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贯彻执行我国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

    •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

    • 1.0.3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井资源条

    • 1.0.4 矿井设计应体现生产集中化、装备机械化、技术经济

  • 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 2.1 矿井资源/储量

      • 2.1.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

      • 2.1.2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别

      • 2.1.3 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

      • 2.1.4 矿井采区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厚煤层

    • 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 2.2.1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

      • 2.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 2.2.3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

      • 2.2.4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

      • 2.2.5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矿

      • 2.2.6 计算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储量备用

  • 3 井田开拓

    • 3.1 井田开拓方式

      • 3.1.1 井田开拓方式应根据矿井地形地貌条件、井田地质条

      • 3.1.2 当煤层赋存条件和地形条件适宜时,宜采用平硐开拓

      • 3.1.3 煤层赋存较浅,表土层不厚,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或表

      • 3.1.4 煤层赋存较深、表土层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筒

      • 3.1.5 根据井田特点,结合地面布置要求,采用单一开拓方

      • 3.1.6 井田面积大、资源/储量丰富或瓦斯含量大的大型矿

      • 3.1.7 井筒数量及兼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井或

      • 3.1.8 与生产矿井相邻的井田,经方案比较,由生产矿井扩

    • 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

      • 3.2.1 提升井口位置应根据下列原则,经综合比较后确定:

      • 3.2.2 主、副提升井井位一般应选择在同一工业场地内,在

      • 3.2.3 风井井口位置选择应在满足通风安全要求的前提下,

      • 3.2.4 矿井开采水平划分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

      • 3.2.5 由于煤层露头不一或煤层倾角变化大,造成部分区域

    • 3.3 开拓巷道布置

      • 3.3.1 开拓巷道布置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

      • 3.3.2 当开采煤层上部留设防水(砂)煤岩柱时,总回风巷

      • 3.3.3 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支护方式,应根据围岩性质

      • 3.3.4 开拓巷道净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

    • 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

      • 3.4.1 新建矿井采区开采顺序必须遵循先近后远,逐步向井

      • 3.4.2 煤层开采顺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等

      • 3.4.3 采区划分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

      • 3.4.4 矿井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井田地面村庄和其他建

      • 3.4.5 采区参数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开采技术

      • 3.4.6 设计井巷工程量应能保证采区和工作面正常接替。高

  • 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

    • 4.1 井 筒

      • 4.1.1 立井井筒应采用圆形断面,其断面尺寸应根据提升容

      • 4.1.2 立井井筒支护方式及支护材料,应根据井筒用途、服

      • 4.1.3 立井井筒装备形式及构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 4.1.4 立井井壁结构、井筒及装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 4.1.5 平硐或斜井断面尺寸,应根据运输设备类型、井下设

      • 4.1.6 平硐或斜井支护方式,应根据井筒穿过围岩性质、地

      • 4.1.7 斜井井筒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式输送机

      • 4.1.8 平硐或斜井井筒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

    • 4.2 井底车场

      • 4.2.1 井底车场布置形式应根据大巷运输方式、通过井底车

      • 4.2.2 井底车场巷道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4.2.3 井底车场设计通过能力,应满足矿井设计所需通过的

      • 4.2.4 井底车场线路平面布置、车线长度、轨型、线路坡度

    • 4.3 主要硐室

      • 4.3.1 井下硐室应根据设备安装尺寸进行布置,并应便于操

      • 4.3.2 井下主要硐室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4.3.3 井下设置的主排水泵房、管子道、水仓、主变电所、

      • 4.3.4 罐笼提升的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两侧巷道,均

      • 4.3.5 箕斗装载硐室布置,应根据主井提升方式,装载设备

      • 4.3.6 井底煤仓位置应根据大巷运输方式、装载硐室位置、

      • 4.3.7 清理撒煤硐室及水窝泵房布置应根据井筒淋水量、撒

  • 5 井下开采

    • 5.1 采区布置

      • 5.1.1 矿井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的初期采区位置,应符合下

      • 5.1.2 采区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采区内地质条件、煤层生

      • 5.1.3 矿井同时生产的采区个数,应体现采区合理集中生产

      • 5.1.4 除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所需的初期采区和工作面个

    • 5.2 采煤方法及工艺

      • 5.2.1 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

      • 5.2.2 缓倾斜、倾斜煤层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

      • 5.2.3 急倾斜煤层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5.2.4 旱采机械化开采有一定困难的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

      • 5.2.5 初期采区地面有村庄或其他建(构)筑物,应按搬迁

    • 5.3 采区巷道布置

      • 5.3.1 采区巷道布置方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

      • 5.3.2 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采区准备巷道层位的选

      • 5.3.3 高瓦斯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

      • 5.3.4 采煤工作面回采巷道(包括工作面运输巷和回风巷)

      • 5.3.5 缓倾斜、倾斜薄及中厚煤层、厚煤层分层开采,条件

      • 5.3.6 采区巷道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

      • 5.3.7 采区巷道支护形式,应根据围岩性质、巷道用途及服

    • 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

      • 5.4.1 掘进工作面个数应根据采区及回采工作面数目及装备

      • 5.4.2 设计应结合具体条件,选用与地质、采矿条件相适应

      • 5.4.3 矿井掘进机械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煤巷道

      • 5.4.4 掘进速度应根据设备技术特征经计算后确定。不同机

  • 6 井下运输

    • 6.1 一般规定

      • 6.1.1 井下运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综合分析井

    • 6.2 井下煤炭运输

      • 6.2.1 主要运输大巷煤炭运输设备,应根据矿井开拓布置、

      • 6.2.2 大巷运煤采用矿车时,运输大巷或石门和输送机上、

      • 6.2.3 采区上、下山煤炭运输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6.2.4 采煤工作面及顺槽煤炭运输,应采用输送机,并应符

    • 6.3 井下辅助运输

      • 6.3.1 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应根据井下开拓部署、煤的运输

      • 6.3.2 煤巷及半煤岩巷道掘进煤和矸石,有条件时,可汇入

      • 6.3.3 辅助运输设备宜按下列要求选择: 1 当采用无轨

      • 6.3.4 辅助运输车辆配置应根据运输方式、运送物料及设备

    • 6.4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

      • 6.4.1 采用矿车运煤时,矿车配备数量应根据运输系统、运

      • 6.4.2 矿井辅助运输车辆配备数量,应根据运输系统、巷道

  • 7 通风与安全

    • 7.1 通 风

      • 7.1.1 矿井通风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将足够的新

      • 7.1.2 矿井通风系统,应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矿井设计生

      • 7.1.3 矿井的总进风量,应按井下同时工作最多人数所需总

      • 7.1.4 进、回风井,风硐和主要进、回风巷道的风速,应小

      • 7.1.5 矿井通风的设计负(正)压,一般不应超过2940

      • 7.1.6 矿井井巷的局部阻力,新建矿井及扩建矿井独立通风

      • 7.1.7 进、出风井井口的标高差在150m以上,或进、出

      • 7.1.8 多风机通风系统,在满足风量按需分配的前提下,各

    • 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

      • 7.2.1 井下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和防冲击地

      • 7.2.2 水患严重的矿井,应根据矿井的自然条件、技术条件

      • 7.2.3 矿井设计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掘进工作面应采取

      • 7.2.4 开采自然和容易自燃的煤层,应合理选择采煤方法、

      • 7.2.5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应根据突出危险

      • 7.2.6 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7.3 抽放瓦斯

      • 7.3.1 矿井或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当采用通风方法

      • 7.3.2 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

      • 7.3.3 矿井抽放瓦斯设计,应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并

      • 7.3.4 抽放瓦斯方法、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

      • 7.3.5 在井下建立临时抽放泵站或采用移动泵站进行局部瓦

      • 7.3.6 设计瓦斯抽放率,可根据邻近生产矿井或类似条件矿

      • 7.3.7 当瓦斯抽放量稳定,抽放瓦斯浓度超过30%时,瓦

      • 7.3.8 矿井抽放瓦斯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井抽放

      • 7.3.9 矿井瓦斯抽放站应设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的地带,并

    • 7.4 安全监测、监控

      • 7.4.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类型及监测参数种类,应根据矿

      • 7.4.2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

      • 7.4.3 石门揭穿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及突出的掘进工作

      • 7.4.4 在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锚喷及煤流转载点等处

      • 7.4.5 井下带式输送机、主要机电硐室和有自燃危险的采区

      • 7.4.6 冲击地压严重的矿井应设置预报监测装置,并应接入

      • 7.4.7 矿井采区进回风巷、总回风巷、主通风机风硐,应设

      • 7.4.8 有抽放瓦斯系统的矿井,应设置抽放瓦斯监控系统,

      • 7.4.9 气温超限矿井,应在进风井口和井下主要巷道、采掘

    • 7.5 矿井热害防治

      • 7.5.1 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均应符合现

      • 7.5.2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应根据井田勘探地质报告

      • 7.5.3 对气温超限矿井,应采取综合降温措施。

      • 7.5.4 采用非人工制冷降温,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条件,综合

      • 7.5.5 采用人工制冷降温,应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开拓开采

      • 7.5.6 井下空气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空气处理

      • 7.5.7 制冷机冷凝热排除方式应根据降温方式、冷凝热量、

      • 7.5.8 制冷剂的选择,应符合防火、不爆炸、无毒、冷凝温

      • 7.5.9 制冷机冷负荷备用系数可取1.10~1.20,制

      • 7.5.10 当制冷站设在地面时,制冷机房设计与布置应符合

      • 7.5.11 当制冷站设在井下时,制冷硐室的位置和布置应有

      • 7.5.12 井深大于600m时,采用地面集中空调系统的冷

      • 7.5.13 冷量传输管道的供水管应隔热。回水管是否隔热,

      • 7.5.14 矿井制冷系统中的供冷系统和冷却水系统的管网应

  • 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

    • 8.1 提升设备

      • 8.1.1 主、副井提升设备的类型及套数,应根据矿井设计生

      • 8.1.2 条件适宜的立井,应采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并应符

      • 8.1.3 摩擦式提升防滑安全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摩

      • 8.1.4 主井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箕斗容积设计必须

      • 8.1.5 提升设备的滚筒、摩擦轮、天轮、导向轮的直径与钢

      • 8.1.6 提升钢丝绳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升钢丝绳

      • 8.1.7 提升设备的运行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升机

      • 8.1.8 提升电动机及电控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8.1.9 主井提升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井提升

      • 8.1.10 副井提升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班

      • 8.1.11 提升容器在井口、井底同时作业时的休止时间应符

      • 8.1.12 混合提升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班

      • 8.1.13 专用提升矸石的设备能力计算,应计人1.2不均

      • 8.1.14 采区上、下山轨道提升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8.1.15 提升机房起重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8.2 通风设备

      • 8.2.1 新建矿井每一风井必须装设2套型号规格相同的通风

      • 8.2.2 选择通风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矿井第

      • 8.2.3 通风设备及辅属装置(包括风道及风门)计算风量所

      • 8.2.4 通风设备及辅属装置安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8.2.5 通风机的反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的反风

      • 8.2.6 通风设备的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

    • 8.3 排水设备

      • 8.3.1 主排水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排水泵(

      • 8.3.2 主排水管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择工作水

      • 8.3.3 确定水泵扬程和排水能力时,设计应计入管路淤积所

      • 8.3.4 主排水泵经常操作的闸阀,当工作压力PN和管路直

      • 8.3.5 当水泵电动机容量大于100kW时,主水泵房应设

      • 8.3.6 当泵房内每台水泵的排水量小于100m3/h时,

      • 8.3.7 采区排水设备及管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8.3.8 有提升设备的立井及斜井井筒井底水窝排水设备的选

    • 8.4 压缩空气设备

      • 8.4.1 选择压缩空气站位置宜靠近用风负荷中心。压缩空气

      • 8.4.2 压缩空气站设备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

      • 8.4.3 压缩空气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空气

      • 8.4.4 单机容量为20m3/min及以上,且总容量不小

      • 8.4.5 压缩空气站的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

  • 9 地面生产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1.1 煤的加工方法应根据对矿井原煤的煤质、用途和市场

      • 9.1.2 地面生产系统设备小时生产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

    • 9.2 井口布置

      • 9.2.1 矿车提升的斜井,井口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9.2.2 罐笼立井井口房、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车场布

      • 9.2.3 箕斗立井的备用箕斗宜存放在井口房内,并应设更换

      • 9.2.4 立井提升系统的井口以上与井底必须按现行《煤矿安

      • 9.2.5 立井作为回风井时,井口应采取密闭措施,必须设置

    • 9.3 井口受煤仓

      • 9.3.1 箕斗受煤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箕斗立井

      • 9.3.2 带式输送机提升斜井或平硐的井口,可不设受煤仓。

    • 9.4 筛分、选矸与破碎

      • 9.4.1 筛分、选矸与破碎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煤炭洗选工

      • 9.4.2 最终筛分的粒度应根据煤质、粒度组成和用户要求,

      • 9.4.3 常用筛分设备的处理能力可参照表9.4.3选取或

      • 9.4.3 常用筛分设备的处理能力 设备名称 筛分方法 筛

      • 9.4.4 在带式输送机上进行检查性手选时,带速不应大于0

      • 9.4.5 当块煤需用破碎机破碎时,破碎机入料前应设除铁装

    • 9.5 带式输送机运输

      • 9.5.1 带式输送机栈桥应根据矿井所在地区气候条件和使用

      • 9.5.2 带式输送机的选择,应根据工业场地布置、地形条件

      • 9.5.3 各种型式的带式输送机应配备可靠的安全保护设施。

      • 9.5.4 带式输送机的驱动装置应根据工艺布置、输送带张力

    • 9.6 储存与装车

      • 9.6.1 采用窄轨铁路、带式输送机或架空索道,将煤运往群

      • 9.6.2 原煤储煤场的总容量应根据运输、地形等条件确定,

      • 9.6.3 当采用标准轨距车辆外运煤炭时,煤仓形式及装车方

      • 9.6.4 采用窄轨运输需要装车时,可只设换装仓,其有效容

      • 9.6.5 以汽车外运煤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形、

      • 9.6.6 原煤及末煤仓(包括半地下仓)应根据煤质情况采取

    • 9.7 计量与煤质检查

      • 9.7.1 煤的计量、采样、制样和化验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及

      • 9.7.2 煤的计量、采样、制样宜采用机械化、部分自动化。

      • 9.7.3 原煤在进入选煤厂前,应设原煤计量装置。有选煤厂

      • 9.7.4 化验室应进行灰分、水分、挥发分、硫分和发热量的

      • 9.7.5 产品煤的计量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标准轨

    • 9.8 矸石和脏杂煤处理

      • 9.8.1 含煤矸石及脏杂煤可在选煤厂内处理。无选煤厂或进

      • 9.8.2 无利用价值的矸石或废渣应向塌陷区、荒山沟谷排弃

      • 9.8.3 排矸系统设备小时生产能力应按矿井最大小时提升(

      • 9.8.4 汽车直接排矸的矸石装车仓的有效容量可按矿井0.

      • 9.8.5 临时排矸场矸石仓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9.9 矿井修理车间及木材加工房

      • 9.9.1 矿井修理车间应只承担本矿机电设备的日常检修和维

      • 9.9.2 矿井修理车间厂房宜采用联合布置。

      • 9.9.3 矿井修理车间的主要设备配备和厂房建筑面积宜按表

      • 9.9.4 矿井修理车间的起重设备,可采用3~5t梁式起重

      • 9.9.5 水力采煤矿井的修理车间,可按水采设备的特点,参

      • 9.9.6 矿井木材加工房应只承担本矿少量用材的改制加工工

  • 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

    • 10.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

      • 10.1.1 工业场地总平面设计应有近期实测的地形图和必要

      • 10.1.2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地形、地物、工程地质

      • 10.1.3 矿井选煤厂的建(构)筑物应与矿井建(构)筑物

      • 10.1.4 工业场地内不应布置职工住宅、俱乐部、商店等非

      • 10.1.5 场前区各建筑物、道路、广场、绿化设施等应统一

      • 10.1.6 通风机房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房

      • 10.1.7 压缩空气站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空气清洁,受

      • 10.1.8 储煤场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于对工业场地污染最

      • 10.1.9 锅炉房的位置应靠近热负荷中心,便于供煤、排灰

      • 10.1.10 变电所的位置应便于进出高压输电线路和靠近用

      • 10.1.11 矿井修理车间、器材库(棚)应位于与副井联系

      • 10.1.12 油脂库应位于工业场地的边缘和运输方便的地点

      • 10.1.13 汽车库应布置在汽车出入方便的位置,并应避免

      • 10.1.14 支护材料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护

      • 10.1.15 矿井排矸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

      • 10.1.16 绿化布置应结合场地分区、建(构)筑物功能、

      • 10.1.17 场地内通道宽度的确定和工业场地围墙至建(构

      • 10.1.18 矿井工业场地围墙内用地面积,应按《煤炭工业

    • 10.2 工业场地防洪、排涝和竖向布置

      • 10.2.1 矿井不应受洪水威胁。井口及工业场地的防洪设计

      • 10.2.2 防洪设计的洪水流量及相应的最高洪水位,应符合

      • 10.2.3 防洪设计标高应按洪水重现期的计算水位(包括壅

      • 10.2.4 在山坡地带建矿时,应在场地上方设置截水沟。截

      • 10.2.5 当内涝或洼地积水有可能浸入井下时,可采用拦截

      • 10.2.6 水库地区的防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

      • 10.2.7 工业场地竖向布置的设计应在保证防洪排涝的前提

      • 10.2.8 当改变场地的自然地形时,应注意对工程地质和水

      • 10.2.9 竖向设计形式,应根据场地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场

      • 10.2.10 场地平整方式,应根据场地地形和地质条件、建

      • 10.2.11 场地雨水的排除,宜采用管道或明沟加盖板为主

      • 10.2.12 场内雨水排水设计流量的计算及雨水口的设置,

    • 10.3 场内运输

      • 10.3.1 矿井的场内运输应根据工业场地的地形条件、井口

      • 10.3.2 当场内采用窄轨铁路运输时,其轨距应与井下一致

      • 10.3.3 场内窄轨铁路的曲线半径,应按通行车辆的固定轴

      • 10.3.4 场内窄轨铁路至建(构)筑物、窄轨铁路、道路的

      • 10.3.5 场内道路的布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

      • 10.3.6 当场内主、次干道运输繁忙、人流集中、混合交通

      • 10.3.7 场内道路的技术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

    • 10.4 地面运输一般规定

      • 10.4.1 地面运输设计应遵照批准的矿区总体设计确定的原

      • 10.4.2 地面运输设施宜布置在无煤带或矿井留设的煤柱范

      • 10.4.3 地面运输设计应与铁路、交通、城市规划等有关部

    • 10.5 标准轨距铁路站场

      • 10.5.1 装、卸车站位置应根据井口位置,结合地面生产系

      • 10.5.2 装、卸车站站型,应根据运量、产品煤品种、车流

      • 10.5.3 装、卸车站的取送车作业,可采用送空取重、单取

      • 10.5.4 装、卸车站的煤炭装、卸线路数量,应根据列车对

      • 10.5.5 装、卸车站到发线数量,应根据每昼夜装卸车列车

      • 10.5.6 装、卸车站应根据生产需要,结合工业场地总布置

      • 10.5.7 不能利用正线调车的装、卸车站,或者道岔咽喉区

      • 10.5.8 装、卸车站、集配站需办理职工通勤列车和客运时

      • 10.5.9 集配站的到发线和集结车场,宜合并设置,其线路

      • 10.5.10 集配站到发线和集结线的有效长度,应符合下列

      • 10.5.11 —在集配站进行车辆交接时,宜在到发车线上办

      • 10.5.12 集配站一般不宜单独设置机车走行线,当每昼夜

      • 10.5.13 集配站牵出线的数量,应根据作业量计算确定。

      • 10.5.14 当集配站办理地方货运时,应设置相应的设施。

      • 10.5.15 国铁代营铁路集配站距国家铁路干线的编组站或

      • 10.5.16 集配站一般应设置列车检修所,担任列车技术检

    • 10.6 场外窄轨铁路

      • 10.6.1 场外窄轨铁路设计应采用762mm、1000m

      • 10.6.2 场外窄轨铁路的牵引种类宜采用架线电机车或内燃

      • 10.6.3 场外窄轨铁路运输的设计工作制度,应与矿井或选

      • 10.6.4 车流组织设计宜按循环直达整列进行。

      • 10.6.5 当场外窄轨铁路较长、嘹望条件差、机车构造又不

      • 10.6.6 场外窄轨铁路机车、车辆的日常检修和维护,由矿

    • 10.7 场外道路

      • 10.7.1 矿井场外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标准,应根据矿井

      • 10.7.2 矿井道路的路线、路基、路面、桥涵等的设计,应

    • 10.8 水 运

      • 10.8.1 具有水运条件时,煤炭的运输方式,应经技术经济

      • 10.8.2 港口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考虑港

      • 10.8.3 港口总体布置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港口作

      • 10.8.4 码头型式及岸线长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0.8.5 工艺流程及辅助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

      • 10.8.6 码头结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建港

      • 10.8.7 港口储煤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煤场的

  • 11 供配电系统

    • 11.1 一般规定

      • 11.1.1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矿井110kV及以下供配

      • 11.1.2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矿井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 11.1.3 矿井供配电系统设计,不考虑一电源系统检修或故

      • 11.1.4 供配电系统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

      • 11.1.5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

    • 11.2 电 源

      • 11.2.1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何一回发生故障停

      • 11.2.2 按本规范第11.3.1条规定的负荷分级,供电

      • 11.2.3 电源线路导线截面应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并应保

      • 11.2.4 矿井电源架空线路路径的选择,应尽量利用井田境

    • 11.3 负 荷

      • 11.3.1 矿井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表11.3.1的规定

      • 11.3.2 矿井负荷计算宜采用需用系数法。变电所6(10

      • 11.3.3 矿井年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宜取5000h及以上。

      • 11.3.4 编制矿井用电负荷表时,高低压变压器及线路损失

    • 11.4 地面供配电

      • 11.4.1 矿井地面35~110kV变电所宜采用6(10

      • 11.4.2 有两台变压器和两回路进线的变电所,35~11

      • 11.4.3 矿井变电所主变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1.4.4 矿井变电所,一次侧的额定电压宜选系统额定电压

      • 11.4.5 地震烈度在7度及以下、Ⅱ级及以上污秽地区或场

        • 11.4.6 矿井6~110kV输变电设备,处在Ⅱ级及以上

        • 11.4.7 矿井6(10)kV电网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应满

        • 11.4.8 电网中接有非线性设备及负荷的矿井,应在谐波源

        • 11.4.9 矿井变电所6(10)kV配电装置宜预留不少于

        • 11.4.10 地面生产系统的配电设备,应集中在配电室内。

        • 11.4.11 抽放瓦斯泵房应选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有煤尘爆

    • 11.5 井下供配电

      • 11.5.1 井下主变电所应有两回及以上电缆供电,并应引自

      • 11.5.2 大型矿井宜采用10kV下井供电。

      • 11.5.3 下井电缆类型选择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

      • 11.5.4 主变电所的高、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高压

      • 11.5.5 主变电所内的动力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停

      • 11.5.6 变电所的进出线断路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1.5.7 井下每个开采水平宜设置一个主变电所。主变电所

      • 11.5.8 当矿井井下采区负荷较大,经技术经济比较,可由

    • 11.6 照 明

      • 11.6.1 大型矿井工业场地的照明变压器宜单独设置。照明

      • 11.6.2 下列场所应设置事故照明: 1 矿井变电所;

      • 11.6.3 井下固定照明宜选用防爆荧光灯。照明地点的照度

      • 11.6.4 工业场地内及工业场地邻近的道路宜设路灯照明。

    • 11.7 防雷电保护

      • 11.7.1 矿井建(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 11.7.2 地面牵引网络装设直流阀型避雷器或角型放电间隙

      • 11.7.3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现行《煤矿

  • 12 智能化系统

    • 12.1 一般规定

      • 12.1.1 矿井智能化系统的装备标准,应根据矿井设计能力

      • 12.1.2 矿井智能化系统必须以保障生产安全为原则,以提

      • 12.1.3 矿井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宜与计算机管理系统分别

      • 12.1.4 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及信号电缆的选型原则及技术

      • 12.1.5 矿井智能化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

    • 12.2 安全、生产监控及自动化系统

      • 12.2.1 矿井生产系统自动化及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应以

      • 12.2.2 矿井生产监测点宜按下列原则设置: 1 采煤机

      • 12.2.3 矿井安全监控装备标准和监控范围,应符合本规范

      • 12.2.4 宜在下列场所设置工业电视摄像设备: 1 井底

      • 12.2.5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和生产:监控系统统筹考虑,

      • 12.2.6 矿井除没有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外,有条件的矿井

      • 12.2.7 矿井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和自动化设备的选型,应

      • 12.2.8 安全和生产监控系统的主干线路宜采用光缆。

    • 12.3 计算机管理系统

      • 12.3.1 计算机管理系统应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为核心,实

      • 12.3.2 矿井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电子账务、

      • 12.3.3 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包括信息管理系统、综合决策支

      • 12.3.4 新建矿井应组建计算机局域网,实现全矿井资源的

      • 12.3.5 矿井局域网应根据矿区的总体规划设计,实现与矿

      • 12.3.6 直接接人互联网应设置硬件防火墙,必要时可设置

      • 12.3.7 矿井核心网络交换机宜选用带有三层交换功能的交

      • 12.3.8 网络用户终端数量可按本规范第12.4.5条的

      • 12.3.9 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应

    • 12.4 通 信

      • 12.4.1 矿井行政电话和生产调度电话宜分别设置。行政电

      • 12.4.2 行政电话交换设备对矿区中继线数量宜按行政电话

      • 12.4.3 行政电话交换机和生产调度交换机应具有与计算机

      • 12.4.4 行政电话用户应包括:生产、管理、生活福利及其

      • 12.4.5 矿井行政电话交换机容量应按矿井生产、行政办公

      • 12.4.6 矿井通信站的位置应接近用户中心,当矿井对矿区

      • 12.4.7 井下运输、采掘工作面,除应装备常规调度电话外

      • 12.4.8 井下移动通信系统应接入矿井调度总机。

      • 12.4.9 新建矿井宜考虑预留VAST卫星通信系统端站天

      • 12.4.10 矿山救护队必须设有与调度室直通的电话,并应

      • 12.4.11 电话电缆芯线对数的备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4.12 井筒电话电缆不应少于2条;同时使用宜分设于

      • 12.4.13 下列地点应设直通电话: 1 采掘工作面及与

      • 12.4.14 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

      • 12.4.15 矿井及居住区电视系统宜接人矿区有线电视网或

    • 12.5 信 号

      • 12.5.1 提升信号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升信号

      • 12.5.2 罐笼及箕斗提升信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

      • 12.5.3 斜井串车双钩提升的工作信号应为转发式。当升降

      • 12.5.4 临时排矸场及采区上、下山信号,宜采用直发式信

      • 12.5.5 地面提升机房及临时排矸场信号设备可选用普通型

      • 12.5.6 设有信号装置较多、经常有信号工值班的地点,应

      • 12.5.7 矿井地面生产系统集中控制装置,应设有声光兼备

      • 12.5.8 新建和扩建的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当在同一

      • 12.5.9 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对运输繁忙的区段,

  • 13 地面建筑、给水排水与供热通风

    • 13.1 地面建筑设计一般规定

      • 13.1.1 地面建筑设计应全面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

      • 13.1.2 地面建筑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和节能的原则,宜采

      • 13.1.3 地面建筑设计必须具备近期实测地形图、地震、气

      • 13.1.4 建筑标准应按其在生产上的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区别

      • 13.1.5 地面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3.1.

      • 13.1.6 地面建(构)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3.1.7 地面建(构)筑物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

      • 13.1.8 主要工业建(构)筑物室内通道宽度应符合表13

    • 13.2 主要工业建筑物与构筑物

      • 13.2.1 井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颈宜采用混凝

      • 13.2.2 井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架结构类型应

      • 13.2.3 多绳摩擦式提升机井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3.2.4 井口房或井楼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口房

      • 13.2.5 提升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升机房宜

      • 13.2.6 栈桥与地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栈桥的支

      • 13.2.7 储煤场与受煤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煤

      • 13.2.8 煤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仓结构类型和

      • 13.2.9 通风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房宜

    • 13.3 建筑面积指标

      • 13.3.1 矿井行政、公共建筑面积指标宜按表13.3.1

      • 13.3.2 矿井器材库、器材棚、消防材料库、岩粉库、油脂

      • 13.3.3 矿井职工单眷比宜按实际情况确定。宿舍建筑面积

    • 13.4 水 源

      • 13.4.1 选择矿井水源时,应根据取水水量、用水水质以及

      • 13.4.2 矿井水源的确定,应具备下列水文地质资料: 1

      • 13.4.3 水源的日供水能力,宜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2~

    • 13.5 给水排水

      • 13.5.1 生产、生活和消防给水管道宜采用合用的管道系统

      • 13.5.2 矿井各项用水量、小时变化系数、用水时间宜按表

      • 13.5.3 矿井地面与井下消防用水量应分别计算。地面室内

      • 13.5.4 矿井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

      • 13.5.5 冷却用水宜循环重复使用。

      • 13.5.6 筛分、转载、装卸等产生粉尘的生产环节,当粉尘

      • 13.5.7 翻车机房、受煤坑、半地下煤仓和其他建(构)筑

      • 13.5.8 矿井井下排水,应进行分质处理,处理后的水按质

      • 13.5.9 排出工业场地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以及井下排水

    • 13.6 井下消防洒水

      • 13.6.1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井下消防洒水系统。

      • 13.6.2 井下消防洒水水源,采用地面水源、井下水源或同

      • 13.6.3 井下下列部位必须设置喷雾降尘装置: 1 井下

      • 13.6.4 井底车场、井下主要运输巷道、带式输送机斜井与

      • 13.6.5 井下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设施: 1 主井和副井

      • 13.6.6 井下消防洒水管道宜采用消防与洒水合一的枝状管

      • 13.6.7 在进行井下消防洒水管道设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13.6.8 井下消防洒水水质应符合表13.6.8的规定。

      • 13.6.9 井下消防用水量应包括消火栓用水量、自动喷水灭

      • 13.6.10 井下各种用水设施的用水量、所需水压、日工作

      • 13.6.11 应在靠近井下消防洒水管道入井处附近,建专用

      • 13.6.12 在井下消防洒水系统中,宜在消防泵启动与停止

    • 13.7 供热通风

      • 13.7.1 室外空气气象计算参数,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

      • 13.7.2 采暖地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地

      • 13.7.3 采暖地区、过渡采暖地区及非采暖地区需要设置集

      • 13.7.4 建筑物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

      • 13.7.5 估算建筑物采暖耗热量时,采暖体积耗热指标应符

      • 13.7.5 建筑物采暖体积耗热指标[W/(m 3·K)]

      • 13.7.6 当计算采暖建筑物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时,对空气

      • 13.7.7 产生大量余热或余湿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 13.7.8 产生有害气体的房间,应设机械通风。经常无人作

      • 13.7.9 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宜分别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 13.7.10 根据邻近矿井地面原煤外在水分分析资料,对散

      • 13.7.11 设有集中采暖的房间,总排风量超过每小时3次

      • 13.7.12 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网络通信中心及主副井提升

      • 13.7.13 浴室热水温度及加热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3.7.14 办公楼、浴室、招待所、单身宿舍及最大班作业

      • 13.7.15 井下作业人员饮水宜采用蒸汽或高温水热媒间接

      • 13.7.16 矿井应设洗衣设备,洗衣机一次总装衣量应根据

      • 13.7.17 洗衣机耗热量可按其容水量加热到50℃,加热

      • 13.7.18 食堂炊事所需能源,宜采用液化石油气。用气指

      • 13.7.19 食堂应设冷藏设备,其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13.8 矿井井筒防冻

      • 13.8.1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4℃地区的进风立

      • 13.8.2 井筒空气加热的室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13.8.3 通过加热器加热后的热风计算温度,按热风与冷风

      • 13.8.4 热风的输送,当矿井为抽出式通风时,热风宜设专

      • 13.8.5 加热空气的热媒,宜采用高温水。当采用蒸汽热媒

      • 13.8.6 空气加热器散热面积的富余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13.9 锅 炉 房

      • 13.9.1 矿井锅炉应燃用本矿生产的燃料。根据煤的品种要

      • 13.9.2 计算锅炉总热负荷时,管网热损失系数应符合下列

      • 13.9.3 锅炉房不应设备用锅炉。用于采暖、井筒防冻及矿

      • 13.9.4 锅炉给水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

      • 13.9.5 单台锅炉容量大于或等于4t/h(2.8MW)

      • 13.9.6 锅炉为机械引风时,烟囱出口烟气流速宜取12~

      • 13.9.7 锅炉房内可设休息室、更衣室、浴室及厕所,其总

      • 13.9.8 锅炉房耗煤量,应按运行锅炉总额定出力及运行时

      • 13.9.9 室外供热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或地沟敷设,也可架

      • 13.9.10 供热管道保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

    • 13.10 矿井瓦斯利用及燃气

      • 13.10.1 矿井抽放的瓦斯中可燃物含量较高时,应利用其

      • 13.10.2 矿井煤质气化条件较好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

      • 13.10.3 室内燃气供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

      • 13.10.4 食堂能源为液化石油气时,宜采用瓶组供应的高

  • 14 环境保护

    • 14.1 一般规定

      • 14.1.1 矿井环境保护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治

      • 14.1.2 矿井环境保护设计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 14.1.3 矿井环境保护设计应贯彻污染防治与资源综合利用

      • 14.1.4 改建、扩建矿井,应针对新增工程及现有工程所引

    • 14.2 污染防治

      • 14.2.1 矿井的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

      • 14.2.2 煤炭、矸石等物料在储、装、运、破碎及筛分过程

      • 14.2.3 矿井废水(井下排水)应经处理合理利用。矿井废

      • 14.2.4 矿井生产排矸应首先作为二次资源加以综合利用,

      • 14.2.5 新建、改扩建矿井一般不应设永久排矸场。设置临

      • 14.2.6 生活垃圾应首先考虑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如

      • 14.2.7 锅炉灰渣应加以利用,暂不能利用的可同矸石一并

      • 14.2.8 对矿井通风机、空气压缩机、提升机、锅炉鼓风机

    • 14.3 生态保护

      • 14.3.1 矿井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应预测因矿井开采引起的地

      • 14.3.2 矿井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减少地表沉陷。

      • 14.3.3 矿井环境保护设计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及土

      • 14.3.4 矿井工业场地必须进行绿化,绿化应符合实用、经

      • 14.3.5 矿井设计应在论证原有水土流失的基础上,制定水

    • 14.4 环境机构设置及专项投资

      • 14.4.1 矿井应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1~5名专职

      • 14.4.2 矿井应配备环境监测设备进行日常性监测。

      • 14.4.3 凡属于污染治理和保护环境所需的装置、设备、监

  • 15 技术经济

    • 15.1 一般规定

      • 15.1.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 15.1.2 矿井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应做财

      • 15.1.3 矿井技术经济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应执行国家

    • 15.2 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

      • 15.2.1 矿井劳动定员应包括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所需的全

      • 15.2.2 矿井劳动定员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开拓开采

      • 15.2.3 矿井劳动定员的在籍人数,应按各类人员的出勤人

      • 15.2.4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均应

      • 15.2.5 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均应按下

    • 15.3 投资估算及概算

      • 15.3.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估算的项目总投资准确率应控制

      • 15.3.2 矿井可行性研究估算的项目总投资准确率应控制在

      • 15.3.3 矿井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设计工程量计

      • 15.3.4 矿井建设过程中,如因工程建设条件变化需要进行

    • 15.4 经济评价

      • 15.4.1 矿井投资分配应按设计建设工期、资金筹措方案确

      • 15.4.2 矿井项目资本金总额的确定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 15.4.3 矿井流动资金宜按下列方式估算: 1 老矿区的

      • 15.4.4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生产成本和费用估算应附设计生

      • 15.4.5 矿井煤炭销售价格,应根据项目所处地区煤炭市场

      • 15.4.6 矿井经济评价采用的方法与参数按国家现行规定执

      • 15.4.7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必须进行盈亏平衡

    • 15.5 技术经济综合评价

      • 15.5.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井资源和外部建设条件

      • 15.5.2 矿井可行性研究应根据井田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资

  • 附录A 固体矿产资源分类

  • 附录B 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

  • 附录C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

    • C.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

      • C.1.1 矿井地质资源量:详查地质报告提供的查明煤炭资源

      • C.1.2 矿井工业资源/储量:地质资源量中控制的资源量3

      • C.1.3 矿井设计资源/储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减去设计

      • C.1.4 矿井设计可采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减去工业场

    • C.2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

      • C.2.1 矿井地质资源量: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查明煤炭资源

      • C.2.2 矿井工业资源/储量:地质资源量中探明的资源量3

      • C.2.3 矿井设计资源/储量:计算原则按本附录C.1.3。

      • C.2.4 矿井设计可采储量:计算原则按本附录C.1.4。

    • C.3 矿井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

      • C.3.1 矿井地质资源量:归类和计算原则按本附录C.2.

      • C.3.2 矿井工业资源/储量:地质资源量中探明的资源量3

      • C.3.3 矿井设计资源/储量:计算原则按本附录C.1.3。

      • C.3.4 矿井设计可采储量:计算原则按本附录C.1.4。

  • 附录D 水力采煤

    • D.1 一般规定

      • D.1.1 采用水力采煤方法的煤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

      • D.1.2 在水采矿井中,对不适合水采的部分煤层或区段可采

      • D.1.3 水采矿井或独立水采区,均应设置高压供水、水力落

      • D.1.4 水力采煤的运输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D.1.5 水力落煤和掘进工作面用水,应采用闭路循环或部分

      • D.1.6 采掘供水、煤水提升管路与选煤厂的交接处,应设有

    • D.2 开 采

      • D.2.1 水采矿井的煤水提升及高压供水的管路,应设于具有

      • D.2.2 开拓与准备巷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缓倾

      • D.2.3 水力采煤的水压应根据煤层的硬度、裂隙、矿山压力

      • D.2.4 掘进供水的水压及流量,应根据掘进设备、巷道坡度

      • D.2.5 回采水枪的小时生产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厚

      • D.2.6 1台水枪回采的设计生产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D.2.7 每一回采工作面应配备3台工作水枪,其中1台运行

      • D.2.8 无支护水力采煤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厚度小

      • D.2.9 无支护水力采煤工作面采垛参数,应符合表D.2.

      • D.2.10 瓦斯含量大的煤层采用水力采煤时,应采取下列措

      • D.2.11 水采的准备巷道一般为有坡度的斜巷,其辅助运输

    • D.3 工艺系统

      • D.3.1 水力采煤工艺系统中的煤水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D.3.2 采掘的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掘用水应利用

      • D.3.3 水力运输和水力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槽水

      • D.3.4 煤水提升至地面应输入选煤厂的准备储存系统或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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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贯彻执行我国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煤炭工业地下开采(以下简称矿井)各项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实现矿井建设现代化,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