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规范城市水系及滨水空间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水系专项规划及以城

    • 1.0.3 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构成城市水系的

    • 1.0.4 城市水系规划应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尊

    • 1.0.5 城市水系规划应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海绵城市建

    • 1.0.6 城市水系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对水

    • 1.0.7 城市水系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

  • 2 术 语

    • 2.0.1 城市水系 urban water system

    • 2.0.2 岸线 shoreline     指水体与陆地

    • 2.0.3 生态性岸线 shoreline for eco

    • 2.0.4 生产性岸线 shoreline for pro

    • 2.0.5 生活性岸线 shoreline for act

    • 2.0.6 滨水区 waterfront     在空间上

    • 2.0.7 水域控制线 controlling line

    • 2.0.8 滨水绿化控制线 controlling lin

    • 2.0.9 滨水建筑控制线 controlling lin

  • 3 基本规定

    • 3.0.1 城市水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 3.0.2 编制城市水系规划时,应坚持下列原则:     

    • 3.0.3 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     

    • 3.0.4 编制城市水系规划应充分收集与水系相关的资料,基

  • 4 水系保护

    • 4.1 一般要求

      • 4.1.1 城市水系的保护应包括水域保护、水质保护、水生态

      • 4.1.2 城市水系保护规划应体现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

      • 4.1.3 城市水系规划应以水系现状和历史演变状况为基础,

      • 4.1.4 城市水系保护规划提出的保护措施应结合城市的特点

      • 4.1.5 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库、湿地等需要保护的

    • 4.2 水域保护

      • 4.2.1 水域保护应明确受保护水域的面积和基本形态,提出

      • 4.2.2 受保护水域的范围应包括构成城市水系的所有现状水

      • 4.2.3 水域控制线范围内的水体必须保持其完整性。

      • 4.2.4 在满足水体主要功能的前提下,可根据重大基础设施

      • 4.2.5 位于城市中心区的水体,应依据水域控制线确定水域

    • 4.3 水质保护

      • 4.3.1 水质保护应明确城市水系水质保护的目标和制定水质

      • 4.3.2 水质保护目标应根据水体规划功能制定,满足对水质

      • 4.3.3 制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应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与水环

      • 4.3.4 同一水体的不同水域,可按照其功能需求确定不同的

      • 4.3.5 水质保护应坚持源头控制、水陆统筹、生态修复,实

      • 4.3.6 水质保护工程应以城市污水的收集与处理为基本措施

      • 4.3.7 对截留式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控制溢流污染总量和次

    • 4.4 水生态保护

      • 4.4.1 水生态保护应包括划定水生态保护范围、提出维护水

      • 4.4.2 珍稀及濒危野生水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和有保护价

      • 4.4.3 已批准为各级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的,其水生态保

      • 4.4.4 水生态保护应维护水生态保护区域的自然特征,不得

      • 4.4.5 未列入水生态保护范围的水体涨落带,宜保持其自然

      • 4.4.6 应统筹考虑流域、河流水体功能、水环境容量、水深

      • 4.4.7 滨水绿化控制区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应为周边区域雨

    • 4.5 滨水空间控制

      • 4.5.1 滨水空间控制应保护水系的滨水空间资源,并应包括

      • 4.5.2 滨水绿化控制线应按水体保护要求和滨水区的功能需

      • 4.5.3 滨水绿化控制线范围内的绿化应有足够的公共性和连

      • 4.5.4 滨水绿化控制线应满足城市蓝线中陆域控制的要求。

      • 4.5.5 滨水建筑控制线应根据水体功能、水域面积、滨水区

  • 5 水系利用

    • 5.1 一般要求

      • 5.1.1 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体现保护、修复和利用协调统一

      • 5.1.2 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贯彻在保护和修复的前提下有限

      • 5.1.3 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禁止填湖造地,避免盲目截弯取

      • 5.1.4 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强化雨

    • 5.2 水体利用

      • 5.2.1 城市水体的利用应结合水系资源条件和城市总体规划

      • 5.2.2 确定水体的利用功能应符合下列原则:     1

      • 5.2.3 同一水体多种利用功能之间有矛盾的,应通过技术、

      • 5.2.4 城市水体的控制水位应依据水体水位变化现状和水体

    • 5.3 岸线利用

      • 5.3.1 岸线的使用性质应结合水体特征、岸线条件和滨水区

      • 5.3.2 岸线利用应优先保证城市集中供水的取水工程需要,

      • 5.3.3 生态性岸线的划定,应体现“优先保护、能保尽保”

      • 5.3.4 划定为生态性岸线的区域必须有相应的保护措施,除

      • 5.3.5 生产性岸线的划定,应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

      • 5.3.6 生活性岸线的划定,应根据城市用地布局,与城市居

      • 5.3.7 水体水位变化较大的生活性岸线,宜进行岸线的竖向

    • 5.4 滨水区规划布局

      • 5.4.1 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以生

      • 5.4.2 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水环境保护,滨水工业用地

      • 5.4.3 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水体岸线共享。滨水绿化控

      • 5.4.4 滨水区规划布局应保持一定的空间开敞度。因地制宜

      • 5.4.5 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滨水空间景观的塑造,分析

      • 5.4.6 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形成坡向水体的超标雨水径

    • 5.5 水系修复与治理

      • 5.5.1 水系改造应尊重自然、尊重历史,保持现有水系结构

      • 5.5.2 水系连通应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

      • 5.5.3 水系修复应因势利导对渠化河道进行生态修复,重塑

      • 5.5.4 水系治理应保障城市河湖生态系统的生态基流量,拦

      • 5.5.5 水系改造应有利于提高城市水系的综合利用价值,符

      • 5.5.6 水系改造应有利于提高城市水生态系统的环境质量,

      • 5.5.7 水系改造应有利于提高城市排水防涝和城市防洪减灾

      • 5.5.8 水系改造应有利于形成连续的滨水公共活动空间。

      • 5.5.9 规划建设新的水体或扩大现有水体的水域面积,应与

  • 6 涉水工程规划协调

    • 6.1 一般要求

      • 6.1.1 涉水工程协调规划应对城市水系统(供水、节水、污

      • 6.1.2 涉水工程协调规划,应有利于城市水系的保护和提高

      • 6.1.3 涉水工程各类设施布局有矛盾时,应进行技术、经济

    • 6.2 涉水工程与城市水系的协调

      • 6.2.1 选择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应优先选择资源丰沛

      • 6.2.2 城市排水防涝与防洪工程应相互协调,避免河道顶托

      • 6.2.3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应结合再生水利用系统进行合理布

      • 6.2.4 城市道路在满足交通的前提下应有利于水系空间的连

    • 6.3 涉水工程设施之间的协调

      • 6.3.1 取水设施不得设置在防洪的险工险段区域及城市雨水

      • 6.3.2 污水排水口不得设置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设置在

      • 6.3.3 桥隧工程建设应符合相应防洪标准和通航航道等级的

      • 6.3.4 航道及港口工程设施布局必须满足防洪安全要求。

      • 6.3.5 码头、作业区和锚地不应位于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桥梁

      • 6.3.6 在历史文物保护区范围内布置工程设施时应满足历史

  • 附录A 规划编制基础资料

    • A.0.1 基础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根据城市水系的特征和规划

    • A.0.2 基础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分类进行,取得准确的现状

    • A.0.3 确有必要时,应开展专门的观测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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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规范城市水系及滨水空间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指导城市水系规划的编制,实现城市水系综合功能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