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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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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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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

  •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 第十七条 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类别 项目名称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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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