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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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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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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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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住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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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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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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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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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乡规划中的防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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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乡规划中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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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以及防灾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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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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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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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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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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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的内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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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抗震专项论证时,应当有三名以上国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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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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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审查市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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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期间的防灾薄弱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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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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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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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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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超出合理使用年限,或者在合理使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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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抗震设防区内已建成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原设计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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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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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灾害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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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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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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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灾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恢复重建时,应当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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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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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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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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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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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快速路、主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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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