • 3.4.10  在有可能冻结的场所,给水、排水管道和相关设

  • 4 制作基本要求

    • 4.1 一般规定

      • 4.1.1

      • 4.1.2  临建房屋的结构构件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加工

      • 4.1.3  临建房屋轻钢结构构件在制作前应编制合理的加工

      • 4.1.4  制作临建房屋的材料应使用绿色环保材料、低能耗

    • 4.2 材料选用

      • 4.2.1

      • 4.2.2  特殊临建房屋的材料选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 4.2.3  用于承重结构的彩钢夹芯板厚度不应小于75mm

    • 4.3 制作要求

      • 4.3.1

      • 4.3.2  围护结构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 4.3.3 临建房屋保温构造要做好冷桥处理,保温材料的厚度

  • 5 安装与验收

    • 5.1 一般规定

      • 5.1.1

      • 5.1.2  临建房屋安装前应由安装单位根据合同文件、设计

      • 5.1.3  安装前必须对构件的质量进行检查,当结构构件的

      • 5.1.4  安装前应对基础及预埋件进行验收。基础达到结构

      • 5.1.5  构件吊装应设专人指挥,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

    • 5.2 安装要求

      • 5.2.1

      • 5.2.2  临建房屋安装前,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按施工方

      • 5.2.3  临建房屋宜采用工厂预制,现场拼装,避免造成大

      • 5.2.4  钢架柱脚的锚栓应采用可靠方法定位,除测量直角

      • 5.2.5  临建房屋钢结构的柱、梁、屋架、支撑等主要构件

      • 5.2.6  临建房屋安装应按设计文件要求,保证连接可靠,

    • 5.3 检查与验收

      • 5.3.1

      • 5.3.2  安装偏差的检测应在结构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并连接

      • 5.3.3  钢柱柱脚与基础之间的连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 5.3.4  受力连接部位的所有螺栓紧固必须牢固、可靠,外

      • 5.3.5  墙板和屋面板的拼缝应平整、严密,板面应清理干

      • 5.3.6  临建房屋分部、分项工程安装必须符合供货厂家的

      • 5.3.7  成品整体或装配式箱式房屋应提供质量验收合格证。

  • 6 临建房屋拆除

    • 6.1 一般规定

      • 6.1.1

      • 6.1.2  临建房屋拆除区域不得从事其他作业,应设置围栏

      • 6.1.3  临建房屋拆除安全应严格遵守JGJ 147《建

    • 6.2 拆除

      • 6.2.1

      • 6.2.2  拆除前应全面了解临建房屋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

      • 6.2.3  临建房屋拆除工作应严格按照生产厂家技术要求进

      • 6.2.4  临建房屋拆除前应切断电源和水源管道。

      • 6.2.5  拆除有支撑架的临建房屋时,应先拆除面板与钢架

      • 6.2.6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构件上采用晃动

      • 6.2.7  拆除的对拉螺栓、连接件及拆除用工具应妥善保管

      • 6.2.8  起吊拆除构件前应先检查面板与钢架之间所有连接

      • 6.2.9  拆除构件动用明火时,必须严格按照施工作业用火

      • 6.2.10  临建房屋及配件拆除后,应及时清理干净,变形

    • 6.3 堆放

      • 6.3.1

      • 6.3.2  结构构件和围护板材应分类码放。结构构件应平稳

      • 6.3.3  保管构件的堆放场地地面应平整、坚实并有排水措

    • 6.4 运输、维修及保管

      • 6.4.1

      • 6.4.2  构件在运输车辆上的支点、伸出的长度及绑扎方法

      • 6.4.3  箱式房屋外表面多余焊件,运输前应清除,防止在

      • 6.4.4  运输时,构件应码放整齐,零配件应装箱、装袋或

      • 6.4.5  临建房屋现场使用拆除后,应清理粘结在构件上的

      • 6.4.6  钢架和肋产生弯曲变形应严格按质量标准修复;焊

      • 6.4.7  结构构件表面清理干净后,宜进行重新涂装处理。

      • 6.4.8  临建房屋附件、配件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6.4.9  暂不使用的构件拆除维修后,应注意重新进行防锈

      • 6.4.10  零配件可用捆扎或装箱、装袋办法,入库应分类

  • 7 建筑安全及使用要求

    • 7.0.1

    • 7.0.2  为保证消防车辆的行驶畅通,禁止在临建房屋周边

    • 7.0.3  临建房屋的消火栓处昼夜应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

    • 7.0.4  施工人员居住的临建房屋应统一安装取暖设施,严

    • 7.0.5  对临建房屋在设计时考虑了蒙皮效应的围护结构不

    • 7.0.6  临建房屋的屋面不得堆放任何材料或物品。

    • 7.0.7  临建房屋不得擅自更改原设计电路,严禁私拉乱接

    • 7.0.8  施工现场的电气作业应由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电

    • 7.0.9 临建房屋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房屋使用说明书正确使

    • 7.0.10 临建房屋使用若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对房屋结

  • 附录A 临建房屋工程安装质量检查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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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

《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10〕120号

名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临建房屋设计、制作、安装、租赁及使用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8〕73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已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批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为DB11/693-200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为J 10611-200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为J 10611-2009,其中,第3.1.8、3.2.8、4.2.2、4.2.3、5.2.5、6.2.6、7.0.4、7.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标准自2010年7月1日实施,代替原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技术规程(轻型钢结构部分)》(DBJ 01-98-2005)。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临时性房屋或由施工总承包方负责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配套服务建设的临时性房屋的设计、制作、安装、拆除及安全使用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在临建房屋建设使用中,推荐优先选用标准化、定型化的整体箱式房屋和装配式箱式房屋。对存放易燃品的仓库、加工用房及明火作业的厨房等临建房屋必须使用不燃材料搭建;用作办公、宿舍等临建房屋的围护结构应使用不燃材料。建设工程临建房屋的使用单位应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本标准要求组织做好检查验收、拆除与使用工作,采取措施有组织做好夏季降温和冬季取暖,确保临建房屋使用和居住人员安全。

该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同意北京市地方标准

《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09〕9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申请备案的函》(京建科标备便〔2009〕0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中,同意第3.1.8、4.2.3、6.2.6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3.2.8、4.2.2、5.2.5、7.0.4、7.0.7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其备案号为J10611-2009,建议该标准名称改为《建设工程临建房屋技术标准》。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