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3.1 婴幼儿儿童活动场所 向婴幼儿及儿童提供教育、培训、

    • 3.2 公寓 供非家庭人员居住,配置厨房、卫生间等设施的非

    • 3.3 大型商业、展览场所 用于进行商业经营和展览活动且建

    • 3.4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建筑(以下称“合用建筑”

    • 3.5 消防登高面 用于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

    • 3.6 建筑消防救援破拆标识 用图形符号构成的标识。设置在

    • 3.7 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具备自动控制功能的自然排烟系统,

  •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 4.1 一般规定

      • 4.1.1

      • 4.1.2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设在建筑首层,并应

      • 4.1.3商业服务网点内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0m。当商业服务

      • 4.1.4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甲、乙类物品仓库。当设置丙类物

      • 4.1.5公共建筑的厨房与其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 4.1.6合用建筑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

      • 4.1.7除商住楼的商用部分外,合用建筑内不应设置歌舞娱乐

    • 4.2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和救援场地

      • 4.2.1

      • 4.2.2公共建筑及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登高面,并能够在每层

      • 4.2.3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

      • 4.2.4大型商业、展览场所的外墙应逐层设置易于破拆供消防

      • 4.2.5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消防登高面、室外消火栓、

  • 5 建筑构造和安全疏散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1.1

      • 5.1.2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

      • 5.1.3严格控制侧卷帘、水平卷帘的使用范围,不得采用带疏

      • 5.1.4住宅建筑的每个单元直接开向消防前室的户门总数不应

      • 5.1.5公共建筑的疏散走道不应设置台阶、踏步。除疏散楼梯

      • 5.1.6公共建筑疏散楼梯间的窗口与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

      • 5.1.7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商业部分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

      • 5.1.8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

    • 5.2 疏散楼梯间和消防电梯

      • 5.2.1

      • 5.2.2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楼梯间在

      • 5.2.3建筑内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的,每个防火分

      • 5.2.4除居住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外,消防电梯应能到达

      • 5.2.5底部设置三层及三层以上大型商业场所的建筑,商业场

      • 5.2.6建筑室内、外装修工程使用B1级装修材料的,应直接

      • 5.2.7建筑外墙设置的广告牌和电子显示屏等附加物应采用不

  • 6 消防给水

    • 6.1 一般规定

      • 6.1.1

      • 6.1.2设置消防给水系统的合用建筑所应设置消防卷盘,并应

    • 6.2 灭火设备

      • 6.2.1

      • 6.2.2建筑的中庭及净空高度大于12 m的场所应设置与之

      • 6.2.3人员密集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洒水喷头不应采用边墙

      • 6.2.4建筑内的高低压总变配电房、公共建筑面积中营业面积

  • 7 防烟与排烟

    • 7.1 一般规定

      • 7.1.1

      • 7.1.2排烟管道、挡烟垂壁应使用能在(620±20)℃温

    • 7.2 自然排烟

      • 7.2.1

      • 7.2.2 自然排烟区域内的任一点至最近排烟口的距离不应大

      • 7.2.3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时,除楼梯间和前室外,排烟面积按

      • 7.2.4设置在外墙上的单开式自动排烟窗宜采用下旋外开式,

      • 7.2.5可开启外窗当采用开窗角度不小于70°的平开窗时,

      • 7.2.6 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发生

      • 7.2.7 当自然排烟系统自动启动失效时现场应能手动强制打

    • 7.3 机械防排烟系统

      • 7.3.1

      • 7.3.2 防排烟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a)排烟风管不应穿

  • 8 消防配电、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 8.1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 8.1.1

      • 8.1.2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供电时

      • 8.1.3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其疏散内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

    • 8.2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 8.2.1

      • 8.2.2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火灾应急

      • 8.2.3人员密集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具备通过网络

      • 8.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接入南宁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8.3 电气火灾监控报警系统及其它报警系统

      • 8.3.1

      • 8.3.2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大

  • 附录A 建筑消防救援破拆标识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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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部分为DB45/T 973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黄远杰、常万森、张曼晖、邓剑华、刘浏、农旭政、滕江镇、庞波、谭方彤、黎承、熊国晓、杨葆、覃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