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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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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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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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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了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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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施工现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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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施工现场塔机的检验除应符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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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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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检验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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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进行检验的塔机应有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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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检验现场具备进行检验的条件:有具备资格的塔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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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检验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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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检验人员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检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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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被检塔机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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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产权单位应提供塔机的使用说明书、安装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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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检验应具备附录A所要求的仪器,所用仪器应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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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检验内容、要求及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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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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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作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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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塔机运动部分与建筑物及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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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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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有架空输电线的场合,塔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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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塔顶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的塔机或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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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金属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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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塔机梯子、扶手和护圈的设置要符合GB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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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塔机平台、走道、踢脚板和栏杆的设置要符合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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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塔机的主要受力构件不应有塑性变形、严重锈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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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裂纹等缺陷。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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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平衡重及压重在其规定位置上无移位,固定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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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塔机安装后,在空载、风速小于3m/s的状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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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对附着式塔机,附着装置与塔身节或建筑物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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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司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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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司机室应固定牢固,能与回转部分同步回转,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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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司机室应有良好的视野,其结构应连接牢固,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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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司机室内易于观察的位置应设有常用操作数据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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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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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塔机的基础应满足说明书或设计的要求,并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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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现场应保证塔机基础周围无积水。 检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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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塔机轨道应通过垫块与轨枕可靠地连接,每间隔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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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塔机安装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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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主要零部件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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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吊钩应有防脱钩装置。 检验人员应实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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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吊钩不应有可见裂纹,禁止补焊。吊钩挂绳处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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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说明书要求,更换的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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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钢丝绳应润滑良好,在卷筒上排列整齐,不应与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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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钢丝绳的报废应符合GB/T597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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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滑轮、起升卷筒及动臂塔机的变幅卷筒均应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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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塔机的起升、回转、变幅、行走机构都应配备制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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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制动器的零部件不应有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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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车轮踏面不应有过度磨损,磨损量符合GB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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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 减速器连接无松动,运转时无异常声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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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 顶升液压缸应具有可靠的平衡阀或液压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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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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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主电路和控制电路的对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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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塔机必须设有零位保护。 检验人员采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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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塔机总电源开关状态在司机室内应有明显的信号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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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塔机的金属结构、轨道、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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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塔机供电电源应设独立的配电箱和总电源开关,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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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总电源电路应设置自动空气开关作为短路保护。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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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电源电路应设有失压保护,当供电中断时,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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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电源电路应设置过流保护,过流保护应满足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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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电源电路中应装设错相及断相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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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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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塔机应安装吊钩上极限位置的起升高度限位器。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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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塔机必须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定码变幅的触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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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轨道式塔机行走机构,应设置双向行程限位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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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动臂式塔机应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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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塔机,应安装回转限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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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小车变幅的塔机,变幅的双向均应设置断绳保护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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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轨道式塔机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夹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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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塔机行走和小车变幅机构行程末端均需安装止挡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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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在轨道上运行的塔机行走机构应设清轨板,清轨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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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 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变幅小车断轴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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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1 塔机必须设置非自动复位的、能切断塔机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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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2 塔机应安装符合要求的起重量限制器,其精度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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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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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空载试验,变幅、回转、起升高度、幅度、行走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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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额定载荷试验,根据现场情况,在某一幅度起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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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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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从事塔式起重机械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取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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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检验由2名(或2名以上)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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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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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原始记录表不得少于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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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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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检验报告》应在“检验结论”一栏中填写“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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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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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检验项目共有59项,其中有关键项(检验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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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关键项目有1项不合格,则判定为“整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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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一般项目不合格项超过3项(不含3项)时,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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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一 般项目不合格项未超过3项(含3项)时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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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检验人员应在检验结束后出具现场检验通知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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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对于检验人员现场提出的整改意见,在整改完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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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整机合格”、“整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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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检验使用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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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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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检验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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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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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合格证书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施工现场 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8] 772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7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7]92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特种设备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编的《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批准该规程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为DB11/611-2008。建设部备案号为J11228-2008,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9.1、3.9.2、4.0.2、4.0.4、4.0.5、5.0.1、5.0.2、5.0.3、5.0.6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程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特种设备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工作。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同意北京市《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8] 86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申请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第3.9.1、3.9.2、4.0.2、4.0.4、4.0.5、5.0.1、5.0.2、5.0.3、5.0.6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228 - 2008。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