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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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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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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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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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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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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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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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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后续安全评估的年限 Time Li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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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房屋建筑结构安全 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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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 Safety In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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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建筑设备及系统 Associ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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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特种设备 Special Equip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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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日常检查 Routine Check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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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特定检查 Specific Che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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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检测鉴定 inspection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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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有效设计资料 valid design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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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建筑分部 Different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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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建筑构件与部件 Architect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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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建筑小品 Building Sc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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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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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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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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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资料与现场状况查看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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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房屋建筑的第一次安全评估, 应依据资料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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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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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房屋建筑第二次及其以后的安全评估, 应依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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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现场检查和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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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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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现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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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应在核查资料、向房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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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根据资料核查、现场调查与检查结果,应分别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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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具备下列情况的可评为未发现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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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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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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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存在建筑设施设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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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对于建筑结构和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存在严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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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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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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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对地基基础进行检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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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根据地基基础资料核查与现场调查、检查结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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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砌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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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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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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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砌体结构房屋建筑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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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砌体结构房屋建筑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中,应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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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砌体结构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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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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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整体性连接和构造措施,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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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对砌体房屋建筑的裂缝、损伤和缺陷的检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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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安全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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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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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砌体墙存在非荷载引起的裂缝和其他损伤,但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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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砌体结构房屋建筑, 可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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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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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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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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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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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现场检查的重点,应包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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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混凝土结构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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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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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的整体牢固性构造措施应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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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对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的裂缝、损伤和缺陷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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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安全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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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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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不存在 6.2.3 条规定的对结构安全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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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 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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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钢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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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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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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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钢结构房屋建筑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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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钢结构房屋建筑的构造和连接,应着重检查构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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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钢结构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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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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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焊缝连接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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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螺栓连接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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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网架螺栓球节点和焊接球节点检查,应包括以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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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钢结构构件损伤与缺陷检查,应包括构件裂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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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对主要承重构件的倾斜变形及挠曲变形应进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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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具有防火要求的结构构件应检查防火措施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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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安全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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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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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存在如下情况的钢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存在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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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钢结构房屋建筑, 可评为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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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砖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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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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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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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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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应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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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砖木结构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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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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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砖木结构的构造措施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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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对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的裂缝、 损伤和缺陷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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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安全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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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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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对于墙体有少量风化、酥碱或木构件出现局部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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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砖木结构房屋建筑, 可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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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筑构件与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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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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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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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对于建筑构件与部件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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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非承重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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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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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对房屋建筑的女儿墙布置与构造,应按现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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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非承重墙体的现状检查,应重点检查女儿墙、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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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栏杆和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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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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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房屋建筑扶手的现场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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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附属广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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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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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 附属广告牌的资料核查,应包括结构形式、构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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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附属广告牌的现场检查内容,应包括广告牌与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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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 对于附属广告牌与结构之间、 广告牌构件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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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空调外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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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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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 混凝土悬挑板的现场检查内容, 应包括与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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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 钢支架的现场检查内容,应包括与房屋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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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安全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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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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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 房屋建筑附属广告牌的使用安全评估,可分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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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 房屋建筑附属空调外支架的使用安全评估,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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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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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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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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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烟囱、水塔、建筑小品与围墙构筑物现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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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构筑物的地基基础检查应按第4章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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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砌体构筑物应着重检查墙体布置与连接、构造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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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砌体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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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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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砌体构筑物的整体牢固性构造措施应从下列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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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砌体构筑物的变形和损伤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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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混凝土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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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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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混凝土构筑物的构造措施应从下列方面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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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混凝土构筑物构件的腐蚀、剥落、蜂窝、孔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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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其他材料构成的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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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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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木材构件构成的建筑小品,应检查整体性连接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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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 石材构件构成的建筑小品,应检查基础下沉、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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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安全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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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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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 根据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结果综合分析,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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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 根据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结果和分析,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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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筑装饰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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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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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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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建筑装饰装修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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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建筑内部装饰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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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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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居住房屋建筑公共部分和公共建筑的内部抹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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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门窗和幕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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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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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对于公共建筑中的玻璃幕墙,应检查玻璃、铝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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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对于公共建筑中的石材幕墙,应检查石材和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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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外墙饰面砖和外墙保温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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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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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外墙饰面砖和外墙保温面层资料核查,应包括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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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外墙饰面砖外观质量的检查应包括饰面砖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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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 外墙保温面层外观质量的检查应包括开裂、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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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安全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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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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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 符合如下情况之一时,可评为房屋建筑装饰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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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筑防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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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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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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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房屋建筑防火系统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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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建筑防火系统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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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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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建筑现场状况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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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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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建筑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固定灭火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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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与损伤状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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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建筑电气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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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安全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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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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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时,可评为房屋建筑防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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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建筑防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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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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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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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房屋建筑防雷系统的安全评估,应包括建筑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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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建筑防雷系统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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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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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建筑防雷设施的接闪器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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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 建筑防雷设施的引下线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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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 建筑内部防雷设备设施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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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安全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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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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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时,可评为房屋建筑防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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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建筑设备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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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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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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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 房屋建筑配套的燃气、供电、给排水、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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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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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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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 房屋建筑配套属的燃气、供电、给排水、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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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 房屋建筑二次供水设备卫生、消毒检查检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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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安全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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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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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房屋建筑配套的燃气、供电、给排水、采暖、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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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建筑特种设备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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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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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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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建筑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锅炉、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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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建筑电梯设备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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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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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 建筑电梯设备现场状况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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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建筑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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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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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 建筑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现场状况检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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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建筑锅炉设备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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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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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 建筑锅炉设备现场状况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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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建筑压力容器设备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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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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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 建筑压力容器设备现场状况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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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安全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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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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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2 房屋建筑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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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和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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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安全评估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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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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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 房屋建筑评估单元基本情况记录应包括房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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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 房屋建筑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应包括结构体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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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安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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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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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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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房屋建筑结构等分部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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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房屋建筑设备分部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
前 言
本规程为推荐性标准。
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京质监标发〔2011〕74号) ,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会同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规程》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外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经验,结合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实际,经历了调查、研讨、修改等过程,最终审查定稿。
本规程共分为16章、2个附录和1个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构件部件,建筑装饰装修,构筑物,建筑消防、防雷系统,建筑电梯等特种设备,配套的建筑给排水、采暖供热、空调设备及系统等的安全评估以及屋建筑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报告内容与格式等。本规程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规程》的编制质量和水平,请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18号楼,邮编:100021)。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本规程主编单位: 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
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 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高小旺 杨 威 冷 涛(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满生 刘 佳 李文岭 李清洋 陈 俞
周 燕 张宜磊 张靖岩 赵伯锐 赵海山
郭兵才 袁海军 凌韧娟 唐 钷 韩继云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 林松涛 杨于北 李引擎 高向宇 栾德成
李自强 肖 伟 田 勇 蔡子琛 张天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