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

    • 第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

    •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

    • 第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 第五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 第六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 第二章 招标

    • 第七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 第八条 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

    • 第九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

    •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

    •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公开招标的

    •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

    • 第十八条 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

  • 第三章 投标

    •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备规定资格,

    •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

    •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

    •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

    •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清单组成。

    •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

    •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中,对勘察设计取费应当按照现

    •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

    •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

    •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

  •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

    • 第三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进行公证

    •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

    • 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

    •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采用

    •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

    •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

    • 第四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 第四十一条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

    •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 第四十三条 进行方案招标的,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人的专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 第四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

    •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

    •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

    • 第五十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

    •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

    •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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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公路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