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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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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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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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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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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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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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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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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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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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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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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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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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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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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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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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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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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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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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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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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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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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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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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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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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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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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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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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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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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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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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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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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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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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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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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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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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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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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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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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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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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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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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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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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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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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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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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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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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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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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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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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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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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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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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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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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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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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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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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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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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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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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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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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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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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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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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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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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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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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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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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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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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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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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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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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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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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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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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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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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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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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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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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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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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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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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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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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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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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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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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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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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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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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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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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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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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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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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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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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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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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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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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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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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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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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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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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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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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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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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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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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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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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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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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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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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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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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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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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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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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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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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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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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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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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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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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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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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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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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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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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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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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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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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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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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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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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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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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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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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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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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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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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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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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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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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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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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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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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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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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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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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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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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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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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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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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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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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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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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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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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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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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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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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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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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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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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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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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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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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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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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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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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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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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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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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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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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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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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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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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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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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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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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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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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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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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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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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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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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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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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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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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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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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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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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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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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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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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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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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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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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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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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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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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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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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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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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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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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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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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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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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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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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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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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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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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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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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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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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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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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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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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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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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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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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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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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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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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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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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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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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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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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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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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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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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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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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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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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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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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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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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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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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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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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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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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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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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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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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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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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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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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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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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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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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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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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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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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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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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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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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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六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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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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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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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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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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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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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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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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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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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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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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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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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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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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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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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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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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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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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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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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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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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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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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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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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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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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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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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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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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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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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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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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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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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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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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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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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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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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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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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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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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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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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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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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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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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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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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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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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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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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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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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客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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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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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四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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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五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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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六条 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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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七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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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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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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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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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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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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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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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货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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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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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五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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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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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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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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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九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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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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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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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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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三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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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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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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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六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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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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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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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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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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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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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一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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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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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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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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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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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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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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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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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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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八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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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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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九条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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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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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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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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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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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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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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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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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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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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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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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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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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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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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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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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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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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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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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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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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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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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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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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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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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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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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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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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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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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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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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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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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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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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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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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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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三条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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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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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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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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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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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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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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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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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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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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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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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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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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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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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六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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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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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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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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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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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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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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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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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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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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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五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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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六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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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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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八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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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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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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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二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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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三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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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四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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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五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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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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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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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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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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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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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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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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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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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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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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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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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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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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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八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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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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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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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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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二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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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三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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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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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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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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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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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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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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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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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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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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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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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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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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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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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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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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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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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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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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