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安全,顶防火灾或

    •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厂和变电站

    • 1.0.3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

    • 1.0.4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

  • 2 术 语

    • 2.0.1 主厂房 main power house   

    • 2.0.2 集中控制楼 central control b

    • 2.0.3 主控制楼 main control build

    • 2.0.4 网络控制楼 net control build

    • 2.0.5 特种材料库 special warehouse

    • 2.0.6 一般材料库 general warehouse

  • 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

    • 3.0.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

    • 3.0.3 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

    • 3.0.4 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

    • 3.0.5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

    • 3.0.6 除氧间与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 3.0.7 汽轮机头部主油箱及油管道阀门外缘水平5m范围内

    • 3.0.8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

    • 3.0.9 主厂房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

    • 3.0.10 当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3.0.11 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堆煤高度范

    • 3.0.12 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

  • 4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 4.0.1 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

    • 4.0.2 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电缆沟(电缆隧道)、运煤栈桥

    • 4.0.3 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

    • 4.0.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道路上空遇有管

    • 4.0.5 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

    • 4.0.6 厂区围墙内的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工业或民用

    • 4.0.7 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

    • 4.0.8 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

    • 4.0.9 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4.0.10 供氢站、贮氧罐的位置,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4.0.11 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

    • 4.0.12 高层厂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

    • 4.0.13 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 4.0.14 当主厂房呈└┘形或└┴┘形布置时,相邻两翼之

  • 5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 5.1.1 主厂房各车间(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

      • 5.1.2 主厂房的疏散楼梯可为敞开式楼梯间;至少应有1个

      • 5.1.3 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楼梯

      • 5.1.4 集中控制楼内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

      • 5.1.5 主厂房的带式输送机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

    • 5. 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 5.2.1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仓带式输送机层至少应设置1

      • 5.2.2 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电缆夹层的安全出

      • 5.2.3 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其长度

      • 5.2.4 卸煤装置的地下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

      • 5.2.5 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

      • 5.2.6 配电装置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 5.3 建筑构造

      • 5.3.1 主厂房的电梯应能供消防使用,须符合下列要求:

      • 5.3.2 主厂房及辅助厂房的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

      • 5.3.3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

      • 5.3.4 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5.3.5 主厂房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管道、蒸汽

      • 5.3.6 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 5.3.7 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

      • 5.3.8 当汽机房侧墙外5m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

      • 5.3.9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

      • 5.3.10 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

      • 5.3.11 当柴油发电机布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防火

      • 5.3.12 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合并设置时,二者之间应

      • 5.3.13 发电厂建筑中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

      • 5.3.14 火力发电厂内各类建筑物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

  • 6 燃煤电厂工艺系统

    • 6.1 运煤系统

      • 6.1.1 褐煤、高挥发分烟煤及低质烟煤应分类堆放。相邻煤

      • 6.1.2 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煤场,应符合下

      • 6.1.3 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筒仓宜采用通过

      • 6.1.4 室内贮煤场应采取下列防火、防爆措施:     

      • 6.1.5 卸煤装置以及筒仓煤斗斗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6.1.6 金属煤斗及落煤管的转运部位,应采取防撤和防积措

      • 6.1.7 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输送带跑偏

      • 6.1.8 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燃煤电厂应采用

      • 6.1.9 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从贮煤设施取

      • 6.1.10 运煤系统的消防通信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信

    • 6.2 锅炉煤粉系统

      • 6.2.1 原煤仓和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6.2.2 在任何锅炉负荷下,送粉系统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以下

      • 6.2.3 煤粉系统的设备保温材料、管道保温材料及在煤仓间

      • 6.2.4 磨制高挥发分煤种的制粉系统不宜设置系统之间的输

      • 6.2.5 锅炉及制粉系统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步应采用格栅板

      • 6.2.6 煤粉系统的防爆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6.2.7 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不应大于表6.2.

      • 6.2.8 磨制混合品种燃料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的温

      • 6.2.9 采用热风送粉时,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及以上

      • 6.2.10 当制粉系统设置有中间煤粉储仓时,宜设置该系统

    • 6.3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 6.3.1 锅炉点火及助燃用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

      • 6.3.2 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

      • 6.3.3 加热燃油的蒸气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

      • 6.3.4 储存丙类液体的固定顶油罐应设置通气管。

      • 6.3.5 油罐的进、出口管道,在靠近油罐处和防火堤外面应

      • 6.3.6 油罐的进油管宜从油罐的下部进入,当工艺布置需要

      • 6.3.7 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堤。当需要穿过时,管道与防火堤

      • 6.3.8 容积式油泵安全阀的排出管,应接至油罐与油泵之间

      • 6.3.9 油管道宜架空敷设。当油管道与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

      • 6.3.10 油管道及阀门应采用钢质材料。除必须用法兰与设

      • 6.3.11 燃烧器油枪接口与固定油管道之间,宜采用带金属

      • 6.3.12 在每台锅炉的供油总管上,应设置快速关断阀和手

      • 6.3.13 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

      • 6.3.14 油系统的卸油、贮油及输油的防雷、防静电设施,

      • 6.3.15 在装设波纹管补偿器的燃油管道上宜采取防超压的

    • 6.4 汽轮发电机

      • 6.4.1 汽轮机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6.4.2 发电厂氢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6.5 辅助设备

      • 6.5.1 在电气除尘器的进、出口烟道上,应设置烟温测量和

      • 6.5.2 柴油发电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6.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6.6.1 屋外油浸变压器及屋外配电装置与各建(构)筑物的

      • 6.6.2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

      • 6.6.3 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

      • 6.6.4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

      • 6.6.5 35kV及以下屋内配电装置当未采用金属封闭开关

      • 6.6.6 屋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

      • 6.6.7 屋外单台油量为10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

      • 6.6.8 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应小于250m

    • 6.7 电缆及电缆敷设

      • 6.7.1 容量为3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厂房、运煤、燃油

      • 6.7.2 建(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

      • 6.7.3 在电缆竖井中,每间隔约7m宜设置防火封堵。在电

      • 6.7.4 当电缆采用架空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阻火措施

      • 6.7.5 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

      • 6.7.6 主厂房到网络控制楼或主控制楼的每条电缆隧道或沟

      • 6.7.7 对直流电源、应急照明、双重化保护装置、水泵房、

      • 6.7.8 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影响的汽轮机头部、汽轮机

      • 6.7.9 当电缆明敷时,在电缆中间接头两侧各2~3m长的

      • 6.7.10 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 6.7.11 对明敷的35kV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取防止着

      • 6.7.12 在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

      • 6.7.13 在密集敷设电缆的电缆夹层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

      • 6.7.14 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

  • 7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7.1 一般规定

      • 7.1.1 消防给水系统必须与燃煤电厂的设计同时进行。消防

      • 7.1.2 100MW机组及以下的燃煤电厂消防给水宜采用与

      • 7.1.3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压力应保证消防用水总量达到最

      • 7.1.4 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火灾的次数

      • 7.1.5 厂区内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消火栓系统、自

      • 7.1.6 机组容量为50~135MW的燃煤电厂,在电缆夹

      • 7.1.7 机组容量为200MW及以上但小于300MW的燃

      • 7.1.8 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应按表7.

      • 7.1.9 50MW机组容量以上的燃煤电厂,其运煤栈桥及运

      • 7.1.10 封闭式运煤系统建筑为钢结构时,应设置自动喷水

      • 7.1.11 机组容量为300MW以下的燃煤电厂,当油浸变

    • 7.2 室外消防给水

      • 7.2.1 厂区内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7.2.2 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 7.3.1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 7.3.2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 7.3.3 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

    •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7.4.1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 7.4.2 室内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

      • 7.4.3 主厂房宜设置消防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 7.5 水喷雾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7.5.1 水喷雾灭火设施与高压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

      • 7.5.2 当在寒冷地区设置室外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系统、油罐

      • 7.5.3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与设备的火灾危险等

      • 7.5.4 运煤系统建筑物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

      • 7.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

    • 7.6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

      • 7.6.1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7.6.2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损

      • 7.6.3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

      • 7.6.4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 7.6.5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机组容量为125MW以下

      • 7.6.6 燃煤电厂应设消防水池。容积大于500m3的消防

      • 7.6.7 当冷却塔数量多于1座且供水有保证时,冷却塔水池

      • 7.6.8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直接联络的通信设备。

      • 7.6.9 消防水泵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 7.7 消防排水

      • 7.7.1 消防排水、电梯井排水可与生产、生活排水统一设计。

      • 7.7.2 变压器、油系统等设施的消防排水,除应按消防流量

    • 7.8 泡沫灭火系统

      • 7.8.1 点火油罐区宜采用低倍数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7.8.2 点火油罐的泡沫灭火系统的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7.8.3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

    • 7.9 气体灭火系统

      • 7.9.1 气体灭火剂的类型、气体灭火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

      • 7.9.2 灭火剂的设计用量应按需要提供保护的最大防护区的

      • 7.9.3 采用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时,其贮罐宜布置在零米

      • 7.9.4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

    • 7.10 灭 火 器

      • 7.10.1 各建(构)筑物及设备应按表7.10.1确定火

      • 7.10.2 点火油罐区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应配置1具

      • 7.10.3 露天设置的灭火器应设置遮阳棚。

      • 7.10.4 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继电器室及高、低压配电装

      • 7.10.5 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

    • 7.11 消 防 车

      • 7.11.1 消防车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

      • 7.11.2 设有消防车的燃煤电厂,应设置消防车库。

    • 7.12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设备控制

      • 7.12.1 单机容量为50~135MW的燃煤电厂,应设置

      • 7.12.2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应设置

      • 7.12.3 200MW级机组及以上容量的燃煤电厂,宜按以

      • 7.12.4 消防控制室应与单元控制室或主控制室合并设置。

      • 7.12.5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运行值班负责人所在

      • 7.12.6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7.1.7条

      • 7.12.7 主厂房内的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宜选用金属层结构

      • 7.12.8 点火油罐区的火灾探测器及相关连接件应为防爆型。

      • 7.12.9 运煤系统内的火灾探测器及相关连接件应为防水型。

      • 7.12.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报音响应区别于其他系统

      • 7.12.11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将生产广

      • 7.12.12 消防设施的就地启动、停止控制设备应具有明显

      • 7.12.13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信号应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7.1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8 燃煤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8.1 采 暖

      • 8.1.1 运煤建筑采暖,应选用表面光洁易清扫的散热器;运

      • 8.1.2 蓄电池室、供氢站、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汽

      • 8.1.3 蓄电池室的采暖散热器应采用钢制散热器,管道应采

      • 8.1.4 采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等电气设备

      • 8.1.5 室内采暖系统的管道、管件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

    • 8.2 空气调节

      • 8.2.1 计算机室、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应设排烟设施;机

      • 8.2.2 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道,在穿越重要房间或火灾

      • 8.2.3 空气调节风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楼板,当必须穿过时

      • 8.2.4 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机、回风机应与消防系统连锁,

      • 8.2.5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口应远离废气口和其他火灾危险

      • 8.2.6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置

      • 8.2.7 空气调节系统的风道及其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 8.2.8 空气调节系统风道的保温材料、冷水管道的保温材料

    • 8.3 电气设备间通风

      • 8.3.1 配电装置室、油断路器室应设置事故排风机,其电源

      • 8.3.2 当几个屋内配电装置室共设一个通风系统时,应在每

      • 8.3.3 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分开,变压器

      • 8.3.4 当蓄电池室采用机械通风时,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

      • 8.3.5 蓄电池室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风机室

      • 8.3.6 采用机械通风系统的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当发生火

    • 8.4 油系统通风

      • 8.4.1 当油系统采用机械通风时,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通

      • 8.4.2 油泵房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其排风道不应设在墙体

      • 8.4.3 通行和半通行的油管沟应设置通风设施。

      • 8.4.4 含油污水处理站应设置通风设施。

      • 8.4.5 油系统的通风管道及其部件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 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

      • 8.5.1 运煤建筑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设备的电机应采用防

      • 8.5.2 运煤系统采用电除尘器时,煤尘的性质应符合相关规

      • 8.5.3 运煤系统的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翻车机室、卸煤装

      • 8.5.4 运煤系统中除尘系统的风道及部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

      • 8.5.5 室内除尘设备配套电气设施的外壳防护应达到IP5

    • 8.6 其他建筑通风

      • 8.6.1 氢冷式发电机组的汽机房应设置排氢装置;当排氢装

      • 8.6.2 联氨间、制氢间的电解间及贮氢罐间应设置排风装置

      • 8.6.3 柴油发电机房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及电机应为防爆型,

  • 9 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 9.1 消防供电

      • 9.1.1 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

      • 9.1.2 单机容量为25MW以上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及主厂

      • 9.1.3 发电厂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本身带有不停电电

      • 9.1.4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燃煤电厂的单元控制室

      • 9.1.5 单机容量为200MW以下燃煤电厂的应急照明,应

      • 9.1.6 当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

    • 9.2 照 明

      • 9.2.1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时,应按表9.2.1中所列

      • 9.2.2 表9.2.1中所列工作场所的通道出入口应装设应

      • 9.2.3 锅炉汽包水位计、就地热力控制屏、测量仪表屏及除

      • 9.2.4 继续工作用的应急照明,其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

      • 9.2.5 当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

      • 9.2.6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

      • 9.2.7 建筑内设置的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火灾应急照明灯具,

  • 10 燃机电厂

    • 1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 10.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

      • 10.1.2 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

    • 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

      • 10.2.1 天然气调压站、燃油处理室及供氢站应与其他辅助

      • 10.2.2 燃气轮机或主厂房、余热锅炉、天然气调压站及燃

    • 10.3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 10.3.1 主厂房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个,其中应有一个

    • 10.4 燃料系统

      • 10.4.1 天然气气质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

      • 10.4.2 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10.4.3 燃油系统采用柴油或重油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

      • 10.4.4 燃机供油管道应串联两只关断阀或其他类似关断阀

    • 10.5 燃气轮机的防火要求

      • 10.5.1 燃气轮机采用的燃料为天然气或其他类型气体燃料

      • 10.5.2 当发生熄火时,燃机入口燃料快速关断阀宜在1s

    • 10.6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0.6.1 消防给水系统必须与燃机电厂的设计同时进行。消

      • 10.6.2 本规范第7.1. 2条~第7. 1.4条及第

      • 10.6.3 燃机电厂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为一次。厂区内消防

      • 10.6.4 多轴配置的联合循环燃机电厂,除燃气轮发电机组

      • 10.6.5 燃气轮发电机组(包括燃气轮机、齿轮箱、发电机

      • 10.6.6 当燃气轮机整体采用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时,应遵

      • 10.6.7 燃气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灭火及火灾自动报

      • 10.6.8 室内天然气调压站,燃气轮机与联合循环发电机组

      • 10.6.9 燃机电厂的油罐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

      • 10.6.10 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50MW及以上的燃气燃

    • 10.7 其 他

      • 10.7.1 燃机厂房及天然气调压站,应采取通风、防爆措施。

      • 10.7.2 燃机电厂的电缆及电缆敷设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7.3 燃机电厂与燃煤电厂相同部分的设计,应符合本规

  • 11 变 电 站

    • 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 11.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

      • 11.1.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

      • 11.1.3 变电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变电站外的民用建(构

      • 11.1.4 变电站内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 11.1.5 控制室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 11.1.6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及变压器与本回路

      • 11.1.7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

      • 11.1.8 当变电站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建筑的占地

    • 11.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11.2.1 带油电气设备的防火、防爆、挡油、排油设计,应

      • 11.2.2 地下变电站的变压器应设置能贮存最大一台变压器

    • 11.3 电缆及电缆敷设

      • 11.3.1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

      • 11.3.2 220kV及以上变电站,当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

      • 11.3.3 地下变电站电缆夹层宜采用C类或C类以上的阻燃

    • 11.4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11.4.1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配电

      • 11.4.2 建筑面积超过250m2的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

      • 11.4.3 地下变电站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

      • 11.4.4 地下变电站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地下室与

      • 11.4.5 地下变电站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

    • 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1.5.1 变电站的规划和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 11.5.2 变电站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确定。

      • 11.5.3 变电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

      • 11.5.4 单台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应设

      • 11.5.5 变电站户外配电装置区域(采用水喷雾的主变压器

      • 11.5.6 变电站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

      • 11.5.7 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 11.5.8 当室内消防用水总量大于10L/s时,地下变电

      • 11.5.9 变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

      • 11.5.10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消防水

      • 11. 5.11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

      • 11.5.12 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

      • 11.5.13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

      • 11.5.14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

      • 11.5.15 消防管道、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11.5.16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11.5.17 变电站应按表11.5.17的要求设置灭火器。

      • 11.5.18 灭火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

      • 11.5.19 设有消防给水的地下变电站,必须设置消防排水

      • 11.5.20 下列场所和设备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1.5.21 变电站主要设备用房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

      • 11.5.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11.5.23 户内、外变电站的消防控制室应与主控制室合并

    • 11.6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1.6.1 地下变电站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

      • 11.6.2 地下变电站的空气调节,地上变电站的采暖、通风

    • 11.7 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

      • 11.7.1 变电站的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1.7.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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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安全,顶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