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 主要符号

  • 第一章 总则

    • 第1.0.1条 为实施蓄滞洪计划,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

    •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蓄滞洪区建筑工程规划和建筑设计

    • 第1.0.3条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的规划和抗洪设计,除应遵守

  • 第二章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规划

    • 第2.0.1条 建筑工程规划的范围、规模、性质及蓄滞洪目标

    • 第2.0.2条 建筑工程规划应根据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的

    • 第2.0.3条 建筑场地应选择距道路较近、地势较高、较平坦

    • 第2.0.4条 蓄滞洪区内建设占用场地,应符合防洪要求,确

    • 第2.0.5条 在建筑群体中,应设置具有避洪、救灾功能的公

    • 第2.0.6条 避洪场所,可根据淹没水深、人口密度、蓄滞洪

    • 第2.0.7条 房屋外形、相邻间距和布置,应根据水流、波浪

    • 第2.0.8条 村镇和建筑群体四周,应种植防风浪林带。房前

    • 第2.0.9条 安全层设置应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平时使

    • 第2.0.10条 水厂、发(变)电站以及粮库等生命线系统的

    • 第2.0.11条 集体避洪场所宜设有照明、通讯、卫生防疫等

  • 第三章 建筑抗洪设计基本规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3.1.1条 按本规范设计的蓄滞洪区建筑物(构筑物),在

      • 第3.1.2条 蓄滞洪设计水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定。 蓄

      • 第3.1.3条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在蓄滞洪期间对

      • 第3.1.4条 建筑结构选型应根据建筑物抗洪安全等级、建筑

      • 第3.1.5条 洪水荷载和其它荷载的组合应符合下列原则:

      • 第3.1.6条 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和基础形式,在建筑物受水

      • 第3.1.7条 承重墙体应采用烧结普通砖实心砌筑,砖强度等

    • 第二节 建筑设计

      • 第3.2.1条 建筑体型宜简单。平面形状多转折的建筑物可分

      • 第3.2.2条 单体建筑的长宽比不宜大于3。

      • 第3.2.3条 室内地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45m。在

      • 第3.2.4条 近水面安全层楼(屋)盖板底面设计高度,可根

      • 第3.2.5条 水下楼面抗洪设计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水

      • 第3.2.6条 用作人员避洪的房屋,必须设置通至近水面安全

      • 第3.2.7条 蓄滞洪期间进水的建筑物,其门窗洞口设计应有

      • 第3.2.8条 安全庄台和避水台的迎水流面和迎风面应设护坡

    • 第三节 结构计算

      • 第3.3.1条 蓄滞洪区的建筑物,除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

      • 第3.3.2条 结构验算时,应在房屋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

      • 第3.3.3条 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方

      • 第3.3.4条 当需验算结构在蓄滞洪期间的倾覆、漂浮、滑移

    • 第四节 构造措施及其它

      • 第3.4.1条 建筑物应采取下列抗洪措施: 一、钢筋混凝土

      • 第3.4.2条 室外楼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砖砌体房

      • 第3.4.3条 有供水管网的地区,供水管应延伸至安全楼层上

      • 第3.4.4条 安全层以下的非承重构件、设施、管线和装饰,

      • 第3.4.5条 近水面安全层宜设有防止蛇、鼠及其它害虫上爬

      • 第3.4.6条 建设场地的天然排水系统和植被应充分利用和保

  • 第四章 波浪要素和波浪荷载

    • 第一节 波浪要素

      • 第4.1.1条 蓄滞洪区波浪要素应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由实

      • 第4.1.2条 蓄滞洪淹没范围内的风区长度和主风向,可按下

      • 第4.1.3条 计算风速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蓄滞洪期内

      • 第4.1.4条 蓄滞洪计算水深宜取水域平均水深,且按蓄滞洪

      • 第4.1.5条 在进行蓄滞洪区建筑物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验算

      • 第4.1.6条 无当地实测资料时,风增减水高可按下式计算:

    • 第二节 波浪荷载

      • 第4.2.1条 在计算波浪荷载时,房屋按波浪透过的情况可分

      • 第4.2.2条 半透空式房屋的波浪荷载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 第4.2.3条 半透空式房屋的波浪荷载,可按本规范附录二的

      • 第4.2.4条 透空式房屋的波浪荷载,可按本规范附录三的方

      • 第4.2.5条 作用在楼板、阳台板、雨篷板等水平板上的波浪

      • 第4.2.6条 确定波浪荷载标准值所采用的计算参数应符合下

      • 第4.2.7条 当水域平面中某计算点上风向有建筑物或防风浪

  • 第五章 地基基础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5.1.1条 地基勘察方案应针对由于蓄滞洪而产生大面积地

      • 第5.1.2条 对于抗洪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物,勘察工作尚

      • 第5.1.3条 对于抗洪安全等级为三级的建筑物,如邻近已有

      • 第5.1.4条 岩土的分类和土性指标的确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 第5.1.5条 在同一房屋单元内,各基础的荷载、型式、尺寸

    • 第二节设计计算

      • 第5.2.1条 基础方案的选择,应根据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

      • 第5.2.2条 基础埋置深度,应按下列因素确定: 一、建筑

      • 第5.2.3条 当基础位于季节性冻土上时,其最小埋置深度应

      • 第5.2.4条 基础底面积的确定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

      • 第5.2.5条 在确定基础底面积时,基底压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 第5.2.6条 地基基础稳定性的验算,应根据蓄滞洪期间和退

      • 第5.2.7条 对于支挡结构物,当所支挡的土体为粉砂、粉土

      • 第5.2.8条 当采用砖砌体基础时,砖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

      • 第5.2.9条 基坑开挖后必须进行施工验槽、钎探(无勘察资

    • 第三节地基处理

      • 第5.3.1条 安全庄台和避水台的填筑,应根据地形地势,选

      • 第5.3.2条 填筑开工前,应选择合适填料,确定填料压实系

      • 第5.3.3条 当利用填土作为建筑物的地基时,必须分层压实

      • 第5.3.4条 压实填土的最大干密度宜采用击实试验确定。当

      • 第5.3.5条 当利用压实填土作地基时,不得使用淤泥、淤泥

      • 第5.3.6条 填土基底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清除

      • 第5.3.7条 位于斜坡地段或软弱土层上的压实填土基础,必

      • 第5.3.8条 压实填土地基应采取地面排水措施。当填土堵塞

      • 第5.3.9条 压实填土在压实过程中,必须分层检验其干密度

      • 第5.3.10条 当自然地面高程能满足建筑物要求,但地基内

      • 第5.3.11条 垫层材料可采用级配良好的砂石、有机质含量

      • 第5.3.12条 当地表需要处理的松散土层为碎石土、砂土、

      • 第5.3.13条 当地基软土层厚度较大,难以挖除或挖除不经

  • 第六章 砖砌体房屋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6.1.1条 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砖实心砌体承重的房屋,承

      • 第6.1.2条 砖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 第6.1.3条 安全层以下承重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6.1.3

      • 第6.1.4条 安全层以下房屋的局部高度不宜超过表6.1.

      • 第6.1.5条 安全层以下外墙的开洞率不宜小于0.32;

      • 第6.1.6条 安全层以下承重孤立墙体的中部必须设置钢筋混

    • 第二节 计算要点

      • 第6.2.1条 砖砌体房屋的波浪荷载可按本规范附录二的方法

      • 第6.2.2条 在波浪水平荷载作用下的墙体承载能力验算,应

      • 第6.2.3条 墙体截面受剪承载能力可按本规范附录六验算;

      • 第6.2.4条 当计算水深不超过3m,且不开洞的承重横墙间

      • 第6.2.5条 抗洪安全等级为一、二级房屋的下列部位墙体,

      • 第6.2.6条 对符合本规范第6.1.5条规定和满足表6.

      • 第6.2.7条 抗浪柱可按下端嵌固、楼(屋)盖处简支的连续

      • 第6.2.8条 对符合第6.1.5条规定且安全层以下层高不

    • 第三节 构造措施

      • 第6.3.1条 抗浪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抗浪

      • 第6.3.2条 承重墙交接处必须咬槎砌筑;当内外墙交接处未

      • 第6.3.3条 安全层以下后砌非承重墙体应沿墙高每隔500

      • 第6.3.4条 近水面安全层及其以下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处

      • 第6.3.5 条 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 第6.3.6条 抗洪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房屋,应在安全层以

      • 第6.3.7条 钢筋混凝土现浇带的截面高度可采用60mm,

      • 第6.3.8条 近水面安全层及其以下的门窗洞口,应采用钢筋

      • 第6.3.9条 当墙体的开洞率不满足本规范第6.1.5条的

      • 第6.3.10条 屋檐高度低于本规范第3.2.4条第二款关

  • 第七章 钢筋混凝土房屋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7.1.1条 钢筋混凝土房屋根据计算风速和蓄滞洪区运用机

      • 第7.1.2条 房屋千面内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宜均匀对称。

      • 第7.1.3条 框架一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至少应延伸至近水

      • 第7.1.4条 抗洪安全等级为一、二级房屋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 第7.1.5条 半透空式房屋安全层以下填充墙的墙体开洞率、

      • 第7.1.6条 透空式房屋的填充墙宜采用轻质材料、低强度等

    • 第二节 计算要点

      • 第7.2.1条 在波浪荷载作用下的钢筋混凝土框架,其承载能

      • 第7.2.2条 安全层以下钢筋混凝土构件裂缝宽度,可按现行

      • 第7.2.3条 按半透空式房屋设计的框架填充墙,在波浪荷载

      • 第7.2.4条 当风速小于22.0m/s时,钢筋混凝土房屋

    • 第三节 构造措施

      • 第7.3.1条 框架梁、柱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一

      • 第7.3.2条 梁端箍筋加密范围及加密区箍筋配置,宜符合下

      • 第7.3.3条 柱端箍筋加密范围宜按下列规定采用 . :

      • 第7.3.4条 柱加密区和框架节点核芯区的箍筋配置,宜符合

      • 第7.3.5条 半透空式房屋安全层以下砖砌体填充墙,应符合

      • 第7.3.6条 安全层以下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

  • 第八章 单层空旷房屋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8.1.1条 本章适用于俱乐部、礼堂和食堂等空旷的公共建

      • 第8.1.2条 俱乐部、礼堂等公共建筑的附属房屋应具有集体

      • 第8.1.3条 单层空旷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 第8.1.4条 屋架下弦高度低于本规范第3.2.4条第二款

      • 第8.1.5条 大厅不宜设置悬挑结构。

      • 第8.1.6条 单层空旷房屋的围护墙宜采用嵌砌式。

      • 第8.1.7条 单层空旷房屋的山墙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柱和梁,

    • 第二节 计算要点

      • 第8.2.1条 单层空旷房屋,可划分为前厅、后厅、大厅和侧

      • 第8.2.2条 两侧无附属房屋的大厅,可取一个典型开间验算

      • 第8.2.3条 单层空旷房屋山墙的柱和梁应进行平面外抗洪验

    • 第三节 构造措施

      • 第8.3.1条 有懔屋盖构件的连接及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

      • 第8.3.2条 钢筋混凝土排架柱的箍筋加密区,其箍筋间距不

      • 第8.3.3条 舞台口的横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舞台口横

      • 第8.3.4条 大厅的砌体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采

      • 第8.3.5条 砖围护墙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

      • 第8.3.6条 大厅与附属房屋不设缝时,在同一标高处应设置

      • 第8.3.7条 山墙应沿屋面设置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

      • 第8.3.8条 山墙的钢筋混凝土柱,其截面与配筋不宜小于排

      • 第8.3.9条 山墙沿墙高每隔3m左右应设钢筋混凝土梁,梁

  • 附录一 本规范名词解释

  • 附录二 半透空式房屋波浪荷载的计算方法

  • 附录三 透空式房屋波浪荷载的计算方法

  • 附录四 楼板(阳台板、雨篷板)等水平板波浪荷载的计算方法

  • 附录五 地基土的承载力标准值

  • 附录六 半透空式房屋墙体承载能力验算

  • 附录七 砖填充墙框架抗洪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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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14号

   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93,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制订的《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编 制 说 明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系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 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1991)建标字727号文的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自1988年以来,规范编制组按计划要求,组织了全国设计、科研和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材料和结构的抗洪试验研究和大量的蓄滞洪区调查实测工作,总结了近年来国内的科研成果和防洪抗洪工程实践,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并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八个附录。主要内容有:建立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规划的制定原则和建筑物抗洪设防标准;确定了适合于我国蓄滞洪区及其运用特点的波浪要素计算方法和计算参数选取原则;提出了符合我国建筑特点和经济情况的房屋建筑波浪荷载计算和抗洪设计的理论和方法;针对建筑材料在洪水浸泡后的物理力学性能变化、蓄滞洪区抗洪经验及房屋建筑在水环境下的工作特点,提出对砖砌体房屋、钢筋混凝土房屋和空旷房屋的抗洪设计方法,制定出房屋建筑抗洪构造措施和建筑设计要求;针对地基土浸泡后的承载力降低和可能出现的不均匀沉降,提出相应的基础设计和地基简易处理方法等。
  本规范的施行,必须与按1984年国家批准发布的《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等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配套使用,不得与未按GBJ68-84制订、修订的国家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混用。
  为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交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安定门外小黄庄路九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七月

不土 不木搜规范绝对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